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顥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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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保險人設計新產品有如下的一些理解:
1. 最大需求滿足原則。按照顧客是上帝的市場營銷觀點,保險人應當調查了解保險客戶的需求,將盡可能地滿足保險客戶對風險保障的需求作為開發保險險種的基礎。在開發保險險種時候,必須開展市場調查,把社會各界對各種人身、財產以及利益風險保障的需求放在首位,既要考慮保險客戶的現實需求,又要考慮保險客戶潛在的需求,並通過險種開發盡可能地將潛在需求轉變為現實需求,再將其轉變為真正的業務來源。在滿足需求的同時,研究、開發特殊的保險險種。
2. 科學計算原則。險種是保險市場上的特殊商品,它能夠滿足保險客戶的需求,為保險人帶來業務來源,但若險種的價格不當即保險費率不合理,就可能損害保險相關利益。因此在險種開發的過程中必須堅持科學計算原則,即保險人承保的只是那些可以價值化、數量化的風險保障需求,構成險種價格主體部分的純費率應該力求與損失費率相一致,附加費率則要與險種經營費用率相一致,在維護保險雙方合理利益的條件下,力求有適當利潤。同時在釐定費率的過程中,要根據大數法則計算保險標的發生風險的概率,並依此概率來盡量設計相應的保費。
3. 講求實際原則。由於保險風險差異大,有的標的風險相當集中,有的則風險性質較為特殊,因此要講求該保險風險的相應實際情況,依照實際情況來釐定保險費率。任何保險人都要受到各方面的制約從而不可能承保一切風險保險業務,所以在開發新產品時候,應當滿足保險客戶需求與權衡自己承保實力相結合。
以上這幾點是理論上保險公司在開發新保險產品時所要注意和遵循的原則,如果違反其中任意原則,那麼這類產品或沒有任何市場競爭力,或算不上是一種保險險種。
說到實際情況方面,我參加的國內某大型保險公司召開的產品開發研討會上所記錄的一些內容可能會進一步闡釋這個問題。
關於新產品開發所需注意的事項:
1. 著眼於重點領域。站在政策的源頭,以保監會主推的險種作為創新的方向;選擇與其他公司在同一起跑線上的產品開發;根據政府或保監會重點發展對象,再去建渠道,尋找客戶。
2. 盯住渠道需求。關注渠道的需求,要在渠道上去開發新產品,並且新產品要上量;從長遠看,要形成特色的產品開發屬性,在短期內要上規模,支持公司發展。
3. 注重信息收集。這是在保險公司設計新產品步驟中最不可或缺的一環,其中包括:市場背景信息,廣泛收集與產品相關的國家政策法律調整,監管部門公告和通知,在這基礎上圍繞產品行業動態(例如微信保險),尋找時下熱門的保險產品;市場競爭信息,掌握市場主體基本情況、競爭對手保險產品方案、產品相應的目標客戶以及客戶服務營銷手段等;產品銷售信息,這包括與新產品相關的價格、市場需求、開辦時間、銷售數量、保費收入、名稱等;客戶信息,由於中國區域廣闊,區域以及城鄉差異巨大,消費者對於產品的理性認知差異明顯,而受廣告、口碑等方面的影響顯著就需要企業對各區域用戶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
㈡ 保險產品組合原則有哪些
保險產品組合的原則
編輯
保險產品組合應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有:[1]
1.滿足客戶需要
每一種保險產品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險需求為基礎的。例如,現行的家庭財產保險組合,就是在火災保險的基礎上,根據人們對自然災害和盜竊風險的保險需求而產生的。
2.以基本保障為主體 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險,而且人們對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財產和人身的安全。例如,傳統的人壽保險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保險就屬丁這一類。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不滿足於已獲得的基本保障,開始尋求更大范圍的保險保障。保險企業就要適時推出以死亡保險為主、附加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費用保險的保險產品組合。
3.以提高保險企業的效益為目的
保險產品組合要遵循保險市場經濟規律,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在進行保險產品組合寸,保險企業要科學地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費率,並選擇合適的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
4.有利於保險產品的促銷
保險產品組合後,盡管險種保障范圍擴大了,保險費率也有所上升,但由於更適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續更為簡單,對於提高保險產品的銷售額就會更為有利。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常常造成消費者對保險的誤解,如社會上有些人認為保險騙人、購買保險不劃算等,這與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有密切關系。另外,保險產品的組合要考慮其完整性。例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投資、節稅、養老、保障遺產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險產品組合上,就要考慮保戶的年齡、經濟能力、婚姻、子女及有無其他社會保險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險費作最佳分配,使保險單的功能趨於完整。
㈢ 保險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1.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這是對保險活動應當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保險活動涉及的范圍很廣,不但要遵守保險法,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比如涉及民事代理關系方面的,要遵守民法有關代理的基本規定,保險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則應遵守公司法的基本規定等。
