A. 《存款保險條例》什麼時候開始正式實施
《存款保險條例》是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央行、財政部、銀監會、發改委聯合制定,已經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B. 我國什麼時候開始施行存款保險制度
微觀經濟行為與宏觀研究合流說。
為彌補凱恩斯經濟學只著重宏觀經濟分析,忽視微觀經濟分析的缺陷,當代一些經濟學家,把凱恩斯宏觀經濟理論與新古典微觀經濟理論結合起來。
他們以稀缺法則為起點.把經濟學分為微觀經濟學和宏觀經濟學兩部。微觀經濟學以資源配置為研究對象,因為資源是稀缺的,要對稀缺的資源配置;宏觀經濟學以資源利用為研究對象,因為在資源配置中會有資源的不合理利用,出現資源閑置或浪費問題,對稀缺資源的合理利用,就需要國家干預。
而資源配置和利用又可以有不同的解決模式和方式,這就涉及到經濟體制問題。
當代不少經濟學者主張建立混合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中既有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自由市場經濟,又有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和宏觀控制的經濟。
綜上所述,經濟學的定義應該是研究在一定經濟體制下,稀缺資源配置和利用的科學。該定義涉及四個問題:
一是稀缺資源,這是經濟學產生的基礎和研究的出發點;
二是資源配置,屬於微觀經濟學的研究對象;
三是資源利用,屬於宏觀經濟學的研究對象;
四是經濟體制,因為無論是微觀經濟學還是宏觀經濟學都涉及到經濟體制問題。
C. 銀行5月1日實行存款保險什麼意思
所謂存款保險,就是指儲戶存在銀行里的錢,由銀行出錢繳納保險費。
中國政府網3月31日消息,《存款保險條例》已經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總理簽字同意,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家銀行繳納的保險費統一交給存款保險機構打理,一旦某家銀行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儲戶可以向存款保險機構要回存在這家銀行的部分或全部存款。
根據今日公布的條例,不光是銀行,全部存款類機構都需要強制投保,以防發生恐慌性擠兌。也就是說,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受到存款保險制度的約束。
按照條例,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也就是說,並非所有存款都能享受「保險待遇」,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D.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什麼時間實行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5月1日已經實行。
E.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款保險制度是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1]
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建立存款保險制度。[2] 截至2014年11月30日,中國發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預計於2015年1月份推出該制度。
F. 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何時推出
我國存款保險條例 2015年5月1日正式實施。
存款保險制度可提高金融體系穩定性 ,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促進銀行業適 度競爭;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誘 發道德風險,使銀行承受更多風險, 還產生了逆向選擇的問題。截至2011 年底,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建立存款 保險制度。
2014年末時已經把存款保險條例公開 徵求了意見。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實施。
G.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什麼是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興起及發展
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始於20世紀30年代的美國,當時為了挽救在經濟危機的沖擊下已瀕臨崩潰的銀行體系,美國國會在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作為一家為銀行存款保險的政府機構於1934年成立並開始實行存款保險,以避免擠兌,保障銀行體系的穩定。目前,運作歷史最長、影響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形勢和金融制度、金融創新等的不斷變化和發展,美國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監管檢查和金融風險控制和預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顯著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從而確立了FDIC在美國金融監管中的「三巨頭」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險制度成為美國金融體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貨幣主義的領袖人物弗里德曼(Friedman M.)對美國存款保險制度給予了高度評價:「對銀行存款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制度是1933年以來美國貨幣領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
20 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台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
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
1、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於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佔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採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
2、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1)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
2)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
3)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於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
4)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
鑒於FDIC對穩定美國金融體系和保護存款人利益等方面的明顯成效,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上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銀行危機與貨幣危機,促使許多國家政府在借鑒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實際,著手建立或改善已有的存款保險制度。尤其是近年來,顯性的存款保險在全球獲得了快速發展,參照下圖:
全球共有78個經濟體建立了各種形式的存款保險制度,盡管其建立的時間各不相同,但在法律上或者監管中對存款保護進行了明確規定的已有74個經濟體(即建立了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有人甚至將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看作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事實上,過去的30年裡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數量增長了6倍多,由1974年的12個增加到2003年的74個。建立一個顯性的存款保險體系已經成為專家們給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出的金融結構改革建議的一個主要特點(加西亞,2003)。而且國家層面上的強制性保險已成為一種主流。幾乎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就建立了國家層面上的存款保險。而且,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強制要求所有存款機構全部加入保險體系的越來越多並成為主流形式。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形式
從目前已經實行該制度的國家來看,主要有三種組織形式:
1、由政府出面建立,如美國、英國、加拿大。
2、由政府與銀行界共同建立,如日本、比利時、荷蘭。
3、在政府支持下由銀行同業聯合建立,如德國。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該制度,但金融風險正困擾著我國的商業銀行,廣大存款人的利益正受到威脅,銀行的信譽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因此在提高中央銀行監管水平的同時,建立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特別是針對中小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進行保險,將對保護家庭和中小企業存款者的利益,對穩定金融體系,增強存款人對銀行的信心十分重要。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徵
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後,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2、時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險只對在保險有效期間倒閉銀行存款給予賠償,而未參加存款保險,或已終止保險關系的銀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護。
3、結果的損益性
存款保險是保險機構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一旦投保銀行倒閉,存款人要向保險人索賠,其結果可能與向該投保銀行收取的保險費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科學的精演算法則較為准確地計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險公司有能力擔負存款賠付的責任。
4、機構的壟斷性
無論是官方的、民間的,還是合辦的存款保險都不同於商業保障公司的服務,其經營的目的不在於盈利,而在於通過存款保護建立一種保障機制,提高存款人對銀行業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險機構一般具有壟斷性。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合同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裡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並,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盡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2、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3、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並,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編輯本段]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H. 中國銀行什麼時候開始施行存款保險制度
大概在明年或者是後年
I. 存款保險制度時間表
你好!
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實施時間為2015年5月1日。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