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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0 04:52:49

『壹』 重慶市養老保險政策

可以一次性補繳,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即可.

『貳』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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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7條的規定,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共同繳納,單位的費率是10%,農民工的費率是5%
你要交的費用是1500*5%=75元
單位要給你交的是1500*10%=150元

『叄』 重慶職工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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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解決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政策解讀
為妥善解決我市國有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困難問題,市政府出台了《關於印發解決國有企業部分困難「雙解」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渝府發〔2009〕115號)。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范圍對象
我市國有企業「雙解」人員中的靈活就業人員和未就業人員(以下統稱困難「雙解」人員),以個人身份接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可申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以下簡稱繳費補貼)。困難「雙解」人員可享受的繳費補貼與「4050」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不能同時享受。
國有企業「雙解」人員,指進再就業服務中心協議期滿,按時與再就業服務中心終止協議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或自願提前與再就業服務中心解除協議並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二、補貼標准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的困難「雙解」人員,可按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0%乘以繳費比例20%計算出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額(以下簡稱「繳費額」)的2/3享受繳費補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且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難「雙解」人員,可按繳費額全額享受繳費補貼;其他困難「雙解」人員,可按繳費額的50%享受繳費補貼。
三、個人應繳費金額
困難「雙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本人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為本人在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100%之間自由選擇確定的繳費基數乘以繳費比例20%)減去應其享受的繳費補貼金額。
四、補貼期限
對在2010年內申報享受繳費補貼的困難「雙解」人員,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從2010年1月起享受繳費補貼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止;對2011年1月及以後申報享受繳費補貼的困難「雙解」人員,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從其申報受理之月起享受繳費補貼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月止。
五、申報及資格確認程序
(一)申報主體
申請享受繳費補貼的困難「雙解」人員,向本人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社會保障服務所(以下簡稱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申報
(二)申報資料
1.《重慶市困難「雙解」人員享受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申報表》;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請人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和與出再就業中心的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人《職工檔案》原件;
5.申報時正享受低保待遇的,還應提供本人《重慶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略)
六、其他
(一)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額享受50%繳費補貼的困難「雙解」人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時,由所在地社會保險局直接為其辦理變更補貼標准相關手續。
按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額享受2/3繳費補貼,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或工齡滿30年的困難「雙解」人員,在享受低保待遇後,可申請享受100%繳費補貼。具體由本人持戶口所在地民政辦公室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的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地社會保險局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社會保險局為其辦理變更補貼標准相關手續。
(二)重慶市社會保險局政策咨詢電話:63891136。

『肆』 重慶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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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為建立我市統一、規范、完善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獨立於企業之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鼓勵個人辦理儲蓄養老保險。
二、實施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統稱個體勞動者)。
(二)企業的離退休(職)人員。
(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已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工資,企業根據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按平均24%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個企業的具體繳費比例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的實際負擔情況在20%-28%的幅度內審核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繳費比例,並統一按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
(二)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00年1月1日起按5%繳納,以後每兩年增加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職工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三)個體勞動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僱用的僱工,由僱主和僱工共同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僱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與職工相同。
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
(四)企業和職工以及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地稅部門按月徵收。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職工,除限期繳足欠繳額和個人帳戶利息外,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個體勞動者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繳個人帳戶利息。
(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伍』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逐步構建城鄉統籌發展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居民戶口,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與各類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招用的農民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應當遵循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保障水平適當、確保待遇發放的原則。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負責經辦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農民工養老保險事務。
