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蘇州保險比例是多少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根據蘇州工業園區社會保險(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蘇州工業園區乙類計劃的繳費比例為31%,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員工工資的20%,員工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11%。
二、乙類計劃中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其中養老佔23%(單位15%,個人8%),醫療佔5%(單位3%,個人2%),工傷佔1%(單位1%),失業佔1%(個人1%),生育佔1%(單位1%)。
應該有8是公積金。
Ⅱ 蘇州地區社會保險費的計算標准,從我們工資里扣了358.64元,是怎麼算的,在線觀
今年社保漲了,350多是蘇州地區個人交社保的最低標准!
Ⅲ 環境污染責任險 江蘇
江蘇、湖北、湖南、河南、重慶、沈陽、深圳、寧波、蘇州等省市
初步確定以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易發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和各類工業園區等作為主要對象開展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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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合理確定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費率
環境污染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為了減輕意外污染損害對被保險人的財務影響,保障被保險人經營活動的持續進行,維護環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投保單等投保文件、批單、批註、聲明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書面協議構成。 保險責任 第三條 自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日的期間內,被保險人在被保險場所內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務活動過程中,因突發意外事故導致污染損害,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損失,如果第三者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對於被保險人依照中國法律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第三者因污染損害遭受的人身傷亡或直接財產損失;(二)第三者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或行政性命令對污染物進行清理發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費用。 第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後,被保險人為了控制污染物的擴散,盡量減少對第三者的損害,或為了搶救第三者的生命、財產所發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對於第三者向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保險人將積極協助被保險人進行抗辯,對於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相關法律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調查取證費等),保險人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六條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下列原因直接或間接引起的責任、損失或費用:(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雇員的故意行為、違法行為。(二)在本合同的追溯日以前就已發生的意外事故或已存在的污染損害。(三)投保之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已知道或可以合理預見的索賠情況。(四)硅、石棉及其製品。(五)自然災害。(六)戰爭、恐怖活動、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政府的沒收、徵用。(七)核反應、核輻射、放射性污染。 第七條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下列各項責任、損失或費用:(一)被保險人擁有、租賃、保管或控制的任何財產的損失。(二)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的人身傷亡。(三)被保險人依據任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該合同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四)被保險人業務活動中,因業務的需要進行的經常性排污行為所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五)應當經相關環境監管部門驗收而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場所或機器設備發生事故導致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六)被保險人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引起的第三者責任。(七)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八)任何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九)任何間接損失或利潤損失。(十)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責任、損失、費用。 賠償限額和免賠額 第八條 因同一次意外事故導致的本條款第三條和第五條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限額」;其中,對第三條中涉及的第三者清理費用的單項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第三者清理費用限額」。因同一次意外事故導致的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施救費用在「每次事故限額」以外計算,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不論發生多少次意外事故,保險人對第三、四、五條規定的保險責任的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對於因同一意外事故導致的損失和費用,被保險人需自行承擔的金額為「每次事故免賠額(或免賠率)」。上述各項限額、免賠額(或免賠率)在投保時由合同雙方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保險期間 第九條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起止期間由合同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條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費(經過日數不足一日按一日計算)。 第十一條 投保人應按合同的約定繳納保險費。否則,保險人對於繳納保險費之前發生的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環境保護、危險品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風險防範措施,防止污染損害的發生。保險人可以要求就本保險相關的風險事項對被保險人的場所、經營活動進行風險查勘,被保險人應給予積極配合。對於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有義務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及時改進。對於被保險人未履行其對安全管理應盡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十三條 發生污染損害後,被保險人有如下義務:(一)被保險人有義務立即採取合理措施,盡力控制污染物的擴散,將對第三者的損害程度降至最低。之後,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獲得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請環保、治污方面的專家對污染物進行清理。保險人有權對清理程序、費用進行調查、評估,盡力控制清理費用,被保險人應當積極配合。被保險人未履行本義務導致的擴大的責任、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快通知保險人,並在事故發生後七天內或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保險人提交書面報告,說明意外事故和污染損害發生的原因、經過、相關責任人、費用情況、相關第三者及其損失程度等一切相關情況。同時,被保險人也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向有關政府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未履行本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對責任、損失、費用情況進行合理調查、查勘、確認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獲悉或接到第三者索賠或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並當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仲裁或訴訟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否則,對因此擴大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保險賠償時,應提交:(一)保險單;(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填具的請求保險賠償申請書;(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法院等權威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四)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證明材料,包括病歷、醫學報告、體檢報告、鑒定證明、費用發票單據、損失清單等;(五)被保險人對污染損害進行調查的相關報告、資料、評測等,清理費用的發票單據;(六)經法院審理的,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七)保險人要求的其他可以證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損失程度的必要材料。 第十六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責任、損失或費用,應當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支付賠款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對索賠方做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保險人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相關材料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第十八條 保險人在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將及時做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一次性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九條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賠款金額協商並履行賠償義務後,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如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每次事故限額與所有重復保險合同每次事故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扣除3%的手續費後退還投保人已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短期費率的約定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其餘部分退還給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保單保險費×(1-已承保月的短期費率)承保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短期費率表保險期(月)123456789101112按年費率(%)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送達投保人十五天後,本合同自動解除。保險人按日比例返還投保人已繳的未滿期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明確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因本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 定 義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部分字詞有特定含義:【被保險場所】指保險單上載明的、被保險人所有或租賃的用以經營業務活動的場所地點。【直接財產損失】指有形財物的損壞或滅失。【產品】指由被保險人或其授權代理商生產、銷售、處理、經銷的商品,包括包裝、材料、零部件、對適用性、質量、壽命、功能、用途的保證和說明,且已脫離被保險人或代表被保險人銷售該產品者的實際掌控,不論是否在運輸途中或是否已到達最終消費者之手。【懲罰性賠款】指法院判決的、在賠償性賠款之外被保險人應當支付給受害方的賠款,其目的一般是為了懲罰和警告被保險人的惡意作為或不作為。【故意行為】指明知道其行為會導致他人的傷害或損失,仍希望或放任該行為發生的行為。【間接損失】指遭受直接財產損失後,進而造成的應得收益的減少或損失以及支出的增加。【清理】指對危及人身健康和影響人類生產生活的污染物進行的調查、檢測、清除、處理、中和、控制,是一種短期行動。【污染損害】指固體、液體、氣體、熱態的刺激性物質包括但不限於煙、蒸氣、煤煙、濃煙、酸、鹼、化學製品、醫療廢物等的釋放、散布、泄漏、逸出,並導致自然環境遭受污染的狀態。【污染物】指造成污染損害的物質。【意外事故】指突發的、非本意的、不可預見的事故。【追溯日】指為了限定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事故發生的時間范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的、保險期間起始日之前的某個日期。【自然災害】指危及人類生產、生活和生命財產,給人們帶來損害和痛苦的自然現象,包括災害性天氣,如寒潮、霜凍、台風、暴雨、冰雹等;氣候異常造成的乾旱、洪澇等;生物帶來的病蟲害如蝗災等;地質內外營力造成的地震、滑坡、泥石流、火山爆發、海嘯等。【自然環境】指環繞於人類周圍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土壤、生物和各種礦物質資源。
天貓美國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Ⅳ 蘇州市生育保險費率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個人繳費根據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最低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60%;最高數為上年全市職工工資的300%)。
養老保險個人繳納8%,單位繳費22%。
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單位1.5%,個人0.2%。
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在0.5%~2%之間,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交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