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而產生的。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一般來講,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以下內容: 1.獲取勞務報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有權就其開展的保險代理業務所付出的勞動向保險人收取勞務報酬。獲得勞務報酬是保險代理人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險代理人的勞務報酬即為傭金,保險代理合同可約定傭金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
2.獨立開展業務活動的權利。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合同授權范圍內,具有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的權利,即有權自行決定如何進行保險業務活動。 1.誠實與告知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基於保險人授權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代理行為的後果由保險人承擔,所以,保險代理人必須遵循誠信原則,也即保險代理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2.如實轉交保險費義務。受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可以在業務范圍內代理收取保險費,代收的保險費應按代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轉交保險人。保險代理人無權挪用代收的保險費。此外,對於投保人欠交的保險費,保險代理人也沒有墊交義務。
3.維護保險人權益義務。保險代理人不得與第三者串通或合夥隱瞞真相,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在代理過程中,保險代理人有義務維護保險人的利益。這是由保險代理關系和代理活動的特點所決定的。
2. 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應該由保險人還是投保人來承擔
3.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保險法》第16 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 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 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 關於保險代理人的告知義務不正確的說法有
應該是保險人的知情權及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但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於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對免責條款需要明確說明。
一、關於保險法之告知義務在保險合同簽定之前和保險合同執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把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的義務。
告知的內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實的告知。因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險人正確了解與保險標的危險狀況有關的重要事實。一般來說,投保人所應告知的事實包括:1.足以使保險危險增加的事實;2.為特殊動機而投保的,有關此種動機的事實;3.表明被保險危險特殊性質的事實;4.顯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實。
關於告知的方法法律上並無特別的限制。在實踐中,一般是採用書面詢問回答的方式,既由保險人在投保書中附加詢問表,由投保人逐項據實填寫說明即可。並且推定保險人在詢問表中所提出的事項,即為有關的重要事實。
告知義務的違反,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告知不實,即誤告或錯告;另一種是應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隱瞞和遺漏。我國保險立法將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歸納為不申報、隱瞞和錯誤申報三種形式。所謂隱瞞,是指投保人隊已知的事實故意不予告知,或者僅為一部分告知,並未說明全部事實,足以影響保險人對危險的測定。誤告或者遺漏,一般是針對投保人的過失而言,但對保險合同也有同樣的重大影響。因此,隱瞞與誤告或者遺漏的法律效果相同,保險人都可以此為由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賠償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第2款的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二、關於保險人之明確說明:2009年修訂後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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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為什麼投保人、被保人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小諾解答:
您好!
如實告知義務,指的是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將與保險標的有關的重要事項,如實向保險公司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關於這一點,各國都在保險法和相關法律中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
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健康保險是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從經濟補償方面提供保障的一種保險,根據保險原理,要求投保健康保險的被保人在投保時身體是健康的。而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怎麼樣,只有投保人和被保人自己才清楚,而保險公司一般只能是通過投保人、被保人的如實告知來獲取信息,並據此決定是否承保和保險費率水平。如果投保人、被保人採取不實告知,欺騙保險公司,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在錯誤信息的誤導下做出錯誤的決定,致使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性受到影響,後果是很嚴重的。
6. 如何理解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與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獲得什麼保險利益,什麼情況下能實現保險利益,什麼情況下保險利益不能實現(也就是免責)!對於如實告知,如實告知條款中有一條一條的規定,自己認真閱讀如實填寫,或者代理人一條一條問,投保人如實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