第五條農民工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辦法,單獨立戶、專款專用。基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並從用工之月起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
第七條農民工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應代扣代繳農民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核定;農民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基數;超過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費,以本單位屬於參保繳費范圍的農民工繳費基數之和乘以10%計繳;農民工個人繳納農民工養老保險費,以本人繳費基數乘以5%計繳。
第八條用人單位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農民工個人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月徵收計劃,按月徵收農民工養老保險費。
第十條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規模為農民工繳費基數的14%。其中,5%為個人繳費部分,9%為用人單位繳費劃轉部分。
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比照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息辦法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產生的利息計入個人賬戶。
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於支付養老保險待遇,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共濟基金主要從用人單位繳納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費中,按農民工繳費基數的1%劃入;用於個人賬戶資金不足時農民工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
第十二條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重新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與本市行政區域外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其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予保管,並按規定計算利息,待國家確定跨省(區、市)轉移辦法後,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實際繳費累計滿180個月(15年)及其以上的,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批准之月起按月發給農民工養老金。養老金標准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比照同期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月數執行)。
第十四條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15年)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五條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農民工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六條農民工按月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農民工養老金;其個人賬戶尚有餘額的,將余額中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及其招用的農民工,已經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辦法實施後可繼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用人單位及農民工協商一致(即通過民主決策集體協商機制達成一致)的,也可自本辦法實施後轉為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
本辦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在取得農民工本人同意後,也可為其使用的農民工辦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八條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轉為本市城鎮戶口或回到農村的,其農民工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的轉移辦法及待遇計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不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養老保險手續或不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農民工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積極推進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開展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等,由同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市勞動保障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

『陸』 重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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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分局、國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稅務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渝府發〔2010〕7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02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慶市戶籍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渝辦發〔2010〕269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等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未轉人員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間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未作調地並安置居住在城(集)鎮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原征地人員辦法」)
規定,自願申請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老齡人員」),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原不規范征(占)地人員(以下簡稱「征(占)地「4050」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3.2010年7月31日,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征(占)地失地農民(以下簡稱「征(占)地中青年人員」),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政府補貼
1.補貼標准
征(占)地人員按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如下:
(1)1982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間(以國土部門確定的安置時間為准,下同)的,本人承擔20%,政府補貼80%。
(2)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35%,政府補貼65%。
(3)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間的,本人承擔45%,政府補貼55%。
(4)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淹沒失地農民截至時間為2008年9月30日)期間的,本人承擔50%,政府補貼50%。
2.資金渠道
(1)已批准征地和農轉非在實施中未落實轉非的人員、高速公路和鐵路應轉未轉人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失地移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按市級財政承擔85%、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15%分擔。
(2)高等級公路已用地未轉非、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未批先用、區縣(自治縣)政府性項目以外的其他用地未批先用的失地農民參保費用中政府補貼部分由區縣(自治縣)財政全額承擔。
(四)待遇支付
1.征(占)地老齡人員按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
