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身意外傷害險責任
僱主責任險與工傷責任險同屬責任保險范疇,與團體意外險在本質上有所不同,責任保險只能由財產保險公司經營,而團體意外險只能由人壽保險公司經營,僱主責任險和工傷責任險所保障的是僱主,即企業、公司根據中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對員工的經濟賠償責任。而團體意外險保障的是源公司員工因意外所造成傷害,被保險對象是員工個人。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是指用一張總括的保險單對一個團體的成員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保障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死亡或殘疾的保險。僱主責任險,一般是指以被保險人對其所僱用的員工在受雇期間從事相關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患職業病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為財產險。僱主責任險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都能給企業或單位的職工提供經濟上的保障,但二者卻屬於不同范疇的保險,其區別主要體現在:1、二者的被保險人不同。在僱主責任險中被保險人是僱主,而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單位的雇員(職工)。2、二者的保險標的不同。僱主責任險的標的是僱主依法對雇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標的則是被保險人(雇員)的身體或生命。3、二者的賠償依據不同。僱主責任險的賠償依據是法律或僱傭合同,只有在根據法律或僱傭合同僱主應對雇員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保險人才負責賠償。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依據則是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保險人是根據約定的保險金額和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程度予以給付。4、二者的法律後果不同。在僱主責任險中,保險人的賠償是代替被保險人(僱主)履行了應盡的賠償責任的一部或全部。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中,保險人根據條款對被保險人進行給付,但這種給付並不能免除或減少投保的單位或僱主對被保險人應盡的賠償責任。新修訂的《保險法》明確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得到團體意外險給付的職工仍可根據法律同時再向僱主行使要求賠償的權利。5、保險金額不同。僱主責任險的保額一般確定為雇員年工資的一定倍數。而團體人身意外險的保額由投保方自行確定。6、僱主責任險在增加了擴展24小時意外險後,其便涵蓋了團體意外險的保障范圍補充:如果作為員工的福利,請選擇團體保險,可以讓您的員工每天24小時擁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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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構成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為意外傷害是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的
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必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這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推測的;二是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如果意外傷害發生在保險期限開始之前,而死亡或傷殘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不構成保險責任。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和殘廢。死亡有兩種,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另一種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該條件要求意外傷害與死亡或殘廢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能構成保險責任。這里的因果關系包括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近因、誘因等三種情況。
4、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三個條件要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中除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以外的重要險別。
意外傷害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在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由此致殘廢或者死亡時,由保險人依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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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構成人身意外傷害死亡殘疾保險責任的必要條件是
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責任必須具備三個必要條件: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了意外傷害這包括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遭受的意外傷害必須是客觀發生的事實,而不是推測的;二是遭受意外傷害的客觀事實必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如果意外傷害發生在保險期限開始之前,而死亡或傷殘發生在保險期限之內,不構成保險責任。
2、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這里指的是在法律上發生效力的死亡和殘廢。死亡有兩種,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證實的死亡;另一種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3、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或近因該條件要求意外傷害與死亡或殘廢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不能構成保險責任。這里的因果關系包括意外傷害是死亡或殘廢的直接原因、近因、誘因等三種情況。
4、構成意外傷害保險的三個條件要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人身保險中除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以外的重要險別。
意外傷害險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在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並由此致殘廢或者死亡時,由保險人依照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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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主要包括哪些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上,保險雙方協定的有關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條款。
那麼,它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呢?據了解,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主要包含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關於保險權利和義務的約定,以及其他的保險事項的規定。「
總則部分是保險公司在具體的保險條款前,保險公司需與投保人明確的合同概述,包括保險合同的具體組成部分的明確,投保人的范圍規定,以及保險受益人具體包括的人群和具體情況。
責任免除保險責任是保險條款中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指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關於保險公司需給付被保險人相應保險金的范圍,如因意外傷害而導致的身故、殘疾、燒燙傷等。主要包括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兩種情況。
意外傷害保險責任是指當被保險人出現保險條款中的某項意外傷害時,直接給付相應的保險金;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出現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某種意外傷害時,需補償給被保險人一定比例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
同時,條款中還應明確規定哪些情況下,被保險人出現意外傷害事故時,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即保險的免除責任,投保人在投保時需明確了解。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之保險費和保險金在保險條款中,還需明確規定保費,即投保人購買該保險產品所需的交納的保險費用數額和交費方式。
以及被保險人在出現條款規定的意外傷害時,保險公司需承擔的保險金額比例和最高限額,即保險金。對於保險金,還應規定理賠時,保險金的申請材料和程序,以及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方式和程序等。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之保險期間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約定的保險期限,即在這段時間內保險雙方的合同有效,這段時間過後,保險合同自動失效。保險的起始時間,一般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而終止時間則以保險雙方約定的時間點為准。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之雙方義務及其他事項保險條款中還應註明保險雙方應盡的義務,如保險公司有向投保人說明條款內容的義務,理賠發生後及時進行責任核定的義務,被保險人按規定交納保費的義務等。其他事項包括對於保險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的處理方式,以及適用的法律;以及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序等內容。
想了解哪些情況不賠朋友的可以看看免責條款:《免責條款是什麼意思?如何看懂保險免責條款? 》
⑤ 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構成人身意外傷害
不可保意外傷害,也可理解為意外傷害保險的除外責任,即從保險原理上講,保險人不應該承保的意外傷害。如果承保,則違反法律的規定或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可保意外傷害一般包括:
1.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意外傷害保險不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受到的意外傷害的原因:第一,保險只能為合法的行為提供經濟保障,只有這樣,保險合同才是合法的,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犯罪行為都是違法行為,所以,對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不予承保。第二,犯罪活動具有社會危害性,如果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的意外傷害,即使該意外傷害不是由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也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2.被保險人在尋釁毆斗中所受的意外傷害。尋釁毆斗是指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事端挑起的毆斗。尋釁毆斗不一定構成犯罪,但具有社會危害性,屬於違法行為,因而不能承保,其道理與不承保被保險人在犯罪活動中所受意外傷害相同。
3.被保險人在酒醉、吸食(或注射)毒品(如海洛因、鴉片、大麻、嗎啡等麻醉劑、興奮劑、致幻劑)後發生的意外傷害。酒醉或吸食毒品對被保險人身體的損害,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當然不屬意外傷害。
4.由於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造成的傷害屬於不可保風險。對於不可保意外傷害,在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為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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