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業保險金每月能領多少錢
失業保險金每月能領取多少錢?
失業保險並非所有失業人員都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只有符合條件的人員才可申請領取。那麼,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失業保險金每月領取多少錢
異常失業保險金每月領取多少錢
問:我原來每個月領失業金580多元,這個月向只有520多元,不知是怎麼回事,請問現在每個月領失業金應是多少錢?
答:根據省財政、省人社廳有關文件要求,從今年8月份開始停止發放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38元/人、月),因此您8月份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只有563元-38元=525元,今後在再次提高失業保險金標准之前,城區領取失業保險金標准均為525元/人、月。取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醫療補助費後,今後將由失業保險基金代繳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基本醫療和大額醫療保險費,繳費期限與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一致。
為保障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我市建立了失業保險金標准與物價上漲掛鉤機制,當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漲達到4%以上時,發放臨時價格補貼,具體補貼標准為失業保險金標准×上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同比漲幅。8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價格臨時補貼43元/人、月,已於9月20日發放到位,請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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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辦失業保險能領多少錢一個月
應該說,失業金的領取條件特別多,員工很難拿到這個錢。
辦理失業金領取各地規定不同,下面我拿深圳來舉例吧,在深圳領取失業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員工繳交失業保險滿一年;
2、必須是非員工自願離職,如:單位裁員、解僱、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等;
3、已進行就業登記,有就業意向。
上面第2點提到的非員工自願離職,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勞動合同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用人單位辭退、開除的;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先到單位所屬地勞動站辦理就業登記,表示就業意向。進行就業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復印);
2、本人社保卡(如有);
3、本人在本市四大銀行開戶的銀行卡或存摺;
4、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必須體現是非本人自願離職)。
進行就業登記時,資料審核通過的,勞動站會出具受理回執,員工持回執到屬地社保站申請失業金領取,申請失業金領取需帶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正反面復印);
2、本人社保卡(如有);
3、本人在本市四大銀行開戶的銀行卡或存摺;
4、進行就業登記時開具的受理回執。
社保站受理後,一般在次月中旬發放失業金,失業金直接打入員工賬戶,不發現金。
其他說明:
1、員工失業期間,由社保局給員工購買社保醫療保險,所以,員工失業期間不得找工作,因為找到工作後也買不了社保,員工身份證號被社保佔用,如果單位強行調入,則被社保局視為該員工已經再就業,而停發失業金。
舉例:張三2014年8月10日離開A公司,同時進行了就業登記,並已向社保站提出失業金領取,社保站已受理,按理說,失業金將於9月15日左右發放到張三的銀行賬戶。然而,張三還沒等到失業金到賬,就於9月5日找到了新的工作,被B公司錄用,這時,B公司在給張三買社保時,發現張三正在參保中(張三失業期間由社保局給張三買了醫療保險),如果B公司強行調入張三的社保,社保局則停發張三的失業金。
2、員工在失業金領取前找到新工作的,可以向社保局提出停領,社保局受理後,停發失業金,同時,將失業金領取月份累計,等該員工下一次失業並申請失業金領取時,一並累計領取的月數。
舉例:張三於2013年7月1日入職A公司,同時開始買社保,於2014年8月10日非本人意願離職,同時申請領取失業金(按深圳規定,張三隻能領取一個月的失業金),根據上面論述,張三的失業金應該在9月15日左右發放。然而,張三於9月1日找到了新工作,入職B公司,於是張三向社保局申請停領,社保局受理後,由B公司為其購買社保。張三於2015年8月又失業了,那麼,張三這時可以申請領取的失業金,就包括之前停領的一個月,以及後面的一個月(第二次繳交失業保險滿一年)。
以下是上面論述引用到的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員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後的一個月內,應攜帶有關材料,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者撤銷;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整頓;
(三)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員工逾期不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從登記期限屆滿之日起逐月減發。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失業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二)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業後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並有求職意向。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保險機構停發其失業救濟金:
(一)再就業;
(二)到國(境)外定居;
(三)已辦理退休手續;
(四)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職業;
(五)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入監服刑;
(六)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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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工失業保險能領多少錢一個月多少錢一個月
職工的失業金在單位終止合同的60天以內,去社保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備案,當時沒有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的,可以在下次重新就業繳納社保以後,在再次終止勞動合同時候一起累計月份合並領取失業金。1.無正當理由2次不按規定辦理失業狀態確認及申領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或者連續兩次拒絕人社部門提供職業介紹的,視同已重新就業,停止發放失業保險金。2.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3.失業金的領取時間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不領取失業保險金;2、繳費時間滿一年的,領取二個月失業保險金;3、繳費時間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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