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合同被業務員代簽名了。保險公司說:業務員不承認。保險公司不能處理業務員。要我舉證業務員代簽名。
這種情況需要你來舉證,是你認為保險公司的業務員代簽了你的姓名,那麼就要你來舉證,你可以向鑒定機構申請筆跡鑒定。
2. 保險合同代別人簽名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
【要點提示】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親自簽章。保險業務員代為簽字,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行為的追認。
《解釋(二)》涉及條款:第三條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王某在張某代其簽署投保書後,取得了張某轉交的保險合同文本及保險費發票,應視為其對張某所實施的代簽約行為已經明知。在此後長達五年的時間里,王某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各年度保險費的行為,即屬於以積極參與合同履行的方式表達了其對於張某代其簽約行為的追認。據此,法院認定王某追認了張某代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3. 保險合同的回執單是業務員代簽字合同有效么
無效。代簽合同需要授權,如果業務員沒有得到授權而幫助你代簽,屬於無權代理,無論合同出現什麼情況他都要對所簽訂合同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3)保險合同代簽名訴訟舉證方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網路——有效合同
4. 保險合同上投保人簽名是代理人代簽的怎麼處罰
1、代理人代簽合同肯定是違反規定的;
2、代理人(俗稱業務員)是代理保險公司產品的,在招攬保險合同的過程中,是代表保險公司的,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在同一合同行為中,接受一方委託代理,就不能再接受對方委託了,否則這個業務員接受雙方委託,就成了自己跟自己簽合同了;
3、凡是正規的保險公司都是明令禁止保險合同中代簽名的,即使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家屬代簽名也是不允許的,也要處罰的,更何況是代理人代簽名,任何一個公司都不會允許的;
4、按我國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無效(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例外);
5、代理人代簽保險合同的,往往會侵犯投保人/被保險人知情權,在這點上,保險公司訴訟時是很不利的;
6、但事實上,判決的結果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在中國法官的隨意性是很大的,如果他偏向客戶說話,那麼可以保險公司侵犯客戶的知情權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如果偏向保險公司的話,就以雙方重大誤解為由判決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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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在平安保險買了一份保險 但是保險合同不是我本人簽的字 是業務員給代簽的字 這對以後保險理賠有說法嗎
如果個人知曉保險合同內容,並有意授權業務員代簽的話,這種情況保險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業務員給代簽字的話,保險合同時無效的。
作為保險銷售人員,在展業過程中不得為客戶代簽字。業務人員為客戶代簽字本身就是違規行為,如果不經客戶同意私下簽字的話,就是違法行為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
但是只要客戶認同,保險公司一般不會追究,畢竟是保險公司存在管理漏洞在先。
(5)保險合同代簽名訴訟舉證方擴展閱讀:
是否全額退保,這要取決於證據收集,如果能夠證明不是本人簽字的,協議解決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不過,保險公司是按合同辦事。
如果說是未成年人作為被保險人,就需要投保人,即大人代簽字的,這點《保險法》是認可的。
如果說被保人是成年人,就需要本人簽字確認才可以,否則可以認定為部分無效合同。
6.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大原則有幾個,請參考:
1.誰主張誰舉證
2.格式條款的免責部分由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說明義務
3.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由客戶在能力范圍內舉證
4.拒賠理由,包括自殺等,由保險公司舉證
其他舉證責任問題可以提問,也可到我的公號「理賠汪有干貨」了解
7. 保險公司業務員代簽字,保險公司要我出據證明,我要怎麼辦
如果法律訴訟,法院會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原件的,所以不用擔心復印件的問題,如果真的簽字不是你父親簽的應該能勝訴
8. 保險合同簽名不是本人所簽怎麼辦
肯定是無效的。
(一)代簽名的法律規范
根據中國保監會133號《關於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是按照《保險法》規定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若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按照《保險法》規定,需要被保險人同意主要有以下情形。
1.為他人購買死亡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
2.死亡保險的保單轉讓或質押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為自身以外的不具有合法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撫養關系、扶養關系或贍養關系的第三人投保,應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二)代簽名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後果
對於代簽名法律效力的探討,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代投保人簽名。由於投保人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若投保人未在合同上簽字,則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權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確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他人未經授權擅自代投保人簽名訂立保險合同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除非得到投保人的事後追認,應認定為保險合同尚未成立,既然合同未成立,自然就沒有法律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保險實務中,雖然投保單上的簽名為他人代簽,但投保人如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了保險費,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視為投保人以交納保險費的行為在事實上認可了代簽名的行為,應認定為合同已經成立,如保險合同符合生效要件,則該保險合同包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2.