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家政公司有義務給員工買社保嗎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是需要給員工買社保的。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 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職工怎麼辦
繼續繳費,符合條件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保的企業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企業和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個體參保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經本人申請,可繼續延長繳費時間,至繳費年限滿15年時,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享受以下待遇:個人賬戶儲存款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並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什麼叫繳費工資基數?繳費工資基數對基本養老金的影響? 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項目的實際收入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業應為職工設立工資收入台賬,逐月進行登記,經職工簽字確認,作為申報繳費基數的依據。企業應以繳費時上月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按照繳費基數計征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後,繳費基數不得變動。 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計算養老金時,繳費工資基數與養老金水平結合緊密,繳費工資基數越高,退休時領取到的基本養老金越多。 3、什麼叫靈活就業?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申請社保補貼有哪些程序和手續? 答:(1)靈活就業,是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沒有在任何組織中就業,也沒有領取個體工商經營執照,在社區內從事家政服務、自行車修理、修鞋、配鑰匙、再生資源回收、服裝織補、早點、學生小飯桌等其他社區服務性工作。 (2)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
C. 僱傭保姆要買保險嗎
是非全日制用工(前提是每天實際工作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24小時,每小時工資不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標准,每周或每半月結算一次工資),不需買保險。
D. 有沒有給員工交社保的家政公司,在哪裡
如果簽訂了勞動合同是需要給員工買社保的。
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一.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准自行負擔。
二.法律依據:
《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 領失業金期間通過家政服務部介紹的臨工,不小心摔傷住院。家政給我買了意外保險。失業金還能領嗎
失業金已領過一次還可以 再領。重 新就業後,再次 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 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F. 家政服務合同屬勞動合同嗎
家政服務合同不屬勞動合同,屬於民事合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G. 保姆僱傭期出意外責任誰負
按相關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H. 至尊保保障內容
「至尊保」家庭財產保險(A)款條款
保險財產范圍
第一條 本保險承保下列家庭財產:
(一)房屋(包括房屋交付使用時已存在的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二)房屋裝修(包括與房屋裝修配套的室內附屬設備,如固定裝置的水暖、氣暖、衛生、供水、管道煤氣及供電設備、廚房配套的設備等);
(三)家用電器、床上用品、服裝、傢具。
第二條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一)金銀、首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草、樹木、寵物、照像機、音像製品以及其他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處於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三)用於生產經營的財產;
(四)其他不屬於第一條所列范圍的財產。
保險責任
第三條 保險財產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外界物體倒塌;
(三)台風、暴風、暴雨、龍卷風、雷擊、洪水、冰雹、雪災、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災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責任免除
第四條 保險財產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地震、海嘯;
(二)戰爭、軍事行為、敵對行為、恐怖活動、暴動、罷工、沒收、徵用;
(三)核反應、核輻射、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寄居人、雇傭人員的故意行為;
(五)家用電器因使用過度或超電壓、碰線、漏電、自身發熱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損毀;
(六)保險財產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變質、霉爛、受潮、蟲咬、自然磨損;
(七)未按要求施工導致建築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築物出現裂縫、倒塌的損失;
(八)置放於陽台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桿、帆布等材料為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由於暴風、暴雨所造成的損失;
(九)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原因導致的損失。
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房屋、房屋裝修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其購置價格或重置價值確定,並在保險單上列明。
保險房屋、房屋裝修的保險價值分別為其出險時的重置價值。
第六條 家用電器、服裝、傢具、床上用品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根據其需要,按實際價值或其它估價方式確定。
賠償處理
第七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發票、其他必要的單證。
第八條 保險房屋、房屋裝修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時,本公司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
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第九條 保險的家用電器、床上用品、服裝、傢具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本公司按照出險當時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但最高不超過保險單分項列明的保險金額。
第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財產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若受損保險財產按比例賠償時,該項費用也按相同比例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後,應由第三者賠償或牽涉到第三者責任的,被保險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賠。被保險人如向本公司索賠,應自收到賠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轉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賠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財產遭受部分損失經本公司賠償後,保險合同繼續有效,但其保險金額相應減少。減少金額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批註。被保險人需恢復保險金額時,應補交保險費。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對同一保險財產承保同一責任,不論該保險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本公司僅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遵守國家及有關部門關於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保險事故的發生,對本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合理建議,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地址如有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果發生盜竊,應立即通知當地公安局。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的保險費按日計收。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家庭財產保險附加險條款
