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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執行工傷保險條例

發布時間:2021-08-03 02:16:23

1. 福建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訂版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八級工傷的賠償按下列標准: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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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傷保險條例及實施細則

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健康,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自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的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我國的勞動者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具有深遠意義。在現行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中,內容有以下幾點:一、總則,包括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二、附則;三、決定;四、修訂解答。

3. 福建省2011年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全文,哪位有啊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1]80號

2011-09-26 10:54:49 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字型大小 大 中 小】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精神,對2 0104年印發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蘇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工傷保險費。
衛生、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 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和省級調劑金制度,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六條 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七條 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制定浮動辦法。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八條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具體方式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
用人單位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的次日為參保生效日期。
第十條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其他費用的支付。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列入統籌地區(含省本級)財政預算。
指導全省開展預防所需的宣傳培訓費用,從省級財政每年給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專項業務經費的預算中統籌安排。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 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手統籌地區當年徵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並入儲備金。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使用。
第十二條 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設區的市每年按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貼、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貼和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執行。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貼的,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所需費用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核准後撥付。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受設區市委託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工傷認定工作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過程中,申請入主張發生下列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疾病死亡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已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具備用工主體的發包方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 省和設區市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規則。省和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統籌地區當年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時,應按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齊全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近親屬關系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或屬近親屬戶口簿無法證明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書。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但職工依法自願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准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二十八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第二十九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_次,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關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屬於財政核撥(不含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工作人員201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經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 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4年4
月30日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
12號)同時廢止。201 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主題詞:勞動 工傷△ 保險 辦法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門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 1年9月6日印發

4.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9]80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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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准,主要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三大項:
1、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中國全國各地都是統一的賠償標准,具體為: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關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賠償標准,以及其他待遇規定,由於各省市規定不盡相同,所以歸納下表,以方便朋友們查閱:
省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待遇標准
特殊規定
文號
北京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標准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5至30個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十級5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五年(含五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號政府令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天津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至3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已經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重新就業後舊傷復發的,用於工傷治療的費用超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50%以上的部分,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天津市人民政府(2003年)津政令第012號《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上海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兩項合計標准為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工傷人員負傷前一月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算,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照工傷人員負傷前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確定。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河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合計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十級12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河北省勞動廳辦字[2003]147號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山西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十級為21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5年為基數每少1年遞減10%。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4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十級傷殘的為12個月。
2004年1月1日執行新辦法。200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待遇標准按原有規定執行。
內蒙古政府辦公廳內政辦字[2003]462號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遼寧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准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十級為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本人月工資計算,不得低於統籌地區最低月工資標准,十級為8個月。
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距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減發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
遼寧省遼政發[2003]45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
吉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本人工資標准支付:十級為10個月。
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的,《條例》和本規定實施後,用人單位因關閉、破產、撤銷等情況不能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應當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雖能按月支付傷殘補助金,但願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標准為:1996年該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條例》規定的不同傷殘等級人員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月數,減去已領取的傷殘補助金總額。
2003年吉林省政府令第151號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黑龍江省
五至十級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為工傷職工離崗前46、39、32、25、18、11個月的本人工資。
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均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黑龍江省政府黑政發[2003]89號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浙江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十級支付4個月。
已經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職工到達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浙江省政府浙政發[2003]52號浙江省關於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福建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其標准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和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方負擔;承包給個人的,個人及其僱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方和承包方約定,沒有約定的,由發包方負擔。
福建省政府閩政[2004]12號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山東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為:10級20個月。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准基礎上加發50%。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的10%支付;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003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因工傷亡,其定期待遇如低於《條例》所定標准且現在仍符合領取待遇條件的,可從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條例》規定的標准執行,以前低於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補,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山東省政府魯政發[2003]107號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
江蘇省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布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36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且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005年江蘇省政府第29號令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河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標准為:十級12個月。
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依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支付。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得減少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待遇和按有關規定應當享受的經濟補償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3]54號《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
湖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2個月,十級傷殘為16個月。
距法定退休年齡相差年數每減少一年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企業破產倒閉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發給傷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257號
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湖南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十級傷殘為12個月。
工傷職工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距離退休不足五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4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
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廣東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十級5個月。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方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非法承包建築工程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後有權向發包方追償。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2004年廣東省政府頒布《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廣西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發標准合計為:十級14個月。
用人單位的法定住所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在法定住所地參加工傷保險或者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地辦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在生產經營地辦理。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屬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其職工發生工傷,承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發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職工在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的,工傷發生單位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
廣西勞動保障廳桂勞社發[2003]180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重慶市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十級2個月。
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全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十級6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類推,每減少1年遞減1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
重慶市政府渝府發[2003]82號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四川省
患職業病需長期治療的其他工傷人員在標準的基礎上增加6個月;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並計算,標准為十級傷殘10個月。
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機動車事故傷害,或者履行工作職責和完成工作任務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按《條例》規定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的,如第三方責任賠償的相關待遇已經達到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關待遇;如第三方責任賠償低於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傷職工未獲得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補足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四川省政府發[2003]42號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
雲南省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合計標准為:十級7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減一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20%;不足一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雲南省職工因工傷殘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雲南省政府雲政發[2003]185號
雲南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甘肅省
用人單位應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前12個月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平均月繳費工資低於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兩金」合計標准:十級傷殘為12個月。
甘肅省政府甘政辦發[2003]131號
甘肅省關於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
青海省
兩項合並計算,其標准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工資的30個月至15個月。其中十級15個月。
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規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每遞減一年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金額的20%遞減,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
青海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寧夏
助金合並計算,以本人工資為計發基數,分別為:十級傷殘6個月。傷殘職工患職業病並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在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
2004年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寧政發[2004]5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新疆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支付,其中五級工傷職工「兩金」合計按38個月計發,六級按34個月計發,七級按30個月計發,八級按26個月計發,九級按22個月計發,十級按18個月計發。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少一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4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江西省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年齡(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於或者等於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五級至十級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次為12個月、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有無法治癒的職業病等特殊病情的傷殘職工,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後,也可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治療職業病的實際費用為標准,計算到75周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其今後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號令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安徽省
「兩金」合計,十級傷殘為9個月。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准執行: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號
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陝西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合計以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十級12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20%的標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全額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者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4年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號
陝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貴州省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之和的標准為: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剩餘月數計算,但計算五級傷殘的剩餘月數最多不得超過72個月,六級不得超過50個月,七級最多不得超過24個月,八級不得超過18個月,九級不得超過8個月,十級不得超過4個月。
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當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2004年貴州省政府令79號
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海南省
十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分別為所在市、縣上年度城鎮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14、12、10、8個月的數額。十級傷殘人員的分別為六級月傷殘津貼28、26個月的數額。
五級至十級傷殘人員因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撤銷等原因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比前條規定同類同級傷殘人員待遇高出10%的標准,向其一次性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00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
《海南經濟特區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5. 福建省南平市九級工傷保險賠償標准

