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據說保險行業要自律,不太明白有沒有大神解釋一下。
保險行業自律是指保險市場主體為了共同的權益組織起來,通過行業內部協作、調節與監督,實行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保險行業組織對保險行業自身進行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制定行業自律守則
保險行業組織通過強化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機制,促使會員之間展開公平、適度的競爭。為了協調整個保險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各行業組織都制定本組織的自律制度,對違反行業慣例或協議的會員進行調查並予以曝光,以約束會員的行為。
2、制訂、頒布保險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為會員提供咨詢服務
保險行業組織中有各個方面的專家和技術人員。他們通過對行業發展的研究,可以為各類保險組織的發展提出具體的指導性建議,進而形成整個行業發展方向的建議。
3、制訂解釋保單措詞的共同規則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張權利和義務上的爭議,不少是由於保險單的一些用詞不明確,或者各自理解上的差異造成的。保險行業組織一般都制定一個共同遵守的解釋規則,如按商業慣例解釋或按文義解釋或按意圖解釋或按有利於被保險人的原則解釋,凡是會員解釋要一致。
4、制定共同遵守的費率和條件
為了減少費率上的不公平待遇和保證費率確定的科學性,各國保險行業組織都有要求會員統一遵守的費率標准。另外,還規定統一的手續費標准,防止保險同業間的盲目競爭。
5、規定統一的保險條款格式
保險條款的技術性和法律性很強,而且通常由保險人單方事先擬定。如果沒有統一的條款格式,沒有統一的專業術語,被保險人很難比較不同保險組織提供的保險單,就會出現某些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不公平交易,甚至逃避責任,欺騙投保人。因而,各保險同業組織都規定有統一的保險條款模式,甚至使用統一的保險單。
6、促進保險教育和培訓
各保險同業組織都將保險業務教育和人才培訓視為同業自律的一項重要內容,憑借自身的優勢,組織技術力量,採取多種形式,對全行業開展業前培訓、專題講座、行業定期輪訓,甚至有專門的專業資格考試制度。
2019年1月1日,中保協下發《關於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保險自律公約(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針對目前車險市場的條款和費率亂象進行了非常明確的約定。
針對現在行業二次重啟的「報行合一」,中保協要求各險企嚴格執行,並依法履行條款費率的審批備案程序;嚴禁條款費率報行不一;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便變更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不得偏離精算定價基礎,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車險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已報批的手續費標准。
根據《徵求意見稿》內容,中保協規定各險企要嚴格財務科目和費用管理制度,銷售系統、承保系統、理賠系統和財務系統的數據應保持統一。同時,文件鼓勵財險公司之間監督舉報。中保協表示,各公司有責任和義務對違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舉報材料應確保證據鏈完備、可確認實質性違約。
⑵ 保險行業自律是什麼
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
守法遵規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為行為准繩,遵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2、遵守保險監管部門的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服從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3、遵守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規則。
4、遵守所屬機構的管理規定。
誠實信用
5、在執業活動的各個方面和各個環節中恪守誠實信用原則。
6、在執業活動中主動出示法定執業證件並將本人或所屬機構與保險公司的關系如實告知客戶。
7、客觀、全面地向客戶介紹有關保險產品與服務的信息,並將與投保有關的客戶信息如實告知所屬機構,不誤導客戶。
8、向客戶推薦的保險產品應符合客戶的需求,不強迫或誘騙客戶購買保險產品。當客戶擬購買的保險產品不適合客戶需要時,應主動提示並給予合適的建議。
專業勝任
9、執業前取得法定資格並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與能力。
10、在執業活動中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11、參加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和所屬機構組織的考試和持續教育,使自身能夠不斷適應保險市場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的各方面要求。
客戶至上
12、為客戶提供熱情、周到和優質的專業服務。
13、不影響客戶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言談舉止文明禮貌,時刻維護職業形象。
14、在執業活動中主動避免利益沖突。不能避免時,應向客戶或所屬機構作出說明,並確保客戶和所屬機構的利益不受損害。
勤勉盡責
15、秉持勤勉的工作態度,努力避免執業活動中的失誤。
16、忠誠服務,不侵害所屬機構利益;切實履行對所屬機構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所屬機構的管理。
17、不挪用、侵佔保費,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許可權或所屬機構授權。
公平競爭
18、尊重競爭對手,不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中介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從業人員。
