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什麼民事訴訟中敗訴方要承擔訴訟費具體的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五章訴訟費用的負擔規定
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三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三十一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1)訴訟費由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訴訟費是指當事人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2. 交通事故我車主次要責任對方主要責任 起訴我和保險公司,訴訟費為什麼不是保險公司承擔,而是車主承擔呢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被保險人給第三方造成的則,其產生的訴訟費是由被保險人承擔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2)訴訟費由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3. 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為何不承擔訴訟費用
保險公司千方百計免責,這也是國人如何對待誠信的真實寫照!
一、老《保險法》(2002年修訂版)第五十一條規定: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這就是說,法律規定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但是,合同約定保險人不承擔的除外。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許多不講誠信的保險公司鑽法律表述不嚴謹的空子,在格式合同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中規定:「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第四條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數額以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的30%為限」。
司法界和法學界一般認為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這是因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是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並且實質上屬於免責條款,該條款的成立,對保險人有嚴格的要求。
第一,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使用的是一般字體,在「特別提示」(「重要提示」)中也未特別提示被保險人注意並詳細閱讀該條款。保險人違反了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的法律規定。
第二,保險人沒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屬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保險人在提供格式條款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其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人提供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規定,保險人負責對訴訟費用理賠的前提是「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換句話說,只要保險人事前沒有以書面形式同意被保險人應訴,保險人就對訴訟費用不承擔理賠責任。可見,關於訴訟費用的理賠,保險人可以單方面限制被保險人的權利,這與公平原則相悖。
第三,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限制了被保險人的訴權。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應訴權,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保險人通過格式條款要求被保險人在應訴前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顯然限制了被保險人的應訴權,沒有法律依據,並有違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
第四,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實質上免除了自己應當承擔的支付訴訟費用的責任。保險人只要在事先不給予被保險人應訴的書面同意,就不再承擔支付訴訟費用的保險責任。可見,這一格式條款實質上是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故依據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二、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如舊
盡管社會各界對《保險法》(2002年修訂版)第五十一條不嚴謹的表述多有詬病,盡管眾多的保險公司利用自己提供格式合同的有力地位繼續不承擔訴訟費、執行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但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保險法》依然在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為解除這個法律尷尬,目前應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規定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的前提,是要將保險人應承擔而不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的條款列入「特別提示」(或「重要提示」)、列入「免責條款」;應規定「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才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的條款規定為無效條款。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支持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承擔訴訟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的訴訟請求。
4. 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
如果判決我們承擔訴訟費,我們將提起上訴。」[分歧]在筆者承辦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保險人對於訴訟費大都是提出不承擔的。而在審判實踐中,對,也主要存在著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不賠……(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這一條款,因此保險人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不應機械地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相關條款,應當審查保險公司與訴訟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如果確因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拒賠或者過錯致使訴訟的發生,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第三種觀點認為,由於投保人在保險人處購買了交強險,對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保險人理應在保險額度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思考]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在庭審過程中,保險人常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之規定為由拒絕承擔訴訟費用。在審判實踐中,法院的判決也大多支持了該種觀點。但筆者認為這是值得商榷的。第一,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的依據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的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絕對不賠……(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看似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事出有據。但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制定主體是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該協會只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在國家民政部登記注冊的中國保險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既不是行政法規也不是行政規章。而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費的負擔問題作出特別規定,因此也應當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而保險人因交強險引發的訴訟絕對不需要承擔訴訟費用顯然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相沖突。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該條款規定了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在實踐中,保險合同一般採用的是格式條款,相對於保險人來說,投保人由於在專業知識方面的欠缺和劣勢,對保險合同中很多條款因認識和理解上的偏差可能導致的後果顯然是認識不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而在實踐中,很少有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對該格式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的義務,造成部分投保人在庭審過程中才恍然大悟。第三,如果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保險人在涉交強險案件中絕對不承擔訴訟費用,那麼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完全可以怠於理賠,要求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投保人、受害者在訴訟過程中的費用完全不需要其承擔,這樣很容易助長保險人的官僚作風,不利於道路交通事故保險費用的賠付到位,也是對寶貴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並最終影響到和諧社會的構建。[建議]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如果讓保險人在該類案件中絕對不承擔訴訟費用是不公平的,而讓保險人必須承擔訴訟費用也是不合理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用。因此,筆者提出下列建議。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經保險人審查,不屬於交強險賠償范圍且經法院裁判確實不屬於交強險賠償范圍的,或者保險人在訴訟前並不知道交通事故的發生,且對訴訟的發生保險公司不存在明顯過錯的,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用。第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因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而造成保險人依據理賠程序拒絕理賠的,後雖經法院裁判保險人需要理賠,但因該種情況保險人不存在過錯,因此保險人不需要承擔訴訟費。第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理賠導致訴訟的發生,或者因保險人的過錯導致訴訟的發生,保險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第四,建立訴訟費用保險制度,即投保人購買道路交通事故訴訟險並繳納相應的保費,當發生該類訴訟時,由保險人通過理賠的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訴訟中發生的費用,可包括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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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訴訟費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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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訴訟費用一般由原告先行墊付,由敗訴方承擔責任。雙方互負責任的一般法院會分出比例承擔訴訟費用。
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6. 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司法鑒定費用保險公司承擔。依據我國保險法等法律的規定,交通事故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的費用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如果第一次鑒定不構成,反復進行鑒定,超出一次的鑒定費用是不應該由保險公司承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7. 訴訟費及鑒定費是由誰承擔,保險公司還是我承擔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12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由此可見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應當由負有舉證義務的一方承擔而不是應當由被告承擔。也就是說誰對待證明事實負有證明義務,誰就承擔有關鑒定費、評估費。《訴訟費交納辦法》第6條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屬於訴訟費用的一種,這項費用應當由被訴方承擔。但是在人身損害等案件中由於當事人可以在傷殘鑒定確定後變更訴訟請求,在變更訴訟請求時可以把鑒定費變更到新的訴訟請求中去,而有關傷殘鑒定等事項的鑒定費用又屬於由於人身損害導致的間接損失,往往這樣的鑒定費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這樣的鑒定費是支持在訴訟請求之中的,而不是在處理訴訟費時進行的分配。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依照人民法院訴訟費交納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