2.征(占)地老齡人員按規定完清應繳納的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從2010年8月1日起領取養老待遇。
(五)辦理程序
1.自願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1寸免冠登記照4張等材料到社會保障服務所進行申報,並填寫《重慶市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附件1)、《重慶市征(占)地人員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委託書》(附件2)。
2.社會保障服務所收到申報資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保險局申報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局應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和市國土房管局備案確認的文件(含核定的農轉非人員名單,《備案人員名單表》見附件3)以及區縣公安局批准農轉非手續(含名冊),為征(占)地人員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程序,參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渝勞社發〔2008〕
16號)和《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在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平台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操作意見》(渝勞社發〔2008〕14號)等規定執行。
3、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負責代扣代繳的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代扣代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六)其他問題的處理
1.按規定完善征(占)地有關手續。有關區縣根據重慶市國土房管局、重慶市水利局、重慶市公安局《關於各類建設已用地失地農民應轉為轉人員農轉非指標審核戶口辦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2010〕166號)要求辦理農村居民轉非城鎮居民的手續。
2.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市政府批復文件或市國土房管局的備案確認書聯系當地公安部門辦理農轉非戶口時,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詳見附件4)符合參保條件的征(占)地人員在辦理完農轉非手續後1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3個月內完清繳費。
3.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征(占)地人員,按照「原征地人員辦法」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2010年7月31日作為截止時間。
4.征(占)地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以個人身份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原征地人員辦法」的規定享受政府給予的社會保險補貼。
5.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征地「4050」人員和征地中青年人員,在2010年8月1日前從未參加工作或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時間確定為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1日前曾經參加工作或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認定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
6.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已征(占)用地未轉非人員和2008年10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前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在完善征地審批及農轉非手續後,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
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一)范圍對象
2010年8月1日以後,本市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人員中,年滿16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下簡稱轉戶人員),在城鎮用人單位工作的,由用人單位為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無用人單位的,可從轉戶之月起,在戶籍所在地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參保登記及繳費按我市現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轉戶人員中退出宅基地的,可從領取補償費之月起,自願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二)繳費標准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對退出宅基地並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年滿75周歲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75周歲的,在15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不足75周歲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增加1300
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不滿55周歲的退地人員,每人按41000元的標准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其領取補償費之月,男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女滿16周歲不滿40周歲的,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標准為:繳費基數×費率(20%)×本人應繳費年限。
繳費基數:按2006年度我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9215元的60%確定。
本人應繳費年限:年滿16周歲不滿17周歲的繳納1年;年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繳納2年;年滿18周歲不滿19周歲的繳納3年;年滿19周歲不滿20周歲的繳納4年;男年滿20周歲不滿40周歲、女年滿20周歲不滿30周歲的繳納5年;男年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女年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繳納10年。
(三)待遇支付
1.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現行相關政策規定按月領取養老待遇。
2.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中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以上的人員,按以上標准完清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費後,按當時已領取養老待遇的原征地農轉非老齡人員最低待遇標准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同時,按規定享受高齡增發養老金待遇和之後的養老待遇調整政策。其養老待遇支付以當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批確定的支付時間為准。支付時間按以下辦法確定:
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其參保申報之月起,6個月之內完清繳費的,其養老待遇支付時間為參保地社會保障服務所正式受理之月。
(四)辦理程序
1.選擇按現行政策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附件5,下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附件6,下同)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附件7,下同)。
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持公安機關出具的《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確認書》、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相關手續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障服務所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填寫《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申報表》和《重慶市轉戶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委託協議》。
2.社會保障服務所對轉戶人員申報情況進行初審,對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為其出具參保受理的有關手續;對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書面告知其本人應補正的相關資料或不能參保的原因。
3.社會保障服務所每周將其受理申報資料和電子及紙質的《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花名冊》(附件8),分類報當地社會保險局審批和確定繳費標准後,及時通知轉戶人員本人。