19、依靠專業技能和服務質量展開競爭,競爭手段正當、合規、合法,不藉助行政力量或其他非正當手段開展業務,不向客戶給予或承諾給予保險合同以外的經濟利益。
20、加強同業人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共同進步。
保守秘密
21、對客戶和所屬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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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的自律公約
四川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
(2001年12月3日一屆一次理事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規范經營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四川保險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民法通則》、《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規章》,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的定約單位為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本公約由定約單位遵循平等、協商、自願的原則訂立。
第三條 本公約經定約單位代表人簽署訂立後,訂約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即承擔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政策和本公約的義務,依法合規經營保險業務。並承諾一旦發生違約事項,願意承擔違約責任和接受本會依照本公約及其附件作出的違約處理。
第二章 經營
第四條 遵循分業經營的原則,財產保險公司和人身保險公司不得交叉經營或變相經營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業務。
第五條 遵循屬地原則,除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不在《保險經營許可證》規定的區域范圍外展業。
第六條 遵循自願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
第七條 遵循公平競爭原則,不使用以下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一)正常降低保險費率、擴大保險責任范圍或許諾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二)強迫、利誘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三)利用政府部門、壟斷性行業、具有行業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或社團藉助行政權力,非法排擠、阻礙其他保險人正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四)偽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保險公司的信譽與形象;(五)利用司法機關或行政部門的判決、裁決、處罰,貶低當事方保險機構;(六)以其他方式進行的不正當競爭。
第八條 遵循誠信原則。保險業務宣傳內容應當客觀、真實,不詆毀其他保險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對客戶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對保單預期收益、保險責任范圍等作誇大不實的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可能影響投保的責任免除、退保處理等應向投保人告知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中介管理的規定,不與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或被吊銷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建立業務關系、發生業務往來和支付代理手續費、傭金或其他勞務費用。
第三章 承保
第十條 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的規定。凡中國保監會制定和修訂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和條款解釋必須嚴格執行,不隨意更改、變通。屬於在保護期內的新開發險種,其他保險機構不得侵權經營。
第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制定、修訂的全國性統一條款、費率在我省實施時,應按本會有關專業委員會協商作出並經中國保健會成都辦公室批復同意的關於該條款、費率的實施時間、方法、步驟、以及費率浮動幅度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的規定。不委託無簽單權的保險代理人簽發保單;不超標准、超范圍支付代理手續費或傭金;不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續費或回扣等非法利益。代理手續費支出應記入「手續費支付」科目,並建立明細台帳,不直接在應收保費中抵扣。兼業代理人解繳保險費和向其支付代理手續費均以轉賬方式進行,不進行現金往來。
第十三條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關於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的規定。凡符合無賠款優待條件的,必須將應收保費、減收比例和按比例減收後的實收保費在保單上載明。不採取退費方式支付;不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實行無賠款優待。
第十四條規范簽單實務。凡中國保監會或本會規定使用電腦簽單的險種,必須使用電腦製作保險單;除定額保單、極短期業務保險憑證外,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率欄中必須按規定費率表對應的費率檔次正確填寫,不得有「按約定」字樣;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價值必須依據當地當時的同類車輛新車市價確定,不得出現空白;嚴格保險單證印刷、領取、使用、流轉、回收、銷號等制度,不使用已經廢止的舊保單和保費收據。
第四章 理賠
