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是可以列印社會保險的繳費清單的。
列印社保繳費記錄有三種方法:
1、登錄社會保險服務個人網頁,注冊後自行列印;
2、持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到任何一個社保分局或社保站辦事大廳的自助列印機上自助列印;
3、持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到參保地所屬的區社保分局或社保站窗口人工列印。
(1)沈陽企業列印個人失業保險明細擴展閱讀:
「社保清單」就是指參保人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一般是以紙質材料和電子數據等載體記錄的反映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權益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參保人個人基本信息、繳費情況、個人養老賬戶和醫療賬戶情況。
參考資料:網路-社保清單
❷ 怎麼查詢列印個人社保繳納清單
1、首先打開一個瀏覽器,點擊打開網路首頁
(2)沈陽企業列印個人失業保險明細擴展閱讀
社保繳費是指參加各類社保保險並繳納保費的行為。一般情況下特指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社保基數
社保繳納基數一般是指當月的工資,社保繳費基數是社會平均工資的60%--300%為繳納基數,比如社會平均工資是1000元,繳納的基數可以是600元--3000元。
繳費比例
社保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具體社保費繳費比例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
❸ 沈陽職工個人失業險繳費明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勞動者查詢沈陽市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勞動者可以持身份證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查詢,也可以到當地社保局網站按照提示進行查詢,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❹ 沈陽如何列印單位社會保險明細
單位的需要單位自己留存,個人繳納部分可以網站查詢
❺ 企業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記錄在哪裡可以列印
參保繳費信息可以在當地的參保機構查詢列印:
當事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到參保機構查詢個人參保繳費信息;但是不能查詢公司繳費情況。
單位經辦人可以查詢、列印公司歷月參保繳費信息。
拓展資料
關於社保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資料來源:網路:社保
❻ 沈陽市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怎麼查詢
可以到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查詢,具體方法如下:
一、首先使用網路搜索找到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並點擊進入。
❼ 沈陽企業社保繳費明細在哪列印
在你所在區的服務行政大廈,帶著介紹信。
❽ 如何查詢沈陽市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
勞動者查詢沈陽市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勞動者可以持身份證到當地的社保局進行查詢,也可以到當地社保局網站按照提示進行查詢,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