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廠房租賃合同法律法規有哪些
第二百十二條 租賃合同租租賃物交付承租使用、收益承租支付租金合同
第二百十三條 租賃合同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十四條 租賃期限超二十超二十超部效
租賃期間屆滿事續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自續訂起超二十
第二百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月應採用書面形式事未採用書面形式視定期租賃
第二百十六條 租應按照約定租賃物交付承租並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百十七條 承租應按照約定使用租賃物租賃物使用沒約定或者約定明確依照本第六十條規定仍能確定應按照租賃物性質使用
第二百十八條 承租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損耗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十九條 承租未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損失租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租應履行租賃物維修義務事另約定除外
第二百二十條 承租租賃物需要維修要求租合理期限內維修租未履行維修義務承租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租負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使用應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應妥善保管租賃物保管善造租賃物毀損、滅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承租經租同意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物
承租未經租同意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物租要求承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經租同意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承租轉租承租與租間租賃合同繼續效第三租賃物造損失承租應賠償損失
承租未經租同意轉租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租賃期間占、使用租賃物獲收益歸承租所事另約定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 承租應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租金支付期限沒約定或者約定明確依照本第六十條規定仍能確定租賃期間滿應租賃期間屆滿支付;租賃期間應每屆滿支付剩餘期間滿應租賃期間屆滿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承租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租要求承租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逾期支付租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三主張權利致使承租能租賃物使用、收益承租要求減少租金或者支付租金
第三主張權利承租應及通知租
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租賃期間發所權變影響租賃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 租賣租賃房屋應賣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承租享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權利
第二百三十條 歸責於承租事由致使租賃物部或者全部毀損、滅失承租要求減少租金或者支付租金;租賃物部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能實現合同目承租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事租賃期限沒約定或者約定明確依照本第六十條規定仍能確定視定期租賃事隨解除合同租解除合同應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
第二百三十三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訂立合同明知該租賃物質量合格承租仍隨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 承租房屋租賃期間死亡與其前共同居住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應返租賃物返租賃物應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性質使用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繼續使用租賃物租沒提異議原租賃合同繼續效租賃期限定期
⑵ 出租廠房因承租方原因發生火災房東要承擔責任嗎
因承租方原因發生火災,房東不需要承擔責任。
⑶ 房屋火災保險如何理賠
1、被保險人在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出險通知書、損失清單以及必要的單證和有關部門的證明。保險公司接到上述申請後,根據保險責任范圍,核定損失金額並按本保險公司合同的規定在扣除免賠額後賠付。
2、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標的如有抵押,保險賠款支付給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保險標的無抵押,保險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
3、發生火災保險賠案時,保險人得依循財產保險一般理賠程序和賠償原則開展賠償工作。同時注意下列事項:
(1)對固定資產分項計賠,每項固定資產僅適用於自身的賠償限額;
(2)注意扣除殘值和免賠額;
(3)對團體火災保險一般採用比例賠償方式處理賠案,對家庭財產保險一般採取第一危險賠償方式處理賠案。但在某些業務中亦交互使用。
(3)廠房租賃合同關於失火保險擴展閱讀:
昆明市嵩明縣努力做好農村房屋財產火災保險工作,截止20111年8月31日,嵩明縣政府共投入312230元,全縣共有62446農戶參與了投保,農村房屋財產火災保險覆蓋率達到100%。
據了解,昆明市嵩明縣通過政府、民政、保險公司等部門的相互協商,採取政府補助與農戶自投相結合,保險公司運作的方式,在縣財政每戶補助5元投保費的基礎上,積極動員農戶自願參與農村房屋財產火災保險。
⑷ 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廠房租賃合同注意事項:一、審查承租方與出租方的基本情況1、對出租方主要應了解內容:①租賃場所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廠房是否有合法的產權證件?是否屬於共有產權?是否能正常使用,不屬於危險房屋之列?是否屬於違規建築等。②租賃物基本情況,如:租賃場所的位置、租賃場所實際有效使用面積、租賃場所功能、租賃場所設施設備等。2、對承租方主要應了解的內容有:①法律地位;②經營范圍;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⑤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上述內容是雙方基本情況的指標,應認真分析和判斷。二、租賃合同之租金及相關費用的條款(一)租金1、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如以現金、匯票或是支票;實行按季支付制。2、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每期於每季的幾月幾日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時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3、約定出租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提高租金。(二)相關日常費用租賃期間,承租方使用該租賃場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等費用的承擔進行明確約定。三、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為避免風險,應特別注意租賃合同中出租方對租賃物的維修責任,以及租賃場所及相關的配套設施和經營條件,以保障承租方正常經營。出租方應負責租賃場所固有配套設施設備等的免費維修,在一定時間內未派員維修或未恢復正常使用的情況下,承租方自行維修產生的費用可直接從應付租金中予以扣除。四、租賃合同之拆遷補償歸屬條款當前由於規劃原因導致的拆遷經常發生,租賃合同中應對拆遷中相關補償費進行詳細約定,如一次性經營補助、搬遷補助等。五、租賃合同之押金條款在廠房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六、其他事項簽訂廠房租賃合同時,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租賃用途、租賃期限、免租期裝修期、轉租、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盡可能保障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⑸ 廠房失火誰賠償
