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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

發布時間:2021-03-25 17:05:10

『壹』 生育保險定點機構等級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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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生育保險的費用,也是以本單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基數,按照6‰的比例繳費,職工個人將不繳納費用。
生孩子費用個人先墊付
參保人員早、中、晚期產前檢查和分娩,都應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否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另外,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妊娠檢查、產前檢查、分娩、流產、引產或計劃生育手術所發生的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待醫療終結或分娩後,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補貼標准抵減參保人員支付的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繳滿一個月便可享受補貼
該辦法將從明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用人單位及職工自繳費的次月起,便可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待遇最高的補貼可達3200元。
辦理手續
(一)生育女職工的身份證、《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手冊》及復印件;
(二)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記單》或《二、多孩生育登記單》復印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及復印件;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引產的應同時持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批准終止中期以上妊娠證明》復印件、流產或計劃生育手術的應同時持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手術證明》復印件;
(三)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復印件、診斷書、出院小結、費用明細、醫療費收據;
(四)領取護理工資的男職工的身份證、《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手冊》、《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孕婦保健手冊》及復印件,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證明。(五)用人單位銀行賬號。
補貼人群
男女職工都享受生育保險
沈陽市內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無論男女,企業都將為他們繳納保險費用。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並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生育、流產、引產或計劃生育手術的參保人員,均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特殊人群
難產轉院需醫院簽單
對於因難產、嚴重並發症或合並症確需要更改定點醫療機構的,需經原選定的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開具附有院內專家組簽署會診意見、主管院長同意的轉院審批手續,再由參保人員家屬到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轉院審批手續;因急診在非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分娩的,參保人員要在三日內報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備案,否則,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險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異地生子手續多
長期在外地(派出機構)工作、探親(夫妻兩地分居)等外出參保人員,符合本市生育保險規定,需到本市行政區域外的醫療機構就醫或生育的,應持單位出具的外地診療證明、《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異地生育申請表》、本人的《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IC卡》和《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手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一孩生育登記單》或《二、多孩生育登記單》。否則,將不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生育並發症納入醫保
參保人員在妊娠期間,因妊娠所引起嚴重並發症、合並症,並符合住院標準的,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為參保人辦理住院手續,填寫《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轉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報告單》,並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管理。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合格後,按相應等級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標准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在參保人員住院分娩期間,因分娩引起嚴重並發症、合並症需住院治療的,自嬰兒出生後轉入病房開始,就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補貼種類
十種費用實行限額補貼
這十種費用包括,女職工從妊娠到分娩期間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剖宮產手術費、分娩住院費和葯費;流產、引產、計劃生育手術的診療費;剖宮產術中遇子宮肌瘤、卵巢腫瘤的手術費。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補貼,低於限額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補貼;超出限額補貼標準的部分,參保人員個人支付。
一、流產、引產類
(一)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葯物流產)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准為200元;(二)妊娠3個月及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或流產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准為400元。
二、妊娠及分娩類
(一)正常產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准為2300元(含產前檢查費);(二)難產及剖宮產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准為3200元(含產前檢查),享受難產生育醫療費補貼僅限於臀位牽引術、產鉗助產術、胎頭吸引術、胎頭旋轉術;(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增加300元;(四)用人單位決定破產關閉或其它原因解體、撤消前已參保的,在實施破產關閉或其它原因解體、撤消前,已懷孕但未分娩的女職工,只給予職工產前檢查費補貼,按妊娠時間給予40-100元的生育醫療費補貼。
三、計劃生育手術類
(一)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准為120元;(二)放置或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術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准為120元;(三)雙側輸卵管結扎或復通術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准為400元;(四)輸精管結扎或復通術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准為630元。
四、女職工生育行剖宮產術中實施其它手術類
剖宮產術中遇子宮肌瘤、卵巢腫瘤(包括卵巢囊腫)等手術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補貼標准分別增加500元。
補貼情況
幾種情況可獲額外津貼
妊娠7個月及以上分娩的或者提前分娩的女職工,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妊娠3個月及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或流產的女職工,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的女職工,按15天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按15天計發護理假工資。
其生育生活津貼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欠費咋辦
第一步:申請
如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緩繳生育保險費的,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緩繳生育保險費申請。
第二步:審查
接到用人單位提出的緩繳生育保險費的申請後,由地方稅務機關會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查,並應在20日內作出批復,經批准後方可緩繳,但緩繳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三步:墊付
辦理緩繳手續的用人單位,欠費期間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用人單位整體補齊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後,經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按規定標准給予核准報銷及撥付。
第四步:補齊
用人單位決定破產或其他原因解體、撤消的,應將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一並補齊,對已懷孕但未分娩的女職工給予產前檢查補貼。
第五步:解決
未辦理緩繳手續的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欠繳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貳』 關於重慶市生育保險報銷的問題

