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投連險、萬能險和分紅險都屬於投資型保險,目前很投資者還不了解投資保險的好處以及弊端,今天,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投資保險的利與弊。
投資型保險不是投資是保險
投資型保險包括分紅險、投連險和萬能險,業內人士對投資保險的建議是:一般保險的投入應以不超過家庭資產總投入的20%為宜;投保時勿重回報輕保障。購買險種時不要輕易放棄花小錢保附加險的權利。
分紅型保險、萬能壽險等一些投資型保險有最低保證收益,投資連結保險沒有固定利率,投保人的未來收益完全取決於保險公司的投資運作。總體上說,投資型保險是一種長期險種,它不像股票、基金一樣可以高拋低吸、頻繁進出,所以它的收益也應放在一個較長的時間段來考察。
專家提醒,投資型險種比較適合中產階層,中產者如果希望自己的財務狀況不會隨著事業的起落而大起大落,又不願意自己花費心機打理財務,就比較適合購買此類保險。不過,購買之前,投保人應該明白萬能險、投連險和分紅險等投資型險種的運作方式和保險公司提取的各種費用。
但它們的側重點又各不相同。就整體收益和風險程度而言,投連險潛在獲得的收益最高,但相應的,投資風險也最高,其次就是萬能險。
投連險是投保人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資策略和投資計劃,以及依據自己的投資取向、財政狀況及可承受風險的能力,投資於其中一個或多個賬戶,投保人可依據各個賬戶以及市場的表現,隨時轉換投資賬戶或調整各個賬戶之間的投資比例,以取得更理想的投資回報。但投連險風險收益全由投保人獨自承擔,即投保人在獲得基本保障的同時可能面臨血本無歸的局面。
萬能險除基本保障功能不受投資表現影響外,還有著最基本的保底收益,如友邦廣州公司新近推出的萬能險,每年最低保證利率為1.75%,高於銀行一年期1.58%的實際存款利率(剔除利息稅後)。
分紅險的紅利來源於經營分紅產品中可能獲取的全部盈餘,包括三差及其他各種可能存在的盈餘。在分紅保險中,分紅利率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投資收益率是決定分紅率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投資收益率越高,年度分紅率也會越高。但是,投資收益率並非決定年度分紅率的惟一因素,年度分紅率的高低,還受到費用實際支出情況、死亡實際發生情況等因素的影響。此外,較低的年度分紅率也會為較高的投資收益創造條件。
目前投保人普遍對上述3類保險產品存在一定的認識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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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買的保險,有什麼建議
購買保險原則是以社保為基礎,再加之適當的商業險作為補充比較好一點. 其保險費用的支出一般為年收入的10---20%左右,最好別超過20%,即用10%的資金保全自己100%的資產。 對於我們每個人,應該重考慮醫療健康方面的保險。直接的講,隨著人的年齡增大,身體抵抗力是成反比的,抵制相關風險的能力就相對很弱。 所以,你首先必須考慮醫療保險,不管是商保和社保的均可以,然後才考慮其它的保險產品,這樣才有意義。如果健康沒有保證,有再多的養老保險金,也是不切實際的。 建議你先購買國家推出的社保(最好有單位出面購買的情況)包括合作醫療保險,然後再考慮商業保險作為補充。 最後關於投保原則需要注意的是: (一)買保險先買醫療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證客戶擁有一切 (二)買保險輕言語重合同,人壽保險一般都是終生合同,買好了就能成為終生幸福,否則影響很大。 (三)保險產品需要具備保值增值的功能,現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須能夠抑制通貨膨脹。 (四)買保險先大人後小孩,如果說大人都沒有保障,小孩擁有再多的保險,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畢竟是大人在為小孩支付相關費用。
③ 昨天去工商銀行存錢,兩萬五被銀行工作人員建議存進保險產品,五年!不知道怎麼樣,誰能給點建議!
