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中,按照保險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
保險合同的解釋一般遵循以下原則:(1)文義解釋原則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義解釋。(2)意圖解釋原則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3)有益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原則鑒於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為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險條款解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有利於非起草方的解釋原則。關於這一規定的適用應當注意:並非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任何爭議都必須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當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時,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結合條文詞句的含義、邏輯關系以及保險交易慣例等進行合理解釋,有專業解釋的,應按照專業術語的理解來解釋。只有當保險條款的含義含混不清或產生多種理解時,才應當援引上述規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行磋商,對此大多採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5)補充解釋原則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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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險合同名詞解釋3
1. 保險
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
2. 財產保險
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財產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3. 企業財產保險
以企業存放在固定地點的財產和物資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
3.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文義解釋原則。按照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文義解釋要求被解釋的字句本身具有單一且明確的含義。
2.意圖解釋原則。如果合同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當事人對同一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可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解釋合同條款內容。
3.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這一原則不得濫用。如果條款意圖清楚,語言文字沒有產生歧義,即使發生爭議,也應當依據有效的保險合同約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的批註優於先加的批註的解釋原則。無論以什麼方式更改條款,後加的批註和條款應當優於原有的條款,且注意寫明批改日期。
5.補充解釋原則。合同條款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藉助商業習慣、公平原則等對合同內容進行合理的補充解釋。
4. 保險人應該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即術語目的進行明確說明嗎
保險人的「明確說明」,其實質也是就說明內容對投保人的一種「告知」。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要從法律層面和事實層面兩方面進行把握。
在目前保險糾紛的處理過程中有關告知、說明義務的爭執和糾紛日益增加。由於我國保險法對保險人說明義務的規定過於原則和籠統,違反以上義務的法律後果規定得過於簡單,投保人常常提出保險公司對於責任免除條款未「明確說明」,保險人因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明確的說明義務而被判決敗訴的案例,屢見不鮮。從法律層面上看,為了正確把握保險人是否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精髓,應當對「明確說明」義務的理論依據、立法目的有一個正確的把握。所謂說明,應是內容中有不清楚之處方需要說明,語言文字特點決定了很多時候一些語言是不言自明的,此種情形下,若要對這些本已「不言自明」的內容再進一步說明。可能並不可行,也不免有畫蛇添足之嫌。因此,保險法中所要求的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內容進行說明,實是要求對不清楚的地方進行明確說明,如此,也可促進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採用更加淺顯易懂的詞語進行表述,使保險條款通俗化。從事實層面上,應當結合相關事實,對保險人的「明確告知義務」進行客觀公正地判別。筆者認為,適合下列情形的,應當認定保險人盡到了明確注意義務。保險人的告知義務是否履行,直接關繫到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的重要問題。雖然,保險法中的相關規定顯得相當籠統,最高人民法院沒有作更多具體、可操作、有針對性的司法解釋。在保險告知義務糾紛的審判實務中,只要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充分把握告知義務的內在含義,便能公正、客觀地作出司法裁決,維護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一,在保險合同尚未成立之前,保險人是否履行告知義務。在實務中,保險公司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履行說明義務,一是保險公司用單獨的告知函,將保險人及投保人的權利與義務,明確告知投保人,並請投保人簽字或蓋章確認;二是在投保單中印製投保人確認條款,內容是要求投保人對保險人是否就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說明,以及對保險人責任免責條款、被保險人義務條款進行明確的情況表達意見。大部分的保險公司均採用第二種方式,而在審判實務中,首先審查保險人的確認條款是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其標準是,第一,免責條款提示字體大於其周圍文字的字體;第二,提示在保單的顯要位置;第三,提示記載免責條款內容的具體條款,且作出了記錄;第四,保險條款中的免責部分內容加黑印製。如果投保人對保險人的免責條款的特別提示進行了簽字或蓋章,投保人如無相反證據,一般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告知義務。第二,免責條款的說明是否被公眾所認知。保險的免責條款是否被一般人所能認識和理解,是處理案件當中如何把握界限的關鍵。對於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的界定,應當隨著社會發展和公眾認知能力、范圍的變化而變化。如果條款含義清楚,普通人都能明了其含義和後果,則沒有必要做過多說明,保險人盡了提示閱讀義務即應當認定其盡到了明確說明義務。對於免責條款中的專門術語,通常人不易理解的,則保險人不僅應履行提示閱讀義務,還應解釋其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第三,保險人與同一投保人再次或者多次簽訂的保險合同,其保險人的免責條款是否有變化。同一投保人再次或者多次與保險人簽訂同類的保險合同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連續簽訂的合同條款有無變化,一般保險人應盡到提示閱讀,就可界定為保險人盡到了告知義務。二是對前後保險合同條款有變化,尤其是後保險合同條款中所規定的免責條款變化的,保險人應履行的說明義務。也就是說,還是屬於新保險合同成立之前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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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單條款中的名詞
