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內蒙古兒童門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報銷
應該都有報銷
Ⅱ 兒童醫療保險(內蒙古通遼)具體事宜誰知道
凡是具有科爾沁區城鎮戶口,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包括中專、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的學生、學齡前兒童和未滿18周歲非從業的城鎮居民,男年滿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的城鎮居民,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的非從業城鎮居民,以及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牧區合作醫療的農民工家庭中,長期隨父母在城鎮居住的農民工(含在本市內外來的個體經商人員)子女,均可參加科爾沁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繳費方面,國家對不同人群給予了不同的補貼額度。城鎮成年非從業居民繳費標准為每人每年225元,其中城鎮居民可以得到65元的補助,個人只需交納160元。而低保對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城鎮居民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人員,均可享受國家125元的補貼,參保人員自己只需交納100元。對於參保人員中的學生和兒童來說,每年95元的保險金他們也只需交納30到20元不等。
醫保的起付線標準是:一級醫院(含社區醫療機構和鎮蘇木衛生院)為200元、二級醫院為300元、三級醫院為500元、省級以上(包括省級)醫院為800元;年度內多次住院的起付線標准在第一次住院支付起付線標準的基礎上逐次遞減20%;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和未滿18周歲非從業的城鎮居民的起付線標准均為100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0元,居民連續繳費年限逐年提高後,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其中中小學學生、學齡前兒童和未滿18周歲非從業的居民患血液性疾病及各類癌症的,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累計不超過40000元。
Ⅲ 內蒙古醫保大病政策
1、不能再享受其他社會保險中的醫保待遇了(參保人自主參保的其他商業險除外),城鄉居民社保只包含這兩種醫保待遇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參保范圍:
(1)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不屬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包括農村牧區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各類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人員,應參加統籌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參保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3、待遇享受:
(1)住院保障:各統籌地區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平均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最高支付限額要達到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
(2)大病醫療待遇: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並根據籌資能力和水平逐年提高,支付比例採取分段設定,逐段遞增,最低段不低於50%;
4、以上參考資料:《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5〕102號);《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6〕122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為什麼內蒙古兒童社保卡不給發
發卡。
一、用法:
兒童社保卡其實就是醫保卡,因為兒童只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每年交繳保費(一般都是100元左右)後,卡就生效了。看病時直接用卡結帳,雖然卡里沒錢,但累計自付一定金額(一般為200、300元左右)後,就開始直接抵扣,只要支付醫療費用的40%~50%就可以了。
1、普通門診刷卡,參保兒童在定點醫院,葯店就醫購葯時,可憑密碼在POS機上刷卡使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卡,但無法提取現金或進行轉帳使用。
2、住院刷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入院時須出示醫保卡和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出院結帳時按政策比例當場報銷。
3、如果是醫保金融卡還帶銀行借記卡功能。
二、關於兒童社保卡:
1、每年交納的醫保費用是100元。
2、新生兒在出生一年內,隨時都可以辦理,但地稅是每月6-25日受理社保。
3、新生兒出生三個月內辦理社保卡,可以報銷從出生時到現在的費用。若三個月以後辦理社保卡,就只能報銷從辦卡起時的醫療費用。
4、不過現在帶戶口本可以直接去居委會拿表格辦理,只要居委會能查到你寶寶的戶口信息就可以直接辦理,不用再去地稅。然後拿委託號去銀行辦理代扣手續。再去勞動力大廈辦理社保卡,要帶上戶口本、你的身分證。
(4)內蒙古兒童醫療保險制度擴展閱讀:
保險責任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依據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將承擔如下的少兒醫療保險的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自合同生效日零時起因意外傷害原因或自合同生效日零時起滿30 日後(若續保,則續保合同項下沒有該 30 日的限制)因疾病原因在醫院住院治療,對其自住院之日起 90 日內發生的、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分情況承擔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情況一:若被保險人參加了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則保險公司扣除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其他途徑(包括但不限於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公費醫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單位和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所予補償後的余額按下表的比例一分段計算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情況二:若被保險人未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則保險公司扣除其他途徑(包括但不限於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公費醫療、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單位和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所予補償後的余額按下表的比例二分段計算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Ⅳ 內蒙古自治區2019年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籌資標准,個人及國家,自治區補助多少
2015年內蒙古交通事故賠償標准如下(適用於內蒙古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准):
一、2015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自治區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
(一)農、林、牧、漁業:32896元;(90.1元/天,下同)
(二)采礦業:69061元;(189元)
(三)製造業:48816元;(133.7元)
(四)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供應業:70671元;(193.6元)
(五)建築業:41628元;(114元)
(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62654元;(171.6元)
(七)信息傳輸業、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61332元(168元)
(八)批發和零售業:43397元;(118.9元)
(九)住宿和餐飲業;34277元;(93.9元)
(十)金融業:77629元;(212.68元)
(十一)房地產業:40790元;(111.75元)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45672元;(125元)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察業:61680元;(168.98元)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40393元;(110.6元)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40251元(110元)
(十六)教育業:64026元;(175元)
(十七)衛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業:59351元;(162元)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55140元;(151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57429元;(157元)
