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還有效嗎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失效。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煙台市人民政府1995年頒發的一個規范性文件,隨著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改革,已經被《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煙政辦發〔2015〕63號)取代失效。
煙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煙政辦發〔2015〕63號
為全面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明確目標任務,准確把握改革的有關政策
(一)目標任務。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部署安排,總的目標是自2014年10月起,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我市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2015年10月,全市統一啟動參保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對推進改革中遇到的尚不明確的政策問題,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准確把握工作節奏和力度,堅持邊推進、邊完善,陸續出台後續政策。
(二)參保范圍。參保范圍為我市及省屬駐煙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參保的事業單位范圍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發〔2011〕5號文件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對於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於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分類類型確定後,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范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改革前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
(三)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參保個人以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規定項目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有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准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除上述項目外,其餘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按照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相對應的原則,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仍從原渠道列支。
(四)改革後基本養老待遇的確定和調整機制。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限,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確定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一是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二是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三是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准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
1.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和我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待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對於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全市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各縣市區政府(管委)和市政府部門對本轄區、本部門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承擔主體責任。
(七)職業年金制度。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改革范圍內的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都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後,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指設區的市,含省直)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改革後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的調整。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具體計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補貼標准=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按老辦法對提高後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執行;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十)退休審批和有關參保政策。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不變,仍按現行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經批准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續後,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以其實際的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十一)規范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政策。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含本息,下同)發放給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員,可一次性發放;未退休的人員,可待本人退休時一次性發放,也可先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不計入新老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十二)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以下簡稱此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此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暫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後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二、兼顧當前和長遠,扎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統一實施步驟和政策措施。各縣市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省、市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在人員信息採集、工作方案制定、基礎工作準備等方面做到政策統一、步驟統一、進度統一,不能因個別縣市區或單位工作不落實,影響全市改革的順利推進。
(二)扎實做好啟動實施相關工作。
1.做好參保人員范圍確定工作。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各參保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於人員范圍的規定以及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逐人審核、逐人錄入參保信息系統。
2.做好人員信息採集工作。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規定的參保范圍,對本轄區內參保單位及人員(含在職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信息進行採集。其中,省屬駐煙機關事業單位的信息採集由市社保中心負責;其他單位參保信息採集,按照「保證運轉,逐步完善」的原則,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資料庫中直接轉換提取,待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正式開通後,由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補充完善,或通過參保單位申報的方式,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錄入信息系統。
3.做好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根據省里統一確定的政策口徑和規定的參保人員范圍,結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組織各參保單位進行2014年和2015年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經審核無誤後,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對2014年10月至正式啟動繳費時由個人負擔的繳費部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予以處理。
4.做好退休人員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核定工作。對改革前已退休且納入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對養老金發放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省里規定的納入統籌待遇項目,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資料庫中直接提取轉換,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發放;退休人員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死亡待遇、各地自行規定的其它津貼補貼等作為統籌外項目,暫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待遇項目,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原渠道列支。對改革前已退休但未納入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駐煙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參保單位申報,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對養老金發放項目及標准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發放項目錄入信息系統,按統一確定的時間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發放。改革啟動前的補發,直接發放給參保單位;改革啟動後,實行社會化發放。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從原渠道列支。
5.做好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工作。按照信息系統省級集中的原則,組織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和信息中心及時完成業務需求提報、網路環境調試、系統培訓測試、數據指標項採集等各項工作任務,確保2015年實現機關事業單位業務經辦和公共服務系統的應用,2016年全面落實基金監管、宏觀決策建設任務。在此基礎上,根據省里統一部署,積極做好養老保險系統建設和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對接,完成業務協同,實現單位信息、人員信息和工資信息的共享。
