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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中介人員監管

發布時間:2021-08-05 06:08:26

『壹』 保監會召開保險中介監管會議

從四個方面促進保險中介市場發展

2008-02-0213:22:11和訊保險消息
時間:2007年12月08日,由中國保監會政策研究室、保險中介監管部籌劃創辦的首屆「中國保險中介發展論壇」在北京永興花園飯店舉行,保監會主席主力陳文輝先生在會上發表了重要講話。
陳文輝認為,保險中介的發展一定要服務於大局,這樣才能找到發展的空間。從小的方面說,保險中介的發展,首先要服務於保險業發展的大局,只有服務好這個大局才能找到發展的空間。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還要立足於、服務於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中介市場的發展也是專業化發展的結果,保險業越發展保險中介越重要。
陳文輝提到,監管部門將從以下方面促進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第一,要堅持把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作為監管的出發點和根本目的;第二,要真正加大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第三,要千方百計提高監管的透明度;第四,監管部門要提高監管信息化的水平。
保監會主席助理陳文輝的發言實錄:
陳文輝:首先我對這次論壇表示熱烈的祝賀,在這個時候召開這個論壇確實非常有意義。因為黨剛剛召開十七大,大家都在學習十七大的精神,說起來,諸位覺得十七大的精神是不是離我們很遠,實際上離得很近,因為其中很多內容可能跟我們的工作,跟我們的事業發展息息相關。中國也剛剛開完經濟工作會議,經濟工作會議里也有很多內容跟我們工作息息相關。
最近保監會總結了十六大以來保險市場的發展情況,在這個基礎上提出了《關於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應該說,這是中國保監會第一次對保險中介市場發一個意見。我想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召開這樣一個會議和論壇更顯得有意義。我也可以理解,這是一個對中介市場發展和落實的論壇。通過這個論壇,我們探討怎樣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中介市場,發展有中國特色的保險中介市場,確實值得我們討論。我也看到這個論壇非常豐富,有若干個板塊,這些板塊拼湊起來,中國特色保險中介市場的輪廓就能出來。我想借這個機會,談一點我自己的意見,我想談三個問題:
第一,保險中介市場在整個行業發展中的作用。
第二,回顧一下十六大以來,整個保險中介市場的基本情況,以及值得我們總結的地方。
第三,從監管的角度談一下,下一步如何促進這個行業的科學發展。
一、關於保險中介在保險發展中的作用。
保險中介的發展一定要服務於大局,這樣才能找到發展的空間。從小的方面說,保險中介的發展,首先要服務於保險業發展的大局,只有服務好這個大局才能找到發展的空間。比如說,保險代理公司或者個人保險代理人,首先要為保險公司服務,幫他賣保單找到自己的生存空間;保險經紀公司做好消費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保險顧問,才能找到你的發展空間。這是首先需要明確的。
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要立足於、服務於整個行業的發展,服務於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中介市場的發展也是專業化發展的結果,保險業越發展保險中介越重要。《若干意見》里提到保險中介歸納為「四個有利於」:第一有利於擴大覆蓋面,第二有利於完善市場機制,創新發展,第三有利於保險發展方式的轉變,第四有利於整個社會風險管理。這幾個「有利於」都體現了保險中介怎麼樣服務於整個保險業的發展,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體現出專業化。
比如說關於擴大覆蓋面的問題。比如說我們知道現在的保險公司已經夠大,保險公司管理鏈條已經構成。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要想更大擴大覆蓋面非常難,保險中介在這方面非常能起到作用。比如說郵政,即使不通公路,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有郵政,我們可以通過郵政這個渠道,把我們的保險覆蓋面大大擴張。當然,還有其它的方式。
完善市場機制,創新發展。創新發展最根本的是要知道消費者的需求在哪裡?作為中介機構特別是經紀公司就要代表投保人的利益,更能知道消費者的需求,這樣我們的各方面創新才能真正契合實際,也能做到專業化分工。過去我們保險公司大而全,今後要逐步進行專業化分工。
風險管理,去年國務院發的保險業若干意見中提到,保險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這個基本手段怎麼樣對中國保險市場建立起來,保險公司作為風險管理顧問,在其中會發揮非常大的作用。正是基於這方面的考慮,去年保監會聯系整個行業,包括財險、壽險公司、特別是經紀公司,專門編了風險管理報告,在去年獲得了很好的反響,還專門開了國際研討會。今年這個報告還會編下去,我們希望今後一談到風險管理,大家會覺得保險業在這方面是最權威的。
最近我們看到中國出口信用險公司還編了國際上的風險地圖,把各個國家投資風險的情況向大家揭示出來。這是我談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保險中介在保險業發展中的作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保險中介監管部門

