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流保險包括哪些內容
您好!物流保險,泛指物品從供應地向接受地的實體流動過程中對財產,貨物運輸,機器損壞,車輛及其它運輸工具安全,人身安全保證,雇員忠誠保證等等一系列與物流活動發生關聯的保險項目。
物流保險,大致包括: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兩個種類。物流貨物保險主要提供物流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害保障。物流責任險顧名思義是對物流過程中存在的責任風險進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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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物流車保險的條款有哪些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在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單獨破碎、車身表面油漆單獨劃傷、車輪(包括輪胎及輪轂)單獨損壞;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發生的損失;新車車輛出廠時的原廠配置以外新增設備的損失等情況下,是得不到賠償的。如果想獲得這些項目的賠償,就需要額外投保附加險。車險中的全險就不表示車輛出現任何事故的損害和人身傷亡都能夠獲得賠償。車主應認真閱讀車險中的任何一條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清楚每個險種具體的承保內容後再根據自己的需求購買車險。
C. 水路貨物運輸綜合保險條款
本險都可以單獨投保,如: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基本險、綜合險,海洋運輸貨物保險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航空運輸險,航空運輸一切險等等。還有根據貨物的特性承保的專門險也可以單獨投保,海洋運輸冷藏貨物保險等。貨物運輸過程中涉及的基本保險可以單獨投保。海洋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保險有:平安險、水漬險、一切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的基本保險有:運輸險、運輸一切險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基本保險有:基本險、綜合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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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物流企業貨物保險條款
財產險對於物流企業而言,應用比較多的是財產保險綜合險,財產險,一切險險種的主要區別在於保險責任范圍一般附加險運輸保險物流責任險-第三方物流的興起是我國現代化物流的特徵之一。目前第三方物流在我國的發展十分迅速,經營第三方物流的企業就委託方交來的物流貨物承擔著安全倉儲、流通加工及運輸的責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門針對第三方物流方式開發了物流責任保險,為專業經營第三方物流業務的物流公司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保障范圍:物流責任保險的責任范圍包括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它將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以及倉儲、流通加工過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責任融合在一起,因此物流責任保險的風險大於其他單獨的責任保險的風險另外:1、幫助客戶購買貨運保險,但是受益人是貨主,如果發生理賠保險公司把理賠款賠付給客戶,但是保險公司從客戶那裡獲得追償權,他們有權利向你追償,當然前提是是你們的責任,如果是天災,就找不到你們了。
2、直接購買物流責任保險,如果是你們的責任導致了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壞,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你們了,因為你們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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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國人保物流貨物保險條款
一)事實上,人保財險當時發力物流保險市場並非保險公司一相情願,而是緣於物流企業自身的強烈願望。
近年來,由於物流行業的蓬勃發展,傳統物流迅速向現代物流嬗變。與傳統的貨運、貨代業務相比,現代物流的本質區別在於,其不僅提供倉儲和運輸服務,同時還提供其他增值服務,如集運、存貨管理、分撥服務、加貼商標、訂單實現、交貨、分類以及加工包裝等,更為重要的是現代物流幫助客戶按照經營戰略去策劃物流。其業務特徵與要求都決定了其與傳統貨運的風險相比必然大大增加。從生產到銷售的整個環節來看,包裝、運輸、倉儲、配送每一個環節無一不充滿了貨物毀損、盜竊、丟失的風險,帶來的損失往往使物流企業承受著巨大的風險壓力。而傳統的貨運險和財產保險由於不能實現物流過程中無縫鏈接,從而與物流行業的隔閡越來越大。
因此,中遠、上海快急等國內一些較大的物流企業紛紛表示,從企業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物流企業迫切需要一種專業險種為其分擔在物流運作過程中所承擔的運輸責任,同時希望盡快出現針對長途、短途、固定區域等不同情況的更為細化的保險模式,為企業解決後顧之憂。
在諸多因素的促動下,人保財險終於在2004年7月推出了專門針對物流保險的系列產品,作為國內保險市場上首家推出的物流保險產品,不僅給物流企業帶來了驚喜,也使整個物流業界為之一振。
人保財險當時推出的物流保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物流責任險,另一個是物流貨物險。其中,物流貨物保險針對第一方和第二方物流方式開發,投保對象是物流貨物的生產廠家或銷售商。採取年度保險方式,綜合傳統貨運保險和財產保險的責任,承保物流貨物在運輸、儲存、加工包裝、配送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和相關費用。而遭受偷竊、提貨不著或冷藏機器故障造成的物流貨物損失作為附加投保運作。
物流責任保險則專門針對第三方物流方式設計,其同為年度保險產品,承保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其實際上是將運輸中承運人的責任以及倉儲、流通加工過程中保管人及加工人的責任融合在一起,並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附加險。
據人保財險稱,物流保險系列產品的出現將企業原來無法保全保足的風險全都置於保險保障之下,實現無縫式管理。即一張保單包全年,以整體綜合承保的方式滿足物流整體流程的需求,從裝卸、運輸、倉儲、加工、包裝到最後的配送,為企業提供了全程的保障。使以往企業投保貨運險時一票貨物一單的承保方式造成的延誤、漏保或不足額投保的情況得以避免。
(二)
在市場前景看似一片大好的情況下,2004年8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迎來了第一個客戶——深圳市新科安達後勤保障有限公司。二者的合作曾一度引起業界廣泛關注。然而,時間過去了一年多,該項目仍然沒有上報中國保監會審批,合作本身也依然是一種框架協議,至今沒有實質性的進展。