第十五條依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認真履行賠償或給付義務。
採取業務措施、技術手段、宣傳方式和建立規章制度,使被保險人了解索賠程序,方便被保險人索賠,切實提高理賠服務質量。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理賠制度和理賠紀律,不向被保險人實行固定賠付或賠款包干;不將賠款許可權下放給保險代理人;不利用理賠之機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故意拖延、推諉案件的處理;不強制指定被保險人到指定修理廠修車。
第十七條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對未經中國保監會資格認證的鑒證、評估機構的強制定損活動不參與,對其強制定損的結論不予認可,對其強制定損的費用不予報銷。對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或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應堅決抵制並向上級公司、保險監管機關和本會反映。
第五章 違約處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公約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擅自開展未經保險監管機關批準的保險業務,或未經保險監管機關批准擅自跨區域經營保險業務,或非法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的,違約人(會員單位或其分支機構,下同)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第十九條違反本公約第七條,採取各種手段開展不正當競爭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
第二十條違反本公約第八條,對保險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誤導投保人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公約第九條,與無證或被吊銷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發生業務往來的,或與保險代理人有非協議業務往來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和所發生違約金額。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公約第十條,擅自變更中國保監會制定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未經中國保監會同意擅自使用自訂條款和費率,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5萬元;侵權經營其他會員單位開發的在六個月保護期內的險種,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0萬元,並將所收保費劃給被侵權單位。
第二十三條違反被公約第十一條,擅自降低或變相降低費率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2萬元。
第二十四條位反被公約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至2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提高或變相提高保險代理手續費或傭金支付標準的;
2.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代理手續費的;
3.給付保險代理手續費無保費收據可查的;
4.不按毛保費收入記賬、保險代理手續費不記入「手續費支付」科目、不建立手續費支付台帳和手續費在保費收入中直接坐扣的;
5.向兼業代理人以現金支付手續費的。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公約的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未到期提前支付或超標准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2.向保險代理人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3.以任何形式的退費或回扣形式支付無賠款優待的;
4.不按規定條件、比例、方式實行無賠款減收保費優待的;
5.以其他形式違規支付退費或回扣的。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公約第十四條,簽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違約人按每單支付違約金5000元和應收保費1-3倍:
1.不按規定使用電腦簽單的;
2.保單費率欄不按規定填寫或出現空白、或有「按約定」字樣的;
3.機動車輛保險營運車輛安非營運車輛收費,保險價值不按規定確定,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不在保單上註明「發生部分損失時賠款按比例分攤」字樣的;
4.使用已經廢止的舊保單、保費收據簽單收費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公約規定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違約人每次支付違約金1萬元和所發生的違約金額:
1.對被保險人採取固定賠付或賠款包乾的;
2.將理賠許可權下放給保險代理人的;
3.強制指定修理廠的。
第二十八條訂約人發生涉嫌違約事項,依照本公約附件《違約處理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違約金收入依照《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專賬管理,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和職責范圍的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公約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本會秘書處負責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共約一式三份,簽署人、監證人、本會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條本公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附件:
違約處理程序
