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合的購險年齡,選擇范圍相對寬泛。
2.家庭保費的支出,應為家庭年收入的10%—15%為宜。但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4.是否有社保,請關注其中得到醫保和養老。
5.在社保的前提下,規劃商業保險,重點放在意外和重疾上。
6.同時關注家庭成員的保障問題,盡可能的保障好身邊的人,做到家庭全面保障,否則保障失衡,保障的意義也就缺失。
7.盡可能的優先規劃家庭主要收入來源者的保障問題,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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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買保險顯示該產品不在銷售期間什麼意思
保險產品是不斷更新換代的。因為貨幣利率變動,風險發生概率不同這些因素的原因,保險產品一般銷售一段時間後就會下架。在計算好新的費率後就會有新的保險產品上架。
但是在保險產品上架期間,這個產品發放了好多廣告。包括保險公司的網站上也會有很多已經停售但是來不及下架的產品。如果我們看到了這些產品,雖然是上架狀態,但是產品已經停售了。所以我們是購買不了的。
每個保險產品都有很多的同類產品,完全沒必要死盯著一個。你找個保障功能相同的就可以了。
保險問題可以私信我。
⑶ 遼寧人身保險產品銷售"十不準"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4號令的規定,公安機關和公安幹警十不準的內容是:(1)不準徇私枉法,辦人情案,向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2)不準違反國有規定亂沒收、亂罰款,禁止內定和下達罰款指標;(3)不準亂收費。不準在國務院在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批准之外另立收費項目和標准。不準利用警察職權代其他部門收費、征稅、罰款;(4)不準參與舞廳、歌廳、飯館、發廊、錄像放映點、按摩浴室的經營或者充當保護人,不準在其中佔有乾股、暗股、明股;(5)不準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討債、逼債、插手經濟糾紛;(6)不準經商辦企業,公安幹警不準從事第二職業,不準以警察職權為親友經商提供任何方便條件,已經開辦的公司企業,必須立即與公安業務部門和基層科所隊脫鉤,不準經營由公安機關監督管理的行業;(7)不準利用職權強行推銷社會公共安全產品;(8)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9)不準強買強要、白吃白拿;(10)不準參與、保護、包庇走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