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的變更通常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和合同主體的變更。
(1)合同內容的變更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表現為:財產保險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種類的變化、數量的增減、存放地點、保險險別、風險程度、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金額等內容的變更等。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經過下列主要程序: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保險人進行審核,如果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交,如果需減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保險人簽發批單或附加條款。上述程序便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完成,變更後的保險合同是確立保險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2)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亦稱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合同的轉讓通常是由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所引起。但是,應當注意的是,財產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並不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轉讓,因為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與合同的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所有權的轉移是物權行為,而合同的轉讓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讓。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取決於賣者和買者的意志,而保險合同的轉讓則要取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合同受讓人及保險人的意志。因此保險合同不能隨著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移而自然發生轉讓。如果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保險合同未作轉讓,則保險合同將因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而失效;反之,如果通過一定的轉讓手續,則產生轉讓的效力。
根據《保險法》和《海商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的轉讓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 )轉讓和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合同的轉讓與保險人的同意密切相聯,但是存在著兩種狀態:一是必須有保險人的同意;二是可以有保險人的同意。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以外,任何保險合同的轉讓均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因為一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在保險期間始終在被保險人的控制與管理之下,被保險人的變化會引起風險的變化,從而引起保險人責任的變化。因此,為了維護保險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一般保險合同的轉讓必須事先徵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保險合同方可繼續有效,否則,保險合同自保險標的所有權轉讓之時起失效。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則不然,其保險合同的轉讓無須經保險人的同意,只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即可發生轉讓。
2)轉讓的方式。保險合同的轉讓,可以採取由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上背書或其他方式進行。按習慣做法,採用空白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可以自由轉讓,採用記名背書方式轉讓的保險合同,則只有被背書人才能成為保險合同權利的受讓人。
3)轉讓的後果。在保險合同轉讓時,無論保險事故是否已發生,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仍具有保險利益,則保險合同均可有效轉讓。保險合同的受讓人只能享有與原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下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Ⅱ 變更保險合同用什麼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因一定法律事實而改變保險合同的主體、內容或客體。雖然保險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但是,保險合同是繼續合同,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因各種主觀的或客觀的情況發生變化,必然產生變更保險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國的保險立法一般允許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定方式變更保險合同。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和保險方可以協議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議,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以資證明。」這是關於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法律規定,另外,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及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亦屬保險合同效力變更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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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包括哪些方面
保險合同主體的變更通常是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變更,其他保險合同的主體通常很少變更。
一、投保人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或者保險單的轉讓,如在轉移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同時將保險合同一並轉讓給新的財產受讓人。《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
二、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系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三、受益人的變更,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Ⅳ 保險合同可以更改么
在保險合同的存續期間,可以使其主體、內容和效力有所改變。
1.主體變更主要是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變更。
2.內容變更是指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改變合同中約定的事項,這些變化會影響到保險人所承擔風險的大小。
3. 保險合同效力的變更包括合同的無效、合同的解除、合同的復效以及合同的終止。
Ⅳ 如何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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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般需經過下列程序:
1、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
2、保險人進行審核,如果需要增加保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繳,如果需要減少保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費的增減或不變,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的意見;
3、保險人在原保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和投保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上述程序使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完成,變更後的保險合同是確立保險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依據。
Ⅵ 保險合同可以更改嗎
您好,這個要看是哪家公司的具體產品,一般來講是可以的,至少中英人壽的保險產品在這個合同期內附加險是可以根據需要增減更換的,對於分紅的領取方式也是隨時可以更改的
Ⅶ 變更保險合同的,可採取什麼方式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因一定法律事實而改變保險合同的主體、內容或客體。雖然保險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但是,保險合同是繼續合同,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因各種主觀的或客觀的情況發生變化,必然產生變更保險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國的保險立法一般允許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定方式變更保險合同。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和保險方可以協議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議,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以資證明。」這是關於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法律規定,另外,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及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亦屬保險合同效力變更范疇。
Ⅷ 保險合同可以變更哪些內容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間內,因一定法律事實而改變保險合同的主體、內容或客體。雖然保險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雙方當事人均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但是,保險合同是繼續合同,在合同的存續期間,因各種主觀的或客觀的情況發生變化,必然產生變更保險合同的合理要求。因此,各國的保險立法一般允許保險合同當事人依法定方式變更保險合同。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9條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和保險方可以協議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議,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以資證明。」這是關於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法律規定,另外,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及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亦屬保險合同效力變更范疇。
一、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更。雖然保險人也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變更。在保險單主體變更的場合,由於保險標的不變,故通常稱之為保險合同的轉移,習慣上叫作保險單的轉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其主體變更通常因保險標的的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引起。一般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對人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原則上其主體不得任意更換。也就是說,保險合同不依保險標的的轉移而當然轉移。依一般保險慣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後,因其對保險標的的保險利益喪失,保險合同即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轉移保險標的所有權時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將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批改後,保險合同方能有效轉移。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規定,保險標的的所有權轉移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事先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並將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批改後方為有效。否則從保險標的所有權轉移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可見我國的法律規定與上述保險慣例是一致的。我國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國有企業對其財產享有的是經營權而不是所有權。在企業財產保險中,如發生保險財產經營權轉移的情況,同樣適用有關保險合同主體變更的法律規定。
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其保險標的是運輸中的貨物,具有流動性。貨物從起運地到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即可買賣易主,一般很難事先徵得保險人的同意,如果過分強調保險人同意原則,必然影響財產的正常運轉,有礙交易安全,故各國保險立法一般規定,除另有明文規定外,保險單同貨物所有權同時轉移,不必經保險人同意。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也規定,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可由投保方背書轉讓,無須徵得保險方同意。《海商法》第229條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背書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合同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在保險實踐中,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可採取指示式或無記名式。指示保險單得以背書方式轉讓;無記名式保險單得以交付保險單的形式隨保險標的轉移。
保險合同一經轉移,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隨之消滅,保險標的的受讓人與保險人隨即建立保險權利義務關系。受讓人應依合同規定享有原被保險人的權利並承擔原被保險人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轉讓時尚未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和合同受讓人負連帶支付責任。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否可以變更,我國保險立法尚無規定。一般認為,人身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轉讓的,故不存在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轉移而轉移的情況。但人身保險具有儲蓄性,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上的利益可視為自己的一項財產而轉讓給第三人。依英美法解釋,人壽保險單除明確規定禁止轉讓外,得任意轉讓,不必徵得保險人的同意,意義就在於此。因此,在人身保險合同中,可由被保險人指定或經被保險人同意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合同中規定受益人,事後,被保險人亦可依自己的意思變更受益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頒行的《簡易人身保險條款》第13條規定:「被保險人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也可以中途申請變更受益人。變更受益人在保險人批註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