違反本公約的規定,按如下程序處理:
一、登記立案。本會秘書處投訴調查部接到對違約行為的投訴或舉報,即使登錄《投訴登記表》,對涉嫌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予以立案;對超出本公約范圍或內容缺少必要證據的,不予立案。
二、調查核實。對於立案案件,由本會秘書長交由相關專業委員會會同被調查人的上級分公司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按調查事項展開認真調查核實。被調查人應予充分配合,據實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調查結束後,調查組應及時提交書面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
三、審議表決。本會秘書處接到前述調查報告後應召開相關專業委員會對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進行審議表決。表決以委員單位和專業委員會主任各一票計算,贊成票超過半數時為通過;不足半數時為否決;等於半數時,由專業委員會主任做出裁決。
四、通知執行。違約處理決定以本會文件通知形式主送違約人,抄送違約人上級分公司和成都保監辦。違約人收到本會違約處理決定後應按處理決定執行,並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將應支付的違約金劃到本會賬戶,逾期應加收日滯納金1%。
五、違約人如對本會處理決定不服,可於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公約監證人成都保監辦提出申訴。本會秘書處將依照成都保監辦對該申訴的書面意見辦理。
⑷ 四川車輛保險8月22日,由四川省保險行業協會起草的《四川省保險行業禁
這個根本不用自律約定,保險法都有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員工的職業規則】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 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⑸ 保險行業自律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保險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代意義上的保險自西方社會14世紀左右出現的海上保險開始,並於19世紀初傳入我國。新中國的保險業,是從整頓、改造舊保險業開始、後經過停辦的挫折,在改革開放政策的推動下,又於1980年正式恢復並獲得快速發展。對保險體制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引入了競爭機制,確立了分業經營和管理,加快了保險中介市場的建設,培養了一支保險代理人隊伍,使保險資源的配置日趨合理;與此同時,保險業開始注重推行全面風險管理,資產負債匹配管理作為施行全面風險管理的核心之一,正日益引起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機構的重視。但和國外發達國家的保險業相比較,我國保險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保險業的發展還存在一些問題:
其一,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其二,保險機構數量不斷增加、但保險服務質量仍不高。
其三,保險服務雖在改善、但信譽危機嚴重。其四,保險監管力度不夠、作用有限。
二、解決我國保險業存在問題的對策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保險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面臨的困難,特別是對於促進我國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方面仍然有許多的工作有待開展和完善,要更好地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保險教育與宣傳
1.加強對國民保險知識的普及教育和宣傳。通過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積極開展保險知識宣傳教育,不斷擴大保險宣傳的影響力,提高居民保險意識。
2.強化在校大學保險專業教育。隨著我國保險的快速發展,對保險人才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適應新時代保險業對人才的需求,首先,注重保險理論研究和加強實踐性教學。其次,加強對國際接軌人才培養模式的探索。從而培養出更多的國際型保險人才,為我國的保險業做出更大貢獻。
3.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在職教育。我國保險從業人員眾多,但真正通過高校接受過專業保險教育的從業人員不多。為此,要大力鼓勵保險從業人員通過自考、函授等社會考試繼續深造,不斷提高保險理論知識和從業素質;同時還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通過組織保險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等,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水平。(二)轉變保險服務內容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服務質量、服務手段、服務水平已成為保險業發展的關鍵所在。今後保險市場的競爭,在人才競爭、產品競爭、服務競爭三者中,服務競爭將占重要位置。因此,保險業強化服務功能,提高社會形象,已是當務之急。
1.提高全員的服務意識,培養員工的服務觀念,樹立一切服務於社會,服務於保戶的宗旨,在保前、保中、保後活動中為保戶提供優質的服務。
2.簡化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在設計業務操作流程上,應著眼於客戶的方便性,投保手續實行一個窗口一次完成,減少客戶不必要的麻煩。
3.充實理賠服務內容,加快理賠速度,做到小額賠案立等可取,大額賠案送款上門。建立賠案首接責任制,實行誰第一個接到報案,從查勘、定損、賠付各項工作均由其負責協調並組織實施,減少內部周轉環節,方便保戶理賠。設立賠款意見反饋表,加強監督檢查,增加理賠工作透明度。
(三)加強誠信建設,提高保險公司信譽
1.加強對保險營銷員的管理教育,樹立保險業良好的社會形象。首先要抓緊保險企業信用「補課」。