(三)加強業務經辦能力建設。根據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合理整合現有經辦管理服務資源,適當充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深入貫徹國家、省關於經辦流程建設的有關要求,在保持統一規范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准,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權益查詢。制定業務培訓工作方案,分期分批分層次開展政策、經辦和信息化應用方面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政策把握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四)有針對性加強政策研究。堅持問題導向,集中梳理組織實施中政策尚不明確但相對比較突出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有針對性地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對於較為普遍,需要由國家和省統一制定政策的,要積極向省里反映建議;對於能夠由市裡在國家和省政策框架下自行研究處理的,提出解決思路和建議,及時跟進出台後續政策,推動解決相關問題。
三、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推進改革的工作合力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各項改革任務的督導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編辦、財政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配備相應人員,負責本轄區、本部門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管委)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分管領導要靠上抓,及時掌握改革實施情況,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改革平穩順利進行。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業務培訓,使工作人員准確把握改革的基本要義、政策要點,確保政策在執行中不變形、不走樣。
(二)明確工作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職責,精心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與各有關部門溝通,做好改革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工作。編制部門要嚴格按人事編制管理規定,協助做好參保人員范圍確定工作。財政部門要切實安排好資金的撥付工作,確保改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他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工作調度,掌握工作動態,對改革工作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控。市裡根據改革進展情況,適時派出督查組,對有關縣市區和部門的改革工作進行督導。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地方主流新聞媒體的引導作用,通過製作專題片、刊發知識問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配合改革進度抓好宣傳引導,讓社會各界尤其是改革涉及的人員知曉改革方向、准確把握政策規定,充分理解、積極支持改革。加強輿情監控,及時掌握社會動態,努力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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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煙台養老保險新政策
煙台2017年社保補繳新政策全面解讀:
為妥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後煙台市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和職工中斷繳費、應保未保等問題,根據山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相關文件通知,煙台市人社局出台《關於貫徹魯人社發[2017]29號文件進一步規范全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補繳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企業因各種原因未給在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曾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或中斷繳費的人員及未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均可按規定補繳社保費。
什麼人具備補繳條件?補繳區分企業職工身份和個人身份
補繳的范圍、年限和條件,主要區分企業職工身份和個人身份辦理補繳。
對於企業職工身份補繳的,規定為煙台市企業職工與企業存續勞動關系期間,企業因各種原因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經法院判決(調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裁決(調解)以及勞動監察和社保稽核部門檢查的,企業應按生效的法律文書、整改通知書等為職工補繳未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對於個人身份補繳的,明確規定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人員,滿足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繳。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要求具有煙台市戶籍,曾在煙台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有過工作經歷,但因各種原因未參加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或中斷繳費的人員,可以個人身份申請補繳。
個體工商戶補繳,要求具有煙台市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其經營者本人(以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者姓名為准,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家人及其僱工)可以個人身份申請補繳。
補繳有無年限?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最多15年
個人身份補繳的,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超過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後向前」原則倒序補繳,補繳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補繳年限最多15年,自辦理補繳時間按「自後向前」原則倒序補繳,符合條件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再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所有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補繳時間均不得早於1998年1月,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還不得早於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時間;有過機關和企事業工作經歷的,補繳時間還不得早於其本人在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最早工作時間。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和已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人員不再按照通知辦理補繳。
可補繳哪些險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都可以補繳
通知規定,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按照煙台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各個險種起始繳費時間予以補繳;以個人身份補繳的,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有關規定執行。補繳的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作為累計繳費年限。除對以企業職工身份補繳的人員補發補繳期間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外,補繳人員補繳期間發生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均不予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申報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進行補繳,2011年6月30日前按規定加收利息,2011年7月1日以後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以個人身份補繳《社會保險法》施行以前的社會保險費的,均以補繳時煙台市當年最低繳費基數進行補繳,補繳期間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統一認定為0.6。
關於繳費比例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比例,通知規定,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繳費比例按對應年度煙台市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繳費比例執行。以個人身份(含個體工商戶)補繳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按補繳時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執行。
補繳需提供哪些證明文件?需提供證明勞動關系的原始憑證
通知重點強調了辦理補繳所需提供資料。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的法律文書或勞動監察行政責令整改書和社保稽核意見書。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除應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外,還應提供可證明「有過工作經歷」的材料,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其他能夠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原始憑證,包括有關獲獎證書、企業集資憑證、入黨入團志願書及配偶、子女和直系親屬檔案等各類歷史實物證據。個體工商戶應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需向哪些機構提出申請?向社保關系所在地提出補繳申請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由單位向單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以個人身份補繳(含個體工商戶)的,已參保繳費人員補繳中斷年限的,在社會保險關系所在地勞動就業或人才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從未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向現戶籍所在地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補繳手續。
社保經辦機構、就業或人才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匯總報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匯總上報市人社行政部門復審備案。社保經辦機構、就業或人才服務機構根據市人社行政部門審核通過的《補繳申報匯總審核表》,分別對符合條件的單位職工和個人實施補繳。
個人一次性補繳15年的到賬次月可享待遇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其出生時間的認定,統一按照本人申請補繳時提供的第二代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准。
2017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以個人身份一次性補繳15年社會保險費的,其待遇領取時間為全部補繳費用到賬的次月。補繳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又延長繳費至滿15年的人員,其待遇領取時間為人社行政部門批準的時間。
