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為完善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建立電梯安全約束機制和事故賠償社會救助機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日前昆明市質監局印發了《昆明市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統保項目實施方案》,並於近期在全市范圍內正式啟動該項目。
方案實施後將充分接受相關專家和電梯使用單位、維保單位、電梯生產企業、檢驗單位代表等的廣泛評議,兼顧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保單位、電梯生產企業等相關單位的利益,最終確定了統一的保險方案。
『貳』 電梯安全責任險的保險范圍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單中列明的電梯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第三者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組成的電梯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屬於電梯安全責任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台地區,下同)法律(以下簡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對下列賠償責任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第三者的傷殘、死亡和醫療費用賠償責任;
(二)第三者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第四條發生保險事故後,對於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或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亦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為「法律費用」)。
『叄』 如何加快構建電梯安全「首負責任」制度
「首負責任」不是最終責任。「首負責任」實質上是對電梯事故連帶責任的具體化,實現消費者權利救濟的及時化,與《侵權責任法》第13條規定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立法原則相契合。根據侵權責任理論,連帶責任不能與最終責任相提並論,「首負責任」也並不意味著最終責任的承擔。使用管理人在承擔首負責任後,可以依法向造成電梯缺陷的生產廠商或電梯維保單位行使追償權。
從本質上而言,「首負責任」體現了對電梯安全使用的共同治理,打破了原有電梯安全治理的單一結構。在電梯生產主體、安裝主體、維保主體和檢驗主體的基礎上,引入了與電梯使用安全存在最大利益關系的使用管理主體。使用管理者因為要先承擔救援、賠付責任,將會有極強的激勵通過購買保險、選擇高質量的維保服務等方式,降低自身履責的風險;維保企業則會切實負起維護保養的責任,同時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監督安裝企業;安裝企業又會監督生產企業,從而形成嚴密的責任鏈條。除此之外,在引入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情形下,基於保險賠付的成本考慮,保險公司也會主動地參與到電梯安全治理中。因此,在電梯安全治理中確立「首負責任」制度,將有利於激活更多的治理主體、匯聚更多的治理力量、整合更多的治理資源,實現電梯安全治理效益的最大化。
二、通過「首負責任」制度實現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目標,強化對電梯使用管理者的激勵與約束
現代化的市場經濟法治體系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為首要目標,「首負責任」正是基於這一價值目標進行的制度設計。當電梯發生使用安全事故時,最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對受傷害的消費者進行及時的救助。明確施救主體的首負責任,開啟消費者維權的責任鏈條,能夠第一時間實現對消費者權益的救助,彰顯消費者本位的人本主義法治精神。
電梯產品的特性決定了電梯的所有權、使用權、使用管理權、技術管理權(維修、保養、檢驗)往往由不同的主體來行使,因而電梯事故責任鏈條常常涉及生產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維保單位等。如果不明確責任的主次,必然導致各主體之間互相推諉,出現責任主體懸空的困境。第一責任者的確立,可以在電梯安全各環節中構建起明細的權責體系,使每一環節都必須對下一環節負責,對上一環節把關。根據《侵權責任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安全法》、《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生產單位應當對電梯本身的產品缺陷等問題導致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承擔責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的使用安全承擔責任,可見不同主體從不同角度和環節對電梯安全承擔責任。建立「首負責任」制度能夠有效地倒逼使用管理單位加強電梯日常的維保管理,挑選資質更好的維保公司,為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同時,使用管理單位在「首負責任」的約束下,也會更加自覺地擔負起監督維保的責任,從而提升物業管理的整體水平。
來自廣州的一組數據顯示,自廣州電梯試點改革實行「首負責任」制度以來,全市電梯確權率達100%,投保率達80%。在「首負責任」制度下所形成的電梯安全責任鏈條的約束下,使用管理單位往往會在電梯事故處理中主動進行協調,以最快的速度將傷者送往醫院救治,快速通知電梯維保單位抵達現場,告知保險公司盡快進行啟動賠付程序,從而悄然化解了大量電梯安全事故所導致的公共安全危機事件,這是對「首負責任」制度提升電梯安全治理水平的生動詮釋。
三、通過引入保險制度,構建與「首負責任」並行的電梯使用侵權賠償的分擔機制
「首負責任」並不是孤立的條款,也非單一化的制度,而應是與保險並行的電梯使用安全責任制度。通過引入「賠不起還有保險」這一比較成熟、國際社會普遍採用的風險分擔機制,綜合考慮了責任主體的賠付能力。廣東最早試點明確使用管理者在電梯事故中「首負責任」的兩個城市(深圳和東莞)都引入了保險機制。東莞規定電梯的「使用權者」可以藉助保險公司來轉嫁風險:每部電梯每月只需5元錢(60元/年),就可以享受每台電梯每次事故最高達300萬元的賠償。建立以「使用權者」為參保主體,電梯生產企業、維保單位和檢驗技術機構等多方主體參與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機制,能夠形成有效保障消費者權益的電梯安全風險救助機制。此外,政府可向參保企業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等經費補助。因此,「首負責任」分擔了相關責任主體的救助賠付壓力。