9級工傷傷殘賠償項目及標准
一、醫療費
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上述只做參考,每個地方標准都不一樣,建議你咨詢當地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6. 福建省2019年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全文,哪位有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
閩政[2011]80號
2011-09-2610:54:49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字型大小大中小】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精神,對20104年印發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此件主動公開)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蘇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職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四條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地稅部門負責徵收工傷保險費。
衛生、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工作。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五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和省級調劑金制度,並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第六條經辦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並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七條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制度。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及必要的風險儲備金等因素制定浮動辦法。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確定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
第八條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的具體方式執行。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並及時向經辦機構報送本單位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
用人單位報送人員情況表和人員增減明細表的次日為參保生效日期。
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用於《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其他費用的支付。
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預防費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辦法制定我省的具體實施細則。
經辦機構所需的管理服務經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經費按照實際工作需要列入統籌地區(含省本級)財政預算。
指導全省開展預防所需的宣傳培訓費用,從省級財政每年給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傷保險專項業務經費的預算中統籌安排。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條統籌地區實行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儲備金按不低手統籌地區當年徵收工傷保險費一個月的額度籌集。工傷保險基金歷年結余部分並入儲備金。
儲備金在發生重大工傷事故或當期工傷保險基金不足支出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准後使用。
第十二條建立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制度。各設區的市每年按徵收工傷保險費總額的3%上解工傷保險調劑金。工傷保險調劑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用於各設區的市特大工傷事故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補貼、工傷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的補貼和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費用。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福建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執行。
需要省級工傷保險調劑金補貼的,由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批後撥付。
省級勞動能力鑒定等所需費用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部門核准後撥付。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依法作為工傷認定申請人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時間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受設區市委託的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或視同工傷認定的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受理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委託縣(市、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工作。
第十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快速工傷認定工作機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第十五條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六條工傷認定過程中,申請入主張發生下列工傷或視同工傷情形的,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
(二)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四)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提交突發疾病死亡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證明;
(五)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有效證明;
(六)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對舊傷復發的確認。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發現已受理的工傷認定案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駁回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具備用工主體的發包方為工傷認定決定中的用人單位。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九條省和設區市應當設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制定勞動能力鑒定規則。省和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本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規則)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並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診療病歷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統籌地區當年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收費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手續時,應按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經辦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對提交材料齊全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因工死亡職工近親屬辦理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手續的,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被供養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近親屬關系證明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養人經濟狀況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材料:
(一)被供養人屬於孤寡老人、孤兒的,提交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證明;
(二)被供養人屬於養父母、養子女或屬近親屬戶口簿無法證明的,提交公證書;
(三)被供養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交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書。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聘用)關系,但職工依法自願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六條職工因工緻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聘用)合同而終止勞動(聘用)關系的,或者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願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聘用)關系的;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所在地經辦機構簽定終止工傷保險關系書面協議,不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准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O.l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第二十八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第二十九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每年調整_次,並徵求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意見,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財產時,應當依法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關清償欠繳的工傷保險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屬於財政核撥(不含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在組織實施的第一年,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的0.5%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工作人員201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所需費用已經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醫療費用統籌或。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三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2004年4
月30日頒布的《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04)
12號)同時廢止。2011年1月1日至本辦法發布之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參照本辦法執行。
主題詞:勞動工傷△保險辦法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門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1年9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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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福建省 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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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傷八級享有1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或終止合同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和《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規定,工傷職工鑒定為八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准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准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11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為每滿1年發給0.3,不足10個月的按10個月計發。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閩政〔2011〕80號
第二十七條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分別計算。其標准分別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後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年齡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五級,每滿一年發給0.7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給0.6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給0.3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給0.1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五至六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5個月的,按15個月支付;七至八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10個月的,按10個月支付;九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5個月的,按5個月支付;十級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低於3個月的,按3個月支付。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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