首先對你的遭遇感到非常遺憾。
按照公安部61號令和消防法規定:公司法人和主要負責人是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公司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所以照你所提供的內容來看,如果公司是你所有,那麼你也應該是這次事件的主要責任人了,這次火災的製造者當然也應承擔連帶責任,這個是毋庸置疑的。
但涉及的賠償問題和追究連帶責任問題就比較復雜了。
首先是你管理上是否有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注意點:
1、你的廠房在投產時消防手續是否齊全,產權是否明確;
2、在火災發生時廠區內消防設施是否處於良好的運行狀態;比如你們公司應有的消火栓、噴淋系統、是否有水,你廠房的滅火器配置是否按照要求配置,是否有效等等,在火災發生時是否優先實施自救;
3、你廠房的生產類別和你生產的產品類別是否吻合,比如你的廠房是丙類2項,那麼你的廠房即可被用作固體可燃物產品生產,比如生產包裝產品。但是如果你用丁、戊類廠房用作丙類生產,那麼建築有違規使用;如果消防大隊出具報告說你廠房違規使用,那就麻煩了。
4、你在公司的火源管理方面是否存在明顯的缺失,像打磨、電焊、氣割作業需要實行「動火許可」和實施監火作業。
5、鋼結構承包單位在你廠房內實施動火作業,是否有明確的告知「火災危險行為」和禁火管理要求,這也很重要;
6、你廠房是否上財產保險,在責任不明確或故意縱火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如果有保險,需要立即報保險公司取證;
以上建議是對火災大的方面的定性,對日後索賠法院判決很重要。
其次:
1、你們在報消防119的時候是否有明顯的過失行為,是否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報警的人員吐字是否清晰,關鍵是否正確報警:如報告了火災大小、具體位置、地點偏僻的是否有人在制定地點接應,等等;這些對消防大隊實施救援影響很大,比如只報告了廠名,沒有報告路名等等;
2、在火星產生並且在火災燃燒初級階段,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實施撲救;
3、火災的肇事者是否培訓上崗,是否曾經明確告知單位的消防要求;
4、對方單位的人員雖然是幫忙,但這不屬於其本質工作,也就是他的幫忙不在你們的合同范圍內,所以他的幫忙(誤操作)導致的火災,鋼結構承包公司存在一定的連帶;以及你單位的那位工人可能也會有連帶責任。
5、消防大隊在40分鍾後才到達,而且有1輛車沒水,具體判斷需要取證,比如消防大隊所在地到你廠房的路程是多少,正常行駛應該是什麼時間內到達。
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公司可能沒有消火栓或消火栓沒水,這也可能是你單位消防設施不齊全,會對日後是否能告倒消防大隊,也是非常麻煩的。當消防大隊到達時,你單位的火災是否處於猛烈燃燒階段還是處於發展階段,如果出於發展階段,消防大隊是否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阻止火勢蔓延,如果處於一片火海中的猛烈燃燒階段,那消防大隊再慢你也難告倒他的,但只來了兩輛車,這和你報告火災的時候是否要求需要派多輛消防車、是否描述過火災過火面積,還有當地消防大隊的消防車輛的數量......總之這方面的一攬子需要律師取證,當然需要專業律師了。
6、從你的描述來看,你公司消防管理是否混亂不知道,但至少存在很大漏洞,是否在平時按照消防要求舉行過滅火消防演習和疏散演習,如果你消防管理上本身存在很大漏洞,法院也不會全支持你的。
對待像火災這樣的大事,需要冷靜對待,冷靜思考,咨詢律師、如果消防大隊有明顯過失,也可以通過政府部門投訴其過失行為,盡量爭取到有利於你的主動地位。
所以誰來賠償的問題上:你自己要承擔大部分損失、其次是肇事的鋼結構單位、你的工人、你們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員管理過失、消防大隊過失。如果有保險公司,那就非常簡單了,跟保險公司打官司。
⑹ 工廠失火保險怎麼賠償
保險公司賠償和坐牢是兩回事。保險公司賠償是按保險合同上約定的責任來賠的,只要不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行為,保險公司都應賠償的,當然賠償多少下回分解了。
而安全生產問題是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要看當地的公安消防部門了,但不會因為向保險公司索不索賠而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⑺ 出租房屋意外火災後的事件責任處理
樓主提到的是房屋租賃合同問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現在因為風扇故障短路,保險電箱未能自動關閉引起二級火災,房屋需要重新裝修,這一責任自然應當由出租方承擔,因為你支付房屋租費的代價就是獲得能夠使用的房屋租賃期間的使用權。
雖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
的性質使用。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但你的行為只是在正常使用房屋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事故,不是你的責任
⑻ 出租人的廠房著火,導致承租人財產受損,保險公司賠償承租人後能向出租人代位求償嗎
您好,房屋租賃合同中特殊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一、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出租的房屋應當權屬清晰,並且符合安全、規劃、環保、衛生等要求,這些規定都很容易為大家所理解,但租賃房屋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屬於違法建築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人和承租人卻經常忽視已抵押房屋的租賃問題。
二、注意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時的法律規定。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根據以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對於出租人而言,如果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一般也是出租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承租人而言,如果出租人將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張賠償損失。如果出租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其損失只能由承租人自行承擔。對於已抵押的房屋,如果抵押權人代表國家利益,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且未書面通知承租人的,租賃行為因損害國家利益而屬無效(合同法關於無效合同的明文規定)。經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義務,而承租人應明確了解承租已抵押的房屋的法律風險。
三、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一些法律問題。
現實案例中,簽定租賃合同時容易出現的合同漏洞主要有:
