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兼職做保險經紀法律規定

兼職做保險經紀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08 19:36:55

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
1997年11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代理人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第七條
保險代理人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二章資格
第八條
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人資格考試,並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九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
第十條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省級分行)對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人民銀行對具有保險代理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得作為展業證明。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持證人自領取《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未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資格證書》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
以下人員不得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一)曾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曾違反有關金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者;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者。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自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將《資格證書》交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統一授權後,應留存《資格證書》,並向代理人員核發《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書》。
第十七條
《展業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第三章專業代理人
第十八條
專業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名稱為××市(地區)××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財產險公司和一家人壽險公司的業務,其代理人員《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二十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擁有少三十名持有《展業證書》的代理人員;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資本金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投資於保險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條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負責審批。但批准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經總行同意後,方可審批。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代理公司籌建申請的批准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投資者背景資料,包括成立時間、審批部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最近三年的財務狀況等;
(四)個人股東身份證號碼及其簡歷;
(五)籌建人員名單、簡歷及其《資格證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開辦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開業,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料、證件;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資本金驗資證明、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頒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三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現職人員不得在保險代理公司兼職。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
(四)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具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年以上;(二)具有非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二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學歷,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從事經濟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公司自批准開業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營業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吊銷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變更下列事項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股東;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改公司名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代理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核其任職資格。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對轄內保險代理公司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機構設置或重要事項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履行資格審查手續;
(三)申報材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四)資本金是否真實、充足;
(五)是否按規定執行保險代理合同;
(六)有無超范圍經營或其他違規經營行為;
(七)業務經營情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報表。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歇業、破產、解散、合並,應按其設立時的申請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終止業務活動,應繳回《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第四章兼業代理人
第四十條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四十一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
(二)具有持有《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第四十二條
兼業代理人必須持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呈報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三)兼業代理人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
(四)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簡歷及《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七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審批和管理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另行制定,並報總行備案。
第五章個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第四十九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人員的《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五十條
凡持有《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持有所代理保險公司核發的《展業證書》,並由所代理保險公司報經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備案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一條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五十二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
第五十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四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第六章執業管理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行政區域內,為在該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七條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一家人壽保險代公司理業務。
第五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公司;(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五)對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作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以代理人名義簽發保險單;
(八)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如咨詢費等;
(十)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
第六十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應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第六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經營情況、帳冊、業務記錄、收據進行檢查。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託登記、撤銷的檔案資料,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審查認為保險代理人不符合資格,發出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或個人代理人《資格證書》的通知,保險公司必須立即終止與該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的許可證。申請換證時,必須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檢報告、《保險代理合同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換發新的證書的申請。經審查同意,持證人必須繳回原許可證,方可換發新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室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兼業代理人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第七章保險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應遵循平等互利、雙方自願的原則,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
第六十九條
《保險代理合同書》的內容包括:
(一)合同雙方的名稱;
(二)代理許可權范圍;
(三)代理地域范圍;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險種;
(六)保險費劃繳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和方式(除個人代理人外,手續費必須以轉帳支票方式支付);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處理。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須在驗證保險代理公司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冊登記文件或兼業保險代理人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後,方可與其簽訂正式代理合同,並將《保險代理合同書》送交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按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上繳的保費等送繳被代理保險公司。
第八章罰則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以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二)拒絕或妨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給予個人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一)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二)在業務經營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四)為在行政轄區外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五)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從中提取手續費或向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者。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給予個人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險費或保險金,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上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為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發放《展業證書》,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責任人人民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開展業務亦適用本規定。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八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6年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兼職中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如果是女性還應注意《婦女權益保障法》。
兼職是指勞動者在某一時期內,同時受雇於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而從事雙重或者多重的有報酬的職業勞動。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勞動力逐漸市場化,用工制度也逐漸走向多樣化、靈活化,它要求勞動者以一種更加靈活的方式就業,這給社會主義國家兼職勞動這一新型勞動關系的產生建立了條件與可能。對兼職勞動的認識和立場,在我國的傳統學術觀點上存在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持否定說的人主張:應當禁止兼職。他們的理由主要基於以下幾點:
一是兼職勞動易使兼職勞動者權益受到損害,目前,對於兼職形成的兩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只有第一重勞動關系才能完整地受到勞動法的調整、保護,其第二重、第三重勞動關系由於缺乏法律制度的規定,難以得到法律的有力保護;
二是兼職勞動的不規范影響了市場競爭秩序,按照現行有關保險政策,「一人一保,一票征繳」,只由一個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的建立,勢必導致勞動者無法多勞多得以及用人單位之間負擔不公,形成企業之間不公平競爭;
三是根據傳統勞動法理論,每個職工只能與一個單位建立勞動法律關系,兼職的出現必然引起勞動行政管理的混亂。此外,兼職勞動還有可能造成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沖突,產生專利權濫用、商業秘密得不到保護、競業禁止原則的違背、職務發明、財產歸屬等問題。肯定說認為兼職勞動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從屬性和勞動性質要求,亦屬於勞動關系,是社會勞動關系的有益補充。否定說的以上理由不足以成為否定兼職勞動的有力證據,這可以通過促進立法、改革保險政策、變革勞動行政管理制度等措施來解決。
此外,肯定說還主要著眼於兼職勞動對社會所創造的價值上,認為其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發展:用人單位若合理地使用兼職人員,可以提高企業的科技水平,提高勞動生產率,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對於勞動者,可以增加經濟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同時優勝劣汰的就業機制可大大促進勞動者的素質;從社會角度看,一定程度上可以優化配置勞動力資源,實現人才資源共享,有利於為社會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本文支持第二種觀點。

