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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財政資金逐步退出民生類保險

發布時間:2021-03-26 11:30:47

❶ 關於寧波社會保險問題

寧波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解放南路257號 87304989、87310003
海曙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靈橋路513號13樓 87301369、87326582
江東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姚隘路913弄86-88號 87930736、87930734
江北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槐樹路106—1號 87674387、87386909
鎮海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城關勝利路112號—23 86275597、86278647
北侖區社會勞動保險管理所 北侖區政府行政中心一樓大廳 86784055、86784060
保稅區社會保險管理處 北侖保稅區大廈二樓 86896590、86896591
國家商新區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 江南路559號 87901271、87909644
鄞州區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鄞縣大道東段999號 88225013、 88225012
東錢湖旅遊度假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服務中心 經濟發展服務中心 88366310、88366300
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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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30日07:24 中國寧波網-寧波日報

寧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號

《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已經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毛光烈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僱工)和退休人員。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可按規定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第三條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和保障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財政、稅務、物價、葯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區和縣(市)級分別統籌。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醫療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簡稱大病救助金);

(二)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滯納金收入;(四)政府補貼;

(五)依法應當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並按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共同按月繳納,政府適當補貼:

(一)在職職工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二)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和大病救助金的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范圍內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其中個體工商戶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僱工本人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僱主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餘由僱主繳納,繳費基數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核定。

(三)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的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級統籌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期滿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其他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

(四)各統籌地區政府按本年度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0.5%予以補貼。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不計征稅費。

第八條轉業(復員)軍人、外省市調入本市、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等各類新增人員有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按實申報;無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本人工資情況按規定確定。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採用預繳辦法,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或少繳的,從不繳或少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月徵收,具體征繳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基金按下列辦法計算利息: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改制、破產、歇業,其主體不再存在的,已按有關規定提取的退休人員醫療費,應一次性移交所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 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建立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具體比例及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月計入比例為:(一)3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二)35周歲(含)至45周歲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2%;(三)45周歲(含)至退休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4%;(四)退休(含)至70周歲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2%;

(五)70周歲(含)以上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余額部分可按規定轉移、結轉使用,參保人員死亡後,可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至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以及因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

大病救助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至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

第十七條統籌基金支付部分門診醫療費的范圍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的支付最高限額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並逐步與繳費年限掛鉤,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後,在職職工自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其在職職工自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按規定一次性足額補繳後,在職職工自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在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予以支付。

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後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滿6個月後(即待遇享受等待期),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時可選擇在退休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

(二)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包括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和其中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規定要求。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後,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條件、繳費年限的折算及補繳辦法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退休年齡時,不具備辦理退休和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或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又不願按規定補繳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由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用完後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45周歲以下、45周歲(含)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員個人累計自負的額度按分別不超過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9%、6%、3%確定。

累計自負超出前款規定的額度的,超出部分的醫療費,按就醫的醫療機構類別由統籌基金分別按75%(三級醫療機構)、85%(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和80%(其他醫療機構)支付,其餘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個人承擔15%、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0%,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簡稱起付標准):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累計在起付標准(含)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在起付標准以上部分,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二)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三)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參保人員承擔10%,其餘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四)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8倍以上的部分,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解決。

一個年度內在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准按該級別醫療機構標准計算一次;一個年度內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准按所住最高級別醫療機構標准計算一次。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因治療需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葯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按規定自付部分醫療費後,再按規定辦理。具體支付標准等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付,再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六條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補助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也可用於參加職工醫療互助、商業醫療保險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可以直接從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因醫療費個人負擔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

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個人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九條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不足支付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其個人自負和承擔的醫療費予以減半。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准范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未按規定就醫、購葯發生的醫療費;

(三)因違法犯罪、自殘或自殺、斗毆、酗酒、吸毒等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

(四)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

(五)出國、出境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六)參保人員被暫停、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七)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參保人員的工傷、生育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承擔。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並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變更注冊取得執業許可的軍隊醫療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葯品零售葯店,均可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後,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逐步推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形成醫療服務與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理順醫療服務價格,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葯店購葯時,應當出示醫療保險憑證;需要住院的,應向醫療機構交納一定額度的預付金,用於需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當核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負擔的部分,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應當向參保人員收取;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應當如實記賬。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將醫療費用結算單、費用明細清單等材料及時傳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標准對醫療費進行審核,扣除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後,將其餘醫療費按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撥付給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經核准在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以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一)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二)將患重症的人員臨時掛靠,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

(三)採取欺騙、虛構事實、偽造單據(證明)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者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對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暫停其3至6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供他人就醫、購葯的;(二)冒用他人醫療保險憑證就醫、購葯的;(三)符合出院條件,醫療機構開具出院通知書後,拒絕出院的;(四)醫療保險憑證遺失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採取欺騙、虛構事實、偽造證明(單據)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

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上述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期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改變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對拒絕接受調查的,可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並視情節停止6個月以下的醫療保險服務費用結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並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增加收費項目,將未確定收費標准和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二)採用掛名住院或將本院有條件診治的病人借故推諉給其他醫療機構的;