2.保險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從事商事活動所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商業保險應當遵循這項原則。根據這一原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關系應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是否投保承保,由保險合同當事人自行決定,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強迫對方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在實際生活中,有的單位憑借行政權力強迫所屬人員投保,也有些當事人憑借其優勢地位強迫與其有業務往來的單位投保,這都是違背自願原則的。
3.保險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都是保險活動所應遵循的重要原則,它要求保險活動當事人誠實相待,恪守信用,公平合理地訂立保險合同。比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應當如實向對方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欺騙,不得隱瞞。嚴格遵守這一基本原則,有利於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促使有關當事人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維護保險市場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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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買保險要遵循哪些原則
原則有:
先給大人買保險。與此相對的一個觀點就是「先給孩子買保險」,有這種想法並且這樣去做的人大有人在,約有80-90%的家庭給孩子都買了保險,但是這些家庭中孩子的父母沒有買保險的佔大多數。父母愛孩子的心可以理解,卻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父母是孩子的保險。如果父母出現意外,孩子的保險所能起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所以給大人先上充足的保險,是給家庭、給孩子的一份堅實的保障。
先給家庭經濟支柱買保險。家庭經濟支柱從收入上來說他們是「強者」,但是從家庭的角度來說他們卻是家庭風險的一個軟肋。既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者,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一旦發生風險對家庭的打擊最大,所以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最需要保險保障。當這個經濟支柱發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風險時,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就會中斷,就會降低生活品質甚至導致家庭經濟崩潰。
先買意外險、健康險。人生有三大風險:意外、疾病和養老,最難預知和控制的就是意外和疾病,而保險的保障意義,在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這兩類保險上。但是最具保障意義的保險一直以來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於是當真正的風險來臨時,很多保險卻「不管用」,導致一些人對於保險的認識越來越陷入誤區,其實是對保險理解的誤區。科學的保險規劃,應該先從意外、健康險做起,然後再根據家庭經濟情況購買教育險、養老險、分紅投連萬能險。
年輕更要買保險。根據數據顯示,目前買保險的人群主要為30—45歲年齡段的,而20—30歲年齡段的年輕人,他們選擇保險的則很少。通常他們認為,自己年輕,身體好,不會得什麼病,而感覺意外又離自己很遙遠,其它的險如養老等等離自己就更遠了,所以不需要保險。現在的環境形式嚴峻,重大疾病已越來越年輕化。身處於這樣的環境,我們在做好防範、保健的基礎上,更需要給自己添加一份保障,是一份責任和對未來科學的規劃。
業內人士建議,每年的保費支出一般控制在家庭年收入的十分之一,保額一般為家庭年收入的10倍。
面對市場上分門別類的保險產品,我們如果能夠遵循上面的幾個基本原則去選擇保險,那我們家庭資產的抗風險能力將會大大提升。
㈤ 在規劃保險時,可以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1、先為家庭經濟支柱完善保障。很多家庭開始關注到保險一般都是因為孩子,想給孩子的成長更多保護。但其實,在規劃保險時,並不能以孩子優先,而是以家庭風險的大小順序來進行規劃。在家庭中,經濟支柱承擔了家庭主要的收入來源,一旦發生風險,家庭受到的打擊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配置保險時,應以家庭經濟支柱優先。如果夫妻兩人都是經濟主力,則先以夫妻兩人的保險規劃為主。
2、先配置保障人身健康類的保險。保險產品的種類多樣,但最先考慮的還是意外險、健康險等人身健康類的保險產品,特別是重疾險。因為對於一般的家庭來說,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重大疾病的高額醫療費用。
3、給孩子配置保險,也要先健康後教育。很多家長希望孩子贏在起跑線上,非常重視孩子的教育問題,在給孩子配置保險的時候,也會先考慮教育險。但這是不對的,仍然應該先優先配置意外險和健康險。根據預算:再靈活搭配保險產品在弄清楚投保的順序之後,接著就是要知道自己的保費預算——一般建議按照家庭年收入的10%進行保險規劃,並根據預算靈活搭配保險產品。以最普通的一家三口為例:若預算充足,一家三口都可優先配置高保額的重疾險,並搭配消費型重疾險和高保額的醫療險完善醫療保障,再配上綜合意外傷害保險,家庭的主要風險就基本覆蓋到了;若預算較少,一家三口可以選擇和上面的家庭一樣的保險產品,不過需要適當降低保額或者增加繳費的期間,也可以選擇用保障20~30年的消費型重疾險+意外險作為暫時的過渡,等預算增加後再進行完善。在人身健康保障完善後,如果還有預算,則可以考慮教育險、養老險等理財型的保險,為孩子日後的教育和自己退休後的生活早做准備。綜上所述,不同的家庭具體條件肯定都會不同,具體的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些調整。
