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
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主要指保險代理合同當事人之間由法律確認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通常由保險代理合同中的具體條款反映出來,具體內容如下:
(1)合同雙方的名稱。即保險人、保險代理人雙方當事人的法定名稱。
(2)代理許可權范圍。代理許可權范圍也即保險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范圍,是對保險代理人行為的約束。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規定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不得進行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同時,保險人的授權范圍不得超越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比如,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指出,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為「代理銷售保單,代理收取保險費」,則保險人不可授予兼業代理人理賠權。
(3)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指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提供代理業務活動的期間,也是保險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代理期限一般按年計算。此外,代理期限還應規定保險代理合同的時效,也即在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所確定的合同的具體起訖日期。明確保險代理期限和代理合同時效,在特定的情況下將有助於判別保險代理行為責任的歸屬問題。
(4)代理地域范圍。代理地域范圍是保險代理合同對保險代理人的地域限制。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從事保險代理活動,不得跨區域代理業務。
(5)代理的險種。在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保險代理合同還必須明確授權代理的業務險種,如家庭財產險、機動車輛保險等等。
(6)手續費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手續費是指保險人在接受保險代理人代理業務成果的同時付給代理人的勞務報酬,保險人往往根據代理業務的數量、質量以及不同的險種規定不同的手續費支付標准。此外,還應規定代理勞務報酬的結算和支付方式。除個人代理外,手續費必須以轉賬支票方式支付。關於手續費支付標准,我國《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已作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業務經營情況確定某一險種、某一條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但代理手續費支付總額最高不得突破實際保費的8%。」此外,公司向專門推銷壽險業務的個人代理人支付的傭金支出,最高支付總額不得突破繳費期內實收保費的5%。
(7)保險費轉交時間和方式。保險代理合同還應規定保險代理人轉交保險費的時間期限和方式。一般而言,保險代理人需要與被代理保險公司定期結算,支付方式可以為現金結算也可為轉賬支付。
(8)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條款列明當事人雙方違背合同規定時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保險人若不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代理人勞務報酬,保險代理人若違背保險人授權范圍開展業務,受害方有權解除代理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9)爭議處理。列明一旦當事人發生爭議時適用的處理方法,通常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
B. 關於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的問題
代理合同不給你繳納社保,沒有底薪(底薪是責任制的,完成多少任務拿多少底薪,而且只給半年或一年的底薪),一般銷售行業都是簽這種和業績掛鉤的合同的;勞動合同給交社保,有無責任底薪。待遇自然是勞動合同比較可靠一點,因為不確定因素比較少。
舉個例子:
保險公司和員工簽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底薪和工資,銷售行業畢竟與自己的業績掛溝的,沒有業績,是沒有底薪的。
職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營銷員)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民事委託代理關系,不是勞動關系。職業保險代理人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保險營銷活動,一般是按營銷成果或者按保險代理合同的約定獲得相應的報酬,雙方的權利義務可由保險代理合同確定。如果保險代理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拓展資料
代理合同: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當事人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合同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C. 保險公司代理人合同全文
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 總則
(一)甲方委託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傭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僱主與雇員關系。
(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
第二條 授權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區劃范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開辦的適合個人投保的人身保險業務(具體險種見附件)、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後服務。
(二)甲方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代理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第三條 保險費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須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後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後才能開具收據。
(二)乙方不得為客戶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戶收款。乙方應在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條 代理手續費的支付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具體支付標准由甲方按不同險種、不同繳費期限和不同繳費方式確定,並予公布。甲方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統一對代理手續費標准進行調整,並予公布。
(二)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支付。
(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投保單由乙方簽署姓名、代碼,並且經過甲方核保,甲方已據此簽出保險單。
2.甲方已收到相應的保險費。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項規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四)出現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情況時,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關的代理手續費。
(五)不論本代理合同是否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或由於乙方的過錯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時,乙方無權獲得與所退還保險費相關的代理手續費,已領取的必須退還甲方。
第五條 甲方權利
(一)簽發保險單,對乙方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後確認權。
(二)有權制定和修改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隨時對代理手續費及其他待遇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與補充,並通知乙方。
(三)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五)當客戶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戶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並書面通知乙方。
第六條 甲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並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依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管理辦法(暫行)》為乙方提供有關待遇。
(五)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第七條 乙方權利
(一)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從事人身保險代理活動。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第八條 乙方義務:
(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為客戶提供收費、送單、咨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服務。
(三)努力維持現有業務。
(四)應達到甲方確定的最低業績標准。
(五)按時參加有關的培訓、會議和研討等活動。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活動和業績情況進行記錄。
(七)承擔與開展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八)按甲方規定領取有關單證時履行簽收手續。
(九)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第九條 擔保
(一)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交付保證金,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後無息返還乙方。
(二)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還需提供兩個經甲方同意或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為擔保人,與甲方訂立保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條 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甲乙雙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個月期限屆滿,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違反本合同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
2.不符合個人代理人條件,或喪失代理人資格。
3.達不到甲方培訓、業績考核的合同維持條件的要求。
4.有違法犯罪或嚴重損害甲方信譽行為。
5.對甲方有不誠實的欺騙行為。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保證合同失效,從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又無新的擔保人。
2.乙方年滿60周歲。
3.乙方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四)合同終止有關事宜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立即按規定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向甲方交回錢款、展業證書、本合同書、保險條款、單證、文件、手冊、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稱的印刷品以及歸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還應提交甲方需要的與甲方業務情況有關的台賬和記錄(客戶記錄、資料)的復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D. 保險代理合同的要素
保險代理行為關系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因而它同樣具有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中不可或缺的三要素:主體、客體和內容。
1.保險代理合同的主體
保險代理合同的主體是指在保險代理合同中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的人。保險代理合同的主體具體如下:
(1)保險代理人。如前所述,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在我國,保險代理人有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形式。
(2)保險人。保險人是保險活動中經營保險業務的組織。《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2.保險代理合同的客體
保險代理合同屬於民事法律關系范圍,一般而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履行權利與義務時的共同捐向。按照《民法通則》,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有:物、行為(或不行為)、智力成果和特定的精神利益。就保險代理合同而言,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權利與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既不是某種物,也非智力成果和精神利益,而是保險代理行為。所謂保險代理行為即指保險代理人從事的有意識的代理活動。
E. 保險代理合同的問題
公司與員工簽的應該是用人合同
F. 急:關於保險代理合同與公司正式合同
把原來的代理合同和你的代理人資格證給新公司看,說明只簽到今年4月,且已拿會代理人資格證。這就表明與原保險公司沒有代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