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保險代理人承擔責任
第六章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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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辦理保險業務,有誰承擔責任
有代理人所代表的保險公司承擔責任
❸ 保險代理公司法人要承擔的責任
保險代理公司法人要承擔的責任如下:
1、負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察和理賠;
2、向消費者宣傳保險知識,解釋保險條款,點評產品,分析個人財務需要;
3、為消費者設計保險方案,制定保險計劃;
4、協助客戶挑選保險公司的優勢產品;
5、協助客戶辦理相關投保手續(簽訂投保單、保單送達、保單保全、保費收取);
6、根據客戶的需要,為其提供優質的售後服務;
7、定期回訪老客戶,維護潛在客戶;
8、被保險人出險後,協助其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等。
備註: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依法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現代保險市場上,保險代理人已成為世界各國保險企業開發保險業務的主要形式和途徑之一。 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其中,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❹ 保險代理人離職後與客戶發生糾紛誰來負責
首先,說一下法律的規定。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是產品代理的經濟合同,雙方之間的職權劃分為,保險代理人替保險公司賣保險,保險公司給予提成並承擔保險售後及理賠責任。
但是因為保險業務員的原因造成損失的,有保險業務員來承擔。
所以,如果客戶以保險業務員未盡到告知義務而進行索賠的話,保險業務員是要承擔責任的。
責任的承擔是以是否造成了損失或在行為過程中是否違反規定而確認的,而不以你現在是否離職進行判定。
所以,如果客戶能夠證明你當時的言語有誤導或者欺瞞(注意,這里不是欺騙,而是欺騙和隱瞞)的話,而訴訟期也沒有過的話,你就要受到處罰。
第二,說說現實情況。
現在的保險條款和保障體系其實都對消費者不利。
保險公司早就意識到這點,但為了掙錢,他們不會在意消費者的權益的。
所以在培訓的過程中,保險公司自己就在隱瞞保險條款不利因素。因此,你怎麼能保證保險業務員能夠如實告知消費者呢?這點我認為保險公司有責任的。
保險公司不告知業務員,業務員也就無法告知消費者,消費者有了問題自然還是要找到業務員。
通常,保險銷售是通過熟人進行的,因此消費者找到保險業務員的幾率很大。要不換個電話號碼不就得了。
在樓主遇到的情況中,其實消費者是弱勢群體:1、很難還原當時購買保險時業務員是如何推銷的;2、所有的保險合同都有自己的簽字,維權困難。
其實業務員也是弱勢群體。1、保險公司即使培訓不利,或者業務員想給消費者退保,保險公司都會拒絕,需要業務員自己承擔;2、消費者找保險公司退保幾率很小,就只能跟業務員硬泡,如果是關系銷售的話,自己的關系就很難維系了。而且即使自己想替朋友擔掉損失,但畢竟不是小數目呀。
所以,給樓主的建議,如果是熟人,只能見機行事了。如果不是熟人,是陌生人的話,換個電話吧。因為證據收集困難,所以消費者如果想通過正規途徑告你,讓你承擔責任的話,很難。
❺ 保險公司代理人對被保險人應該做到的義務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有如實告知的義務。
一、義務
(一)依照保險代理契約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契約中規定了代理人的基本義務范圍,代理人應當勤勉注意地依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委託事項。其中包括三層禽義:勤勉注意、親自執行、完成委託事項。「勤勉注意」要求代理人在契約履行中依善良管理人的標准勤勉謹慎、合情合理、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利益,比如,代理人提出的建議應符合委託人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速度進行索賠,避免不必要的延遲給委託人帶來損害@。「親自執行」是勤勉注意的暗含之意,委託人基於對代理人的人身信任而為委託,未經委託人許可,代理人須「自己」處理相關事宜,不得再委託於他人。「完成委託事項」是指代理人要嚴格服從委託人的指示,「必須完全按照指令具體規定,執行其所知曉或應當知曉的客戶的意圖,」0這是保險代理關系的基礎。如果委託人的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應當設法弄清委託人的真實意圖,在任何隋況下都必須理性謹慎地對其指示進行合理善意解釋。如何細化代理人基本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包括:(1)訂約說明的義務。基於投保單的事先擬定性與保險條款的專業性,保險代理人應當對保險條款做出明確說明,尤其是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與投保人的主要權利限制條款,應當提請投保人的足夠注意。(2)如實傳達知悉事項的義務。在締約過程中,投保方應當把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供其決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險費率的高低。代理人對於知悉的投保方的告知事項,要如實傳達給保險人,如果代理人知悉而未告知保險人,視為保險人已知悉且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3)危險及時通知的義務。代理人有義務把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危險增加和保險事故發生的有關情形通知給保險人,便於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減少損失。(4)及時轉交單據的義務。代理人應當及時轉交有關單據,尤其是投保單。因為投保單的交付時間決定著契約成立的時間及其效力的認定,從而決定著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5)代理收繳保險費的義務。代理人受保險人委託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收保險費,並有義務將收取的所有款項全部移交給保險人,實現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中的主要權利。