(三)診治過程中不驗證或採取弄虛作假手段,或者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不因病施治,超量開葯,分解門診或住院人次,串換葯品、醫療服務項目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連接醫療保險計算機網路系統,或為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葯店提供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六)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二)擅自更改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三)不按規定執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四)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應追回被挪用的醫療保險基金;沒收違法所得,並入醫療保險基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於舉報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單獨列支,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和待遇標准,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四十五條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處理。

因突發性疾病流行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的急危重病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段內,具有本市非農戶籍且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以非全日制、臨時性等靈活形式就業或自謀職業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與本市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僱主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四十七條單位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年度是指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四十九條職工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99號)同時廢止。

❷ 民生保險償付能力2019

中國民生銀行和民生保險公司不屬於一個同一個集團,
名字相似不代表是同一個集團,現在我們看看民生保險的3大股東,
股東名稱:中國萬向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數(股)2,239,258,548.00;持股比例37.32%。股東名稱:通聯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數(股)1,055,203,353.00;持股比例17.59%。股東名稱:海鑫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數(股)788,816,578.00;持股比例13.15%。
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保險」)
2003年正式開業,注冊資本60億元。公司經營范圍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上述保險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和資金運用業務。
民生保險以「創造受人尊敬的公司」為企業願景,以「為民生服務」為企業使命,堅持內涵式可持續發展之路,為廣大民眾提供真誠體貼、專業全面的風險保障服務。
2014年末,公司總資產突破500億元,業務指標穩健發展,業務品質持續提升,償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健康水平。目前公司已擁有25家分公司、近700個分支機構、4萬余名專業化的員工隊伍,為400多萬客戶提供貼心、高品質的服務和保障。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求一篇社會調研報告,題目是關於重慶城鄉統籌情況、重大民生工程實施情況、農民增收脫貧情3000-5000字

