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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德征地保險的相關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05 17:19:38

① 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

一、法律(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5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6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71)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89)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93)
二、行政法規(98)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98)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100)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103)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111)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112)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11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124)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128)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131)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146)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154)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159)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161)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167)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172)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181)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192)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197)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209)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213)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218)
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225)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227)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232)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237)
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41)
(一)綜合(241)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2007年11月9日)(241)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24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25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26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2006年4月29日)(26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27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6日)(2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28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9月4日)(285)
(二)就業與培訓(288)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1993年7月9日)(288)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1994年2月22日)(294)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22日)(296)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2000年3月16日)(303)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0月9日)(306)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2002年5月14日)(309)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2005年6月14日)(316)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7月26日)(319)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5日)(331)
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中央編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6年1月12日)(346)
(三)勞動關系(362)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362)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364)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366)
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1月20日)(36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3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開展區域性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2006年8月17日)(38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384)
(四)工資、工時與休息休假(387)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387)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389)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1994年12月14日)(393)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1月8日)(395)
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399)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1980年2月20日)(404)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5年3月25日)(405)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年4月22日)(407)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1995年5月12日)(410)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6日)(4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415)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2月15日)(416)
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1981年4月8日)(418)
(五)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420)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0年1月18日)(420)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12月9日)(422)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1993年11月26日)(426)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1989年1月20日)(430)
(六)養老保險(433)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43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43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44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443)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446)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453)
(七)失業保險(458)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10月26日)(45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463)
(八)醫療保險(465)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465)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468)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472)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475)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47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481)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484)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485)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48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49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494)
(九)工傷保險(497)
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23日)(497)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9月23日)(500)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03年9月23日)(502)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50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6月1日)(5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年11月1日)(5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51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新舊勞動能力鑒定標准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7年3月6日)(516)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518)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2006年11月2日)(523)
(十)生育保險(543)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4年12月14日)(543)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1988年9月4日)(54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547)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和經辦管理(549)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549)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554)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2001年5月18日)(557)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2月27日)(561)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2月23日)(564)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2004年12月31日)(577)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581)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1996年9月27日)(581)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584)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58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2004年12月31日)(592)
(十三)行政爭議處理(601)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1999年11月23日)(601)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年5月27日)(606)
五、司法解釋(6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2000年4月4日)(6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6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617)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國家對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有哪些規定

《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公開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土部多次下發類似通知。據不完全統計,2000年以來,國土資源部等部門至少下發了12次與征地管理相關的通知。

1、2013年5月,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嚴格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的緊急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防止違法違規征地,杜絕暴力征地行為,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2、2011年5月13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3、2010年6月2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4、2007年4月28日,下發《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5、2006年6月21日,國土部下發《關於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

6、2006年6月14日,國土部發布《關於嚴明法紀堅決制止土地違法的緊急通知》。

7、2006年5月30日,國土部發布《關於當前進一步從嚴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

8、2005年7月23日,國土部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准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

9、2004年11月3日,國土部印發《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0、2002年7月12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

11、2001年11月16日,下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

12、2000年2月1日,下發《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關於轉變職能,發揮有關事業單位在征地工作中作用的意見》。

(2)寧德征地保險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國土部下發的《通知》要求,要嚴防因征地引發矛盾和沖突。在促進經濟發展和保護耕地的同時,要將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放在首要位置,不得強行實施征地,杜絕暴力征地。

國土部要求各地開展全面排查,堅決糾正違法違規征地行為。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嚴格規范、補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安置是否落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強制征地行為等。對征地程序不規范、補償不到位、安置不落實的,必須立即進行整改;對違法違規強行征地行為,要嚴肅查處。整改、查處不到位,不得繼續實施征地。

③ 國家對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有法規∩

2017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范圍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農村戶口,16歲以上,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業人員。
2017年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領取標准
1、 被征地30%以下(不含30%),每人每月
領取養老金10元;
2、被征地30%- -50% (含30%) ,每人每
月領取養老金32元;
3、被征地50%- -70% (含50%),每人每
月領取養老金64元;
4、被征地70% (含70%) 一-100%以下,每
人每月領取養老金97元;
5、被征地100%以上,每人每月領取養老金
129元。
2017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1、按月繳費: 20元、40元、60元、80元;2、按年繳費:每年100元至800元;
3、按檔次繳費: A檔每人.4000元 (已取
消)、B檔每人7000元、C檔每人10000元、 D檔每人18000元、E檔每人26000元。
2017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納年齡
1、男不滿45周歲、女不滿40周歲,從參保之日按規定繳費;
2、男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從男滿45周歲、女滿40周歲時補繳;
3、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一次性足額補繳15年後可以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
4.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可相應減免1500元,累計減免不超過1.5萬元。

