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代理人組織架構
對個人保險代理人組織形式的研究期刊門戶-中國期刊網2009-12-10來源:《企業技術開發》2009年第9期供稿文/邱玉梅[導讀]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起步比較晚,初期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發展
期刊文章分類查詢,盡在期刊圖書館邱玉梅(江西財經大學,江西南昌330013)
作者簡介:邱玉梅,女,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保險。
摘要: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發展比較晚,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在法律和制度上都還存在不足,2009年新《保險法》的修訂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代理人的管理,但仍存在問題。本文針對個人保險代理人組織形式的缺失,提出創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合作社,並對合作社的創立方式和內部組織結構做出了詳細的闡述,合作社的建立有利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監管,同時提高了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福利水平,有利於整個保險中介市場的穩定與發展。
關鍵詞:組織缺失;合作社;共同基金
1以保險代理人為主導的保險中介發展現狀及監管
我國保險中介市場的發展起步比較晚,初期並沒有取得實質性的發展。直至1996年,我國保險業引進美國友邦保險個人營銷制度後,中國保險中介才開始真正起步。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已形成一定規模,截至2008年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2445家,營銷員2560532人。全國中介共實現業務收入720.02億元,同比增長19.88%。全國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實現保費收入8043.50億元,同比增長38.84%,佔全國總保費收入的82.21%。
我國2009年修訂的新《保險法》將個人保險代理人寫進了保險中介機構的行列中,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同時,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新《保險法》並沒有要求個人保險代理人領取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規定,僅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資格證書。
2個人保險代理人組織形式的缺失
我國新《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且第十百二十七條規定「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一般為委託代理關系,保險代理人並非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不受《勞動法》的保護,不享受公司的醫保、社保等福利,這些因素導致了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短視行為,如未正確引導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向投保人解釋說明保單的除外責任等,這些行為直接引發了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的糾紛。
從宏觀角度看,個人保險代理人的短視行為和不誠信行為的根源在於約束力的薄弱,在整個保險市場中,只靠一根委託代理關系的細繩束縛著數以萬計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可以說個人保險代理人幾乎是無組織無紀律無約束的。
3創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合作社
3.1建立方式
該合作社初始資金應由財政資金單獨構成,並注冊成為法人資格,建立一個共同基金,成立基金理事會,該理事會成員應由保監局代表、財政部代表及個人保險代理人代表組成,下設投資、會計、法律等部。在我國境內取得保險代理人從業資格並從事個人保險代理的代理人以會員的形式加入。
3.2基金理事會的職責
①管理共同基金,制定基金的投資經營策略並組織實施。②選擇並委託基金投資管理人、託管人,對共同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託管,對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檢查;在規定范圍內對基金資產進行直接投資。③負責該基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定期向會員公布基金的資產、收益、現金流等財務情況。④為會員提供法律援助。
3.3共同基金的來源
共同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
①初始資金;②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傭金;③保險公司的補充資金;④投資收益。
其中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是指代理人每次業務傭金的一定比例注入共同基金,該比例應比我國社保基金的個人繳納比例高些,10%左右;但我國稅法對於代理人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是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的,稅率分20%、30%、40%三個累進標准,相對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是比較高的,稅務部門對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傭金應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從而減輕這群人的經濟負擔。保險公司的補充資金是指保險公司按個人代理人一定的傭金比例向基金補充的資金,該比例應比我國社保基金的企業繳納的比例低,10%左右。
3.4共同基金的結構
共同基金應分成兩個賬戶,個人賬戶和共同賬戶。
①個人賬戶分為普通賬戶和理賠賬戶,普通賬戶的儲蓄可用於住房、保險、獲准情況下的投資和教育支出,但對該賬戶有最低限額限制,只有超過該限額的儲蓄才可以用於其他用途。理賠賬戶則用於支付代理過程中因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賠付。
②共同賬戶的資金主要是保險公司的保險補充資金,代理人的稅收優惠額和投資收益。該賬戶用於養老和醫療。會員繳費年限超過15年,退休之後就可從個人賬戶和共同賬戶中領取養老金,從共同賬戶領取的月標准以辦理申領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這部分就越多。
3.5共同基金的投資范圍
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同時應規定各投資渠道的比例,規定如下:
