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人身保險中,需要被保險人簽名同意的人險合同才能生效的情況有哪些並 說明理由
沒什麼理由,保險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投保人要買保險,肯定要簽字,被保險人做為合同最關鍵人物,除非是未成年人,只要是成年人,肯定需要簽字,無論是買保險還是理賠
② 保險公司偽造簽名,怎麼維權
偽造簽名本身就是屬於違約行為,你可以撥打保監會的電話進行投訴。
③ 保險公司對條款明確告知的舉證具體方式有哪些
例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的通知第9條:「保險人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有顯著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或者顏色相異等),或者對全部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及說明內容單獨印刷,並對此附有「投保人聲明」或單獨製作的「投保人聲明書」,投保人已簽字確認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均已經明了的,一般應認定保險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投保人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實際進行提示或明確說明的除外。」
該條已確定了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免除或限制條款明確告知義務的舉證責任問題。但是審判實踐中,保險公司在提交投保單證實已向投保人盡到明確告知義務的情形下,地方法院處理方式仍然不一。有的法院在判決書中對該項證據及相關內容隻字不提,僅表述:「法庭確認原告損失為......,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經查原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保險,且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此對於原告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賠償。」;有的法院在庭審質證中認定保險公司雖提交了投保單及免責條款告知意見書(上附投保人簽字及蓋章),但是仍然不構成明示義務。
現針對上述困惑,律師作以下理解性闡述。
《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志,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改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本條的宗旨在於對《合同法》39條所稱「合理的方式」作出解釋。格式條款提供者應當就格式條款中免責條款和限制條款向相對人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這種提示及說明必須以合理的方式作出。本條即對所謂「合理的方式」作出解釋,本條有以下五層含義:
一、格式條款中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做出特備提示或說明的,是指格式條款的免責條款和限制條款;
二、關於免責條款和限制條款的特別提示或說明必須是在合同訂立時作出;
三、這種特別提示或說明的具體方式包括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志,以及在合同相對方要求的情況下所進行的特別說明;
四、所採取的特別標志必須足以引起對方注意;
五、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就自己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在對格式條款的特別說明問題上,我國《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條款提供方必須盡特別說明義務。這種說明義務必須以「合理的方法」進行。本條解釋正是對「合理的方式」進行界定。之所以對此做出具體規范,原因有二:一是因為目前我國合同法實踐,格式條款在許多行業中得到了大量的運用,如保險業、民航業、鐵路等行業;二是全國各地法院在處理上述行業相關條款的過程中,出現了寬嚴不一的情況。有的地方法院認為所謂合理的方式,是只要一方當事人將自己所作出的特別說明張貼過就算合理了,而有的法院則走向了另一個極端,認為條款提供方應當就全部合同條款都做出具體而詳細的說明,致使有的公司、企業難以承受。這種現象,使得對特別說明義務的具體方式做出解釋有了現實意義。
格式條款提供方應當就自己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最為常見的方式有兩類:一類是特別簽名,另一類是錄音甚至錄像。有的公司要求顧客在閱讀過合同後,對於需要特別提示的內容表示已經閱讀並且理解,然後簽字認可。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辦法。還有的格式條款將免責和謝安之條款特別列出,集中(甚至令頁)予以特別說明,然後由簽字方簽字認可。隨著數字技術的普及,錄音錄像手段在實踐中正越來越被廣泛的運用。應當說,這也是比較好的一種方法。
綜上,法院在認定格式條款限制與免除責任是否盡到明確告知義務的問題上,應該嚴格按照法律及相關解釋的明確規定,既要維護好格式條款相對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加重格式條款提供方的告知義務,以格式條款即無效的原則統一認定只要不利於非提供方的格式條款即歸於無效,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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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保險合同被業務員代簽名了。保險公司說:業務員不承認。保險公司不能處理業務員。要我舉證業務員代簽名。
這種情況需要你來舉證,是你認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代簽了你的姓名,那麼就要你來舉證,你可以向鑒定機構申請筆跡鑒定。
⑤ 什麼情況下被保險人簽名可以代簽業務員幫我代簽名那保單有效嗎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通常而言,被保險人簽名是不可代簽的,保險業務員代簽的保險合同一般是無效的。根據我國的《保險法》的規定,對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必須由被保險人親自簽名認可,方能生效。
總之,提醒廣大的消費者,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務必注意在應當親自簽名時務必親為,這樣一方面可親自確認合同內容;另一方面也可有效保護自身權益,避免無謂的理賠糾紛。
⑥ 保險理賠的時候會核對手印和簽名的筆跡嗎
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您委託業務經理辦理即可,手續並不繁瑣
⑦ 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不要本人簽名可以生效嗎
可以,只要交錢就行。
⑧ 我打12378投訴,保險公司讓我簽一個投訴無效的簽名,請問可以簽嗎
根據《民法典》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作為投保人有維護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方禁止你簽署該協議,自始無效。
⑨ 保單上被保險人簽名先是代簽的,後來被保險人自已簽在了旁邊,請問有效嗎
你所說肝癌的案例,保險公司不能拒賠,要綜合看很多因素才能得出這個結論,比如投保人投保時是否為故意隱瞞,從投保到出險,是否已經超過2年時間。如果投保人投保時不是故意隱瞞,而且出險時合同已經成立了超過2年時間,那麼這個合同就成為了不可抗辯的合同,保險公司不能拒賠,當然,這也是適用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的體現(保險人的「棄權」體現在它當初對投保單進行了審核,由於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審核出來)。
而代簽名的保險合同一般不適用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尤其是在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中,代被保險人簽名會導致合同無效(因為保險公司會認為是在被保險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投保)。如果一定要用棄權與禁止反言原則分析這個案例,那麼除非投保人一方有證據可以證明當初代簽名的行為保險人是知曉的,否則不能認為保險人曾有過「棄權」的意思表示。
這兩個案例的區別也就在於,保險人是否「棄權」在先是不同的。
呵呵,說了這么多不知道我的意思你是否明白了。總之,保險的案例分析,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的時候很小的一個條件的變化,就可能導致案例出現相反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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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被保險人沒有親筆簽名是否保險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與否並不取決於保險單的簽發,只要投保人和保險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保險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簽發保險單,保險人也應負賠償責任。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出立保險單為合同生效條件的除外。
保險單必須明確、完整地記載有關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保單上主要載有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賠償或給付的責任范圍以及其他規定事項。
保險單根據投保人的申請,由保險人簽署,交由被保險人收執,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遭受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保險人收取保險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