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蕪湖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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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蕪湖醫保慢性病包括25種:
1惡性腫瘤
2慢性腎功能不全
3再生障礙性貧血
4類風濕性疾病
5慢性活動性肝炎
6慢性胰腺炎
7結核病
8腸粘連
9腦血管意外回復期
10肝硬化失代償期
11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12慢性心功能不全
13心率失常
14冠心病
15帕金森氏病
16高血壓病
17糖尿病
18慢性前列腺炎
19前列腺增生症
20精神病
21麻風病
22紅斑狼瘡
23慢性萎縮性胃炎
24器官移植後抗排斥治療
25慢性盆腔炎
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管理暫行辦法》(蕪政辦[2008]6號,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門診慢性病病種納入范圍按《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符合門診慢性病病種參保人員,可到就診的市屬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辦公室或參保單位領取《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申請表》(以下簡稱《門慢申請表》)。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辦公室或參保單位負責發放、指導門診慢性病患者填寫《門慢申請表》。
第四條患有《辦法》第二條規定病種的患者,持《門慢申請表》及近一年來的住院、門診病歷、檢查報告單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其就診的市屬二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專科疾病需到相應專科醫院)進行門診慢性病准入認定。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須嚴格按《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准入標准(暫行)》(蕪勞社辦函[2008]45號)進行病種准入認定,相關科室副主任以上醫師應在《門慢申請表》認定慢性病名稱欄內,寫明具體病種並簽字,醫療保險辦公室審核後加蓋公章。
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門慢申請表》15個工作日內,要提出審核意見。同時將《門慢申請表》及相關病歷、檢查報告單交由參保人員送至參保單位,由參保單位統一到市醫保中心辦理准入認定手續。其中,個體參保人員由本人直接送至市醫保中心辦理准入認定手續。
對《辦法》出台前,一些診斷明確的病種,如:尿毒症、惡性腫瘤、腎移植術後等病種,參保人員可攜帶有關資料到市醫保中心直接辦理准入認定手續。
第七條送審資料齊全的,市醫保中心在收到資料後的30個工作日內辦理審核認定手續。並負責將門診慢性病患者的有關數據登記錄入至參保人員信息庫,同時將人員名單通知其參保單位和定點醫療機構。
第八條經審核被認定的門診慢性病患者,須攜帶《門慢申請表》、本人身份證、醫保證、醫保IC卡及兩張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到市醫保中心領取《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就診卡》(以下簡稱《就診卡》)。經審核未被確認准入的,送審資料退回。
第九條被認定的門診慢性病患者,其待遇從市醫保中心受理之日起開始享受。享受待遇之日起至領取《就診卡》期間發生的慢性病費用,由本人在領取《就診卡》後直接到市醫保中心按《辦法》規定給予審核報銷。其報銷金額計入年度限額之內。
第十條長期駐外及異地安置人員的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用現金墊付,再到市醫保中心按《辦法》規定審核報銷。
第十一條參保人員門診慢性病的准入認定,實行年審制。年審時間為次年的元月5日-2月20日。逾期未辦理的,停止享受門診慢性病待遇。
第十二條門診慢性病患者因病情變化或發生其他疾病需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有關規定處理,不列入門診慢性病累計費用。
第十三條門診慢性病患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時,須憑《就診卡》及醫保IC卡在醫保窗口掛門診慢性病專科號,持專用處方診治;在選定的定點零售葯店購葯時,必須憑《就診卡》和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並加蓋醫保專用章的門診慢性病外配處方。無加蓋專用章的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購葯費用,統籌基金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門診慢性病患者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門診就醫和購葯費用,凡需個人負擔部分,由參保人員用個人帳戶資金或現金與經治醫療機構或葯店結算;凡需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市醫保中心按月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結算。結算比例按蕪醫改辦[2006]1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按月結報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時,市醫保中心先按核定費用的90%進行結算,剩餘10%按蕪勞辦函[2008]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門診慢性病按不同類別,實行不同的年限額管理。其個人承擔的起付標准及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醫療費用,不計算在年度限額之內。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對就診和購葯的門診慢性病患者,要嚴格查驗門診慢性病患者《醫保證》、《就診卡》和聯網信息,並列印費用明細清單。
第十八條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要根據《就診卡》認定的病種,合理檢查、合理用葯、合理治療。所用葯品必須是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內的葯品,並開具門診慢性病專用復式處方,註明具體病種。確因病情需要或參保人員要求使用非醫保葯品,應告知參保人員。不屬於認定慢性病病種用葯,應另行開具處方,並與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分開收費。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經治醫師須在醫保病歷上詳細記載用葯的品名、數量和用法以及所做的各種檢查和治療。
第二十條對屬於認定慢性病病種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機構及葯店收費人員應在「門診慢性病費用錄入」界面上進行核算,不得將非認定慢性病病種的醫療費用錄入其中。對納入其中的非認定慢性病病種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在治療過程中發現不符合《蕪湖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准入標准(暫行)》的門診慢性病患者,應及時將情況上報市醫保中心,由市醫保中心核實後,取消其享受的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葯店必須按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慢性病外配處方據實配售,並保管好參保人員的門診慢性病處方,供市醫保中心查驗。
第二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按要求分別為患者建立門診慢性病檔案。市醫保中心將通過網上實時監控、實地調查檔案等方式,對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及用葯、檢查、治療項目進行審核。
第二十四條對弄虛作假,出具虛假診斷、檢查檢驗報告的定點醫師,市醫保中心將暫停或取消其定點醫師的資格,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五條門診慢性病醫療費用的管理將作為各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年終考核和誠信醫院評定的一項重要內容。對違規的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不予結付;已結付的,予以追回。違規情節嚴重的,暫停或終止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葯店服務協議。
Ⅱ 職工養老保險實施細則
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以下簡稱《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印發《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4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鞏固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成果
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兩個確保」的要求,繼續把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作為首要任務,切實落實政府責任,完善各項政策措施,健全「保發放」的長效機制。
2.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確保做實個人賬戶後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二、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
3.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范圍對象,以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進城務工人員為參保重點,進一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在鞏固基本全覆蓋成果的基礎上向全覆蓋推進。
4.從2007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統一調整為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至300%之間確定繳費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
5.要進一步落實「4050」人員和城鎮貧困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為他們參保繳費創造條件。