如果沒有多餘的資金,建議不要參保。
儲蓄性萬能保險,這個確實保障高,是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對於沒有富裕資金的人來說,不建議參保。一旦存入,如果哪天需要緊急用錢的話,取出資金還需要扣除相應的手續費。
至於基金定投,利潤
不是很大,扣除手續費存一年也賺不了多少,如果每月定投有500元左右的話,相對於存款來說收益要大一些。
總之無論如何分配資金,要根據自己現狀分析,現今社會提倡投資,你的想法很好,建議好好地做個規劃,資金分配好。
④ 在銀行買的保險產品可靠嗎
銀行保險是屬於理財產品附帶保障功能,而它附帶的保障也是非死即殘才會理賠的。如果你想讓收益增加一點,風險不要太大,選擇適合的銀行保險還是正確的,畢竟它比股票、基金風險小很多,比銀行定期利率會高。並且保證本金安全的。
但如果你是想選擇純粹的保障功能的,建議你在保險公司購買個險產品。
⑤ 今天去銀行存錢,工作人員讓存一個保險理財的那,說利息高,就有個卡也沒其他手續,安全嗎銀行代理的保
1銀行代理的是理財產品,2沒有1對1服務,3銀行人員不專業4銀行只是代理保險公司的產品
。綜上建議去專業的保險人士那裡買。他們會根據你的情況量身給你家庭帶去保障。
⑥ 有什麼好的建議,加快保險與銀行的合作
一、銀行保險
銀行保險是指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銀行保險業務起源於歐洲,發端於19世紀,成熟於20世紀80年代,鼎盛於20世紀90年代,在比利時、義大利、德國、英國、荷蘭、瑞士等國家,其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的20%-35%,而在法國、西班牙、瑞典等銀行保險更為發達,這一比例曾達到60%。
銀行保險的發展模式有四種:第一種,分銷協議模式,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短期代理合作協議,代售產品,代收保費,代理資金結算,提供優惠融資支持。第二種,戰略聯盟關系,銀行重點選擇一到兩家保險公司合作,共同研發產品,共建信息平台,建立長期的利益共享機制。第三種,合資模式,進行資本融合,共同出資建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進入保險領域。第四種是金融控股集團,銀行收購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收購銀行,通過共同的控股金融集團而緊密打造成一體化組織。
銀行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1995年,新華、泰康、華安等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迅速樹立品牌形象,紛紛與銀行簽訂代理協議,開展銀行保險業務。2000年以前,銀行保險所佔份額不足2%,2001年,銀保業務占壽險總收入比重將近3.5%,2002年,全國銀行代理壽險保費收入為388.4億元,占人身壽險的17.1%,2003年又實現保費收入765億元,同比增長63%,占人身保險業務收入26%,2004年全國銀行代理壽險保費收入795億元,占人身保險保費收入的25%,2005年實現銀行保費收入803.25億元,2007年增速達到了42.79%,2008年一季度銀行保費收入增速進一步上升到128.71%,帶動壽險行業增長。
二、銀保合作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銀行保險發展迅速,但與歐洲銀行保險相比,仍然處於較為低端的第一種發展模式,即協議代理模式,各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短期代理協議,代銷保險產品,代收保費。協議代理模式下的銀保合作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積累也極大的影響了銀行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一)政策性因素影響
2000年1月頒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保險與銀行、證券分業經營,自此我國的金融體系進入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發展模式,銀行、保險和證券有著各自獨立的監管機構和獨立的監管法律體系。經營商業銀行則不能同時經營保險,經營保險也就不能涉足經營銀行業務。這就制約了我國銀行保險業務向著更高模式的發展,而從發達國家的經驗和長遠發展戰略考慮,金融的混業經營是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
(二)銀保系統性因素影響
1、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下,銀行對於銀保合作的熱情不高。
(1)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並不完善,銀行之間的競爭並沒有發展到白熱化的程度,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仍然是利潤的主要來源,而銀保手續費只是中間收入中的一項,並沒有成為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銀行保險作為外來的介入業務始終沒能夠融入銀行發展的長期發展戰略,而銀行也不能夠分享保險公司銀保業務利潤。
(2)銀行占據品牌資源優勢、渠道資源優勢、相關業務資源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而保險公司眾多,為了搶占市場、擴大業務規模,在銀保領域展開了激烈競爭,因而在銀保合作中銀行處於被動地位,而保險公司處於主動地位。