4.社會保險局於每月1日前,按規定將徵收計劃和數據明細盤提交被委託銀行,同時抄送當地地稅部門。被委託銀行於每月3日前,到當地地稅部門開具《重慶市財政性資金通用繳款書》,並將轉戶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額劃入所在區縣(自治縣)的征繳分戶。
5.轉戶人員完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局按規定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手續,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同時將參保人員的有關資料通過社會保障服務所發放給轉戶人員本人。
(五)其他問題的處理
1.社會保障服務所應將《重慶市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告知書》(詳見附件9)存放在區縣(自治縣)農村土地整治機構,由其辦理相關手續時一並交給退出宅基地人員。其中,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在其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後3個月內完成申報,申報後6個月內完成繳費,逾期不再辦理。
2.對退出宅基地選擇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中,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繼續繳費5年及其以上的,以首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繳費的時間,確定為參加工作時間或參保時間。其中,對原已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農民工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需要一次性補足繳費的,計算已參保繳費年限以退出宅基地領取補償費之月作為截止時間。
三、其它
(一)參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不同年齡段人員的繳費標准,今後隨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參保繳費標准調整而調整。
(二)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後,個人一次性繳費的管理、養老待遇計發和社會化管理、基金管理等其他事宜均按照渝府發〔2008〕26號文件等相關規定執行。
(三)轉戶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不能重復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原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暫時予以封存。待國家出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具體轉移銜接辦法後,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一)充實工作力量,明確工作職責
各區縣(自治縣)要高度重視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現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領導小組基礎上,增加分管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的區縣領導;審核小組增加水利部門、農村土地整治流轉工作機構,進一步充實工作人員和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積極穩妥的推動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各級社會保險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經辦工作。
各級水利部門按照《重慶市水利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轉為城鎮居民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渝水移〔2010〕12號)負責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失地農村移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他已征(占)用地失地農民參保資格條件的認定。
各級國土行政管理部門及農村土地整治流轉機構負責對農戶退出的宅基地和農房進行補償和處置。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劃撥和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戶籍審核和轉戶時間確認工作。
各級地方稅務部門負責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工作。
(二)加強政策宣傳,強化組織領導
1.為確保征(占)地人員和轉戶人員等的養老保險合法權益,各區縣(自治縣)要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社區的作用,高度重視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及時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編印宣傳資料,通過新聞發布、廣播電視、會議等多種形式和渠道,深入細致地宣傳政策,確保政策執行不走樣。努力在宣傳工作中做到「三個百分之百」,即入戶宣傳達到100%,入戶發放政策宣傳資料達到100%,參保群體知曉率達到100%。
2.各區縣(自治縣)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妥推進。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理,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過扎實有效的工作,把此項利民惠民的好政策落到實處,真正把好事辦好,把實事辦實,把實事辦穩。

『柒』 求最新的《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重慶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為建立我市統一、規范、完善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國務院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結合本市實際,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改革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獨立於企業之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要貫徹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的原則,保障水平要與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三)為使離退休人員的生活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不斷得到改善,體現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鼓勵個人辦理儲蓄養老保險。
二、實施范圍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以下統稱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勞動者(以下統稱個體勞動者)。
(二)企業的離退休(職)人員。
(三)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已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繳費工資,企業根據核定的繳費工資總額按平均24%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每個企業的具體繳費比例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企業的實際負擔情況在20%-28%的幅度內審核後,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繳費比例逐步降至20%。
尚未參加市級統籌的企業,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繳費比例,並統一按職工工資總額核定繳費基數。
(二)職工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2000年1月1日起按5%繳納,以後每兩年增加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企業從職工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三)個體勞動者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個體工商戶僱用的僱工,由僱主和僱工共同按繳費基數的1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中,僱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與職工相同。
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300%。
(四)企業和職工以及個體勞動者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當地地稅部門按月徵收。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職工,除限期繳足欠繳額和個人帳戶利息外,另從欠費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全部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個體勞動者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繳個人帳戶利息。
