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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銷售以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

發布時間:2021-08-03 22:40:49

Ⅰ 自己是擔保人但合同上是老婆簽的字,可以以此為由要求保險公司退保嗎

可以的,按照規定,投保人一定要親筆簽字這份保險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不是本人簽字,可以要求全額退保。如果自己是投保人但是合同是妻子代簽的字,這樣就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退保。有的家庭會出現這種情況,比如有保險公司的業務推銷員上門推銷保險,妻子想要給丈夫買一份保險,但是丈夫不在家,於是妻子就私自做主並代替丈夫簽訂了這份保險合同,而且業務員為了能夠拿到業績也認可這種做法。

想要退保的話,只要屬於這樣幾類情況就可以全額退保,簽訂保險合同後十天至十五年內屬於猶豫期,要是對此產品反悔除了扣除手續費其餘全額退保。沒有親筆簽名的合同視為無效合同可以全額退保。如果業務員在銷售保險產品的時候有意誤導,比如帶病投保還要誤導著簽訂合同也是可以退保的。

Ⅱ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包括哪些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合同還可分為人身保險合同和財產保險合同;根據保險人所承擔的危險狀況不同,可將保險合同分為特定危險保險合同和一切險保險合同等等。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參考:http://www.dongao.com/zjzcgl/jjf/201503/225246.shtml

Ⅲ 能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險

一般不可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10 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保險法》第33 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以上規定的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限額。

Ⅳ 以被保險人的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壽保險稱為什麼

年金保險。

Ⅳ 15.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在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

保險合同無效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

Ⅵ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什麼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

(四)投保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

(五)投保人簽署投保單、投保提示書、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文件。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以死亡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的,錄制內容應包括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並認可合同內容;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還應包括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投保人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句等。

(6)如銷售以為給付條件保險產品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規范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銷售行為,嚴禁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活動中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為其他機構、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

(九)以捏造、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泄露在保險銷售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十一)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干擾客戶;

(十二)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可以對相關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Ⅶ 投保人怎麼樣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根據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因此,只有父母能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具體可參考:

《從保險利益看投保人可以給誰買保險》網頁鏈接

Ⅷ 什麼是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公司也不得承保。但是,父母可以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目前,根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最高為10萬元。

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無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不受上述限制。

Ⅸ 11月起保險將要實施什麼新規定

11月起保險新規實施 電話賣保險要全程錄音

今年保監會印發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將從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依照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制定視聽資料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規范調閱程序。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於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於十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後二年。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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