代被保險人簽名。在保險實務中,代被保險人簽名有以下三種情況:(1)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2)保險公司員工或代理人代被保險人簽名;(3)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代被保險人簽名。這三種情況下的代簽名,不論因何種原因發生,未經被保險人授權而擅自代簽名的,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定如屬於死亡保險,應認定為無效。除死亡保險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一種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被保險人不追認的,合同無效,同時,在追認之前,被保險人有權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撤銷。因此,代被保險人簽名的保險合同如被保險人事後追認,合同有效;如被保險人事後不追認,則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涉及:(1)保險費是否返還;(2)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其中,締約過失責任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過錯致使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代簽名的補救措施與實務處理
綜上所述,不論是代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這種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在法律上都存在瑕疵,其效力是不確定或無效的,從而給保險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因此,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應盡量避免代簽名的情況發生,若已經發生了代簽名保單,應採取以下措施處理。
1.辦理補簽名。根據法律規定,所謂被保險人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及事後同意,事前同意為允許,事後同意為追認。為了避免糾紛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論是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未親筆簽名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補簽名手續,以留存書面證據。補簽名實質上是對他人代簽簽名行為的事後追認,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護。
2.與保險公司協商處理。如投保人、被保險人不認可所購買的保險,可依法予以撤銷或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作退保處理,分清締約過程中的過錯和責任,對退保的金額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投保時的簽名注意事項
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在簽名事項上應注意以下幾點。
1.無論關系多麼親密,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間,也不可代簽名。如前所述,代簽名保單涉及保險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問題,對保險的效力產生著重要影響,若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得不到賠付。因此,購買保險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均應親筆簽名,未經授權,不要讓任何人代簽名,即使是夫妻以及家人之間也不可代簽名。
2.如確需委託他人代理簽名的,應出具書面的委託授權書。授權書除寫明代理簽名事項外,對投保的保險公司、險種、保險金額等事項應明確載明。如投保的險種中含有死亡責任,被保險人應特別說明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對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的行為。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保險金額為多少元。
3.涉及保險公司詢問事項時,由於極易引起是否告知的爭議,因而簽名應慎重。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保險合同代簽名,法律責任如何確定
合同簽名具有重要的人身屬性。
除非這份保險合同許可代簽,或者你有全權授權,並經保險公司許可。
否則該合同就是無效的。
10. 保險合同是業務員幫忙代簽的,現在有什麼方法補救
可參考以下案例。
王某訴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保險合同代簽名的法律後果
【要點提示】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親自簽章。保險業務員代為簽字,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行為的追認。
《解釋(二)》涉及條款:第三條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簡要案情】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張某與投保人王某是同學關系。在張某向王某推銷保險產品時,王某在外地出差,於是王某讓張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險費。張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險費,並代替王某在投保書上簽字。
投保書所記載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王某,投保的險種為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限為終生,交納保險費期限為20年,每年應交納保險費金額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後,張某將保險合同及保險費發票交給了王某。
此後,王某每年正常交納保險費,累計交費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張某關系惡化,王某遂起訴保險公司,以投保書不是自己親筆簽字為由要求退還全部保險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王某在張某代其簽署投保書後,取得了張某轉交的保險合同文本及保險費發票,應視為其對張某所實施的代簽約行為已經明知。
在此後長達五年的時間里,王某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各年度保險費的行為,即屬於以積極參與合同履行的方式表達了其對於張某代其簽約行為的追認。據此,法院認定王某追認了張某代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10)保險合同代簽名訴訟舉證方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罰則
第三十一條人民銀行有權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保險企業和保險代理機構給予以下處罰:
1.限期予以糾正;
2.警告;
3.通報批評;
4.沒收非法所得;
5.處以保費收入3—5%的罰款;
6.停業整頓直至撤銷保險代理機構。
以上各項處罰,可以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