深圳新科安達有關人士透露,與人保的合作實際上依然是傳統意義模式,更多地體現在通過公司方便客戶統一辦理保險上。即公司為80%的客戶代保貨物險,由貨主交保險費,公司只是代客戶做這些事情,發生事故後由公司提供相關文件,代客戶去保險公司辦理賠款等業務。此外,公司還會為每一筆業務上第三方責任險,運輸公司會上車輛險。但是,這種合作實際上已經同真正意義上的物流責任險相去甚遠。
人保財險對此的解釋則是,新推出的物流保險與以往的貨物保險完全屬於兩個體系,貨物保險是財產險的一種,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貨主;而物流保險則屬於責任險,投保人和受益人都是物流企業;貨物保險保的是貨物本身,而物流保險則要承擔承運商責任。
出於對風險控制的考慮,人保財險聲稱第三方物流企業良莠不齊,企業信用得不到保障,保險公司不可能替它們承擔由於其管理不善所造成的風險。只有那些管理規范、真正的現代化物流企業才可能成為承保對象。
而當記者問及哪些屬於「管理規范、真正的現代化物流企業」時,人保財險的回答是國家A級物流企業。但物流責任險是,事實上包括南方物流等5A級物流企業也並沒有成為物流責任險的承保客戶。記者假借A級物流企業名義索要的資料最終也只是得到了一份物流貨物保險條款而已。
由此可見,雖然同時推出了物流貨物保險和物流責任保險,但人保財險顯然更熱衷於開拓前者的市場,因為前者針對的生產型企業管理更規范。而物流責任險,在起步階段早已胎死腹中。
中外運集團法律顧問孟於群指出,遲遲不能正常運作,同現代物流業的風險加大有關。現代物流的合約是一個對多個的關系,業務是一對一的關系,物流的過程是一個「危險的航程」,復雜多變的環節中人為風險因素太多。特別是物流的成本較低,增值服務較多,供應鏈的因素多,質量難以控制,運營風險大。尤其是在物流企業素質參差不齊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很難控制物流保險的賠付水平,業務容易出現虧損。
人保財險也表示,無論從企業信用來說,還是從法律環境分析,國內既沒有獨立的《物流法》規范,也沒有統一的相關法律法規。行業管理的不規范、法規的不健全使得保險條款的措辭、責任的界定都難以明確。保險必須以大量同質風險的存在為前提,大大小小的物流企業良莠不齊,無疑增加了保險產品開發設計的難度。
(三)
保險公司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發生風險多導致其無利可圖;物流公司則抱怨保險公司保險費率過高,承擔責任過窄。二者的意見難以統一成為物流責任險無人問津的根本症結所在。
對此,中國人保公司律師齊艷銘認為,企業的抱怨源於對保險功能的定位不清。從風險籌劃的角度來看,保險僅僅是治標不治本的權宜之策。風險是一個客觀現象,保險能夠分散風險發生時被保險人的損失,但不能從源頭上制止風險的發生。只有通過有效的管理才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人為風險發生的概率。齊艷銘希望物流企業通過管理加自留的辦法應對風險,即首先通過有效的管理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使風險的類型轉化為風險最小型,然後通過自留的方式規避風險。
而孟於群則認為,物流責任險要真正發揮其規避風險的作用,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轉變觀念,熟悉物流企業業務,掌握被保險人的信用程度,從而正確認識物流環節潛在的風險,而不是一味地誇大風險,不加分析地將承保范圍縮小。他希望保險公司正確分析、評估物流市場的潛在價值,只有與物流企業攜手共進,將我國的物流責任險市場培育起來,才能達到雙贏和良性循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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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物流責任險的保險條款
總 則 在本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
(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四)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裝卸、搬運。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災害; 本保險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戰爭、外敵入侵、敵對行動(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執法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斷;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自有的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的倉庫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二)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竊或不明原因地失蹤。 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槍支彈葯、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第九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或所有的財產損失;
(二)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三)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被保險人的各種間接損失;
(七)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八)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的損失;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及損失程度;
(二)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獲悉賠償請求人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或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四)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對賠償請求人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約定,保險人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到達被保險人時解除本保險合同。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預付保險費的5%作為退保手續費,保險入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實際營業收入計收實際保險費。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解除後,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實際營業收入計收實際保險費。
