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人不是本人簽字,保險事故發生之後才去做被保險人簽字變更,是否有利於理賠
1、「業務員說誰簽都行」,證明在保險公司代理人銷售過程中存在「銷售誤導」!對保險公司是不利的
2、請注意投保時,被保人身體健康,未隱瞞相關病史(如有,對投保人被保人不利)
3、新法解釋,確實有超過兩年期不可抗辯的說法,實際判決中也有正反兩方面的案例,注意與法官的溝通。
就您的問題,通俗的(非法律專業術語、建議咨詢律師關於民法、保險法方面):
1、既然認可這份保險,又過了兩年期,理由相對充足,可以推定為真實意思表示
2、現在已經進入理賠糾紛處理階段,關於手續,個人感覺意義不大?(強調保單有效即可)
3、合同生效時間應以保單上承保日期為准,否則對本次理賠沒有意義(堅持保單有效)。
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2. 保險公司偽造簽名,怎麼維權
偽造簽名本身就是屬於違約行為,你可以撥打保監會的電話進行投訴。
3. 保險糾紛,被保險人被代簽字
1,首先大家應理性的協商,如果一味斗氣,或者想占對方便宜,那隻能是雙數。
2,協商過程中,應首先對賠償項目進行確定,如果是人壽保險,根據合同是很好確定的,比如說醫療費,那些是甲類的,那些是乙類的,護理費、交通費等等,都有明文規定;定責方面應以權威部門的結論為准。
如果是財產保險,被保險人和理賠員應該一同到事故現場一一確認,比如燒掉的傢具,被水淹過的地板等等,都是眼見為實。
3,損失項目確定下來之後,就要對每個項目的損失數量進行確認,這里以財產保險為例,可以先把容易達成共識的方面確定下來,比如計算方法、公式,然後實地進行測量,對測量結果要雙方共同完成。
4,所有項目的數量確認完成後,需要雙方一起簽字,才有效果。
5,如果雙方仍然存在很大爭議的,可以共同委託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6,如果對仲裁機構的結果仍然不滿意,可以在15日內向法院提出抗辯否則仲裁結果即為最終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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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無被保險人簽名的死亡合同無效 案例分析 求比較詳細的解答
兩個方式保險公司都有足夠的理由拒賠這份保險
1)合同無效:保險法明文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的人壽保險,需經被保險人確認並親筆簽名,否則保險合同無效。這種情況在保險的生效上處理為保險的至始無效,發生保險事故,保單沒有保險效力,保險公司無息退還客戶所交保險費,保險合同終止(參看保險法人壽保險中對於被保險人的權責規定項)
2)合同有效。保險的合同成立,一般需要經過客戶要約(提出投保),保險公司承諾(客戶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公司同意承擔責任)兩個部分,當保險公司承諾後,保險合同成立,在客戶完成繳費後的次日零時或約定的生效日零時,保單合同開始發生效力。保險的起效,不是以合同文本的下發為生效日,而是以合同成立之日為生效日。在保險合同效力的規定中,規定了合同效力維持的雙方權利和義務,其中對於投保人有個義務就是按時繳納各期應繳保費,這個是投保人義務,而保險公司的繳費提醒,只是出於協助或善意的提醒的附加服務,而不是保險公司的義務。當合同約定的繳費日以及寬限期內,投保人未能繳納保費,保險合同的效力會暫時中止,客戶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直至客戶補交當期保險費和利息,經保險公司同意,保險效力才能恢復
5. 投訴保險業務員代簽名,保監會怎麼處理
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代理人扣分懲罰保險公司罰代理人款,扣到30分終身不能從事保險代理銷售行業
6. 交通事故處理完,對方車主一直不去保險公司簽字怎麼辦
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方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的,受害方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
第一步:明確要「告誰」
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在「告誰」的問題上,首先要看發生事故時對方所駕車輛行駛證上的車主是誰,如果是肇事司機本人,那就直接起訴他。如果車輛另有其主,可以將肇事司機與車主作為共同被告一起起訴。如果車主是單位,可以將單位一並作為被告告上法庭。
第二步:拿到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機關,雖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經當事人予以質證,不能當然成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它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糾紛的重要證據,在訴訟中,對於證明雙方當事人各自應負的責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義。案件起訴至法院後,法院固然應當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對事故責任進行確認,調查范圍不受公安機關責任認定書的限制,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沒有確鑿證據推翻責任認定書的內容時,法院都會採信公安機關對責任的認定,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有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當事人在拿到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時,一定要仔細看清責任認定內容。如果不服,要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
第三步: 合理要賠償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一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誤工費。
7. 關於保險的違反損失賠償原則的案例
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財產投保如何獲賠
2002年5月孫某和王某共同出資購得東風牌卡車一輛,其中孫某出資3萬元,王某出資5萬元。孫某負責卡車駕駛,王某負責聯系業務,所得利潤按雙方出資比例分配。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得知孫某購車後,多次向其推銷車輛保險。在趙某多次勸說下,孫某同意投保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隨後,保險公司向孫某簽發保單,列孫某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2002年10月,孫某駕車與他人車輛相撞,卡車全部毀損,孫某當場死亡。事發後,王某自趙某處了解孫某曾向保險公司投保,於是與孫某家人一起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單,孫某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保險公司只能向孫某賠付。王某非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無權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並且,因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其出資額部分享有保險利益,故保險公司只能賠償孫某出資額部分賠款。王某與孫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孫某負責投保車輛的駕駛及實際運營,因此可以認定孫某對投保車輛具有完全的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主張部分賠付不能成立。同時,投保車輛屬孫某與王某共有,孫某僅對投保車輛享有部分所有權,因此孫某不能獲得全部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分析 :
對於上案爭議,我們認為,首先,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全額賠償。孫某作為卡車的共有人之一,雖然僅享有該車輛的部分所有權,但其實際保管和經營該車輛,其對該卡車具有保險利益,可以為該車輛訂立保險合同。並且,此種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進行投保。故該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資格,無權請求保險金。雖然王某享有該車輛部分所有權,但鑒於保單上並沒有註明其為被保險人,故王某並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即從法律程序上,王某不應作為該案的原告起訴。再次,雖然王某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但並不意味著其不享有保險金的受益權。由於財產保險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即被保險人不能通過保險賠償而額外獲益。而且,孫某投保的行為可以視為其代錶王某為車輛辦理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孫某家人不能獨享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而應將保險賠款按照孫某和王某的出資比例在孫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因此,就結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決是公平,合理的。
8. 不合理及偽造簽名的保險合同也受法律保護嗎
偽造簽名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沒看你的題,只根據最後一句答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