(五)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捌』 重慶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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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制度(一)對象確認條件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3、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現存活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年滿60周歲。(二)扶助標准1、農村獨生子和雙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2、農村獨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二、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一)對象確認條件申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的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2、具有本市戶籍;3、現無存活子女或現存活一個子女(包括合法收養一個子女)被依法鑒定為三級以上殘疾;4、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女方年滿49周歲。(二)扶助標准1、獨生子女三級以上殘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2、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三、農村獨生子女四級以下殘疾家庭扶助農村獨生子女殘疾家庭扶助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2、本人及配偶均為本市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3、本人及配偶終身只生育了一個子女且依法鑒定為四級以下殘疾,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4、配偶中女方年滿49周歲,年齡在60周歲以下。(二)扶助標准農村獨生子女四級以下殘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農村獨生子女四級以下殘疾家庭父母滿60周歲轉入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扶助金標准不變。四、獨生子女報考本市市內院校加分照顧加分照顧的對象為報考本市市內院校的重慶籍應屆、往屆畢業生中的農村獨生女。凡申請享受我市高考加分照顧的考生,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本人及其父母均為重慶市農業戶口;2.本人為獨生女;3.本人的父母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或者收養子女;在生育該女時沒有其他子女,生育該女後又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農村獨生女報考市內院校在各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5分以內(含5分)視為達線。五、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和重慶農村獨生子女四級以下殘疾家庭扶助政策的具體解釋(一)生育政策界定1、未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是指夫妻所生育子女數符合當時的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2、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現已辦理結婚登記以及符合照顧生育條件而不到間隔時間生育的可不視為違反政策生育對待。3、夫妻1986年3月15日以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可認定為事實婚姻。4、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配偶以外的人員發生的生育行為,屬於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婚外生育的雙方(含其配偶)均不能納入扶助對象范圍。5、夫妻曾經生育子女的認定,以生育活嬰為准。(二)戶口界定1、城鎮化建設中成建制農轉城等,暫未徵用土地,未領取征地補償金等,仍以承包責任田和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未納入城市社會保障范圍的,按「農村居民戶口」界定。2、在生育政策過度期內的「農轉城」人員從轉戶之年算起,在本區縣內可視為「農村居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可保留五年過度期,期滿後不再納入獎勵扶助范圍。在此前已取消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農轉城」人員不再恢復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3、一方為有退休工資的輪換工或民辦教師等,另一方為農業戶口的均不納入農村獎扶范圍。4、申請人有兩種戶口狀況的,先由本人申請公安部門認定戶口狀況,並注銷另一個戶口。如申請人不願意申請認定和注銷,則按戶口待定處理,不納入獎勵扶助對象范圍。(三)子女數界定1、夫妻現存子女數包括生育的子女和收養的子女。2、雙胞胎、多胞胎子女,按個數計運算元女數量。3、再婚夫妻,再婚前後的子女數合並計算,若再婚後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子女數可分開計算。4、因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本人戶口界定,其子女數以單親前夫妻雙方的子女數認定,屬計劃生育特別扶助政策范圍的,其子女數按本人實際所生育(含依法收養)的子女數計算。5、申請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和特別扶助的,在審查夫妻子女數時,應只審查現存活子女數,不再審查其子女是否生育過和子女之間是否見過面。6、申請重慶市農村獨生子女四級以下殘疾扶助的,夫妻必須為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家庭。7、單身男女收養子女後又結婚生育子女的,子女數合並計算;違法收養子女的,不屬扶助對象。8、經公安部門確認為被拐賣,在被拐賣期間生育的子女未返回與現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不計入現家庭夫妻現存子女數。9、收養的子女包括含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子女。10、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的夫妻,女方懷孕後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離家前男方已生育了一個子女或出走後收養一個子女的,不納入農村獎扶范圍。11、收養的子女是指在收養人家庭入戶的、辦理收養公證或者收養登記的子女,其它情況不屬收養的子女。收養人與其依法解除收養關系的,不計入收養人的現存子女數。12、夫妻一方多年下落不明的,審查其子女數時,按一方下落不明前雙方所生育的子女數認定。下落不明的一方返家後,應對雙方資格重新確認。13、申請人的配偶、子女下落不明,未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認定為死亡。(四)年齡界定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准,本人年滿60周歲或女方年滿49周歲指當年12月31日以前滿60歲或49周歲。(五)其他界定1、夫妻現存一個女孩(包括小孩死亡後又依法收養),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標准統一為每人每年1560元。2、申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方又下落不明的,不納入扶助范圍。3、未生育子女的夫妻不納入農村獎扶范圍。4、處在服刑期的人員,不納入扶助范圍,已納入的暫時取消,待刑滿釋放後恢復。如其配偶符合獎勵扶助條件,其配偶納入獎勵扶助范圍。5、再婚夫妻,再婚後未生育和收養子女的,一方符合扶助范圍,且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生育子女一方還未享受扶助的,未生育一方可納入扶助范圍。6、夫妻一方為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且符合特別扶助條件,其配偶為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夫妻雙方一同納入計劃生育特別扶助范圍。7、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為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和農村女獨生女報考市內院校加分對象個人申報時間。在此期間凡符合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和農村女獨生女報考市內院校加分條件的對象,均在當時的戶籍所在地申報。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對象、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和農村女獨生女報考市內院校加分對象的資格確認以申報期內的條件(農村獎勵扶助對象和特別扶助對象的年齡仍按當年滿60或女方49周歲)進行界定。六、農村獨生女報考市內院校加分政策具體解釋1、再婚家庭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子女數可分開計算,以獨女本人和實際生育一方家長的戶口界定。2、因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獨女本人和撫養子女一方家長的戶口界定,其子女數按撫養一方生育的子女數計算。3、依法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家庭,現存活一個女孩的可納入農村獨生女報考市內院校加分申報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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