生育保險的待遇享受與繳費時間掛鉤,即女職工分娩時,所在單位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且不間斷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6-12個月,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建議你直接向當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咨詢,或直接撥打當地社保咨詢電話12333咨詢,可以得到准確的答復。

『叄』 重慶市生育保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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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男職工生育保險報銷流程參考如下
1、本人的身份證;
2、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託書以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
4、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等;
5、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憑據;
6、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重慶市生育保險報銷流程手續
1、已經完成生育分娩並已經辦理出院的,產前檢查費、生育及其並發症醫療費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從符合領取待遇規定之日起,產假剩餘天數的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計發。
2、已經完成生育分娩尚未辦理出院的,產前檢查費由用人單位支付,生育及其並發症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產假剩餘天數的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暫行辦法》規定計發。
3、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符合領取待遇規定之日前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由用人單位支付,之後發生的產前檢查費、生育及其並發症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產假剩餘天數的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暫行辦法》規定計發。
4、參保職工在妊娠3個月後,持《生育服務證》或《再生育服務證》、《居民身份證》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參保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就醫證明,並由本人就近選定1家協議服務機構。其選定的協議服務機構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變更。
重慶市生育保險報銷標准
其中重慶市生育津貼計算方法是:生育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單位補足

『肆』 什麼生育保險服務機構是醫院嗎不是的話重慶生育保險服務機構有哪些

生育保險服務機構不準確,應該是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也就是當地的社保中心中負責經辦生育保險的部門。

『伍』 永川區生育保險定點協議保險機構有哪些醫院

重慶永川哪些醫院是生育保險定點醫院?我在四川綿陽買的保險,要回永川生小孩可以報生育保險嗎?

『陸』 重慶生育保險回四川能使用嗎

應該可以的,因為生育金是集中給付的,當然也包括去外地生育的情況。。 ◆申辦條件
屬於計劃內生育,並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婦女,均可規定申請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
1.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其所在單位已經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2.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失業婦女從業時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3.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自由職業人員、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人員,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4.不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婦女,與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按規定建立了個人賬戶的;
5.參加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招用的本市戶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其所在單位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並建立個人賬戶的;
6.參加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有本市戶籍的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按本市城鎮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並建立個人賬戶的。

◆申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雙方戶口簿(集體戶口的,攜帶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本人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存摺原件及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浦發銀行、郵政儲匯局其中之一);
6.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
①對於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託書和被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②對於外省市戶籍的生育婦女,需攜帶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證明;
③對於在外省市生育的婦女,需攜帶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註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或順產)的出院小結和小孩《出生醫學證明》;
④對於男方為軍人的,需攜帶《士兵證》或《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
⑤對於符合計劃內生育第二個孩子,需攜帶經市或區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辦事程序
1.符合辦理的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列印相應《核定表》一式二份,本人或被委託人簽名確認,《核定表》本人或被委託人和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2.材料不全,社保經辦機構將全部材料退還,並列印《業務登記回執》,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待補全材料後可憑《業務登記回執》及完整的材料再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3.不符合辦理的規定,社保經辦機構告知不能辦理的原因,並將全部材料退還。 希望我的解釋能夠幫助到您,唐雪峰!
其他問題,可以到我網站(四眼唐兄)來問
分為免費回答和收費服務兩種問答的模式
本人畢業於上海某知名大學,從事保險9年多,近10年,
(在google或者均可找到「四眼唐兄」)