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有關規定執行,70周歲以上人員統一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
補繳2011年7月後社保需加收滯納金
通知規定,《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可按照中斷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按「自後往前」的原則,補繳2011年7月以後中斷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為20%,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按補繳年度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執行。補繳的醫療保險年限,只計算繳費年限,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社會保險費的,除法律特別規定的外,補繳時間最早不早於1998年1月(鄉鎮企業最早從2003年1月起補繳)。煙台市行政區域內尚未參保繳費的各類企業和職工,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進行全員補繳。
以個人身份補繳、有過工作經歷、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且能夠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對從未正規就業、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連續工齡認定條件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其軍齡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對曾經因開除、除名、自動離職等原因解除勞動關系或離開單位的人員,在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以個人身份補繳人員均單獨管理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人員,均做特殊標識、單獨管理。除正規就業調動轉移外,到達退休年齡、符合退休條件後,均在首次補繳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的(含視同繳費年限),應按退休時繳費基數一次性補齊,未按規定補繳的,不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其中,對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女性參保人員,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退休政策執行,即年滿55周歲且繳費滿15年方可辦理退休,若年滿55周歲繳費仍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按實際年齡辦理退休。按本通知規定補繳後到用人單位就業參保的女性參保人員,其在用人單位參保繳費滿十年以上,也可按企業職工退休政策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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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我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養老保險制度是政府或單位通過法律或合同形式,使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勞動者在老年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力隊伍後能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
我國自1997年開始實行統一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05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再次進行改革和完善。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城鎮現行制度規定,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都要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企業繳費工資總額的20%左右,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
到達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准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根據職工工資和物價變動等情況,國務院適時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Ⅳ 煙台退休職工養老保險
1:2015年煙台掛檔社保繳費半年為4228元,一年是8420元2: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具體按所在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過渡政策執行。其繳費比例統一為20%,其中8%計入個人帳戶。3: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繳費,直至繳費滿15年,按其實際年齡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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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煙台的養老保險是怎麼規定的
在濰坊重新參加養老保險並繳費,同時到煙台原單位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帶回濰坊,向濰坊參保的社會保險機構提出轉移申請,遞交在煙台開具的參保繳費憑證,兩地社保經辦機構會為你辦理轉移接續手續,轉移成功後,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為你合並繳費年限。
另外中間斷交的一年,按規定應在煙台參保的社保機構補繳,如果無法補繳,也可以不補繳,斷繳一年將來不計算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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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煙台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慢性病
社會養老保險包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新農保三種,包括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兩個部分。
社會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新農合三種,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慢性病與住院及門診。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適合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與有能力與意願參加的靈活就業人員與個體工商戶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養老保險適合非農戶的人
新農保與新農合適合沒有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農業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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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請問在網上查詢煙台職工養老保險金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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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已經失效。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是煙台市人民政府1995年頒發的一個規范性文件,隨著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改革,已經被《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煙政辦發〔2015〕63號)取代失效。
煙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煙政辦發〔2015〕63號
為全面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等有關規定及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明確目標任務,准確把握改革的有關政策
(一)目標任務。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部署安排,總的目標是自2014年10月起,按照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我市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2015年10月,全市統一啟動參保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對推進改革中遇到的尚不明確的政策問題,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准確把握工作節奏和力度,堅持邊推進、邊完善,陸續出台後續政策。
(二)參保范圍。參保范圍為我市及省屬駐煙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參保的事業單位范圍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中發〔2011〕5號文件精神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1〕16號)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對於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對於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分類類型確定後,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和人事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和人事管理不規范的單位,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范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改革前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范圍。
(三)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參保個人以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規定項目為繳費工資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參保人員繳費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以下部分: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有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准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除上述項目外,其餘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按照與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相對應的原則,由省政府統一確定,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仍從原渠道列支。