2、銀保合作短期化,且隨意性強。短期性的協議關系,不能形成長遠的、利益共享的戰略夥伴關系,銀行只想以自己的網點資源盡可能多的獲取資源租金即手續費,而保險公司也不願在與銀行的合作中進行長遠的投入,而是把力量主要集中在網點的爭奪上。
3、保險公司在銀保競爭中仍然以手續費為主要手段,業務發展方式粗放。銀行保險傭金比例低於個人營銷,本應該有成本優勢,但在當前狀況下,銀保業務的成本優勢並沒有體現出來。(1)我國取消了「1+1」模式,即一家銀行只能同一家保險公司合作,「多對多」模式下,銀行對保險公司有較大的選擇空間,銀行地位的強勢迫使保險公司展開了單純的代理費率的競爭。(2)銀行對員工分配激勵措施不到位,使銀行員工在代理銀保業務緊盯代理費率。由於銀行對與代理費仍然採用入財務大帳而後再對員工進行獎勵的措施,針對個人代理的分配激勵措施並不到位,所以銀行員工更願銷售代理費率比較高的公司的產品。所以,在銀保合作過程中,就極易形成哪家保險公司的代理費率高就代理哪家公司的產品的局面,保險公司在費率上展開了激烈的競爭。據悉,5年期產品的手續費過去為2%左右,而現在攀升到了3.5%左右,再考慮公關費用,附加獎勵費用,業務員的工資,業務單證費用,內勤工資等成本,保險公司實際上已經陷入了「無利潤」狀態。
4、銀保產品單一,功能不完善且同質化嚴重。銀保產品主要是躉交、三年期和五年期期交,不利於保險公司風險防控和長期發展,而且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向客戶提供的多是具有簡單保障功能的簡易保險,保障功能並不完善,多偏向於分紅型和投資型。而且各個保險公司的產品存在同質化現象,可替代性強,客戶在不同的保險公司產品之間的轉換成本很低。此外銀保產品的同質化還表現在保險公司產品和銀行產品也具有可替代性,銀保產品的儲蓄性對銀行中長期儲蓄構成了侵蝕,是對銀行資金流和客戶流的掠奪。
5、銀行櫃員的保險理念和產品銷售技能不完善。由於財產險,人壽險業務性質不同,個人業務和團體業務分類不同,傳統業務和投資理財型業務不同,保險產品本身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銀行櫃員適應了銀行的標准化銷售模式,對保險理念和保險產品觀念沒有受過專業化的培訓,因而存在業務技能的欠缺,不利於銀保業務的展開。
6、銀保代理人員的不當行為侵蝕銀行信譽。在我國,人們對銀行的可接受程度高於保險,銀行一直比保險擁有更高的信譽度。但是由於銀保代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再加上保險公司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導致誤導客戶甚至騙保現象的大量出現,常將某些保險產品描述為與同期儲蓄存款收益差不多或略高,向客戶承諾最低分紅水平,套入「本金」、「存保險」、「存錢送保險」等概念,或混淆保險與存款的區別,嚴重影響了銀行信譽,使銀行在銀保合作中有所顧忌。
(三)技術性因素影響
保險公司和銀行的網路信息系統相互獨立,不利於客戶信息共享和為客戶提供便捷服務。銀行不願與保險公司分享高端客戶,而保險公司也不願與銀行分享技術性優勢,所以兩者不願共同打造統一的信息技術平台,無法使客戶獲得一站式的便捷服務。雖然「銀保通」系統已經廣泛應用,但卻是銀行獨立開發的針對各個保險公司的業務操作系統,沒有與保險公司信息系統連接,不具有共同性特徵。
三、對策研究
(一)對政府而言,良好的宏觀政策至關重要。
1、營造良好的監管環境
(1)逐步取消對混業經營的限制。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發展的大趨勢,當前金融業的發展狀況也逐步呈現出混業經營的趨勢。銀行准許經營保險,保險公司也積極進軍銀行領域,財險公司可以經營壽險,壽險公司也積極向財險拓展。平安保險公司先後收購福建亞洲銀行、深圳市商業銀行,並更名為平安銀行,從而成立平安金融集團;中國人保人壽險公司掛牌成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財產險公司掛牌成立,保險巨頭紛紛打破分業經營限制是金融業放鬆管制的徵兆。而混業經營可以有效應對外來綜合性金融企業的競爭和日趨激烈的同業競爭,並能夠提高資源整合能力和產品開發能力,進一步提高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
(2)加強對保險公司競爭監管,積極引導保險公司由粗放式競爭向集約式競爭發展。對各家保險公司的代理費率進行嚴格監管,防止不計成本的提高代理費率的惡性競爭的出現。引導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提升競爭的手段和方式。
2、完善銀行准入機制,推動銀行業的充分競爭。目前我國銀行市場是以工農中建為主導的寡頭壟斷市場,四大銀行的國有控股身份使得各個銀行刻意迴避業務方面的競爭,而其他非國有控股銀行在同業競爭中能力有限,所以銀行業的競爭是不完全競爭,這不利於提升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力和對抗金融風暴的能力。而正是競爭的不充分導致了在世界金融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中國銀行業依舊把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作為利潤的主要來源,而不急於在其他領域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從而使銀保合作不能夠上升到銀行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上。
(二)銀保雙方應從長遠發展戰略出發,構築利益共享機制。
