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貨物運輸保險的責任期限的主要依據是
一、對出口貨物運輸保險:
下述兩點以先滿足為准。
1. 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直至該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
2. 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60天。
二、對進口貨物運輸保險:
根據國際保險慣例,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上運輸工具(越過船舷)起開始生效,直至該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散裝貨物一般以到達保單載明的目的港倉庫或儲存場地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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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根據不同的標准我們可以將貨物運輸保險分為不同種按照保險人承擔責任范圍
貨物運輸保險按保險人承擔責任,海運可分一切險、水漬險、平安險;空運分航空險和航空一切險;陸運分陸運險和陸運綜合險;冷藏貨物分冷藏險和冷藏一切險。。。。。。。主要就是承保范圍的大小,當然如果再詳細解釋會很復雜的,如果你還是其它問題,可以網路「進民泰貨運保險網」,裡面有很詳細的解釋,或者聯系客服,有專人為你解答!
C. 貨物運輸保險的范圍
賠償。
具體的情況你可以看下當時承保此險種時的保險條款,尤其是責任免除部分
D.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一切險包括什麼
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
一、 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 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 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 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 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 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 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 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 屬於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 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 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 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 責任起訖
(一) 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後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 由於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許可權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人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 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滿六十天為止。
2、 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 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 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後,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託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於承運人、受託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 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採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採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採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 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 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 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後,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 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後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E. 貨物運輸保險平安險條款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都為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下的險種,負責范圍不同
平安險范圍最小
平安險:保險人主要負責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責任和費用:
1.因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
2.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損失;
3.在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4.在裝卸、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其次是水漬險=平安險+被保險貨物因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保障最全的是一切險=水漬險+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損失
出口CIF建議你根據自己貨物的特性而去承保上述險種,當然一切險最有保證,但費率相對較高。上述都適用於海洋運輸。
參考資料:海洋運輸保險條款
F. 國內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條款
第一條為了補償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加強對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促進企業的經濟核算,特舉辦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第二條凡是全民所有制企業或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個人,都可以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將其運輸過程中的貨物向本公司投保國內貨物運輸保險。 第三條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損失。
二、因運輸工具發生火災、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因運輸工具在危難中發生卸載所造成的損失或支付的合理費用。
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四、利用船舶運輸時因船舶擱淺、觸礁、傾覆、沉沒或遭到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以及依照國家法令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和救助費用。
五、利用火車、汽車、大車、板車運輸時,因車輛傾覆、出軌、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損失。
六、利用飛機運輸時,因飛機傾覆、墜落、失蹤以及遭遇惡劣氣候或其他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七、在發生上述災害或事故時,遭受盜竊或在紛亂中造成的散失。
第四條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支出的合理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保險責任自保險貨物離開起運地點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生效,至到達目的地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如果未到達收貨人的倉庫或儲存處所,則其最長責任有效期以保險貨物在卸離最後運輸工具的十天為限。 第六條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或軍事行動。
二、直接由於貨物的自然損耗,市價跌落,本質上的缺陷,以及因運輸延遲所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三、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
第七條非經本公司同意並特別約定,保險貨物直接由於破碎滲漏、偷竊、提貨不著、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被保險人應當在本公司簽出保險單的同時,按照本公司費率規章的規定,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有特別約定者可分期繳費。
第九條凡是應當包裝的貨物,被保險人必須保證其包裝符合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標准。
第十條被保險人必須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運輸所訂的各種規章制度,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可以對保險貨物進行防損查驗,被保險人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一條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可能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救護,以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在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供下列單證:
一、確定發生損失原因的證件;
二、保險單、提貨單或其他運單及發貨單;
三、救護保險貨物所支出合理費用的單據。
本公司在接到上述申請和單證後,即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有關賠償金額,經與被保險人達到協議後立即賠付。
第十三條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根據被保險人提出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移給本公司,並協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十四條保險貨物遭受損失以後的殘余部分,應當充分利用,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從獲悉保險貨物遭受損失的當天起,如果經過一年不向本公司申請賠償,不提出必要的單據、證件,或者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願放棄權益。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與本公司如果發生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可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法院處理。
G. 貨物運輸保險是指什麼,貨物運輸保險的賠償范圍
1:貨物運輸保險是以運輸途中的貨物作為保險標的,保險人對由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負責賠償責任的保險。 在我國,進出口貨物運輸最常用的保險條款是C.I.C.中國保險條款,該條款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訂,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審批頒布。C.I.C.保險條款按運輸方式來分,有海洋、陸上、航空和郵包運輸保險條款四大類;對某些特殊商品, 還配備有海運冷藏貨物、陸運冷藏貨物、海運散裝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陸空運輸保險條款,以上八種條款,投保人可按需選擇投保。
2:保險賠償范圍:
(一)平安險保險人主要負責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責任和費用: ⒈ 因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 ⒉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損失; ⒊ 在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⒋ 在裝卸、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損失; ⒌ 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⒍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⒎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⒏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因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除包括上列平安險、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外來原因所致損失,它包括下列11種條款: ⒈ 偷竊、提貨不著險條款; 海運運輸保險
2. 淡水雨淋險條款; ⒊ 短量險條款; ⒋ 混雜、沾污險條款; ⒌ 滲漏險條款; ⒍ 碰損、破碎險條款; ⒎ 串味險條款; ⒏ 受潮受熱險條款; ⒐ 鉤損險條款; ⒑ 包裝破裂險條款; 11、銹損險條款。
H. 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風險范圍
⒈ 因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
⒉ 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損失;
⒊ 在運輸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⒋ 在裝卸、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損失;
⒌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范圍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⒍ 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⒎ 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⒏ 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