④ 2019新政策被征地農民一次性可以買養老保險嗎

只要在國家規定的年齡里被征地的農民都能一次性買養老保險,沒有到年齡的只能看當時的協議了

⑤ 國家征地養老保險政策

由於受到我國政策上的影響,對於一些國家規定上的項目可能會涉及到征地的情況。由於土地對於農村戶籍者來說等於是一輩子的保障,如果失去了土地的話,是可以選擇購買失地農民養老保險來保障未來的生活。根據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來說,購買保險是起到了一個未來的保證防範,無論是醫療保險,還是養老保險,都是針對一定范圍的保障。我國對於被征地的村民來說是可以憑借著國家開的相關征地文件來獲得購買失地保險的資格。
享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是需要年滿18歲的村民才能夠享受到的,對於未成年人來說是沒有任何資格購買失地保險的。另外在相關的規定上,購買失地保險不包括一些國家的公務員,事業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以及參軍退伍後享受到相關優惠待遇的人員。那麼購買失地保險的相關費用是怎樣的呢?按照相關的規定一般是可以根據征地面積的大小,家庭的人口數量來規劃的,一般是可以劃分為三個等級的,每月190或150或120的標准來參保。
如有其他保險疑問,請來:多保魚講保險!,

⑥ 征地補償養老保險政策

是針對失地農民的一種生活保障制度,也就是說征地補償費用中的一部分用來強制為農民購買養老保險,防止有人沒有土地以後又不去做工失去經濟來源。
具體操作按照當地征地補償政策文件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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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被征地農民保險政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成為熱點問題,對於各地出台的失地養老保險政策,許多農民存在疑問,以下是該政策的相關熱點問題解讀。
一、哪些失地人員不在失業保險參考范圍內?
因非依法征地導致失去土地的人員不屬於失地農民范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轉租者也不屬於保障范圍;失地農民被錄用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軍入伍後轉為軍官、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也不在保障范圍。
二、以往的被征地農民如何參保?
2007年12月18日以前,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本著自願的原則,可參照本細則以村(居)為單位,經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定後,按參保時當地繳費標准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享受相應待遇。
三、繳費標準是如何確定的?
被征地農民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標准以征地方案批准當日當地城鎮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准。
四、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什麼原則?
遵循自願參保,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個人、集體共同負擔與政府扶助相結合的原則。
五、被征地養老保險金如何領取?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在到達規定年齡的當月,本人持《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及公民身份證、銀行存摺(工行、農行、郵政)到社保處辦理相關手續,新參保的村由社保處統一下村發放。
七、如何辦理個人賬戶退還手續?
1、退休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需寫明死亡時間和辦理人姓名)。
2、在職死亡,由辦理人員攜帶辦理人身份證原件、殯儀館火化發票原件、所在村委會證明、《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
3、戶籍遷出,由遷出者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手冊》、遷出地村委會證明、遷入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或戶口冊。
4、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本人攜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身份證原件、《被征地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還手續。

⑧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意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徵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間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8)寧德征地保險的相關規定擴展閱讀:

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參保人員等情況,並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後由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核准。

符合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先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記入個人賬戶,並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准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⑨ 征地養老保險補償政策出台

是否合理,這是見仁見智的話題,但這種做法是合法的。
一、征地補償安置,可以選擇以購買養老保險的方式進行安置。
二、什麼是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是指國家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後的農民老有所養而建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年老後,提供長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如何繳納?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是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兩部分構成。
第一部分:統籌基金主要從被征土地收益中籌集,由政府出資、村(組)集體出資和其它資金構成。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土地補償安置費中按20%提取交納。
第二部分:個人帳戶基金由被征地農民自願繳費資金及其利息構成。個人自願繳費標准分為3600元和6600元兩個檔次。被征地農民可自願選擇其中一檔,一經選定,不得變動。
四、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需具備哪些條件?
被征地農民申請養老保險補償,需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條件:承包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徵收;被征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征地時戶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年滿16周歲。
五、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按不低於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准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准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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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 土地徵用保險

目前,各地在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時將被征地農民按照年齡分成了三類:
(1)被征地養老人員。不同的地方規定的年齡不同,有的地方是男滿55歲,女滿45歲,例如,上海市;有的是男滿60歲,女滿50歲,例如杭州市;
(2)被征地勞動力。指年滿16歲以上至養老年齡的被征地農民;
(3)被征地未成年人。指16歲以下的被征地農民。
一、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為了農村能夠更好的發展,從而進行一些工程建設,有時候就要進行集體土地的徵收,在徵收的過程中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權益是要對土地的擁有者或拆遷戶進行補償和購買社保保障人民的生活。
二、下面是關於徵收土地買社保的標准補償政策的相關規定
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地補償有三大塊,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2、對於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青苗費是直接支付給被征地人的,土地補償費給村集體。
3、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也不是就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一點都得不到了: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一分配,具體如何分要經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均分、然後由村裡給被征地人另行調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給被征地人一些款項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給所征地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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