銀保雙方的合作是具有互利共贏性質的,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可以擴大業務規模、降低成本、拓展業務渠道、迅速搶占市場。對於銀行來說,面對日益激烈的同業競爭和外來競爭,及資金提供者和客戶談判力量的增加,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利潤率將不斷下降,銀保合作無疑將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並且可以通過向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留住優質的客戶資源,綜合實力的提升也能夠增強自身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
1、利用雙方優勢,聯手共同開發優勢產品。保險公司具有產品開發技術優勢,而銀行則具有客戶資源優勢,一方面雙方應充分開發與利用客戶資源, 對市場進行細分, 確定相應的目標市場, 針對不同需求層次的准客戶和潛在客戶設計相應的保險產品, 使產品能集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為一體, 最大限度的滿足客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另一方面探索銀行保險聯手開發產品, 以增加對銀行客戶的吸引力, 調動銀行代理的積極性, 達到銀行金融服務功能與保險保障功能的有機結合, 更好地提升保險產品的銷售效率。如開發捆綁式混合型產品, 與信貸存儲、信用卡等銀行金融工具相關的保險等, 豐富可供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
2、加快技術開發,建立和優化銀保合作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各家銀行普遍使用的銀保通系統雖然能滿足櫃面實時出單的要求,出於安全和信息機密等多方面考慮,但對於保險產品的實務操作和信息共享仍然不充分,功能仍就有限,銀保雙方應加強信息化平台建設,讓客戶能夠通過信息平台享受便捷、一站式銀行和保險的雙重服務。
3、讓銀行分享保險公司利潤,在銀行內部培養利益相關者。可以考慮為銀行內部管理銀保方面的員工配屬來自保險公司的薪酬,這必將吸引銀行內部優秀人才進入銀保領域,並從內部利益上重視銀行保險。在機構設置上就能反映出銀行對銀行保險的態度並不像保險公司那樣重視,在保險公司設有專門的中介銀保業務部門,而銀行則僅僅設有相關機構,並不是獨立部門,因而積極引導銀行設置專門銀保部門,並為其管理人員配屬相應比例的薪酬,無疑為銀行從內部相關利益方面重視銀行保險提供了堅實的依據。
(三)保險公司,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尋求解決之道仍然十分必要。
1、在產品同質化比較嚴重的狀況下,著力提升服務質量,打造品牌優勢。產品同質就需要提升服務,依靠優質的服務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通過市場品牌的建設讓自己成為客戶購買銀行保險的第一聯想,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激烈的銀保市場中勝出。
2、在保險觀念和產品上加強對銀行櫃員的培訓,並由保險公司代表銀行出台相關的分配獎勵措施。可以將保險行業嚴格專業的培訓機制應用到對銀行櫃員的培訓當中,保險公司擁有完善的新人育成培訓機制和業務技能提升培訓機制,而這些機制同樣完全適應於銀行櫃員的培訓,通過這些機制的操作,銀行櫃員在保險觀念和產品銷售理念及技能上會有極大的提升。銀行出台分配激勵措施熱情不高,往往不願出台專門的企劃給予櫃員以實物獎勵,而保險公司的企劃激勵機制相當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保險公司出台相關企劃措施以銀行名義進行獎勵。
3、提升專管員和理財經理隊伍素質,著力打造專業、敬業、誠信的銀行保險銷售隊伍。嚴把銀保代理人員准入標准,加強誠信度考核,完善專管員和理財經理誠信激勵機制,杜絕誤導客戶和騙保行為,從而防止對銀行信譽的進一步侵蝕。
⑦ 銀保渠道在客戶服務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並提出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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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問題的分析與建議
2013年03月07日16:55
來源:中國消費者協會網
近年來,消費者在銀行存款時被誤導購買保險(儲蓄型保險)的報道屢屢見諸於報端和網路,「銀行存款變保險」、「存單變保單」的問題成為新的消費投訴熱點難點。此類投訴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潛在因素。平度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緊扣消費熱點,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針對投訴進行了專題探討研究並積極進行調解,取得了實效。
一、銀行存款與保險的區別
銀行存款即是儲蓄,其主要目的是獲得利息收入,而保險的主要目的是應付各種事故的經濟損失。儲蓄型保險是保險公司設計的一種把保險功能和儲蓄功能相結合,如目前常見的兩全壽險、養老金、教育金保險,除了基本的保障功能外,還有儲蓄功能,如果在保險期內不出事,在約定時間,保險公司會返還一筆錢給保險收益人,就好像逐年零存保費,到期後進行整取,與銀行的零存整取相類似,但其實質仍是保險,保障功能是作用首位。
