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市失業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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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我老公是深圳戶口人他腰受傷不能工作,想領失業金要怎樣辦理
憑本人勞動手冊、退工單去所屬街道、地段社保事務中心勞動保障窗口申請辦理。
Ⅲ 深圳市失業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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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Ⅳ 深圳領取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是需要員工在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之後,單位在7天內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備案,之後在60天內員工本人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申請領取手續的。
依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五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員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後的一個月內,應攜帶有關材料,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者撤銷;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整頓;
(三)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員工逾期不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從登記期限屆滿之日起逐月減發。
第十七條失業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二)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業後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有求職意向。
第十八條失業員工領取失業救濟金的計算標准,按其連續工作年限每滿六個月計發一個月的失業救濟金,但最高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員工重新就業滿一年後再次失業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間按照其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計算。
第十九條失業救濟金的月發放標准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Ⅳ 勞動合同解除後多少時間內辦領取失業金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六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拓展資料: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Ⅵ 廣東省內轉移社會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可認定失業視同繳費嗎
深圳市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解決2013年1月1日之前本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認定問題,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工,在國家《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時已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在1999年1月22日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1997年3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之日至1999年1月22日期間離開本市國有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工,其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第三條 本市戶籍職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視為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但以農村城市化人員、個人繳費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算失業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第四條 1999年1月22日之後,按國家及廣東省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其市外轉入的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符合國家及廣東省有關規定的,可與本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五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本市失業保險的,其服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與在本市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核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時,其已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視同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時需確認視同繳費年限的,應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人人事檔案等證明材料。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需延長辦理時效的,應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審核,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八條 申請人對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是否確認視同繳費年限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在深圳交了26個月的失業保險,能領幾個月的失業金
在深圳交了26個月的失業保險,可以領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繳費年限核定:
(一)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
(二)繳費年限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7)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擴展閱讀: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四條 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標准為:
(一)用人單位以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百分之二的繳費費率按照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按月繳納;
(二)職工按照不超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百分之一的繳費費率按月繳納。
具體繳費費率由市政府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和特區具體情況確定並予以公布。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支付本規定確定的各項失業保險待遇和國家規定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費用。
Ⅷ 失業金在辦理後多長時間可以領取
這個是你所在單位去給你辦的,時間不會太長。
單位給你出個手續,然後去你當地的社區辦理,然後再去所在區的勞動保障所登記,然後每個月會給你一筆失業金到你的折里。
能領幾個月,領多少錢都是單位按照制度給你辦的。
Ⅸ 2019年9月在深圳失業沒去領取失業保險金,2019年能不能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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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失業金的領取條件特別多,員工很難拿到這個錢。
辦理失業金領取各地規定不同,下面我拿深圳來舉例吧,在深圳領取失業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員工繳交失業保險滿一年;
2、必須是非員工自願離職,如:單位裁員、解僱、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等;
3、已進行就業登記,有就業意向。
上面第2點提到的非員工自願離職,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勞動合同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用人單位辭退、開除的;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先到單位所屬地勞動站辦理就業登記,表示就業意向。進行就業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復印);
2、本人社保卡(如有);
3、本人在本市四大銀行開戶的銀行卡或存摺;
4、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必須體現是非本人自願離職)。
進行就業登記時,資料審核通過的,勞動站會出具受理回執,員工持回執到屬地社保站申請失業金領取,申請失業金領取需帶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復印);
2、本人社保卡(如有);
3、本人在本市四大銀行開戶的銀行卡或存摺;
4、進行就業登記時開具的受理回執。
社保站受理後,一般在次月中旬發放失業金,失業金直接打入員工賬戶,不發現金。
其他說明:
1、員工失業期間,由社保局給員工購買社保醫療保險,所以,員工失業期間不得找工作,因為找到工作後也買不了社保,員工身份證號被社保佔用,如果單位強行調入,則被社保局視為該員工已經再就業,而停發失業金。
舉例:張三2014年8月10日離開A公司,同時進行了就業登記,並已向社保站提出失業金領取,社保站已受理,按理說,失業金將於9月15日左右發放到張三的銀行賬戶。然而,張三還沒等到失業金到賬,就於9月5日找到了新的工作,被B公司錄用,這時,B公司在給張三買社保時,發現張三正在參保中(張三失業期間由社保局給張三買了醫療保險),如果B公司強行調入張三的社保,社保局則停發張三的失業金。
2、員工在失業金領取前找到新工作的,可以向社保局提出停領,社保局受理後,停發失業金,同時,將失業金領取月份累計,等該員工下一次失業並申請失業金領取時,一並累計領取的月數。
舉例:張三於2013年7月1日入職A公司,同時開始買社保,於2014年8月10日非本人意願離職,同時申請領取失業金(按深圳規定,張三隻能領取一個月的失業金),根據上面論述,張三的失業金應該在9月15日左右發放。然而,張三於9月1日找到了新工作,入職B公司,於是張三向社保局申請停領,社保局受理後,由B公司為其購買社保。張三於2015年8月又失業了,那麼,張三這時可以申請領取的失業金,就包括之前停領的一個月,以及後面的一個月(第二次繳交失業保險滿一年)。
以下是上面論述引用到的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員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後的一個月內,應攜帶有關材料,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者撤銷;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整頓;
(三)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員工逾期不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從登記期限屆滿之日起逐月減發。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失業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二)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業後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有求職意向。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保險機構停發其失業救濟金:
(一)再就業;
(二)到國(境)外定居;
(三)已辦理退休手續;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職業;
(五)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入監服刑;
(六)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