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廣東佛山市養老保險繳納
佛山市保險繳費信息執行時間:2009.7.1-2010.6.30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16552070165516552070-繳費基數(上下限)-----市平均工資的60%-300%公司繳費比例10%6%0.5%0.45%0.5%-個人繳費比例8%2%0.5%---備注請注意:2008年3月1日後個人所得稅扣除數為:2000元。養老、工傷、失業最低按照廣東省社平工資2758的60%計算,即1655元;醫療、生育按照佛山市社平工資的2588的80%計算,即2070元。佛山2010年社保基數及繳費比例詳見:佛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B. 養老保險可以一次性繳納一年的嗎
不能交一年的,都是按月交的。社保養老只要累計最少繳費滿15年,即可享受社保養老待遇,中間如果有斷交須補交。醫保斷繳超過3個月就會清零,不能在續交,需要重新繳費計算繳費年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2)佛山市養保險一次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
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C. 佛山地區65歲的人可一次性購買完15年的社保嗎有沒有這政策
你所指的是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呢?這兩個保險是截然不同的。如果你所說的是職工養老保險的話,本人如果沒有摻過保65歲視為超齡人員。是不能夠一次性繳納15年的。也就是說他被排除在職工養老保險保障范疇以外了。如果指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話,60歲就可以正常領取退休待遇,你65歲還沒有領取,可能說明你本應該繳納養老保險金,但是你沒繳納是允許一次性繳納15年的。
D. 養老保險一次性繳納多少錢
養老保險沒有具體數字要求,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但是要繳夠15年的金額。
根據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金需要繳滿15年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才可以領取,如果退休時沒有繳滿15年可以繼續繳存,直到滿足年限,退休後每個月領一次養老金。
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
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國家依據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4)佛山市養保險一次擴展閱讀
基礎養老金演算法:
以當地上年度員工的工資、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作為基數,
演算法:退休時上年度當地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退休時上年度當地城鎮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繳費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演算法:
以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所得。而計發月數則是以職工退休時的年齡、人口平均預期壽命以及利息等因素確定的。如60歲退休,所對應的就是139個月。
演算法: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E. 佛山的養老保險是多少年
這種的應該是交到十五年得
F. 佛山當地人買了十年養老保險,已50歲了,還有五年可一次性補繳5年就退休嗎
養老保險補繳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政務大廳咨詢了解。養老保險補繳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政務大廳咨詢了解。養老保險補繳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政務大廳咨詢了解。養老保險補繳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政務大廳咨詢了解。養老保險補繳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政務大廳咨詢了解。養老保險補繳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政務大廳咨詢了解。養老保險補繳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政務大廳咨詢了解。
G. 社會養老保險一次性交多少
養老保險費需按年繳費不少於十五年。不允許一次性繳費。
H. 養老保險一次性交要幾多錢
只要是國家主導的保障型養老保險,社會勞動保障法規定,就不允許一次性繳納。
I. 佛山養老保險
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年老退休後的基本生活,維 護社會安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和 人員(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一)所有企業、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 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 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財政拔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 員的養老保險基金計征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 定。
第三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法定基本養老保險、地 方補充保險和單位補充保險等多層次的保險。政府鼓勵 有條件的地方、單位為被保險人建立補充保險。
第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實 行系統管理。
第五條 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 結合方式,養老保險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合理 負擔。養老保險待遇同被保險人的繳費工資和繳費年限 掛鉤,並建立合理調節機制,使之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 民生活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人民政府必須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和 待遇的給付。
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收益、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 規定免徵稅費。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徵集
第七條 社會養老保險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 證號作為被保險人唯一和終身的社會保障號。
第八條 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 單位和被保險人繳的養老保險費;
(二) 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 基金收益;
(四) 滯納金;
(五) 地方財政撥款;
(六) 社會捐贈;
(七) 其他收入。
第九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必須按規定的標准逐月繳 納養老保險費。被保險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 人帳戶;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一部分計入個人帳戶, 其餘計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屬於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 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所有。
第十條 被保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一定 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職工 工資收入水平和個人帳戶積累的情況決定。單位按所屬 被保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養老保 險費,具體比例由社會保險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測定,經 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被保險人月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低於所在市 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 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計征。
第十一條 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按財稅法規規定列 支。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扣繳。
第十二條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 憑社會保險部門工具的托收單向單位扣繳,任何單位不 得拒付。被保險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在工資中 代扣繳。
第十三條 欠繳養老保險費、又沒有能力補繳的單 位,可用固定資產或實物變現抵繳。
第十四條 單位破產、終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經營 清產核資時,清算人、單位必須分別通知單位所在地的 社會保險部門,養老保險費應按工資同等順序清償。 分立、合並(兼並)單位要承擔原單位的養老保險 責任。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經社會保險部門資格審查,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直到死亡:
(一)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 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五年;
(二)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達 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保險人(含出境定居人員), 必須每年提供生存證明。
第十六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指單位和被保險人都 按規定標准繳費的年限。繳費年限按實際繳納養老保險 費的月份累計計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險人已參加社 會養老保險的年限計算為繳費年限。國有和縣級以上集 體所有制單位的原幹部和固定職工,在當地實施《廣東 省職工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前,按照國家原規定計 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 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 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准為所在市上年度職 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准為 個人帳戶儲存額(含利息,下同)除以120。