6.要重視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參保工作,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准,可適當延長繳費年限,延繳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延繳期間本人必須按月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延繳後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8.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後參保人員當年應繳未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許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補繳,補繳的基數為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補繳的比例為補繳時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補繳的養老保險費按補繳時規定的個人賬戶記入辦法和規模一次性記入補繳時的個人賬戶,並按補繳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補繳年限的繳費指數。
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參保的人員,允許補繳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繳費年限,其補繳年限最長為5年,補繳標准同上。
9.經勞動仲裁機構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要求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補繳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根據仲裁或判決結果,允許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辦理補繳手續;用人單位的固定職工(有視同年限)新增,必須從1992年1月起補繳,否則,不能計算視同年限,補繳標准同第8點。
三、調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
10.從2007年7月1日起,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
11.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加強對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記錄,清理核實個人賬戶信息,及時糾正個人賬戶記賬不全、不規范的做法。
12.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浙社險〔1999〕66號文件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手續,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間個人賬戶規模按當時記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移,2007年7月1日起個人賬戶規模(含補繳以前年度的個人賬戶)按8%轉移,同時轉移參保人員歷年繳費工資和實際繳費指數信息。
13.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省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時,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文件規定辦理轉移手續。
四、調整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一)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14.「新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1998年7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新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滿15年及以上,從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見附件,下同)執行。
15、「中人」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繳費年限滿15年的「中人」,退休時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1)基礎養老金月標准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計算公式與上款相同;
(2)過渡性養老金月標准=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16.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
繳費年限滿15年的,經縣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又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可以退職。退職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與退休人員相同。
17.瑞政辦〔1998〕91號文件實施前參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職)且繳費年限滿lO年的「中人」,允許其補足15年,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補繳標准同第8點。
18.上述公式中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計算到月,繳費指數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
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經退休(退職)的人員,仍按原辦法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正常調整辦法。
(二)調整相關養老保險政策
20.為使基本養老金新老計發辦法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辦法與老辦法進行對比。按老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執行瑞政辦〔1998〕91號(或浙政辦發〔2003〕59號)文件規定的,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封定在2006年。
21.過渡期內退休(退職)的人員,基本養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低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頂限制,封頂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體由省勞動保障廳在每年年底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養老金調整等情況公布次年的封頂限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於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頂。2012年7月1日後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再實行新老辦法對比,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部按新辦法規定的標准發給。
22.未按規定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中斷繳費人員,在退休(退職)計發基本養老金時,其計算基礎養老金中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計入中斷繳費年限的指數,中斷繳費年限期間的繳費工資指數為零,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中斷繳費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全部繳費年限+中斷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
全部繳費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退休(退職)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本人視同繳費年限×統籌地的替代指數
23.對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等稱號、2007年7月1日後退休仍保持榮譽的參保人員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獲得科技成果獎等獎項的高級專家、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累計滿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浙政〔1997〕15號、浙政辦〔1986〕54號、浙政發〔1993〕227號文件規定實行增發一次性補貼,一次性補貼的計算公式為:
勞動模範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從事井下、高溫、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20;
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一次性補貼=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增發比例×180。
24.繳費年限不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5.參保人員在當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前達到退休(職)年齡的,應及時為其辦理退休(職)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先預付一定數額的基本養老金,待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正式公布後再為其核定基本養老金,預付的差額部分予以多退少補。
26、繼續執行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養老金標准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40%確定。凡企業退休人員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數額低於最低標準的,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補足。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參保人員,退休後不能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1)中斷繳費的人員;