G. 誰能提供目前保險公司採用的物流責任保險主險及附加條款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總 則 .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特別約定和物流業務申報材料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營物流業務的企業,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所稱物流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託,將運輸、儲存、裝卸、搬運、包裝、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處理等基本功能實施有機結合,使物品從供應地向接收地實體流動的過程。 本保險合同所稱物流貨物是指被保險人接受委託進行物流的物品。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本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出軌、傾覆、墜落、擱淺、觸礁、沉沒,或隧道、橋梁、碼頭坍塌; (三)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四)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 (五)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進行裝卸、搬運。 第五條 下列費用,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所支付的仲裁費用、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 「法律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自然災害; 本保險合同所稱自然災害是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塵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火山爆發、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嘯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戰爭、外敵入侵、敵對行動(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執法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公共供電、供水、供氣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斷;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自有的運輸或裝卸工具不適合運輸或裝載物流貨物,或被保險人自有的倉庫不具備存儲物流貨物的條件; (二)物流貨物設計錯誤、工藝不善。本質缺陷或特性、自然滲漏、自然損耗、自然磨損、自燃或由於自身原因造成腐爛、變質、傷病、死亡等自身變化; (三)物流貨物包裝不當,或物流貨物包裝完好而內容損壞或不符,或物流貨物標記錯制、漏制、不清; (四)發貨人或收貨人確定的物流貨物數量、規格或內容不準確; (五)物流貨物遭受盜竊或不明原因地失蹤。 第八條 下列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由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事先提出申請並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貴重金屬;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 (四)槍支彈葯、爆炸物品: (五)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文件、檔案、帳冊、圖紙。 第九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人身傷亡或所有的財產損失; (二)儲存在露天的物流貨物的損失或費用; (三)盤點時發現的損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四)在水路運輸過程中存放在艙面上的物流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但集裝箱貨物不在此限;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被保險人的各種間接損失; (七)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八)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財產或費用的損失; (九)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第十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責任限額第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載於保險單明細表中。保險費 第十二條 保險人以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 保險合同期滿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發生的物流業務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於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於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部分,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准。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本保險合同自保險人解約通知書到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入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賃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入對於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預付保險費。若投保人未按照約定預付保險費,保險費預付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 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對於因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責任事故擴大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責任擴大的部分。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間內,若保險單所載事項或相關物流合同發生變更的,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對於本保險合同危險程度增加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在保險期間內,對於物流貨物的物流情況,被保險人應按照與保險人的約定填寫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及時向保險人申報。保險人根據物流責任保險申報單計算實際保險費。 .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或申報義務,因變更事項導致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及損失程度; (二)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獲悉賠償請求人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或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 (四)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對賠償請求人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 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上述約定,保險人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到達被保險人時解除本保險合同。 .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損失清單、責任認定證明、支付憑證、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或和解協議,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的其他證明材料。 被保險人提供單證不及時,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對單證及其記載事項的真實性的,保險人有權對不能核實部分拒絕賠償。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有關情況。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對物流貨物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對被保險人在每次事故中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30%。 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物流貨物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對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法律費用在累計責任限額之外計算賠償,但累計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的30%。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仲裁機構裁決的或法院判決的或經賠償請求人、被保險人雙方協商並經保險人認可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 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通知後,保險人應及時做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人應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 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其他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人負責賠償損失、t費用和責任時,如有重復保險的情況,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關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本保險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隨時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預付保險費的5%作為退保手續費,保險入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實際營業收入計收實際保險費。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解除後,保險人根據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實際營業收入計收實際保險費。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物流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
附加盜竊責任保險條款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交納相應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盜竊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本條款與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條款為准;其他未盡事項以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為准。
附加提貨不著責任保險條款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交納相應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運輸過程中提貨不著造成物流貨物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本條款所稱提貨不著是指在物流運輸過程中物流貨物不明原因地失蹤。 本條款與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條款為准;其他未盡事項以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為准。
附加冷藏貨物責任保險條款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交納相應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冷藏機器或隔溫設備損壞並連續停止工作達二十四小時以上而致保險標的解凍融化後腐爛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本條款與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條款為准;其他未盡事項以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為准。
附加錯發錯運費用損失保險條款 經保險合同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交納相應的保險費,被保險人在經營物流業務過程中,由於被保險人的雇員的過失或信息系統故障導致信息處理錯誤造成物流貨物發錯目的地,對於被保險人因此重新運輸該物流貨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運輸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發生本附加險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10%;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中列明的累計責任限額的10%。 本條款與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條款為准;其他未盡事項以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為准。
