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公司的定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是合格的定損員開的定損單,也就是保險公司認可的,並且你也簽字了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Ⅱ 定損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得看這家修理店具不具備資質,如果所修理的部件得到確認,即使超過也是能夠得到賠償的.
Ⅲ 對保險公司定損有爭議
「車險理賠怎麼那麼麻煩,明明就是一個很簡單的小事故,忙活了近三周,才拿到理賠款。」新手馬先生前不久駕車發生意外,車損雖不嚴重,但由於車險定損爭議,在申請索賠時花了不少時間和精力。那麼如何避免車險定損爭議呢?
方法/步驟
定損有爭議可商榷解決
對於維修價格的爭議是車主與保險公司之間最突出的問題。經常出現的情況是維修廠給出的維修費用金額高於定損員核定的損失金額。張馳指出,如果定損後被保險人不認可保險公司定損單確定的損失數額,可拒絕在定損單上簽字確認。此時,由於雙方未就修理項目和數額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對被保險人不發生效力,車主有權要求通過相關程序進行重新定損並請第三方的評估中心介入評估。
提前確定維修方式
通常來說,保險公司對車輛損壞部件的處理意見以修復為主,若損壞部件無法修復,可以更換損壞部件。而作為車主,在部件發生損壞後,為避免日後隱患,多數會傾向於直接更換。故而在維修之前或者維修進行過程中,建議投保人及時與定損員協商,確定好維修方式,以確保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
定損維修去同一處
除上述兩項內容外,他還提醒市民,如果前期車主已和查勘員確認按照4S店的維修方式確定損失金額,定損後就不要再到普通修理廠進行維修,以避免索賠時保險公司按照客戶實際選擇的修理廠標准重新確定損失金額,令車主本人產生不必要的支出負擔。
化解妙招
事先確定部件維修方式
通常情況下,出險後當車輛某些部件損壞,如果可以修復,且修復後不影響正常使用效果時,保險公司的處理意見都是以修復為主。但對於車主來說,由於擔心修復後的零部件在日後使用中存在隱患,通常希望更換零部件。這個時候,在確定部件維修方式上車主就應事先和保險公司溝通,如果未經溝通,保險公司按照修復價格定損而車主卻在維修時更換了零部件,就會導致定損金額不足的情況發生。
定損金額不足可商量解決
雖然大多數車主在定損時都會與保險公司溝通,但是在車輛維修時還是難免會出現維修價格有爭議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定損員在定損時會參考市場維修價格,再確定合理的維修金額,不過由於維修廠進貨渠道等原因,往往會因為所進零部件價格較高造成維修金額較高。
注意事項
如果真的發生了上述情況,車主朋友也不必擔心。據介紹,如果定損後被保險人不認可保險公司定損單確定的損失數額,可拒絕在定損單上簽字確認。此時,由於雙方未就修理項目和數額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對被保險人不發生效力,車主有權要求通過相關程序進行重新定損。但專家建議車主先邀請承保公司和維修站一同到場,對事故車輛進行勘察定損。如果還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報相關行政執法機構,請第三方的評估中心介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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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公司有沒有定損資格,我方保險公司定損單有用嗎
1、定損單是給對方的,但是定損單自己也可以留一份,也可以不要,定完損之後對方直接付錢就可以了。
2、車主在理賠時的基本流程:
(1)出示保險單證。
(2)出示行駛證。
(3)出示駕駛證。
(4)出示被保險人身份證。
(5)出示保險單。
(6)填寫出險報案表。
(7)詳細填寫出險經過。
(8)詳細填寫報案人、駕駛員和聯系電話。
(9)檢查車輛外觀,拍照定損。
(10)理賠員帶領車主進行車輛外觀檢查。
(11)根據車主填寫的報案內容拍照核損。
(12)理賠員提醒車主車輛上有無貴重物品。
(13)交付維修站修理。
(14)理賠員開具任務委託單確定維修項目及維修時間。
(15)車主簽字認可。
(16)車主將車輛交於維修站維修。
Ⅳ 我想知道,定損單是由誰拿的,然後在理賠中,擔當什麼作用,假如我撞了別人,我全責,
樓主的表述有點模糊,就樓主問題,做如下分析:
1、如為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那麼持有人應為樓主本人
2、定損單在理賠中的作用即為損失車輛的實際損失金額,也就是車輛修復的價值,理賠時車主需提供等值的修車發票到保險公司理賠即可
3、後期保險理賠中,實際上無需定損單也可以正常理賠的,因為保險公司的系統內留有該定損金額,樓主只需知道就行
供參考!