然後呢 要問啥

『叄』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機構經紀業務,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等法律法規,法規及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

(二)有合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操作程序;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營業區域不限於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互聯網交易網站上開展保險業務:

(一)取得互聯網業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向互聯網業主管部門辦理網站備案手續;

(二)場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三)具備適合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電子商務系統,可實現投保人所有保險信息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實時對接;

(四)具有健全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具有防火牆、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數據備份等功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的,總行應當自業務開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並報送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情況報告,包括業務經營程序、經營模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人員配備情況等內容;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統、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

(三)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站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網址、進入地點、合法經營資格的證明材料等;

(四)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點電子商務體系建設,包括基礎架構、運行基礎設施、安全技術和保障措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同時向注冊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副本一份。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報送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報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報告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補正;

(二)報告材料齊全或者經更正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備案報告上蓋章,存檔一份,交回保險代理人或者經紀公司。

第六條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保險業務的互聯網站點名稱或者網站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保險業務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在互聯網上終止保險業務,應當自終止業務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登記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實行集中經營管理。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在互聯網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中國保監會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營業執照上公布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電子鏈接標志;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和業務電話;

(四)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和內容。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設立網站的,還應當披露網站名稱、網站地址等與其在網站上合作的信息。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將保險產品、服務和其他信息列明,列明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承保、銷售保險產品的主體;

(二)保險合同的所有條款和費率表,應當重點註明保險公司的遲延期限、免除責任、扣減費用、退保以及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等事項;

(三)保險費的支付方式;

(四)採用電子保險單形式的保險合同格式應當明確;

(五)紙質保險單據、保險費發票的交付方式、郵寄時間;

(六)查詢投保人的保險單及咨詢投訴渠道;

(七)保險合同項下的賠付、保全、退保、理賠程序和退保資金、保險金的支付辦法;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保險交易情況和保險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有關情況;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由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資格並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和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應該在相關網頁以確保過程點擊確認鏈接,在投保人通過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有閱讀條款的全部內容,理解和接受,包括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貸款,保險現金價值的重要的事情。」

第十二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通過櫃台、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網路等方式,及時、全面、准確的回答互聯網公共保險業務咨詢,主動提示投保人保險信息,有需要提供紙質保險證書,通知申請人支付發票文件。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聯網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辦法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3)保險中介人員監管擴展閱讀:

保險中介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3、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

『肆』 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是否只需要保險機構操作就可以執業備案

查不到就注冊不了,我14年5月在啟博教育那邊報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就是直接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詢地址:/

『伍』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不予

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保險中介人員監管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2、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3、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陸』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內容是什麼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內容:

1、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代理人的經營行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者個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個人保險代理人。

本規定所稱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指利用自身主業與保險的相關便利性,依法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企業,包括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本規定所稱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本規定所稱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是指在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從事銷售保險產品或者進行相關損失勘查、理賠等業務的人員。

(6)保險中介人員監管擴展閱讀:

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法人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相關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保險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遵循自願、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保險法》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代理人履行監管職責。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

