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的定義是否是盈利行為
刑法對公款購買銀行的理財產品,屬於進行營利活動的盈利行為。如果數額達到較大以上是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如果挪用的是集體單位的資金,則屬於挪用資金罪。如《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就規定了,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的處罰規定。
下面是刑法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Ⅱ 理財產品在沒有到期的有寫再次購買,我看了有額度,如果中間又買了,是算這期的還是下次購買期的
中間是可以購買,並且不算這期,而是應該算是下一期。
Ⅲ 購買理財產品有什麼技巧可以最大獲利,並規避風險
理財產品通常都不保本。您可以根據理財產品的期限,收益,風險等級等來選擇適合自己的產品。
目前,我行的個人理財產品在主頁上有公布,您可以進入主頁,點擊「理財產品」-「個人理 財產品」-「搜索」,分類您需要的產品信息。如需建議,請聯系客戶經理了解。(溫馨提示:購買前請詳細閱讀產品說明書)
Ⅳ 關於理財產品風險評估的定性方法,投資者需對( )有一定的認識。
B,C,D,E
答案解析:
關於理財產品風險評估的定性方法,投資者需對宏觀環境、理財產品發行方(如商業銀行)和管理者(如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特點有一定的認識。
Ⅳ 分幾次挪用了公款7萬元購買理財產品,15天後歸
分幾次挪用了公款7萬元購買理財產品,15天後歸還,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Ⅵ 理財產品能疊加購買嗎
若是我行購買的理財產品,循環發售的產品,如日益月鑫,在產品交易時間內均可追加購買,只是到期時間不一致;
有固定發售期的產品,如金葵花增利、聚益生金產品,在認購期內可追加購買;
可申購贖回的產品,如日日盈,朝招金,天添金等,在交易時間內操作追加即可。
Ⅶ 銀行理財產品是怎麼回事請解釋一下銀行理財定義
按照標準的解釋,應該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