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2. 某銀行從業人員在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時,故意混淆預期收益率與保證收益率的概念,每當客戶問到風。。。。
D、禮貌服務
這題考核的是違反了那些規范,上述3個備選答案,該從業人員很不幸的都違反了,因此只能選D了。
3. 在工行網站上買理財產品,出現您尚未進行風險評估怎麼回事怎麼解決
1、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或之後(但還沒有結束),該事件給人們的生活、生命、財產等各個方面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的可能性進行量化評估的工作。即,風險評估就是量化測評某一事件或事物帶來的影響或損失的可能程度。
從信息安全的角度來講,風險評估是對信息資產(即某事件或事物所具有的信息集)所面臨的威脅、存在的弱點、造成的影響,以及三者綜合作用所帶來風險的可能性的評估。作為風險管理的基礎,風險評估是組織確定信息安全需求的一個重要途徑,屬於組織信息安全管理體系策劃的過程。
2、銀行的理財產品的風險評估,必須有理財經理的簽字,如果是第一次購買銀行理財產品,需要認真填寫好風險評估表,銀行理財人員會依據風險測評結果,告訴客戶屬於那種類型等級購買適合的風險等級理財產品,投資者投資銀行理財產品要看準選擇。
所以還是需要客戶到網點當面進行風險評估的,好在評估的有效期是一年,這樣評估後,以後再購買同類產品就不需要再做了。
3、工商銀行理財產品風險設五個等級,PR1為保守型、PR2為穩健型、PR3為平衡型、PR4為成長型、PR5為進取型;
(3)網點人員在銷售理財產品時擴展閱讀: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風險事件發生之前或之後(但還沒有結束),該事件給人們的生活、生命、財產等各個方面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的可能性進行量化評估的工作。即,風險評估就是量化測評某一事件或事物帶來的影響或損失的可能程度。
參考資料:風險評估-網路
4. 銀行從業人員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片面誇大產品收益將損害消費者的什麼權利
沒有如實介紹產品情況
片面誇大產品收益忽視產品風險
損害的應該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吧
5. 人民幣理財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要遵循什麼原則
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6. 去銀行辦業務的時候,為什麼銀行人員會拚命推薦理財產品
相信我們大家去銀行辦理業務的時候,經常會遇見銀行工作人員給你推薦理財產品,很多人由於不了解理財產品,害怕存款收到損失而不敢問津,下面簡單的介紹一下。
同樣的證券公司駐點人員也會向你介紹證券公司的理財產品,有固定收益類產品,貨幣基金,報價回購等,利率一般都高於同期銀行利息,風險很小,一般證券公司為了吸引客戶,會為新開戶的客戶提供年化5個點以上的短期固收理財產品,一般起點是五萬元,這樣吸引了客戶的資金,客戶每次購買理財產品的時候需要開立證券賬戶,很多銀行的手機APP里的理財欄目里都有證券公司的開戶鏈接,只要有手機身份證和銀行卡,開戶很方便,在券商APP里購買了理財產品。如果股市行情好轉,說不定什麼時候客戶就會進行股票交易,這也是吸引和開發客戶的一種手段,就像購物網站給新注冊的客戶送紅包一樣,無可厚非,但是股票投資是有風險的,這一點一定要有心理准備。
7. 為什麼銀行職員自己幾乎不買銀行賣的理財產品
雖然說銀行理財產品的銷售櫃台就設在銀行營業廳內,但是它跟普通儲蓄業務的窗口是不放在一起的,也就是說,理財產品跟儲蓄業務分屬銀行的不同體系。所以理財產品不像銀行儲蓄,是可能會產生虧損的。
而很多理財產品的銷售人員為了個人私利,經常向咱們無知的普通投資人推銷高風險的投資產品,這產品不出事還好,一出事就悲劇了。
那麼銀行理財到底有哪些套路呢?
套路一
除了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以外,有時候還會代銷保險、基金、信託等業務。有很多小夥伴就上了套,本著賺取收益的目的去銀行買理財產品,卻被銷售人員混淆了概念,買成了保險。
保險沒有存取和利息的概念,能不能獲取保險金是不確定的。而且銀行賣的保險,基本上都是理財型的保險,保障的功能很小,所以就算你想買份保險,最好也別選擇銀行。
套路二
有些時候銀行會把代收產品當成自發的產品賣,可能還會向客戶隱瞞風險。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買的其實不是銀行的產品。而風險也不是銀行承擔的。
套路三
銷售人員介紹的預期收益率中所提到的年化,並不是到期後能拿到的收益比例,而和收益的計算陷阱都沒有那麼簡單。收益套路是無窮盡,只能自己注意一點,以免踩進了陷阱。
凡是口頭承諾百分百保本保息的,大多數都是套路,最好能讓銷售人員把所有的承諾都寫合同,這樣如果有糾紛,也能算個保障。
8. 銀保人員如果跟銀行人員搞好關系,在銷售理財產品時候如何把產品跟客戶拉上關系呢...
做銷售就是做人,不會做人的銷售員,撐死也就是混口飯吃的下場。
保險銷售也是銷售的一種,銀保也不例外,要賣的好,關鍵是處理三個問題:
1.銀行人員對你的支持力度
做人的宗旨是:言而有信,說到做到;寧可自己吃虧,不讓銀行的人吃虧;盡一切可能幫助別人,哪怕是幫阿姨拖干凈銀行的地板;禮品或獎勵要及時兌現,若延誤則真誠地向對方道歉,並補償對方的損失;工作之餘的娛樂活動,是促進友誼的基因……
中國人就是這樣,你的產品再爛,只要和你夠朋友,他就會優先考慮賣你的,給你面子
2.同行之間的競爭
首先最好你自己要熟悉自己的產品,長短之處都得了解清楚,倒背如流,還要了解主要競爭對手的產品,了解對手產品的長短之處……其次,不要把對手看成敵人而去針鋒相對,計較、辯駁,只會顯得你很矮;大度,寬容,反而會顯得你很高。當你把對手都做成了朋友,他就會不好意思幹下去,乖乖的離開。
3.客戶的服務
首先要知道他們來銀行是辦理業務的,幫助他們,讓他們更知道如何能更快,更方便的完成自己的業務,而不是死命的填單,和無限期的排隊。在幫助的過程中,迅速了解客戶的情況,見縫插針地為對方設計需求,創造需求。要明白,沒有人會購買自己不需要的東西,哪怕是一根牙簽這么小,若不需要,確實不會平白無故的去購買。
這個創造需求,是需要因人而異的,比如說帶孩子的,需求往往是在孩子身上。語言也是非常技巧性的,這方面可以請教前輩,或你的上司,或一些語言的模板資料。但當你尚未熟練使用時,請大膽的去講,說多了就熟練了。
因為你的題目太詭異,所以打了一大段……
詭異之處:【跟銀行人員搞好關系】,與【如何把產品跟客戶拉上關系】,有什麼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