㈥ 保險遵循的原理和原則是什麼
保險作為一種商品,由保險公司「生產」出來賣給消費者,由於其自身的特殊性,其「生產」和「使用」中就要遵循特殊的原理與原則。一般來說,保險的「生產」和「使用」會遵循如下原理或原則。(1)大數法則大數法則又稱「大數定律」或「平均法則」,是指大量的、在一定條件下重復出現的隨機事件將呈現出一定的規律性和穩定性。大數法則在保險領域中的應用是:保險公司會盡量多地獲得統計數據,從而更准確地估計風險發生的可能性,設計出更科學的保險產品。同時,保險公司要向盡量多的人賣出賠償或給付相接近的保險,使所承擔風險的發生更接近保險公司的預計。(2)可保原則保險可保的風險不是所有的風險,是有某些特定特徵的風險,只有風險具有了這些特定的特徵,風險才可以被保險所保。可保風險的特徵一般有以下幾項:①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有規律並可測量,否則保險公司沒有制定保險價格的基本依據,例如存在大理同質的保險標的,不然風險的發生會出現很大的波動的等;②風險的發生必須是意外而偶然的,否則會出現道德風險;③風險發生後損失是可確定的和可測量的,否則保險公司無賠付或給付的依據,事先也無法收取相應的保險費用以支付保險金;④風險不是能同時發生的,否則保險公司無法分攤損失。(3)意義原則可保的風險,不是都有保險的意義,在可保風險中,只有部分風險有保險的意義。有保險意義的風險,一般會有如下兩個特徵:①風險發生後損失可能較大,否則保險沒有意義;②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否則與風險發生可能性的保險費會很高,結果保險貴得使保險也沒有意義。(4)收支平衡原則收支平衡又叫等價原理或等價原則,是指保險公司賠付或給付消費者的所有的錢加上所有保險公司運營費用等項目後的錢「等於」所有消費者交的錢。由於消費者交錢在先,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和各種費用在後,而且支付保險金的數量受不同時間、不同領取人數的影響,因此所謂的平衡,是將不同時間的錢折算到同一時間點後構成的平衡。(5)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交錢的人)保能為同他有保險利益關系的人投保(買保險),否則可能會發生道德風險。同投保人有保險利益關系的人通常為投保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贍養或撫養者等人。(6)最大誠信原則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買賣買賣訂立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遵守最大程度地誠實、守信的原則。之所以保險非常強調誠實、守信,是因為被保險人遠離保險公司控制范圍,而保險合同的專業性又使得投保人不易理解。(7)近因原則近因原則是指當風險發生時,保險公司只能以引起風險發生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最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為依據、賠償或給付保險金。(8)損失補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是指風險發生後,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不能使被保險人賺錢,但要在保險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使被保險人的損失得以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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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保險產品組合應遵守的原則是什麼
保險產品組合的原則
編輯
保險產品組合應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有:[1]
1.滿足客戶需要
每一種保險產品組合的形式都是以保險需求為基礎的。例如,現行的家庭財產保險組合,就是在火災保險的基礎上,根據人們對自然災害和盜竊風險的保險需求而產生的。
2.以基本保障為主體保險產品的基本保障是提供安全保險,而且人們對保障的基本需求也是財產和人身的安全。例如,傳統的人壽保險所提供的定期死亡保險和終身保險就屬丁這一類。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不滿足於已獲得的基本保障,開始尋求更大范圍的保險保障。保險企業就要適時推出以死亡保險為主、附加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費用保險的保險產品組合。
3.以提高保險企業的效益為目的
保險產品組合要遵循保險市場經濟規律,以較少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在進行保險產品組合寸,保險企業要科學地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費率,並選擇合適的銷售渠道和銷售方式。
4.有利於保險產品的促銷
保險產品組合後,盡管險種保障范圍擴大了,保險費率也有所上升,但由於更適合投保人的需要,而且投保手續更為簡單,對於提高保險產品的銷售額就會更為有利。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常常造成消費者對保險的誤解,如社會上有些人認為保險騙人、購買保險不劃算等,這與保險產品組合不適當有密切關系。另外,保險產品的組合要考慮其完整性。例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投資、節稅、養老、保障遺產等多元化功能,因此在保險產品組合上,就要考慮保戶的年齡、經濟能力、婚姻、子女及有無其他社會保險等因素,把有限的保險費作最佳分配,使保險單的功能趨於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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