1、對租賃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房屋的數量(合同約定租賃面積和實際租賃使用面積的誤差,決定著租金的少退多不補。)和質量(房屋租賃前後的狀況,決定著交付房屋前後的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的糾紛;
2、對租賃房屋的使用用途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超負荷、掠奪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後租賃房屋的租賃狀況堪憂,甚至無法繼續合理使用。比如,有一典型案例:當事人提供產權證所載租賃房屋位於共有建築的一二樓,用途為「商業用房」,首次承租者將其開設為娛樂場所或者餐飲行業。租賃期間,承租人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通宵24小時營業,賓客絡繹不絕,三樓以上左鄰右舍(業主共計128戶)苦不堪言,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租賃期滿,承租人揚長而去。而,物業公司和共有建築物所有人大為不滿,經業主大會開會舉手錶決,一致研究決定,該商鋪不得經營娛樂及餐飲行業,最終導致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受限並缺失。
3、租賃房屋的維護義務和修繕義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解除時的保證金退費產生糾紛。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現實案例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欺詐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租賃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實踐中往往表現為遲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損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斷電,道路不暢,場地不清,等等。)。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維修和保養義務。租賃房屋的缺損雖然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但糾紛的發生卻是頻頻出現。
3、承租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現狀。
5、承租人擅自將租賃房屋變相轉租、轉讓、變相合租等。
6、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房屋,或拒不騰房。
7、出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套取押金、保證金、轉讓費。此種情況比較典型,現舉一案例:出租人利用租賃合同的缺陷(是否容許轉租),將租賃房屋轉租,並套取了押金,履約保證金,轉讓費,以及房租差價。當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卻找不到出租人(轉租人),出租人(轉租人)實際已經席捲大筆金錢消失。蒙受巨大損失的承租人當然不會輕易騰房給房東,而房東理所當然地要收回房屋,此種利益沖突無法調和,只有訴諸法律。最後受損失的,恰恰是無辜的房東和善良的第三人(承租人)。
四、聰明的防範。
要防範這些漏洞與欺詐,我們應該如是:
1、訂立租賃合同前盡可能了解合同一方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委託律師向對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房屋租賃合同應由專業律師起草、修改、把關。
(1)租賃合同中的條款,應盡量詳盡明確。
(2)合同條款應當盡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3)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稜兩可,避免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4)在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房屋的使用、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5)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6)為避免合同欺詐,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7)租賃房屋,應採用書面形式。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於不定期租賃,依法可以隨時解除。
五、補救措施。
遇到問題時,可以採取下列補救的措施來減少或挽回損失
1、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房屋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對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交付有關范圍的使用說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並在租賃合同中加以明確約定。
3、租賃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房屋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徵得出租人同意並因此增加了租賃房屋的價值,返還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但是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6、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六、一般違約責任。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請求支付違約金。
七、附則:房屋租賃合同法條相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條、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八、租房合同範本
範本一: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甲方):,男/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承租方(乙方):,男/女,年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甲、乙雙方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市街道小區號樓號的房屋出租給乙方居住使用,租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計個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按月/季度/年結算。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水費、電費、取暖費、燃氣費、電話費、物業費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租賃結束時,乙方須交清欠費。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徵得甲方同意,並承擔裝修改造費用。租賃結束時,乙方須將房屋設施恢復原狀。
五、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則須提前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後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
七、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違約,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望採納謝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⑼ 廠房失火,房東是否有責任
房東在租賃合同沒有明確消防責任,又沒有盡到消防義務的,是可能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