『柒』 重慶市沙坪壩區社保局生育險政策

重慶沒有規定必須在那家醫院,登記只是建立圍產本,生的醫院才是要報銷的,你的新生兒證明也是生的醫院出的,所以肯定能報銷。只是你住院的時候要問醫院是先自己墊付再去核銷還是醫院就直接核銷而已。 2009年出了新政策的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醫療需求,合理調劑用人單位之間生育費用的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各級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辦法。各級工會、婦聯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分級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育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待遇核發等相關業務; (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編報; (四)生育保險統計和報表工作; (五)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宣傳等服務;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徵收。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和職工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終止或變化之後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徵收的生育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作為全市生育保險調劑金。 調劑金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貼; (二)生育及其並發症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國家及市政府規定列入生育保險基金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職工從參保單位為其足額繳滿6個月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足額補繳所欠金額及滯納金後,按規定補發;超過6個月的,欠繳期間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該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按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第十五條生育及其並發症醫療費用包括懷孕、分娩和終止妊娠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葯費和妊娠及產假期間治療生育並發症的醫療費用。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按計劃生育規定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及其並發症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及其並發症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支付標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因非生育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剖宮產時實施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等切除術增加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暫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相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服務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選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參保單位職工生育、終止妊娠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到協議服務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方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經辦機構申領。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 (二)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託書以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 (四)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等; (五)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憑據; (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協議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提供虛假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協議服務機構出具有關證明的,協議服務機構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接到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材料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於10日內核發有關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於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逾期仍不參保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導致職工不能在生育保險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條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對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資格。 第二十三條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處騙取金額1至3倍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或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支付

『捌』 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醫療需求,合理調劑用人單位之間生育費用的負擔,促進婦女平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的職工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條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則籌集,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區縣(自治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各級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辦法。各級工會、婦聯協助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五條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為市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各區縣(自治縣、市)的基本醫療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區縣(自治縣、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分級承擔下列職責:
(一)生育保險登記、繳費記錄、待遇核發等相關業務;
(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險基金年度預、決算編報;
(四)生育保險統計和報表工作;
(五)生育保險業務咨詢、查詢、宣傳等服務;
(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徵收。
第七條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到其所在地的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本辦法實施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名稱、住所和職工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在終止或變化之後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
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超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十一條各區縣(自治縣、市)徵收的生育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作為全市生育保險調劑金。
調劑金使用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貼;
(二)生育及其並發症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四)國家及市政府規定列入生育保險基金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職工從參保單位為其足額繳滿6個月生育保險費的次月起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參保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從欠繳次月起停止支付該單位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欠費在6個月以內的,足額補繳所欠金額及滯納金後,按規定補發;超過6個月的,欠繳期間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該單位支付。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女職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終止妊娠的,產假期間由領取工資改按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
(二)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或引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產假為15天,其中患宮外孕的,產假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貼=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30天×產假天數。
第十五條生育及其並發症醫療費用包括懷孕、分娩和終止妊娠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葯費和妊娠及產假期間治療生育並發症的醫療費用。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按計劃生育規定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術、流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及其並發症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符合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等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及其並發症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的支付標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等相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七條參保單位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因非生育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剖宮產時實施子宮肌瘤、卵巢囊腫、卵巢腫瘤等切除術增加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辦理;暫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相關規定支付。
第十八條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協議服務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服務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選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參保單位職工生育、終止妊娠以及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到協議服務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方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用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生育保險待遇由本人或其委託人向經辦機構申領。申領生育保險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
(二)代為申領的,提交申領人身份證和委託書以及受委託人的身份證;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再生育服務證》;
(四)協議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流產醫學證明、專家鑒定證明和節育手術證明等;
(五)病歷、醫療費用收據等有關憑據;
(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協議服務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提供虛假材料。
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時,需要協議服務機構出具有關證明的,協議服務機構應當配合。
第二十條經辦機構接到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材料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於10日內核發有關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於10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逾期仍不參保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單位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未按本辦法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導致職工不能在生育保險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條協議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對直接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險定點協議服務機構資格。
第二十三條騙取生育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處騙取金額1至3倍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或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
(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險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侵佔、挪用生育保險基金的。
第二十五條參保單位職工認為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為其支付生育保險待遇,或對其享受的待遇有異議的,可以向經辦機構申請復查。經辦機構應於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的生育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生育保險調劑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險待遇標準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適時提出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市生育保險費的征繳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所需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險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玖』 重慶市中醫院是不是南岸區社保局生育保險協議機構

是的,如果繳納生育保險費,以符合與本地時間的要求,可以報銷。醫院在醫院醫保科登記卡持有計劃生育服務(准生證),生育保險卡,相關費用收據,個人結算賬戶復印件(需要驗證本地銀行賬戶的要求),個人識別卡可以可以按照上述程序醫保大廳報銷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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