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有什麼特色
這個要看個你介紹的那個人怎麼說了,這應該是他分內的工作.
B.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已交滿三年退保能退多少
還沒有還本,具體可以撥打客服電話查詳細數據!
C.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怎麼陪付
既然已經三年了,過了觀察期,那麼被保險人身故,
1.由於疾病身故,給付保險金額,就是說當初保額是5萬,就賠5萬
2.由於意外身故(事故發生後180天內身故),8賠賠償。就是說保額5萬,賠40萬。
這個正解。
具體的保額請參看保單。如果我沒估計錯,你說的這種保額應該是1萬。
D. 人壽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
十年後可以隨時拿回來,但是拿出來後就等於退保,以後沒了保障!
如果客戶是30歲以下的人士我建議購買萬能險,交費到期後只要保險賬戶上留有2000元,各項保障就不變到終生! 平安萬能險本月將要退市,好的險種不能長期銷售,否則公司就沒錢賺了。
另外,我建議客戶可以去「生命天空保險網站」發個保險標書,會有不同保險公司代理人為你精心設計保險方案,也許你能找到更為合適自己的保障方案!
E.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的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F. 中國人壽的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裡面是否包含分紅
這個是保生又保死的保障,沒有分紅的。其他的詳情可以撥打熱線95519查詢
G.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一共九條。具體解釋了其內容和如何實現的辦法。
保險合同構成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投保范圍
凡十八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分十年、二十年兩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但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周歲。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八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在本合同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但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或傷害造成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為年交。保險期間為十年的,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和十年兩種;保險期間為二十年的,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十年和二十年兩種;以上交費期間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H. 中國人壽簡易人生保險
第一條 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凡十八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投保期間 保險期間分十年、二十年兩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但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周歲。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八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I. 關於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條款的解讀
第一條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國壽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利益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利益條款)、個人保險基本條款(以下簡稱本合同基本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凡十八周歲以上、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投保期間保險期間分十年、二十年兩種,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期間,但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得超過六十周歲。
第四條保險責任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一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八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保險期間屆滿的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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