二,《辦法》第九條中「護理費」按本標准一條(十五)項「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的標准(110元)計算。
三,《辦法》第十一條中「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為100元。「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和住宿標准」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20元。
四,《辦法》第十二條「營養費」按本標准三條一款的標准計算。(100元)
五,《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350元(20年:567000元)」
六,《辦法》第十四條「自治區人口平均壽命」70周歲;
七,《辦法》第十五條「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538元;(6個月:27228元)
八,《辦法》第十六條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20885元;
「自治區上一年度農牧區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9972元。
註:「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准」按全區幾個盟市居
民和其他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項目
(一)醫療費
醫療費=診斷費+醫葯費+住院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其他後續治療費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
(二)誤工費
一、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實際減少的收入
二、無固定收入的:
1、能證明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標准
2、不能證明的,
誤工費=誤工時間×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護理人實際收入×護理天數
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報酬標准×護理天數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
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40251元(110元/天)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
交通費=受害人+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為:100元。
(六)住宿費和伙食費
住宿費=實際發生合理住宿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住宿天數)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和住宿標准」每人每天不得超過320元。
伙食費=實際發生合理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七)營養費
營養費=醫療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自治區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准」每人每天為:100元。
(八)傷殘賠償金
一、受害人在60歲以下: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20年×傷殘賠償指數;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350元×20年=567000元×傷殘賠償指數
二、受害人在60-74歲之間: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三、受害人在75歲以上: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5年×傷殘賠償指數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50元×5年×傷殘指數;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人身損害賠償計算表中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即就高不就低原則)。
傷殘賠償指數
一級:100%二級:90%三級:80%四級:70%
五級:60%六級:50%七級:40%八級:30%
九級:20%十級:10%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
殘疾輔助器具=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使用年限
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喪葬費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6個月
「自治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4538元×6個月〓27228元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撫養人范圍受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負有義務承擔撫養義務的人:
A,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B,雖已成年,但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撫養年限的起算和確定
A,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周歲;
B,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計算20年;
60周歲以上或75周歲以上的,分別計算。
受害人有兩個以上需要撫養的被撫養人時
賠償義務人所應當賠償的也只是一份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額。
一、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扶養
二、被扶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三、被扶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周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四、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二)死亡賠償金
一、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28350元×20年=567000元
二、受害人人在60-74周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三、受害人在75周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自治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28350元×5年=141750元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十三)人身損害賠償計算表中精神損害賠償金
精神損害賠償金=傷殘等級×每級補償標准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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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內蒙古醫保繳費年限
按目前國家規定,醫療保險需累計交費滿25年,退休時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一)參保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不少於25年,女不少於20年,其中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必須不少於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本通知實施前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實際繳費或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年限要求的,應一次性補齊實際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用,仍未達到累計繳費年限要求的,再補齊累計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後,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補繳的醫療保險費用,按補繳時的繳費基數、繳費率計算。
(二)國有企業失業人員,參保後連續繳費至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不受累計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限制。1、本通知實施前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的,自本通知實施後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2、本通知實施後失業的,自停止享受失業保險金後60日內,辦理參加(接續)基本醫療保險手續。個人參保人員退休後每月需繳納15元醫療救助金,享受隨單位參保的人員的同等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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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內蒙古醫療保險基本政策內容
1975年參加工作2000年專制下崗2018年退休,問什麼時候開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從退休之日每年續交著醫療保險費,具體有什麼規定,退休後醫保費需要再交多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