『柒』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捌』 保險中介監管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須明白自己的工作目標,而且所有的具體監管行為必須是為達到監管目標而選擇的手段、途徑或形式。倘若監管沒有明確的目標,或者沒有理性的目標,或者雖然有堂而皇之的目標,但這個目標並不能左右自己的具體監管行為,甚至行為的後果住往與所謂的目標背道而馳,將是監管者的悲哀,也將是被監管者的不幸。
為了順應保險中介市場化、規范化、職業化和國際化發展的潮流,有必要探討一下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並以此檢驗具體監管行為的效果。
在健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一層意思應當是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這是監管當局的基本職責。
也許有人會提出,沒有將保護監管對象,即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作為監管目標,是否公平?此問看似合理,其實不然。那麼,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由誰來維護呢?回答很簡單,應當由它自己依法維護。保險中介公司擁有獨立的商業人格,法律法規對其權利義務有明確規定,同時它也須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任何部門、單位、團體和個人如果其侵犯了保險中介公司的合法權益,保險中介公司應當、也能夠堂堂正正地通過法律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作為一個獨立法人,保險中介公司擁有自己的專業人才、法律顧問和相當的財務、物力,嚴格地講,在法制經濟環境中,一個不具備依法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的企業,是沒有生存和發展空間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二層意思應當是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場經濟要突出強調競爭,沒有競爭就沒有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繁榮,沒有競爭就沒有公平。但競爭必須有規則,像游戲和比賽一樣,沒有規則的游戲,沒有規則的比賽是不可想像的。沒有規則、或不按規則進行的競爭是不公平的競爭,是霸道,霸道的結果必然是少數人侵害多數人的利益。因此,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目標也可以理解為第一目標的延伸。
同時,監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不能為了「秩序井然」而人為地限制、壓制競爭。沒有競爭,秩序是毫無意義的。
保險中介監管目標的第三層意思應當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和自然延伸。如果保險體系的運轉是安全和穩定的,那麼,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就有了必要的基礎和條件。相反,如果整個保險體系的運轉是不安全、不穩定的,那麼,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就難以保障,市場秩序也難以維護。
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是前兩個目標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單一的和惟一的目標。因此,維護整個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不能以有損被保險人利益、抑制競爭和效率為代價。
二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穩定,並不排除某些保險中介機構因經營失敗而自動或被強制退出市場。監管者不應當、也不可能為保險中介機構提供「保險」。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因違法違規而被強制關閉,都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監管者所追求的是整體的安全穩定,而不是個體的「有生天死」。
綜上所述,保險中介監管的目標可以表述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秧序,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這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整體,其中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是核心和前提。監管者應當緊緊圍繞監管目標研究制定相應的監管法規和監管規章,認真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一是市場准入監管,不允許先天不足的機構進入市場,防止潛在風險;二是業務營運監管,督促已獲准入的機構依法穩健經營,維護市場秩序,防範經營風險;三是市場退出監管,監督經營不善或嚴重違規經營的機構依法按程序盡快退出市場,最大限度地減少市場波動,降低損失,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和整個保險體系的全穩定。
所有監管法律、規章,監管措施和具體監管行為是否正確和有效。只能也必須以是否符合監管目標為准繩。對那些與監管目標沒有關系,甚至與監管目標相悖的條條框框必須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需要指出的是,監管者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責,是實現監管目標的必要條件,但要將這些目標變成現實,單憑監管者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有保險人、保險中介人和被保險人的配合與支持,需要有經濟、金融、法律環境以及市場參與者的競爭意識、風險意識、法律意識、責任意識、道德意識、信譽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的配套與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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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3.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

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託代理關系。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可知,應當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9)保險中介人員監管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1月6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3年第2號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資格、提素質、明責任的基本監管方向,立足保險銷售的工作性質和內容,對所有直接面對消費者的保險銷售人員提出一致的從業資格要求和執業規范,體現了從業公平原則。

《辦法》規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大專學歷,取得全國通用的資格證書,方可在全國范圍內銷售保險產品。與此同時,允許保監局根據地區實際適當調整。

《辦法》更加強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從業行為的管理責任,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將首先追究所屬機構的責任。

『拾』 保險中介機構監管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章保險業監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遵循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一百三十六條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時,應當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備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製定。
第一百三十七條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一百三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實施監控。
第一百三十九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
(二)限制業務范圍;
(三)限制向股東分紅
(四)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
(五)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七)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
(八)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業性廣告;
(十)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第一百四十條保險公司未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准備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再保險,或者嚴重違反本法關於資金運用的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一百四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作出限期改正的決定後,保險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選派保險專業人員和指定該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組成整頓組,對公司進行整頓。
整頓決定應當載明被整頓公司的名稱、整頓理由、整頓組成員和整頓期限,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二條整頓組有權監督被整頓保險公司的日常業務。被整頓公司的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應當在整頓組的監督下行使職權。
第一百四十三條整頓過程中,被整頓保險公司的原有業務繼續進行。但是,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被整頓公司停止部分原有業務、停止接受新業務,調整資金運用。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整頓保險公司經整頓已糾正其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恢復正常經營狀況的,由整頓組提出報告,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結束整頓,並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其實行接管:
(一)公司的償付能力嚴重不足的;
(二)違反本法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嚴重危及公司的償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險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
第一百四十六條接管組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七條接管期限屆滿,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決定延長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百四十八條接管期限屆滿,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已恢復正常經營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接管,並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九條被整頓、被接管的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一百五十條保險公司因違法經營被依法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的,或者償付能力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標准,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保險市場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撤銷並公告,依法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一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一百五十二條保險公司的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一百五十三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需要,可以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公司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一百五十四條保險公司在整頓、接管、撤銷清算期間,或者出現重大風險時,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一百五十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予以封存;
(六)查詢涉嫌違法經營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外國保險機構的代表機構以及與涉嫌違法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銀行賬戶;
(七)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或者查封。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措施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採取第(六)項措施的,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
第一百五十六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一百五十七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五十八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調查時,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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