二、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中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處理的投訴中發現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令行不禁,銀行違規。中國銀監會自2010年11月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要求禁止保險從業人員在銀行駐點銷售,但是仍有銀行允許保險銷售人員駐點銷售,這就為銀保銷售誤導行為提供了條件。二是漫天過海,銷售誤導。銀保工作人員在銷售時採取突出收益淡化風險的策略,主要向消費者說明收益,對中途退保遭受的損失盡量迴避,甚至將保險與國債、基金等進行片面比較,使消費者認為購買保險收益最大且無風險。有的銷售人員宣稱保險(儲蓄型保險)即是儲蓄,並不向消費者告知諸如連續存款、提款年限、中途退保風險等問題,使消費者誤認為是「存款自願、取款自由」的儲蓄。對保單及合同中提到的猶豫期規定、保單現金價值、賬單管理費、風險管理費等專業術語未向消費者詳盡通俗說明,條款專業性強,消費者理解不到位。例如,消費者王先生2011年4月19日在建行存款時被銀保銷售人員誤導將2萬元存款購買了一款需「3年連存2萬6年可取」的儲蓄型保險,王先生於今年7月31日提款時被告知要支付4500元的「違約金」,而王先生竟不知自己購買的是儲蓄型保險,對於該保險的內容更是一無所知。三是針對性強,老年居多。通過投訴分析發現被誤導購買保險的消費者主要為老年人。老年人出於對銀行的信任,缺乏警惕性和理解能力不夠是被誤導的主要原因,同時銀保銷售人員利用「親情營銷」使老年人不自覺情況下「簽字」購買保險是被誤導的重要方面。2012年4月20日,隋女士投訴稱自己在銷售人員熱情服務下連合同都沒看仔細就簽字購買了保險,當時的感覺是「不買不好意思」,以至於現在很多子女不放心老人單獨到銀行存款。
三、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是經濟利益驅動,銀行和保險公司相互合作。銀行代銷保險或允許保險公司駐點銷售完全是處於自身經濟利益考慮,銀行可以從銷售的保險業務中獲得提點,即銷售提成,並且消費者保費直接變成銀行存款。在拉存款和賺提點的雙重利益驅動下銀行成為銀保產品銷售的重要渠道,也成為「存款變保險」投訴的重災區。銀行是重要的金融機構,其業務主要涉及資金往來,同時銀行客戶中存在大量的保險潛在客戶,保險公司利用銀行的業務特點挖掘潛在客戶,銀保產品成為保險公司保單銷售的重要來源。
二是政策落實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中國保監會、銀監會曾於2011年聯合下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部準保險公司駐銀行網點銷售,從事銀保產品銷售的人員是具備保險從業資格的銀行工作人員,在銷售過程中禁止將保險與儲蓄、銀行理財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產品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違反規定的屬於誤導銷售。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對於駐點經營和廣告誤導等明顯違規行為的清理執行比較到位,而銷售人員銷售過程中的誤導則依然存在且難以監管。2012年6月份的一起投訴中,消費者反映銷售人員銷售時聲稱收益大於存款且無風險,而實際上低於同期存款收益。由於銷售人員承諾是口頭承諾,消費者舉證困難。如何對銷售人員的銷售過程進行監管是治理銀保產品銷售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是消費者風險意識不強,理財能力有待提高。消費者銀行存款遭遇銀保產品銷售誤導,銷售人員違規誤導銷售是主要原因,但消費者自身風險意識不強是重要因素。大部分老年人出於對銀行的信任,放鬆對誤導銷售的警惕,甚至沒有任何風險意識,加上由身著工作服的銷售人員在銀行內銷售和銷售人員天花亂墜的宣傳使消費者很容易上當,很多情況下保險條款沒有看明白即簽字確認。老年人理財的原則是保險與收益並重,銀行存款是風險最小、收益適當的主要理財渠道,對於其他理財產品缺少認識,理財渠道簡單化,致使出現大量存款被誤導購買保險的問題。
四、銀行變保險投訴問題的危害性
根據《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所以消費者銀行存款被誤導購買保險行為的實質是欺詐消費者行為。而且違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誠信原則。這種問題的存在不但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使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失,引起退保、訴訟等問題,而且影響了銀行在公眾中的公信力和不利於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甚至造成老年人養老金、救命錢的損失,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五、解決銀行存款變保險投訴問題的建議
嚴禁銀行涉足任何保險和基金業務,違者一律按詐騙罪論處。當前,社會風氣烏煙瘴氣,其實就是黨政機關和大國企帶壞的。俗話說:上樑不正下樑歪。願新一屆政府趕快治理上層吧,該殺的一定要殺一批,否則這個劣等民族真的要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