Ⅵ 保險公司拖延定損怎麼辦,對定損單有爭議如何處理
不知道保險公司拖延定損是為什麼,一般正常案件是不會拖延定損的。根據你的問題,第一,你需要聯繫到保險公司的定損員,問問他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定損完成。如果存在失職行為可以通過報案專線,進行投訴處理。第二,如果對定損單有異議,你可以通過訴訟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是足夠到修理廠修車的。除非你是想得到比修理費更多的賠償金額
Ⅶ 保險公司定損是什麼性質和法律效力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Ⅷ 出車險,對方不認同保險公司的定損,自行修理然後起訴我
對方不同意保險公司定損,可先自行協商解決,還是不行再找第三方仲裁。
車險仲裁依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選擇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一裁終局。即裁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
《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仲裁方式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從庭審到裁決結果的秘密性,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於日後繼續生意上的往來。
Ⅸ 保險公司定損怎樣有法律效力
對方不同意保險公司定損,可先自行協商解決,還是不行再找第三方仲裁。
車險仲裁依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選擇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可以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
《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一裁終局。即裁決一經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
《仲裁法》第四十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此舉可以防止泄露當事人不願公開的專利、專有技術等。仲裁方式保護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更為重要的是仲裁從庭審到裁決結果的秘密性,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雙方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於日後繼續生意上的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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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保險公司定損屬於車輛損失賠償依據嗎
您好:
我國《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所謂「核定」,大致包含幾個方面的內容: 1、 對於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給予核實;2、對於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確定,也就是定損;3、對於是否存在免責情形給予確定。
所以,保險公司的定損員要確定的是一種金錢總量。 保險公司不是汽車修理廠,定損員也不是修理工或者技術員,不可能也不應該要求定損員在發生事故後去檢查受損車輛每一處細微、去考慮汽車哪裡可能受損、用電腦察看汽車的內部情況、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等等,所以定損員通常不太可能了解具體事故給汽車造成的損傷和潛在影響等等。
可是不了解這些損傷,就無法確定修理費用,也就無法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所以,必然需要人對之進行全面、謹慎的檢查、檢測、確定車輛損失細節等。確定最終需要的修理費價目、總額等,從而確定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金總額。由此可見,單從損失的范圍看,就可能存在不同人、不同認識上的沖突。
此外,現實中很多修理廠存在著以次充好、高價低配的情況,所以,保險公司可能會對配件、修理費用價格進行必要的限制, 這就會與修理廠的價格產生矛盾。另外,有些被保險人希望在4S店對車輛進行修理,可是保險公司卻希望在具有一定資質的普通修理廠進行修理,能省點錢就省點錢,這種不同的服務商價格肯定也是不同的。
不同的利益角度出發,可能會得出不同的定損結果。
《保險法》第23條將定損規定為保險公司的一項法定義務,而沒有規定為一種法定權利,是有一定道理的。
從保險公司、被保險人都是保險合同的關系主體,法律地位平等。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公司報告自己的大致損失是什麼、是多少?而保險公司也有義務進行損失核定,提出自己認為的損失是什麼、是多少?兩種觀點都是各自的看法而已,都無法逼迫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 ,都沒有法律約束力。
實踐中,對於保險公司定損結果,被保險人也可以接受,這實際上是雙方協商一致的後果,是協議約定損失數額,並不是保險公司有什麼威權。但是,如果被保險人不接受保險公司的定損結果,則保險公司也沒有什麼辦法。
反過來也一樣,被保險人也無權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接受自己的損失結果。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則審理的法院可以根據相應證據,合理認定被保險人損失數額。也很有可能另行組織資產評估機構,對於被保險人的損失情形給予第三方中立的核定,這實際上是司法鑒定,鑒定結果具有法律約束力,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