Ⅲ 律師能兼職做保險代理人嗎

個險代理人一般是代理人制度,簽訂的是代理人合同,不是勞動合同,雙方不是勞動關系。
不過一般主體公司對代理人也有一定的出勤要求,所以兼職最好要看這家公司這個團隊是否嚴格執行基本法,是否有考勤要求,如果有出勤要求的不適合作為兼職的選擇。
如果想做兼職可以考慮中介代理公司,一般保險中介代理機構對於代理人的出勤要求不嚴格,比較適合兼職選擇。
最主要的是在主體公司業務員也是有業績考核要求的,按照基本法執行的話一段時間沒有業績就會銷號,而銷號之後之前業務的續期就拿不到了。
而有些中介代理機構是沒有這種要求的。

Ⅳ 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和保險經紀人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是保險中介?詳解保險中介的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工保網

同為保險中介主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既有著緊密的聯系,也存在不小的差異。之於保險消費者,充分了解保險行業,區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可以更好的滿足自身保險服務需求;之於保險從業人員,了解保險代理人與保險經紀人二者差異,能夠幫助其更好的規劃職業發展方向。

▎本文系工保網原創作品,作者龔保兒。部分內容綜合自互聯網,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處理。若需轉載或引用請後台回復「轉載」!

Ⅳ 急求!想知道有關兼職員工的法律規定

我單位招聘過兼職人員,你最好走勞務公司,這要比較保險。

Ⅵ 保險經紀公司的設立依據什麼法律

一、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條件:
1、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2、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3、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4、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5、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6、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8、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保險經紀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二、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注意事項:
1、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2、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3、保險經紀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包含「保險經紀」字樣,且字型大小不得與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相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除外。
4、申請設立保險經紀公司,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應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向中國保監會辦理申請事宜。
5、中國保監會收到保險經紀公司設立申請後,可以對申請人進行風險提示,就申請設立事宜進行談話,詢問、了解擬設公司的市場發展戰略、業務發展計劃、內控制度建設、人員結構等有關事項。
6、保險經紀公司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延續。
7、保險經紀機構擬任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報經中國保監會核准:(一)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二)從事經濟工作2年以上;(三)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的限制。
8、非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准,保險經紀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存在利益沖突的機構中兼任職務。
9、保險經紀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活動。
10、保險經紀機構可以經營下列保險經紀業務:
(一)為投保人擬訂投保方案、選擇保險公司以及辦理投保手續;(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三)再保險經紀業務;(四)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者風險評估、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五)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保險經紀公司設立流程:
1、租好辦公地址;
2、籌備公司名稱、注冊資金、經營范圍、注冊地址、股東簽字蓋章開始核名;
3、名稱下來後,開始確認公司股東比例、高管信息,准備齊全相關材料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4、營業執照下來後,准備並提交保險經紀許可證的申請材料。
四、保險經紀公司設立報價:
1、全包價(含咨詢服務、公關、跑腿、材料准備、高管掛靠)200萬;
2、咨詢服務、公關費用90萬,不含跑腿、材料准備、高管掛靠費用;
3、咨詢服務費45萬,不含公關、跑腿、材料准備、高管掛靠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兼職做保險經紀法律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地獄解剖類型電影 瀏覽:369
文定是什麼電影 瀏覽:981
什麼影院可以看VIP 瀏覽:455
受到刺激後身上會長櫻花的圖案是哪部電影 瀏覽:454
免費電影在線觀看完整版國產 瀏覽:122
韓國雙胞胎兄弟的愛情電影 瀏覽:333
法國啄木鳥有哪些好看的 瀏覽:484
能看片的免費網站 瀏覽:954
七八十年代大尺度電影或電視劇 瀏覽:724
歐美荒島愛情電影 瀏覽:809
日本有部電影女教師被學生在教室輪奸 瀏覽:325
畸形喪屍電影 瀏覽:99
美片排名前十 瀏覽:591
韓國電影新媽媽女主角叫什麼 瀏覽:229
黑金刪減了什麼片段 瀏覽:280
泰國寶兒的電影有哪些 瀏覽:583
3d左右格式電影網 瀏覽:562
跟師生情有關的電影 瀏覽:525
恐怖鬼片大全免費觀看 瀏覽:942
電影里三節是多長時間 瀏覽: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