貨物運輸保險中,一些有大量運輸業務的單位逐筆業務進行保險,不僅煩瑣,而且容易發生漏保等差錯。為了簡化投保手續,可以與保險公司簽定預約保險合同。
預約保險合同一般要求投保單位所有的運輸業務都要投保,雙方約定保險標的、保險險別、保險費率、適用保險條款、保險費和賠款的支付方法等。遇特殊情況,即使未及時辦理投保手續,只要貨物裝上保險單載明的運輸工具,或被承運人收受簽發運單,保險公司就自動承擔了被保險人的貨物風險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不辦投保手續,仍需向保險公司逐筆辦理投保,只不過投保時限要求沒有那麼嚴格。同時,保險公司也會經常查核投保單位的帳目,一旦發現漏保或未投保的貨物,不論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即使貨物已安全運抵,都會要求補辦投保手續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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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
保險合同中包括的主要內容有:
1、保險人的名稱、住所。
2、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保險標的。
4、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5、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
6、保險金額。
7、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8、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
9、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10、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11、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7. 保險合同的重點條款是什麼
保險合同條款經常是厚厚的一本,普通消費者通常不得要領,不知哪些是關鍵,索性就不看了,結果大部分人即使買了保險,也搞不清究竟保了什麼。其實,看保險合同,最重要的只有三部分:
第一要看保險利益,這部分約定了被保險人能從這份保單中獲得哪些利益保障。
第二要看責任免除,這部分是最容易出現問題的,普通人在投保時都是想當然的認為保險只有保障利益,而忽視了免責條款的存在,保險公司提出了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比如,有的保險公司對從事攀岩、潛水等危險運動時出現的意外傷害就不予賠償。對這部分,投保人要事先搞清楚,避免以後發生糾紛。
第三是要看釋義,前兩部分中可能涉及了一些容易引起歧義的專有名詞,在釋義中會有詳細的解釋,對這部分,投保人也要仔細閱讀,不清楚的內容,在投保前要讓保險公司的人員解釋清楚。
搞懂了這三部分,投保人的利益基本上就能有所保證了。
嚴格地講,保險公司制定的條款都要經過主管部門的核准,而後又要公之於眾,欺騙客戶的可能性並不大,盡管保險條款有些專用術語,但消費者只要稍加留意,還是能夠搞懂其中含義的,關鍵是消費者千萬不能只聽保險銷售人員的介紹,一定要按上面的說明找出保險合同的重點,自己看明白,以免權益收到侵害。
希望對樓主有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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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保險合同解釋,是指對保險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所作的分析和說明。一般我們所說的保險合同解釋,專指有權解釋,即法院或仲裁機關根據法定原則和習慣,對有爭議的合同條款所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分析和說明。
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
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義解釋。
2、意圖解釋原則:
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3、不利解釋原則: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首先,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范圍僅限於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其次,此原則適用方法應當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若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此外,採用保險協議書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擬定的保險條款,如果因含義不清而發生爭議,並非保險人一方的過錯,其不利的後果不能僅由保險人一方承擔。如果一律作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顯然是不公平的。可見,這種解釋應有一定的規則,不能隨意濫用。
4、批註優於正文:
保險合同是標准化文本,條款統一,但在具體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一步磋商,對此大多採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
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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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原則有哪些
1、文義解釋原則
文義解釋原則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義解釋。
2、意圖解釋原則
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按照國際慣例,對於單方面起草的合同進行解釋時,應解釋遵循有利於非起草人的解釋原則。由於保險合同條款大多是由保險人擬定的,當保險條款出現含糊不清的意思時,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但這種解釋應有一定的規則,不能隨意濫用。
此外,採用保險協議書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擬定的保險條款,如果因含義不清而發生爭議,並非保險人一方的過錯,其不利的後果不能僅由保險人一方承擔。如果一律作對於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顯然是不公平的。
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是標准化文本,條款統一,但在具體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一步磋商,對此大多採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
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
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9)保險合同術語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1)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2)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於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4)裁決解除。裁決解除是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對於投保人來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非發現投保方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但是對於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