(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保險代理人與生俱來的道德風險與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是引發諸多保險糾紛的根源,解決這一問題,僅僅在代理契約中規定代理人的義務是不夠的,在此,我們要求助於誠實信用原則。依照誠信原則,保險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必須忠實地為委託人處理保險事宜,給予其客觀的、獨立的、以委託人利益為出發點的最佳建議@。保險代理人必須誠信善意地為委託人服務,避免承擔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義務,避免採取與保險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行為,因為「一個處於被信任地位的人無權謀取私利,不得讓自己處於自身利益和義務相沖突的境地」⑩。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保險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1)代理人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應當將足以影響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的有關情況予以告知,比如保險人的信譽度、業務情況,所提供險種的利弊及存在的風險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信息,真誠考慮投保人的利益,幫助其做出客觀、理性的選擇。(2)代理人的保密義務。保險契約訂立中,投保人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將不願外人得知的自己的財產、人身健康狀況告訴代理人,代理人有義務為其保密,這是誠實信用的基本要求。同樣,職業道德也要求代理人不得泄露其在展業中不可避免知曉的保險人的商業秘密,避免給保險人造成損失。(3)代理人知曉的重要事項的通知義務。保險契約履行過程中,保險人的經營狀況可能會由於某種原因而發生變動,如果此變動將影響投保人保險契約目的的實現,代理人對此負有通知義務,因為代理人比投保人更加便利地、全方位地了解保險人的情況。
(三)依照默示原則應當履行的義務
在保險代理實務中,為圓滿實現保險契約目的,除代理契約明示的義務外,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定的默示條款和保險業的操作慣例自覺履行一定義務,此義務為雙方所默認而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⑩。代理人的默示義務包括兩類:一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締約。代替保險人與投保人締結保險契約是代理人的法定義務,其中,代理人應默示擔保自己享有真實、合法的保險代理權,即在授權范圍內行締約之責。代理人無權代理、代理權終止或超越代理許可權均是代理人違反默示義務的表現。如果構成表見代理,代理結果由保險人承擔;如果不符合表見代理的要件,大陸法系的做法是投保人向保險代理人提出違反默示擔保之訴,由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承擔個人責任。另一類默示義務是保險事故發生後,代理人幫助投保人進行保險契約項下的索賠。保險契約中如果未約定代理人為委託人處理索賠事宜,對於是否將此義務認定為保險契約的默示條款,目前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可以從慣例、市場做法以及承保人理論上不能直接與被保險人接洽的事實中推斷出來,該義務是合同的默示條款。筆者認為,依照保險代理的特徵,作為保險法律關系的參與人,代理人往往掌握大量原始資料,依照慣例經常保存對索賠起證明作用的文書,故其有義務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幫助投保人解決索賠糾紛。
(四)禁止性義務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行為,促使其遵守職業道德,除上述需要積極履行的義務之外,保險代理人還負有以下禁止性義務:(1)不得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2)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3)不得隱瞞與保險公司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4)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諾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5)不得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6)不得超越授權范圍,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7)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不得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8)不得偽造、散布虛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等等。
❻ 保險代理人有什麼責任
第六章 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三十條 因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第一百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並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紀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一百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設立專門賬簿記載保險代理業務或者經紀業務的收支情況,並接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一百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設立本公司保險代理人登記簿。
第一百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適用於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
❼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者是
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