①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在一家銀行的存款不得高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總額的50%。②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③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④委託單個基金投資管理人進行管理的資產,不得超過年度基金委託資產總值的20%
4合作社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市場的規范作用
①遏制了《保險法》中未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做出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等規定所帶來的信用風險。共同基金個人賬戶中的理賠賬戶用來彌補代理過程中因代理人過錯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做出賠付後,可根據代理人的責任程度向代理人追償,合作社作為中間人應公平、公正的相互協調。代理人為了減少該賬戶的支出,在代理過程中將盡量減少自己的失誤,維護投保人的知情權,讓代理人、投保人、保險公司三方達到三贏,利於保險市場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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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未來三年內,中國保險業代理人的工作體系及社會地位會有哪些變革
三年內說得太主觀啦
客觀點說大概五年左右做保險才會看到希望,中國的保險市場不好做主要是由於競爭太激烈了,保險人為了完任務,大打回扣戰,導致業務員業績雖高,但是實際工資太低了
C. 2019年中國保險代理人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國保險代理業的歷史
保險代理業起源並依附於保險業,保險代理業屬於保險中介行業。我國從19世紀初開始出現保險業和保險代理,但保險代理業發展緩慢,先後經歷了外商壟斷下的保險代理業、民族保險代理業和新中國人民保險代理業三個發展階段。1980年,隨著我國國內保險業的恢復和發展,保險代理也不斷發展。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管理和規范保險代理的專門法規,該辦法將我國的保險代理機構分為專職代理機構和兼職代理機構兩種形式。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引入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到中國。1995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其中規定了保險代理人的資格條件。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了《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進—步明確了保險代理人的分類、組織形式和設立程序等,將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形式。1997年,針對保險市場出現的《暫行規定》無法解決的新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暫行規定》中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和實踐要求的部分,增加了大量的新內容,並將其名改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於1997年11月30日頒布實施。2009年10月1日,《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正式開始實施。
D. 中國人保人壽實行代理員工制
代理是代理,員工是員工,這是兩回事。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實行代理制,就是說業務員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與保險公司簽定代理協談,按合同法管理,不屬保險公司的員工。
而保險公司的一般內勤,與保險公司是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按勞動法管理。
如果要成為保險公司的員工,需要應聘內勤崗位,如獲聘用,一般會簽定勞動合同,即為員工。
一般情況下,成為保險公司的內勤,至少需要是大學本科。
E. 國內保險代理人的發展歷史
中國保險代理業的歷史
保險代理業起源並依附於保險業,保險代理業屬於保險中介行業。我國從19世紀初開始出現保險業和保險代理,但保險代理業發展緩慢,先後經歷了外商壟斷下的保險代理業、民族保險代理業和新中國人民保險代理業三個發展階段。1980年,隨著我國國內保險業的恢復和發展,保險代理也不斷發展。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保險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這是我國第一部管理和規范保險代理的專門法規,該辦法將我國的保險代理機構分為專職代理機構和兼職代理機構兩種形式。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引入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到中國。1995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其中規定了保險代理人的資格條件。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了《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進—步明確了保險代理人的分類、組織形式和設立程序等,將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形式。1997年,針對保險市場出現的《暫行規定》無法解決的新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對《暫行規定》進行了修訂,刪除了《暫行規定》中不符合《行政處罰法》等法律規定和實踐要求的部分,增加了大量的新內容,並將其名改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於1997年11月30日頒布實施。2009年10月1日,《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正式開始實施。
F. 保險代理制度什麼時候在中國施行的
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引入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到中國。1995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其中規定了保險代理人的資格條件。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了《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進—步明確了保險代理人的分類、組織形式和設立程序等,將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形式。
G. 中國保險代理人制度還能走多遠
現在互聯網保險興起,作為朝陽行業,傳統保險業難免受到沖擊,但短時間內是不會改變目前的工作制度的。互聯網只是給了保險夥伴們更多的選擇和收入,至於需要怎麼做還是要看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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