(四)改革後基本養老待遇的確定和調整機制。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限,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確定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一是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二是改革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執行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准,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三是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按上述辦法對比確定實發養老金,需要調增或調減新辦法待遇標准時,均相應調增或調減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不變。
1.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和我省有關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2.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遵循改革前後待遇平穩過渡和銜接的原則,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統一測算基礎上,設定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3%。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待遇,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對於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全市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各縣市區政府(管委)和市政府部門對本轄區、本部門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承擔主體責任。
(七)職業年金制度。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改革范圍內的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都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工作人員退休後,按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指設區的市,含省直)的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改革後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的調整。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具體計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補貼標准=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仍按老辦法對提高後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執行;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十)退休審批和有關參保政策。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不變,仍按現行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經批准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准和待遇核定手續後,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以其實際的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准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十一)規范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政策。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含本息,下同)發放給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員,可一次性發放;未退休的人員,可待本人退休時一次性發放,也可先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不計入新老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十二)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有關問題的處理。2014年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以下簡稱此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准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准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並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後,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此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暫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後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二、兼顧當前和長遠,扎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統一實施步驟和政策措施。各縣市區、各部門和單位要嚴格按照省、市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在人員信息採集、工作方案制定、基礎工作準備等方面做到政策統一、步驟統一、進度統一,不能因個別縣市區或單位工作不落實,影響全市改革的順利推進。
(二)扎實做好啟動實施相關工作。
1.做好參保人員范圍確定工作。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各參保單位嚴格按照國家和省關於人員范圍的規定以及編制部門提供的人員名單,逐人審核、逐人錄入參保信息系統。
2.做好人員信息採集工作。各級社保經辦機構根據規定的參保范圍,對本轄區內參保單位及人員(含在職和退休人員)養老保險信息進行採集。其中,省屬駐煙機關事業單位的信息採集由市社保中心負責;其他單位參保信息採集,按照「保證運轉,逐步完善」的原則,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資料庫中直接轉換提取,待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正式開通後,由參保單位通過網上申報系統補充完善,或通過參保單位申報的方式,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後錄入信息系統。
3.做好繳費基數申報核定工作。根據省里統一確定的政策口徑和規定的參保人員范圍,結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調整方案,組織各參保單位進行2014年和2015年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經審核無誤後,錄入信息管理系統。對2014年10月至正式啟動繳費時由個人負擔的繳費部分,按多退少補的原則予以處理。
4.做好退休人員納入統籌的養老保險待遇項目核定工作。對改革前已退休且納入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人員,由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對養老金發放項目進行審核。將符合省里規定的納入統籌待遇項目,由目前使用的社保核心平台二版資料庫中直接提取轉換,繼續由社保經辦機構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發放;退休人員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死亡待遇、各地自行規定的其它津貼補貼等作為統籌外項目,暫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待遇項目,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原渠道列支。對改革前已退休但未納入煙台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駐煙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參保單位申報,社保經辦機構按相關規定對養老金發放項目及標准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發放項目錄入信息系統,按統一確定的時間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發放。改革啟動前的補發,直接發放給參保單位;改革啟動後,實行社會化發放。其他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准,從原渠道列支。
5.做好信息系統開發建設工作。按照信息系統省級集中的原則,組織市縣兩級社保經辦機構和信息中心及時完成業務需求提報、網路環境調試、系統培訓測試、數據指標項採集等各項工作任務,確保2015年實現機關事業單位業務經辦和公共服務系統的應用,2016年全面落實基金監管、宏觀決策建設任務。在此基礎上,根據省里統一部署,積極做好養老保險系統建設和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的對接,完成業務協同,實現單位信息、人員信息和工資信息的共享。
(三)加強業務經辦能力建設。根據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合理整合現有經辦管理服務資源,適當充實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深入貫徹國家、省關於經辦流程建設的有關要求,在保持統一規范的前提下,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確經辦崗位職責、許可權和服務標准,方便參保繳費、待遇領取和權益查詢。制定業務培訓工作方案,分期分批分層次開展政策、經辦和信息化應用方面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政策把握水平和業務工作能力。
(四)有針對性加強政策研究。堅持問題導向,集中梳理組織實施中政策尚不明確但相對比較突出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有針對性地加大政策研究力度。對於較為普遍,需要由國家和省統一制定政策的,要積極向省里反映建議;對於能夠由市裡在國家和省政策框架下自行研究處理的,提出解決思路和建議,及時跟進出台後續政策,推動解決相關問題。
三、加強組織領導,形成推進改革的工作合力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各項改革任務的督導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編辦、財政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配備相應人員,負責本轄區、本部門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政府(管委)主要領導要親自研究部署,分管領導要靠上抓,及時掌握改革實施情況,協調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改革平穩順利進行。要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業務培訓,使工作人員准確把握改革的基本要義、政策要點,確保政策在執行中不變形、不走樣。
(二)明確工作職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職責,精心組織制定有關政策、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與各有關部門溝通,做好改革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工作。編制部門要嚴格按人事編制管理規定,協助做好參保人員范圍確定工作。財政部門要切實安排好資金的撥付工作,確保改革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其他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負責,密切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工作調度,掌握工作動態,對改革工作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監控。市裡根據改革進展情況,適時派出督查組,對有關縣市區和部門的改革工作進行督導。
(三)加強宣傳引導。充分發揮地方主流新聞媒體的引導作用,通過製作專題片、刊發知識問答等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配合改革進度抓好宣傳引導,讓社會各界尤其是改革涉及的人員知曉改革方向、准確把握政策規定,充分理解、積極支持改革。加強輿情監控,及時掌握社會動態,努力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