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二)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 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四) 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貳』 什麼條件下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叄』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
領取失業金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國家《保險法》第45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保險法》第46條: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聘用》合同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相關證明和《職工指導培訓卡》和《戶口簿》、身份證、三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四、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有效期,是由其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確定的:
①、累計繳費一年以上的,可以領取三個月失業金;
②、合計繳費二年以上的,可以領取六個月失業保險金;
③、累計繳費三年以上的,可以領取九個月失業金;
④、累計繳費四年以上的,可以領取失業金12個月;
⑤、累計五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的失業金,但最長不能超過二年《即24個月》。
領取失業金需要自己申請,書寫失業金申請書,格式如下:
尊敬的社保局領導:
我是XXX、男、XX歲,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18位》
申請理由:本人原是XX有限公司職工,這幾年由於某種原因,本人所在單位車間被迫長期停產,本人在企業改制中被下崗失業。在崗期間持續參加失業保險,由於本人身體多病,有三高症狀,加之年齡50多歲,因此,下崗失業後多方尋找工作就業比較困難,失去家庭主要經濟來源,為此根據失業保險相關政策,特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懇請貴局核實情況,予以批准為盼!
『肆』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麼?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保險金領取額度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第四十七條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伍』 哪種情況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在非自願失業且繳納的有失業保險的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5)什麼情況下可申請失業保險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陸』 什麼情況下可以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
15年5月至17年5月領取了兩年的失業保險金,現在一個單位臨時工作二年了,如果符合申領失業金條件,可以再次申請失業領取第二次失業保險金。
擴展閱讀: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柒』 什麼情況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是非自願離職,並且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的,勞動者是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