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
我印象中不是上海本地戶口是不能領取的。
Anyway假設你能領取吧。
失業金申請時會幫你認定申請時限和申領金額。而且一次最多申請三個月,之後還要再次申請。
對退休無影響。
不過again,我認為你沒有上海戶口,就算是居住證員工也不能領取。
『貳』 上海長寧區的失業保險金怎麼領取
失業保險在其滿足失業條件後,並在失業前繳納過失業保險的,可以去當地社保中心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金。在其到達退休年齡後,就無法領取失業保險了。
根據《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地點擴展閱讀: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第十五條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後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第十六條 (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叄』 領了上海的失業補助金,別的地方還可以領嗎
領了上海的失業補助金別的地方還可以你嗎?你好失業金只能領一份就像你退休金一樣的,你只要在一個地方不可以領的。
『肆』 上海失業金如何領取
1.領取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註:本市農村戶籍人員失業登記後,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享受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2、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在職期間繳納失業保險費;
4、失業前繳費滿一年(扣除已享受的繳費年限);
5、單位已辦理單位和個人失業保險登記;
6、失業人員辦理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溫馨提示
這里的「失業」指「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也就是說只有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符合條件。所以可千萬別「任性」,主動要求辭職是領不到這筆錢的。
2.領取材料
1、勞動手冊
2、失業保險登記表
3、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4、身份證
5、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存摺
3.領取流程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就可以按照流程領取失業保險金了!
①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需書面告知職工失業保險相關待遇,並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②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用人單位需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上報當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備案。
③失業人員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④失業保險管理中心收到失業登記申請後10日內,對失業人員進行資格審核,並將審核的結果告知本人。
⑤對符合上海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人,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憑證,由失業人員憑借憑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4.領取標准
第1-12個月支付標准
第13-24個月支付標准
延長領取支付標准
1815(元/月)
1452(元/月)
1162(元/月)
5.領取期限
根據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後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但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6.什麼情況下停止領取
哪些情況將停止領取失業金
失業保險只是一種臨時補償,如果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①重新就業
②應征服兵役
③移居境外的
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⑤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⑥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提供的培訓。
如果你是外省市居民
對於許多外來工作者來說,如果沒有上海戶口。在上海失業後要怎麼領取這筆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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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非上海戶籍失業人員還不能在本市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如您在上海就業期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在需要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可將失業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並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一並劃轉,即可在戶籍地領取失業保險待遇。如需辦理轉移手續,請攜帶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本市就近的區就業促進中心失業保險窗口咨詢,工作人員會指導您辦理具體手續。
也就是說,非上海戶籍的失業人員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申領失業保險金。
『伍』 上海市失業保險金如何領取
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須知
◆辦事項目
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
◆辦理機構
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職業介紹所
◆辦事依據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滬府發(1999)7號]和《關於印發〈上海市失業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滬勞保就發(1999)17號]。
◆申辦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因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本次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已辦理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人員。
◆申請材料
1.勞動手冊;2.失業保險登記表(首次申領時用);3.失業保險金申領表;4.身份證;5.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存摺。
◆辦事程序
本人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登記,再到區縣職業介紹所進行求職登記和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申領通過的,工作人員在《勞動手冊》上記載本次申領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起止日期;失業人員每月15日左右憑銀行存摺到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申領未通過的,工作人員當場告知不能申領的原因。
◆收費標准
不收費
來源: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
『陸』 上海失業金怎麼申請領取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在勞動年齡段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2、失業人員擁有上海城鎮常住戶口;
3、職工在職期間用人單位足額繳納失業保險;
4、非本人意願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1年以上;
5、辦理失業登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需書面告知職工失業保險相關待遇,並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2、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用人單位需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上報當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備案。
3、失業人員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管理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4、失業保險管理中心收到失業登記申請後10內,對失業人員資格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的結果告知本人。
5、對符合上海失業保險領取條件的人,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憑證,由失業人員憑借憑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
1、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2年:2個月
2、累計繳費2年以上:年限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3、累計繳費滿1年不滿5年:最長領取期限12個月
4、累計繳費滿5年不滿10年:最長領取期限18個月
5、累計繳費滿10以上:最長領取期限24個月。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摺(原件及復印件)
『柒』 在上海怎樣領失業保險金,需要什麼證明和哪些手須謝謝!
在上海領失業保險的手續:
1.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後,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2.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後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1)勞動手冊;
(2)失業保險登記表;
(3)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4)身份證;
(5)實名制銀行結算戶存摺。
3.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4.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上海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上海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7)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地點擴展閱讀: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2.具有上海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 按照《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捌』 請問在上海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可以補領嗎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相關規定:
第八條 (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後,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後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九條 (申領的審核)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15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准。
第十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二)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 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 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 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第十二條 (剩餘期限的合並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後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並計算。合並計算後,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十四條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後,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