2.大力加強信用制度建設,形成誠信的制度規范和社會環境。(1)以市場交易人為主體的基礎信用。就是要著力增強保險及保險企業在社會上的認同感和信任感;(2)以法律制度、國際慣例和商業習慣為主導的制度信用,當前第一位的是盡快建立全保險企業資信評估制度;(3)以政府監管為主的監督信用。回應市場主體對政府寄託,依賴於個人以及全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目前不管是從經濟環境還是從法律環境來看,應該說構建個人信用制度的環境已經具備,其最終建立也將是不遠的事情。
3.要堅持誠信為本,嚴厲懲戒失信行為,使誠信為本在保險業真正蔚然成風,首要的、最基礎的、最管用的是真正在利益導向、利益機制——也就是在最根本的游戲規則上下功夫。一方面使得重誠信、講信用的企業和個人能夠獲利,能夠得到好處,也就是使誠信成為有力的競爭手段、獲利手段,使「誠者自成」;另一方面必須使做假、行騙的企業和個人無利可得,而且受到懲罰,就是要使失信付出代價,而且要使其成本足夠大,使「巧詐不如拙誠」。
(四)加強保險監督
1.加強保險監管。鑒於中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對保險市場的政府監管宜採用嚴格監管的形式,以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加強保險監管主要體現在監管組織和監管制度方面:從監管組織上看,中國保監會作為中國的政府監督機構應加強地方保險監管機構的建設,逐步在地方設立其派出機構,並進一步提高其監管人員的素質和監管水平;從監管制度上看,一是應充分吸收和利用國外、境外先進有效的監管理念與監督手段;二是應加強對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並在條件成熟時,逐步由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並重的監管原則過渡到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的監管原則。
2.完善行業自律。2000年11月1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並通過了同業公約,但有待完善。(1)逐步完善中國保險的行業自律組織,如除了已成立的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外,還應建立保險代理人協會、保險經紀人協會、保險公估人協會,為行業自律提供組織保證;(2)制定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的各種章程和制度;(3)檢查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人的經營行為,並及時糾正其違規行為。
3.規范企業內控。完善保險公司的內控制度是完善保險公司制度的重要內容。中國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因而,應按照《公司法》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和《保險法》的規定,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形成保險公司的內控制度,保證保險公司的合法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機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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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車險還有行業自律一說嗎
車險是有行業自律的,其也出台過多個公約但仍有許多保險企業頂風作案。
2019年1月1日,中保協下發《關於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輛保險自律公約(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針對目前車險市場的條款和費率亂象進行了非常明確的約定。
針對現在行業二次重啟的「報行合一」,中保協要求各險企嚴格執行,並依法履行條款費率的審批備案程序;嚴禁條款費率報行不一;不得以各種理由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不得隨便變更報批報備的條款費率;不得偏離精算定價基礎,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車險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提高已報批的手續費標准。
根據《徵求意見稿》內容,中保協規定各險企要嚴格財務科目和費用管理制度,銷售系統、承保系統、理賠系統和財務系統的數據應保持統一。同時,文件鼓勵財險公司之間監督舉報。中保協表示,各公司有責任和義務對違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舉報材料應確保證據鏈完備、可確認實質性違約。
保險行業組織對保險行業自身進行管理的行業自律主要內容有:
1、制定行業自律守則
保險行業組織通過強化自我管理、自我約束機制,促使會員之間展開公平、適度的競爭。為了協調整個保險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各行業組織都制定本組織的自律制度,對違反行業慣例或協議的會員進行調查並予以曝光,以約束會員的行為。
2、制訂、頒布保險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為會員提供咨詢服務
保險行業組織中有各個方面的專家和技術人員。他們通過對行業發展的研究,可以為各類保險組織的發展提出具體的指導性建議,進而形成整個行業發展方向的建議。
3、制訂解釋保單措詞的共同規則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主張權利和義務上的爭議,不少是由於保險單的一些用詞不明確,或者各自理解上的差異造成的。保險行業組織一般都制定一個共同遵守的解釋規則,如按商業慣例解釋或按文義解釋或按意圖解釋或按有利於被保險人的原則解釋,凡是會員解釋要一致。
4、制定共同遵守的費率和條件
為了減少費率上的不公平待遇和保證費率確定的科學性,各國保險行業組織都有要求會員統一遵守的費率標准。另外,還規定統一的手續費標准,防止保險同業間的盲目競爭。
5、規定統一的保險條款格式
保險條款的技術性和法律性很強,而且通常由保險人單方事先擬定。如果沒有統一的條款格式,沒有統一的專業術語,被保險人很難比較不同保險組織提供的保險單,就會出現某些保險人利用保險條款進行不公平交易,甚至逃避責任,欺騙投保人。因而,各保險同業組織都規定有統一的保險條款模式,甚至使用統一的保險單。
6、促進保險教育和培訓
各保險同業組織都將保險業務教育和人才培訓視為同業自律的一項重要內容,憑借自身的優勢,組織技術力量,採取多種形式,對全行業開展業前培訓、專題講座、行業定期輪訓,甚至有專門的專業資格考試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