盜搶險
一、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存放在保險單所載明的保險地址室內的保險財產,由於遭受經公安部門確認的盜竊、搶劫行為而丟失,從案發時起三個月後,被盜搶的保險財產仍未查獲的,丟失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二、保險金額
除非另有約定,本附加險關於家用電器、服裝、傢具、床上用品的各項保險金額以家庭財產保險主險中對應的各分項保險金額為限。
三、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賠償責任:
(一)保險財產因窗外鉤物行為所致的損失;
(二)因未鎖房門致使保險財產遭受盜竊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雇傭人員或寄居人盜搶或者縱容他人盜搶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四)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十五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五)不屬於主險保險單保險財產范圍內的財產遭受的盜竊損失;
(六)手提電話、攜帶型電腦所遭受的盜竊損失;
(七)置放於陽台或露天的財產、或用蘆席、稻草、油毛氈、麥桿、蘆葦、桿、帆布等材料為外牆、棚頂的簡陋罩棚下的財產及罩棚遭受的盜竊損失。
四、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發生盜搶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並同時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有權拒賠;
(二)從案發時起三個月後,被盜搶的保險財產仍未查獲,在被保險人出具盜竊事故報告、損失清單、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後,本公司在對應的分項保險金額內予以賠付;
(三)盜搶責任損失賠償後,被保險人應將權益轉讓給保險人,破案追回的保險標的應歸保險人所有,被保險人如願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險標的,其已領取的賠款必須退還給保險人,本公司對被追回保險標的的損毀部分按照實際損失給予補償。
本條款與主險條款內容相悖時,以本條款為准,本保險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
附加門、窗、鎖惡意破壞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房屋所附屬的門、窗、鎖,由於遭受盜竊、搶劫過程中的撬、砸行為所致的損失,經公安部門確認的,本公司按本附加險條款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暫居人員盜搶或者縱容他人盜搶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
(二)保險財產在存放處所無人居住或無人看管超過十五天的情況下遭受的盜竊損失。
第三條 賠償限額
本附加險條款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在保單上列明。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標的發生盜搶事故後,被保險人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並同時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二)從案發時起三個月後,被損壞門、窗、鎖的損失仍未從盜搶人處獲得賠償的,在被保險人出具盜竊事故報告、損失清單、公安部門的證明材料及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後,本公司在賠償限額內賠償將受損的門、窗、鎖恢復到原狀態的費用。
(三)損失賠償後,被保險人應將該部分向第三者追償的權益轉讓給本公司。
家庭住戶第三者責任險條款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在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房屋內(包括房屋專屬的天台、庭院)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在本保險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 對被保險人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保險單中列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或責任,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行為、武裝沖突、敵對行為、恐怖活動、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二)核反應、核輻射、放射性污染;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被保險人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個人隱私的行為;
(五)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暫居人員的故意行為或者犯罪行為。
第四條 對於下列損失或責任,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暫居人員的人身傷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所有、管理的機動車輛或船舶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飼養的寵物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五)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損害賠償;
(六)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保險期間與保險費
第五條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第六條 本保險保險費的交納方式可以為躉繳、年繳或月繳。三種交費方式的保險費分別按費率表規定的標准計收。
第七條 採取年繳或月繳方式交納保險費的,在交納了首期保費後,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納余期保險費,自保險單所約定的交費日期的次日起30天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但賠償時需扣除欠交的保險費。投保人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交納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效力終止。
賠償處理
第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申請賠償時,應提交
(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
(二)事故經過、原因的說明;
(三)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所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
(四)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等醫療原始單據;
(五)損失、費用清單;
(六)其他可以證明事故原因、損失情況的必要材料。