(2)退職人員;
(3)執行「前補後延」的人員;
(4)本辦法實施後未按省里統一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
(5)上年已按規定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人員。
27.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余額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參保人員失業後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享受企業退休人員同等標準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費,其所需費用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如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所需費用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8.根據我市實際,按照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工作思路,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前提下,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
(1)做實個人賬戶的基本原則。做實個人賬戶要實行老中新分開,即:以2007年7月1日為分界點,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賬戶不做實;已經參保尚未退休的人員,以前沒有做實的個人賬戶不再做實,以後繳費逐步做實;之後參保的人員,個人賬戶從參保繳費開始做實。
(2)做實個人賬戶的目標。根據我市基金結余和財力狀況,從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實個人賬戶,起步比例為4%,最終達到8%。
財政部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做實個人賬戶後,要根據財力可能給予適當補助。今後,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做實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妥善解決歷史隱性債務。
(3)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運營。個人賬戶做實基金應與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分別管理,兩項基金不能相互調劑使用。
(4)做實個人賬戶指導性意見及具體操作辦法,以後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的精神另行制定。
六、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
29.根據《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省政府令第188號)的要求,嚴格執行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實行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按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單位繳費與個人繳費分核辦法,要在試點的基礎上,逐步實行「五費合征」,努力提高征繳率。
30.凡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報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要依法處理;對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地稅部門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要強化社會保險稽核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
31.逐步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規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嚴格執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得擅自擴大統籌項目和出台調整計發辦法的政策。
32.要不斷完善離退休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認證辦法,建立制度,實行一年一審,嚴格查處欺詐冒領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行為。
33.切實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或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混設。
34.建立健全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完善工作機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建設,調整充實專業人員,完善協同監管機制,保證基金管理監督制度的落實;加強內部監督,制定內控監管辦法,防止違紀違規行為的發生;繼續發揮審計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共同維護基金的安全。
35.要進一步落實省政府《關於建立社會保障資金多渠道籌措機制的意見》(浙政發〔2004〕36號)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拓寬社會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加大對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
36.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基本養老金的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的政策。
八、積極發展企業年金
37.企業年金是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增強企業人才的競爭,更好地保障企業職工退休後的生活。要積極推動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具有相應經濟負擔能力的企業,經過集體協商,建立企業年金。
38.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製定的企業年金方案,應嚴格按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22號)規定執行,做好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備案工作。
39.實行企業年金的企業,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建立的企業年金,其所需費用在不超過本單位工資總額5%范圍內列入企業管理費用支出。
40.要加強對企業年金受託機構、託管機構、賬戶管理機構和基金投資機構的監管,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九、積極推進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41.要高度重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在鞏固現有成果的基礎上,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明確工作責任,加大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員納入社區管理。
42.按照「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個到位的要求,落實工作條件、充實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推進街道(鄉鎮)社區的工作平台建設。
43.要不斷拓寬社區管理服務內容,建立起規章制度完備、服務程序規范、服務內容豐富、服務形式多樣化的社會服務管理體系,不斷滿足退休人員多層次的需要,提高他們的晚年生活質量。
十、不斷提高社會保險能力建設和管理服務水平
44.要高度重視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經辦能力的建設,切實解決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辦公場地和工作經費等方面的問題,同時要抓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標准,規范業務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強人員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水平,為我市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本辦法從2007年7月1日起實施。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46.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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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蕪湖市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國務院在1991年就發布通知,明確規定城鎮職工實行養老保險繳費制度。
《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文件,明確規定:
根據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人口眾多且老齡化發展迅速的情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處理好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整體利益和局部利益的關系,主要是對現行的制度辦法進行調整、完善。考慮到各地區和企業的情況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的統一政策,對職工養老保險作出具體規定,允許不同地區、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
1995年,又公布了《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在1991年公布文件基礎上,又重新闡明了進一步加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的具體措施和達到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