同時,專業保險公司的引入既能夠提供及時的侵權賠償,還能夠對投保人責任風險進行有效的管理與約束。通過浮動的費率機制管理投保人的風險評估所確定的保費,並監督相應的保費賠付條款遵守情況等,對投保人責任行為形成有效的激勵與約束,從而對投保人的責任風險進行動態的有效管理,促進相關責任主體積極履行法定義務。
作者單位分別是:武漢大學質量發展戰略研究院、宏觀質量管理湖北省協同創新中心
『肆』 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上海
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承保乘坐電梯過程中,因電梯故障導致的人身傷殘廢或者死亡責任。對於故意行為、違法犯罪行為導致的人身損害是不負責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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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電梯安全責任險知多少
電梯責任險主要承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單中列明的電梯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第三者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
電梯責任險主要保險責任有三方面:一是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二是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法律費用;三是發生保險責任試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如投保電梯責任險,上述三方面的費用與損失都可以保險合同從保險公司獲得相應賠償 。
但在該險種項下,還是有些除外責任的,如由於地震、海嘯、雷電、洪水、暴雨、台風、龍卷風、地崩、地面下沉下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僱用人員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責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等等。因這些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保險公司是不負責賠償的。投保人在投保前應認真閱讀保險條款,做到心中有數。
『陸』 電梯安全員崗位責任制度
1、 全面管理單位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和節能工作,建立健全電梯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2、 保證本單位電梯安全、節能必要的資源投入。
3、 確定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人員。
4、 配合做好每年一次的電梯年檢工作和各項檢查考核工作。
5、 確定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小組成員,並報單位領導批准,成員應包括一名單位的行政領導。
6、 擬定演習內容、時間、排險方法、急救預案並申報行政領導批准,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習,成員都必須參加。
7、 負責組織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緊急救援措施及緊急救援演習的實施。
8、 規定人員培訓的內容、方式,組織電梯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員參加地方定期的培訓。
9、 在電梯定期檢驗有效期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做好申請定期檢驗工作。
10、 做好電梯使用證的年審。
『柒』 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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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單中列明的電梯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第三者遭受財產損失或人身損害,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組成的電梯事故調查組認定,該事故屬於電梯安全責任事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港、澳、台地區,下同)法律(以下簡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將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對下列賠償責任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第三者的傷殘、死亡和醫療費用賠償責任;
(二)第三者的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第四條發生保險事故後,對於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或防止損失擴大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亦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為「法律費用」)。
『捌』 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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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為完善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建立電梯安全約束機制和事故賠償社會救助機制,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日前昆明市質監局印發了《昆明市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統保項目實施方案》,並於近期在全市范圍內正式啟動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