基礎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帳戶 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支付。養老金每年7月調整,所在 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調整。
第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 被保險人,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 渡性養老金組成。退休時每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 帳戶養老金的標准、養老金的調整以及來源按前條規定 執行。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具體計 發辦法由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 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不得領取基 礎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同時終結 養老保險關系。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參加工作的被保險人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限不滿十年的,不得領取 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能一次領取個人帳戶儲 存額和一次性老年津貼,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一 次性老年津貼從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標准由實施 細則規定。
第二十條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已經離退 休的被保險人,保持原養老金水平,統一按基礎養老金 和過渡性養老金調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退休前出境定居,個人帳戶 儲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同時終結養老保險關系。被保 險人退休後出境定居,由社會保險部門繼續支付養老金。 被保險人死亡,個人帳戶儲戶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 人,無法定繼承人的,轉入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退休後死亡的喪葬費、供養 直系親屬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由社會保險部門按國 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
第四章 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三條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按國家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 期利率計息,利息全部轉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二十四條 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准成立後的 三十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養老保險申報手續 ;單位變更、終止或人員增減、變動時,必須在十五日 內向社會保險部門辦理變更、終結養老保險關系手續。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部門必須為單位和被保險人 建立社會養老保險檔案。被保險人跨統籌范圍變換工作 單位時,必須辦理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養老保險基金必須實行全額徵收、全 額拔付,任何單位不得挪用、截留。
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二十七條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在 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省統一核算前,各市(地級及地級 以上的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按養老 保險基金徵收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會保險部門上 繳調劑金,用於對養老金發放困難地區和企業進行調劑 。各地應上繳的調劑金,由省或市社會保險部門開具繳 款通知書通知開戶銀行扣繳,各地不得拒付。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養老保險基金 的監督組織,由人民政府代表、單位代表、被保險人代 表三方等額組成,依法對養老保險行政執法與基金管理 、使用進行社會監督。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活動方式 由章程規定,其章程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收 支和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各級社會 保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和會計、 統計及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條 社會保險部門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向單 位和被保險人公布養老金發放情況,提供個人帳戶有關 信息和社會養老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第三十一條 單位必須向被保險人如實公布養老保 險繳費情況。被保險人和工會組織有權監督單位按規定 繳納養老保險費,監督社會保險部門按規定發放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部門有權對單位和被保險人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及養老金發放等有關情況進行 稽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社會保險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 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機 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 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 事責任:
(一)違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未將養老保 險基金及利息全部存入養老保險基金帳戶或未按規定向 被保險人計發養老金的;
(二)擅自更改被保險人養老保險檔案,利用職權 營私舞弊的;
(三)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金管理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增加或減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滯納 金的。
拖欠被保險人養老金的,應將拖欠期間的利息連同 本金一起補發。
第三十四條 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挪用、截留 養老保險基金的,應責令其改正,並由其上級機關對主 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對單位法定 代表人,可由社會保險部門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欠繳養老保險 費,瞞報人數和工資總額的,由社會保險部門責令其限 期繳納,並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逾期仍 未如數繳納者,社會保險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單位拒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 保險部門責令其限期參加,並追繳其應參加社會養老保 險之日起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按日加收應繳額千分之一 的滯納金。逾期仍不執行者,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 扣單位營業執照,或者由社會保險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並可對單位法定代表人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 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保險人或其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養 老保險待遇條件變更或者失去領取條件時,應立即向社 會保險部門報告。被保險人或其親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 老保險待遇的,應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 所得三倍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七章 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被保險人之間因社會養老保險 事項發生爭議,依照勞動爭議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單位或者被保險人對社會保險部門的 行政行為有異議的,可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行為之日起 十五日內提請上級社會保險部門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 的,可在復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單位或者被保險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 訟,又不履行義務的,社會保險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 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社會養老保險由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部 門統一管理。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單位由省社會保險 部門直接管理;駐其他市、縣的,可委託所在市的社會 保險部門管理。
第四十一條 省、市、縣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省、 市、縣人民政府制訂。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辦法由單位根 據有關規定製訂。本條例除特指補充保險的條款外均為 法定基本養老保險條款。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