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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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保險人設計新產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
1. 最大需求滿足原則。按照顧客是上帝的市場營銷觀點,保險人應當調查了解保險客戶的需求,將盡可能地滿足保險客戶對風險保障的需求作為開發保險險種的基礎。在開發保險險種時候,必須開展市場調查,把社會各界對各種人身、財產以及利益風險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慮保險客戶的現實需求,又要考慮保險客戶潛在的需求,並通過險種開發盡可能地將潛在需求轉變為現實需求,再將其轉變為真正的業務來源。在滿足需求的同時,研究、開發特殊的保險險種。
2. 科學計算原則。險種是保險市場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夠滿足保險客戶的需求,為保險人帶來業務來源,但若險種的價格不當即保險費率不合理,就可能損害保險相關利益。因此在險種開發的過程中必須堅持科學計算原則,即保險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價值化、數量化的風險保障需求,構成險種價格主體部分的純費率應該力求與損失費率相一致,附加費率則要與險種經營費用率相一致,在維護保險雙方合理利益的條件下,力求有適當利潤。同時在釐定費率的過程中,要根據大數法則計算保險標的發生風險的概率,並依此概率來盡量設計相應的保費。
3. 講求實際原則。由於保險風險差異大,有的標的風險相當集中,有的則風險性質較為特殊,因此要講求該保險風險的相應實際情況,依照實際情況來釐定保險費率。任何保險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約從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風險保險業務,所以在開發新產品時候,應當滿足保險客戶需求與權衡自己承保實力相結合。
以上這幾點是理論上保險公司在開發新保險產品時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則,如果違反其中任意原則,那麼這類產品或沒有任何市場競爭力,或算不上是一種保險險種。
說到實際情況方面,我參加的國內某大型保險公司召開的產品開發研討會上所記錄的一些內容可能會進一步闡釋這個問題。
關於新產品開發所需注意的事項:
1. 著眼於重點領域。站在政策的源頭,以保監會主推的險種作為創新的方向;選擇與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線上的產品開發;根據政府或保監會重點發展對象,再去建渠道,尋找客戶。
2. 盯住渠道需求。關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開發新產品,並且新產品要上量;從長遠看,要形成特色的產品開發屬性,在短期內要上規模,支持公司發展。
3. 注重信息收集。這是在保險公司設計新產品步驟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中包括:市場背景信息,廣泛收集與產品相關的國家政策法律調整,監管部門公告和通知,在這基礎上圍繞產品行業動態(例如微信保險),尋找時下熱門的保險產品;市場競爭信息,掌握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競爭對手保險產品方案、產品相應的目標客戶以及客戶服務營銷手段等;產品銷售信息,這包括與新產品相關的價格、市場需求、開辦時間、銷售數量、保費收入、名稱等;客戶信息,由於中國區域廣闊,區域以及城鄉差異巨大,消費者對於產品的理性認知差異明顯,而受廣告、口碑等方面的影響顯著就需要企業對各區域用戶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❷ 保險險種設計的方法
規劃保險方法:
1、先滿足保障需求,後考慮投資需求。許多消費者選擇險種的過程中,往往對投資型險種情有獨鍾,常常選擇「高收益,高回報」的險種,而忽視保險最原始的保障功能。其實,意外、疾病才是人生中最難預知和管控的風險,保險的保障意義很大程度就體現在這兩類保險上。所以在經濟狀況一般的情況下,宜先滿足此類保障需求;
2、先保家長,後保小孩。「孩子最大的保障來自於父母,所以應先保家長,尤其是家庭財務貢獻度最高的人;
3、先滿足保額需求,後考慮保費支出。保額比保費更重要,足額保險才是保險設計的根本原則之一。實際上,擁有適當的保額,保費支出可以根據不同的人生階段、不同的財務狀況、不同的職業類別、不同的理財偏好等實際情況來調整;
4、先滿足保險規劃,後考慮保險產品。消費者在考慮保險規劃時,而是要考量保險規劃的整體性、前瞻性,根據自身需求合理購買;
5、滿足人身保險,後考慮財產保險。消費者在考慮買保險時,一定要分清主次,人的保障始終比財富的保障更重要,處理好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關系,才是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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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的四大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准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❹ 保險產品創新的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該原則是指在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且這種利益必須是合法的、確定的、經濟利益。通俗來說,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物來投保,以防止道德風險或是將保險變成賭博行為。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否則,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
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由於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會有多個,因此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果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這是因為保險的作用在於補償損失,而不能讓一些人因投保而獲利,否則就會帶來嚴重的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
5、代位求償原則
保險代位求償原則只適用於財產保險。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者造成並負有賠償責任,則被保險人既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向第三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支付賠款。如果被保險人首先要求保險人給予賠償,則保險人在支付賠款以後,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的范圍內向第三者追償,而被保險人應把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6、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只適用於財產保險。。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這是補償原則在重復保險中的運用,以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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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險產品組合原則有哪些
保險產品組合的原則
編輯
保險產品組合應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有:[1]
1.滿足客戶需要
每一種保險產品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險需求為基礎的。例如,現行的家庭財產保險組合,就是在火災保險的基礎上,根據人們對自然災害和盜竊風險的保險需求而產生的。
2.以基本保障為主體 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險,而且人們對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財產和人身的安全。例如,傳統的人壽保險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保險就屬丁這一類。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不滿足於已獲得的基本保障,開始尋求更大范圍的保險保障。保險企業就要適時推出以死亡保險為主、附加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費用保險的保險產品組合。
3.以提高保險企業的效益為目的
保險產品組合要遵循保險市場經濟規律,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在進行保險產品組合寸,保險企業要科學地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費率,並選擇合適的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
4.有利於保險產品的促銷
保險產品組合後,盡管險種保障范圍擴大了,保險費率也有所上升,但由於更適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續更為簡單,對於提高保險產品的銷售額就會更為有利。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常常造成消費者對保險的誤解,如社會上有些人認為保險騙人、購買保險不劃算等,這與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有密切關系。另外,保險產品的組合要考慮其完整性。例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投資、節稅、養老、保障遺產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險產品組合上,就要考慮保戶的年齡、經濟能力、婚姻、子女及有無其他社會保險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險費作最佳分配,使保險單的功能趨於完整。
❻ 保險產品組合應遵守的原則是什麼
保險產品組合的原則
編輯
保險產品組合應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有:[1]
1.滿足客戶需要
每一種保險產品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險需求為基礎的。例如,現行的家庭財產保險組合,就是在火災保險的基礎上,根據人們對自然災害和盜竊風險的保險需求而產生的。
2.以基本保障為主體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險,而且人們對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財產和人身的安全。例如,傳統的人壽保險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保險就屬丁這一類。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不滿足於已獲得的基本保障,開始尋求更大范圍的保險保障。保險企業就要適時推出以死亡保險為主、附加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費用保險的保險產品組合。
3.以提高保險企業的效益為目的
保險產品組合要遵循保險市場經濟規律,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在進行保險產品組合寸,保險企業要科學地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費率,並選擇合適的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
4.有利於保險產品的促銷
保險產品組合後,盡管險種保障范圍擴大了,保險費率也有所上升,但由於更適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續更為簡單,對於提高保險產品的銷售額就會更為有利。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常常造成消費者對保險的誤解,如社會上有些人認為保險騙人、購買保險不劃算等,這與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有密切關系。另外,保險產品的組合要考慮其完整性。例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投資、節稅、養老、保障遺產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險產品組合上,就要考慮保戶的年齡、經濟能力、婚姻、子女及有無其他社會保險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險費作最佳分配,使保險單的功能趨於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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