第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對索賠方做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本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追償的權利。本公司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追償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情況。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本公司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投保時,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投保單中所列明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做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起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三條 保險單所載明的內容如發生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並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手續。被保險人未履行本通知義務,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應: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並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對未及時通知導致本公司無法對事故原因、經過、損失程度進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
(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並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三)發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否則,對因未及時報案而擴大的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第十五條 發生索賠時,被保險人應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所有索賠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被保險人未提供有關材料,導致本公司無法核實材料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本公司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發出通知解除保險合同。對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費率計收,後者按日計收。
第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通知、申請均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 定義
【家庭成員】指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並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暫居人員】指在被保險房屋內居住超過5天的人。
附加水暖管爆裂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因火災、爆炸、雷擊、飛行物體及其它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高壓、碰撞、嚴寒、高溫造成水暖管爆裂,對由此造成的水暖管本身損失以及其它保險財產遭受水浸、腐蝕的直接物質損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險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水暖管年久失修、腐蝕變質以及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二)被保險人私自改動原管道設計;
(三)水暖管安裝、檢修、試水、試壓;
(四)發生水暖管爆裂損失時,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部分。
附加高空墜物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一)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房屋內(包括被保險房屋專屬的天台、庭院)因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險條款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在被保險房屋所屬的樓宇范圍內發生高空墜物事故,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傷害或財產的直接損失,因無法確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對該樓宇所有或部分相關住戶提起訴訟後,經法院依法判決由相關住戶分攤,其中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險條款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三)對被保險人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保險單中列明的本附加險賠償限額為限。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對於下列損失或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暫居人員的人身傷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三)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損害賠償;
(四)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附加銀行卡被搶奪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配偶遭遇歹徒劫持,在被歹徒脅迫、生命和健康收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向歹徒泄漏被保險人戶名下的銀行卡密碼,造成銀行卡內自有資金通過自動櫃員機(ATM)或銀行櫃台被歹徒取走,公安機關在案發之日起三個月內仍未破案的,或在破案後資金全部或部分無法追回的,對於被保險人的實際資金損失,本公司按本附加險條款的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對於下列原因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責賠償:
1.通過網上銀行轉賬或支付造成的銀行卡資金損失;
2.非被保險人名下的任何銀行卡資金的損失;
3.非被保險人或其配偶被劫持,而由於銀行卡被盜用、被復制,密碼被窺視、被無意泄漏或被通過網上病毒等方式獲取造成的銀行卡資金損失;
4.銀行卡通過特約單位終端(POS)辦理轉賬結算、消費信用造成的資金損失;
5.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家庭雇傭人員、暫居人員劫持被保險人或其配偶;
6.與被保險人或其所在單位有經濟往來的人劫持被保險人或其配偶。
(二)公安機關破案後追回的或歹徒予以賠償的資金,本公司不負責賠償,但歹徒對於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的人身傷害予以的賠償不在此限。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在保單上列明。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如實報案,並同時通知本公司。
(二)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保險單、被保險人身份證明、索賠申請,被保險人配偶被劫持的,還應提供配偶的身份證明及結婚證明或戶口本;
2.公安機關出具的立案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3.銀行提供的提款記錄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其他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三)本公司賠償後,被保險人應將向歹徒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公安機關破案後,對於公安機關追回的或歹徒對於其銀行卡資金損失予以賠償的金額,被保險人應退還給本公司,但不超過本公司的賠償金額。
家政人員責任保險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家政服務業的發展,保護家政服務人員、家政服務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開辦本保險。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的僱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僱主可以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但僱傭下列人員作為家政服務人員的僱主,不能參加本保險:
(一)直系親屬;
(二)非家政服務行業全日制工;
