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合同的主體包括哪些
保險主體,就是保險合同的主體,只包括投保人與保險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單所有人,除非與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則,都不是保險主體。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險人,保險人又稱「承保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在中國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保險人是法人,公民個人不能作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其財產利益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時就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則他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
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利益所有權的人,很多時候是投保人、受益人,也可以是保單受讓人。
保險的種類有很多,有意外險、醫療險、重疾險、壽險、年金險等等,大多數朋友並不知道買它們的理由是什麼?那麼可以打開這個鏈接,奶爸在裡面詳細解答了這個問題。《為什麼要買保險十大理由?保險如何配置?》
B. 經營商業保險業務應具備什麼主體資格
才具備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主體資格,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就很難擔負起分散風險、補償損失的責任,這就明確了保險業實行專業經營的原則,必須是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有利於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保險人承保風險,並運用保險基金履行賠付責任,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使保險基金能夠增值,就是以商業的原則籌集和運用保險基金,收取保險費, 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保險法規定,不具備這些條件,對於作為後備的保險資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精通保險專業知識的經營人才、嚴密的企業組織形式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保險基金,需要有雄厚的資本,因此,只有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加以合理運用,經營商業保險業務。
C. 什麼是保險主體,保險主體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的主體:
(1)、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人亦稱承保人,保險人是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投保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條件,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3)、保險合同的輔助人: 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保險代理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3)代理保險業務的經營主體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與義務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作為社會保險的主體,負有重要義務。該機關作為社會保險的主管機關,負有行政管理的職責。
第一,負有立法決策、規劃擬定、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的義務,以保護勞動者享有的社會保險權利。社會保險社會化的特徵,決定了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機關實施社會保險的義務。同時.社會保險對國家和社會的重要性,也決定了實施社會保險和保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是該機關的權利。
第二,該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投資運用和分配;
第三.該機關負有宣傳社會保險和為社會保險服務的義務和權利;
第四,該機關負有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利;
第五,該機關代表國家給予財政補貼的義務。加強社會保險的管理,是我國有待加強的一面。
D. 我國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有哪些
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保險產品的供給方,即所謂的保險人;另一類就是為促成保險交易提供輔助作用的保險中介。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可以採取多種組織形式,最為常見的是公司制,因此,很多時候都會直接用「(再)保險公司」來稱呼保險人。保險人一般為法人,但也存在自然人為保險人的情況,如英國的勞合社。 保險中介的形式比較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他們的活動范圍也比較廣泛,包括充當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交易媒介,協助建立保險合同關系;也包括獨立於保險人與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的身份處理保險合同當事人委託辦理的保險事故鑒定、估損和理賠等事項。
E. 保險代理人是代理行為的一種,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
您好,保險代理行為的主體是保險代理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傭金,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
保險代理機構包括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F. 保險代理的經營范圍!
就是保險營銷員所在的保險公司推出並銷售的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