附加流通加工、包裝責任保險 .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期間或保險單中列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承保區域范圍內對物流貨物進行流通加工、包裝,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物流貨物的第三者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受害人在保險期間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物流貨物本身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退換、召回或修理物流產品所發生的費用; (二)物流貨物造成飛行物或船舶的損害; (三)物流貨物造成的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四)被保險人的任何合同責任,但即使沒有該合同,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第三條 責任限額 發生本附加險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對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中列明的相應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對於每人人身傷亡,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相應的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在本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合同中列明的相應的累計責任限額。第四條 保險費保險人以本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預計流通加工、包裝物流貨物的營業收入為基礎計收預付保險費。 保險合同期滿後,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申報的實際流通加工、包裝物流貨物的營業收入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高於預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部分;實際保險費低於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退還其差額部分,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於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第五條 賠償處理 被保險人流通加工、包裝的同一批物流貨物,由於相同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賠償請求人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視為附加流通加工、包裝責任保險事故發生。 『 本條款與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本條款為准;其他未盡事項以物流責任保險條款為准。
H. 物流公司的保險有哪些
物流企業的風險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與客戶的合同責任風險現在是買方市場,不少現代物流商一方面迫於商業壓力而接受了客戶的某些苛刻的合同條款,另一方面為了招攬生意而承擔無限大的責任。這些都是極其不規范的做法,蘊藏著高度的風險。現代物流業已不是過去一次性業務的運輸協議,合同一旦簽訂下來,往往是數年之久。物流業務要求協助客戶控制好存貨與配送,做到在正確的時間內將完整無缺的產品以精確的數量送到准確的地點,甚至直接上架出售。所運的貨物不僅要求數量正確,還要保證質量,不能出現短少或殘損,並在合同中都以明確的條款加以規定。與分包商的合同責任風險物流企業是所有供應鏈的組織者,其中有的環節由其自己負責,有的環節需要委託分包商來具體實施。物流企業這樣做既是行業慣例也是行業特徵。但在實踐中,物流企業必須選擇資信情況好的分包商,才能降低經營成本,又可使物流企業的責任風險降到最低點。因為在與分包商合作中,當客戶發生損失時,無論是物流商的過失還是分包商的過失,都要由物流商先承擔對外的賠償責任。所以,物流企業必須擬訂一套良好的機制,選用可靠、具有專業水平的分包商,同時要有能力控制分包商的運作,配備專門人員對分包商進行調查、分析、跟進,不僅掌握其資信情況、專業水準、服務水平,而且進行動態管理,定期檢查分析,發現問題隨時解決。與信息系統提供商的合同責任風險現代物流企業要想開展物流服務離不開信息技術,不但物流企業依賴信息系統來掌握與控制其貨物,而且客戶也需要通過它來隨時掌握貨物的動態,有時這種服務被列入條款,合同中明確規定物流企業應及時准確不間斷地為客戶提供貨物的信息。而物流企業在利用信息技術時面臨著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信息系統出現故障;二是商業機密受到侵犯。解決此類糾紛時,如果合同中根據有關法律明確地劃分了雙方的責任,則糾紛容易解決;如果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同時既查不出原因,又確定不出責任方,則糾紛就很難解決。所以,物流企業在與信息系統提供商簽訂合同時應該明確雙方的責任,明確信息系統提供商在某種情況下需承擔多大的責任是十分重要的。物流實施過程中的第三者責任風險物流企業因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有時也相當驚人。如物流商使用自己的倉庫存放危險品發生爆炸,或使用自己船舶、車輛發生泄漏事件,所引起的財產損失、人身傷亡和環境污染等,都要承擔巨額賠款。規避這一風險,可以投保第三者責任險。隨著我國法律的逐步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伴隨著公眾索賠意識的增強,此類索賠逐漸增多,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第三者責任險正是為適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建立物流綜合責任保險物流企業要想防範風險,可以採取全面措施,比如:通過員工培訓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選擇和管理好分包商,提高物流企業整體防範風險的能力等等。但是物流服務過程環節多,不測因素多,加強管理可以減少人為風險,但是絕對不發生問題是不可能的。一旦發生事故,由於貨物或服務項目價值巨大,物流企業自身的經濟實力是難以承擔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的。對於第三方物流企業來講,想要在短時間內將風險降到最小范圍、最低程度,應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從而提高企業化解和抵禦風險的能力。傳統的車險和貨險早已不能適應現代物流企業的運作需求。在物流業發達的歐美國家,物流綜合保險已經被廣泛接受,在我國隨著物流的發展將形成一個新的保險市場——物流綜合責任險。財產保險、貨物運輸險、雇員忠誠保證保險、人身意外險、機動車輛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等綜合包括在物流綜合責任險中,並且可根據各個物流企業的具體情況增加或者減少險種。物流綜合責任險中,保險對象不應僅僅限於一般意義上的物流服務提供者,還應包括物流中的每個環節對象,被保險人可以是物流公司、貨運代理公司、運輸公司、承運人、轉運場、車站等。所有這些單位都可以單獨投保或作為物流公司的分包人列入物流公司的保險單中。保險責任主要包括法律責任和合同責任,即在承保前保險人對其物流合同認可的情況下,物流合同中受法律保護的責任范圍都可以由保險人承擔,根據責任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費率。物流公司自身操作中的過錯、分包人的過錯等都可以歸入合同責任中。保險責任的賠償范圍主要有兩方面:物質損失和費用。物質損失主要指物流貨物的損失,費用則主要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貨物的召回運輸費用、再次運輸費用等。當合同變更時,物流企業應隨時通知承保人,以便承保人了解風險的變化情況,減少或者增加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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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物流貨運險 保險條款
物流公司都會選擇物流責任險,這個物流責任險不單單可以保貨物,物流公司還可以拿這個物流責任險去工廠簽到和競標的。貨運險單票就沒這個優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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