(三)年齡在16周歲以下或滿70周歲以上。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所僱用的家政服務人員在僱用期間從事被保險人的家政服務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規定在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所支付的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有關仲裁或訴訟費用,本公司在本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五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二)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火山爆發、雷擊、台風、龍卷風、暴風、洪水、海嘯、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災害;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五)被保險人所雇家政服務人員由於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醫療、診療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六)由於被保險人所雇家政服務人員自傷、自殘、自殺、打架、斗毆、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七)被保險人所雇家政服務人員受酒精或葯劑的影響所導致的傷殘或死亡;
(八)合同約定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該合同,被保險人依法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九)任何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罰款、罰金;
(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以及非被保險人家政服務工作期間,所發生的被保險人所僱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傷殘或死亡;
(十一)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與本公司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賠償限額和保險費
第六條 本公司按照本保險合同規定在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次保險事故,本公司的最高賠償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賠償限額。
賠償處理
第七條 作為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的前提之一,被保險人在接到索賠請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賠的信息時,應立刻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保險單正本;
索賠申請書;
診斷證明書、病歷、各項醫療費正式票據、住院費用清單、用葯清單、住院和出院證明、殘疾評定書;
被保險人、家政服務人員身份證明;
證明遭受意外事故的家政服務人員與被保險人存在僱傭關系的證明;
事故原因證明;
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的,應提供生效裁判文書;
本公司認為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其它必要資料。
第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存在重復保險的情況,本公司僅負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本公司就既往事故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自本公司的解約通知書到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被保險人應注意家政服務工作的安全,防止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應採取一切合理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一條 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繳納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並可在約定期限後的十五天內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 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並協助本公司進行調查核實;對因未及時通知導致本公司無法對事故原因進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因未及時通知導致本公司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本公司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經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索賠事項做出的承諾、提議或付款的表示,否則,對此本公司概不負責;
(三)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後,將其副本及時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以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本公司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本公司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其它事項
第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因本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釋義
家政服務人員:指按照僱主的要求,以自身的體力或腦力勞動,完成僱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務,並收取勞動報酬的人員,包括鍾點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意外傷害事故: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非家政服務全日制工:指從事非家政服務行業工作的全日制合同工。
家庭成員:指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系並居住在一起的成員。
僱用期間:指自僱主與家政服務人員約定的家政服務人員從事家政服務工作的時間起,至僱主與家政服務人員約定的家政服務人員結束家政服務工作的時間止。
I. 農民工怎樣交養老保險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年3月發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
基金
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第二條規定,
農民
合同制職工
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
農民工
作為企業的
職工
,按規定應參加
城鎮
養老保險。根據原勞動部1997年12月發布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勞辦發[1997]116號)第1條規定,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當月起,應由所在單位到
當地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投保手續。農民工只需履行繳費
義務
,按規定由企業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領取
養老金
的條件後,享受
養老保險待遇
。
根據
國務院
1999年1月發布的《
社會保障費
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3條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納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這里的職工包括所有與
用人單位
建立
勞動關系
的個人,不僅包括
正式職工
,也包括臨時工;不僅包括戶籍關系在本地的職工,也包括戶籍關系在外地的職工;不僅包括城鎮職工,也包括農民工。在外企工作的農民工也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按規定也應繳納養老保險費。
由於大多數農民的
收入
不固定,因此,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的
繳費方式
十分靈活,大體分為以下三種:一是定期繳費。在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
人群
採用這種方式。如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繳費,其繳費額既可以按收入的比例,也可按一定的數額繳納。二是不定期繳費。這是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繳,欠年少繳,災年緩繳。
家庭收入
好時繳,不好時可以不繳。三是一次性繳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性繳,一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本報
政策
咨詢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