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離婚中保險如何分割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
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
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
3、個人財產在婚後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於對方。
離婚時仍處於有效期內的財產險
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後的費用。
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對此採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
二、人身保險。分人壽保險、意外傷害險、疾病險。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獲得人身(人壽、傷害、疾病)保險金:
1、個人財產,但若以共同財產繳納的保險費,保險費中有對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為他人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
離婚時仍在保險期內的人身保險合同:
1、以共同財產所繳納的個人保險費,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受益人為對方的,判決或協議離婚後應辦理變更或解除手續,並相應地分割已繳納的費用或退保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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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如何分割
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平等分割。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1)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因此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均分。
『叄』 離婚時養老金和住房公積金怎麼分割,什麼時候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肆』 離婚案中是怎樣處理公積金的
您好,
住房公積金的本質屬性是工資性,屬於工資收入的一部分。單位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質是給職工增加了部分住房工資。離婚案件中,分割住房公積金是經常會涉及到的一個問題。由於公積金本身的特性和其支取權能的限制性,使得分割公積金與分割其他財產有所區別。一、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及在婚姻家庭中的財產歸屬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在取消了福利實物分房以後,為建立新的城鎮住房制度,形成穩定的住房資金來源,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提高職工解決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國建立和推廣的一種新制度,是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機制之一。
根據我國公積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職工工作期間,以職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逐月歸集,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從本質上來說,住房公積金仍然算是一種福利,由原來的一次性福利分房改為現在逐月歸集的個人、集體、國家共同承擔的一種福利轉化形式,其本質屬性是一種住房的長期儲蓄,由國家設置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在職工家庭購買、建造自住住房及家庭自住住房大修理時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
作為儲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為未「實際取得」,但無疑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公積金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在離婚案件中是可以進行分割的。只是分割時應當先嚴格分清時間上是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只有婚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才能分割。
二、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案件中的法律性質
1、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住房公積金是政策性的專項資金,只能專款專用。即動用公積金,必須是用於購買房屋或者對已購房屋進行重大維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這些情節,只能待職工退休、調動時一次性提出。至於夫妻離婚,並不是可以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
2、強制執行公積金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不相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公積金的歸集、所有、運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以利於住房公積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是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取消職工福利分房後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重要舉措。可見,條例明確住房公積金不應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物。
民法通則對所有權的權能進行了分解——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難看出,公積金雖屬於個人所有,但部分權能卻受到了限制,並不同於一般的人民幣存款。如果有符合提取公積金的法定條件的情況發生,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法院可以要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此時協助執行。
最高法院關於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明確規定: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結合這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同屬於社會保障資金範疇,不具強制執行性。
三、住房公積金在離婚案件中的處理思路
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應一方請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公積金,符合婚姻法規定。只是,在處理涉及公積金的案件時,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還應考慮到條例規定及目的。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只對公積金的歸屬作出判決(或調解),而不宜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才比較妥善。
審判實踐中,對於住房公積金的處理,可以採用以下方法:
對於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者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伍』 關於離婚住房公積金和社保分割
婚姻法規定住房公積金和社保是屬於個人私有財產,離婚時是不允許分割的。
『陸』 新婚姻法離婚時對住房公積金的分割。
在考慮分割住房公積金的時候,首先我們要明確,公積金在一般情況下是無法提取的。除非是職工退休或者購買商品房等。其他時間,公積金賬戶是不允許提前錢款。而在提取公積金的法定理由中並未有離婚這一條。此外,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所獲得的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依據,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在工作時由個人和單位共繳納的一種福利性財產,其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公積金夫妻財產分割時,往往會採取折價補償的方式進行。具體的折價補償法有幾點:1、如果雙方都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公積金賬戶所剩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金額高的一方給予金額較低的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分得的公積金額度相當;2、一方擁有公積金的在只有一方有公積金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予以對半分割。通常也是會通過折價款的方式由擁有公積金的一方向另一方進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積金時,並非一定要採取折價方式,也有過在能夠提取公積金的情況下,直接進行支付這樣的案例。
『柒』 離婚案件中五項社會保險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住房補貼與公積金的處理,基本採用以下方法:對於雙方都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額相當;對於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鑒於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往往判決當事人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承擔給付的義務。
除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五種保險,不納入離婚財產分割,這些保險是保障個人生活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