重慶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

設立重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是國家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和發揮重慶西部大開發戰略支點作用的重大舉措。設立直轄市以來,重慶市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城鄉二元結構特徵仍很突出,集大城市、大農村、大庫區、大山區和民族地區於一體的基本市情尚未根本改變,當前又面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新挑戰。新形勢下,國家對重慶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賦予了新的使命。近期,專門出台了《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號,以下簡稱《意見》)。為做好《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重慶市和成都市設立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的通知》(發改經體〔2007〕1248號)要求,結合重慶市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改革試驗的總體思路
(一)指導思想。
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為動力,以推進新型工業化、城鎮化為支撐,遵循「統籌兼顧、科學規劃、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積極穩妥地推進改革試驗。著力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構建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城鄉差距不斷縮小的長效機制;著力探索富有西部特色的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模式,推進自主創新,構建大城市帶動大農村、促進城鄉經濟社會逐步一體化的良性機制;著力推進三峽庫區移民安穩致富和生態環境保護,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發展持續、社會和諧的科學發展新機制,全面加強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加快把重慶建設成為西部地區的重要增長極、長江上游地區的經濟中心和城鄉統籌發展的直轄市,在西部地區率先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努力為全國統籌城鄉發展探索新路子。
(二)基本措施。
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是長期而艱巨的歷史任務,近期重點圍繞三條主線推進改革試驗,探索建立統籌城鄉發展的12項新機制。同時,著力改善市場經濟環境,探索內陸開放型經濟發展模式,深入推進西部大開發,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力爭在改革和發展上有新的突破。
――推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以主城為核心、一小時車程為半徑的經濟圈(簡稱「一圈」)和以萬州為中心、重慶三峽庫區為主體的渝東北地區,以黔江為中心、少數民族聚居的渝東南貧困山區(簡稱「兩翼」)是重慶二元結構在區域上的表現形態。要加快把「一圈」建成西部地區重要增長極的核心區域、長江上游經濟中心的主要載體、城鄉統籌發展直轄市的重要平台,把渝東北地區建成長江上游特色經濟走廊和重要生態屏障,把渝東南地區建成扶貧開發示範區,促進「一圈兩翼」協調發展,實現大城市帶大農村、推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一是建立產業合理布局與有序發展的導向機制,落實主體功能定位,促進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二是建立政府財力向公共服務特別是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傾斜的投入機制,構建合理的公共財政體制框架;三是構建區域對口幫扶、互動發展機制,建立和完善「一圈」在產業布局和社會事業發展、扶貧開發等方面幫扶「兩翼」的合作方式;四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運行要求的政府服務機制,不斷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推進城鄉勞務經濟健康發展。發展勞務經濟是加快工業化、城鎮化的需要,對於一個農業人口比重很高的直轄市特別重要。要把統籌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重慶統籌城鄉發展的突破口。一是建立提升勞動力素質和引導其就業創業的新機制,進一步加強城鄉教育事業和勞動力培訓;二是建立覆蓋城鄉、有序轉接的社會保障新機制,健全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三是建立引導城鄉人口合理分布的新機制,不斷完善城鄉戶籍管理制度;四是建立促進和諧的現代社會管理新機制,保障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推進土地流轉和集約利用。遵循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有序引導土地流轉和集約化經營。一是探索農村土地流轉和征地補償新機制,促進農村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是探索農業現代化的新模式、新機制,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和現代農業服務體系;三是建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網路加快向鄉村延伸的新機制,加強農村生態環境建設;四是建立招投標方式配置扶農資源的新機制,落實集約節約用地制度。
(三)實現目標。
到2012年,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統籌城鄉發展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經濟實力、人民生活和城鄉統籌發展水平邁上新台階。人均地區生產總值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城鄉居民收入達到西部地區較高水平,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比2007年下降20%,三峽庫區長江幹流水質達到II類。一是基本形成大城市帶大農村發展的良性機制,「一圈」與「兩翼」人均GDP之比、城鄉居民收入比分別縮小到2.2?1和3.15?1,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增長率不低於11%;二是基本形成開發與保護並重、收益合理分配、規范有序的土地流轉和利用制度,農村土地規模經營比例超過25%;三是基本形成農民工穩定就業、有序遷居城鎮的政策制度,非農產業就業比重超過65%,城鎮化率達到55%以上;四是基本形成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框架,擴大最低生活保障覆蓋面,並建立城鄉低保標准聯動調整機制;五是基本形成保障公共服務城鄉均衡的公共財政框架,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全市新增社會事業投入主要用於農村;六是基本形成城鄉統籌的行政管理體制,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進一步理順。
到2020年,各項改革全面深化,形成統籌城鄉發展的制度體系,支撐經濟發展質量提升、結構優化、人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統籌城鄉發展水平在西部領先,長江上游地區經濟中心、西部地區重要增長極的功能形成,在西部率先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取得科學發展、社會和諧的明顯成效。人均地區生產總值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城鄉居民收入達到全國平均水平,收入差距縮小至2.5?1,城鎮化率達到70%;基本公共服務能力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進一步顯著下降;生態環境質量明顯改善,森林覆蓋率達到45%,三峽庫區長江幹流水質穩定保持II類。
二、改革試驗的重點任務
按照改革試驗的總體思路和分階段目標,加快推進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社會事業和社會保障向農村延伸,市場機制和市場要素向農村延伸;著力攻克農村土地制度創新、農民工轉移就業和安居扶持機制創新、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公共財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五大難點。主要實施以下重點改革任務:
(一)加快形成市域主體功能區布局。加快推進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編制,充分考慮人口空間分布的影響,明確區域主體功能,合理確定區域開發強度。引導區縣錯位發展,營造與資源要素流動和產業發展要求相銜接的政策環境。貫徹實施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城鄉一體規劃建設,促進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空間相協調。完善市、區縣、鄉鎮、村規劃體系,按照本地主體功能定位,統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生態環保規劃,分區域確定產業結構、人口密度、建設用地標准、投入產出強度、環境保護要求,建立各類規劃統籌協調的新機制。
(二)構建城鄉統籌公共財政框架。優化公共財政投向,財政性資金逐步退出競爭性領域,加大對「三農」、就業和社會保障、社會事業、基礎設施、生態環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投入。以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引導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優化,促進建立向農村傾斜的投入機制,逐步提升財政對公共服務特別是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保障水平。著眼於增強重慶自我發展能力和提高統籌城鄉的財力水平,進一步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內投資以及其他中央專項資金對重慶市的投入力度。用好各類專項補助和項目資金,加快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進程。投入生產領域的財政性資金,優先支持節能減排、自主研發、循環經濟等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項目。完善財政管理體制,提高市對區縣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加強預算管理和監督。繼續完善「鄉財縣管」體制,提前清償鄉鎮債務。
(三)建立城鄉經濟互動發展機制。以「一圈」和區域性中心城市為重點,加快技術創新推動產業升級,引導產業向城鎮和園區集聚,建設現代產業基地。加大「兩翼」地質勘探和資源調查力度,大力發展特色優勢產業,實施林業發展和特色農業發展戰略,建設現代畜牧業示範區。創新扶貧機制,實行新的扶貧標准,加大扶貧開發力度,實施整村推進扶貧。建立「一圈」對口幫扶「兩翼」的機制,著力在園區發展、公共資源共享和對口扶貧方面創新,通過經濟發展提供更多的人口轉移就業崗位,減輕三峽庫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資源環境壓力,促進「兩翼」地區可持續發展,縮小區域差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和資金向「兩翼」傾斜,主城區產業園區建設佔用耕地主要通過在「兩翼」地區定向開發整理土地予以平衡和補償,創新產業園區多元共建和異地投資利益分享新機制。探索建立區域橫向轉移支付機制,促進「一圈兩翼」公共資源共享。進一步加大對「兩翼」區縣的政策扶持和對口幫扶力度,落實全國對口支援三峽庫區移民工作五年規劃綱要,探索更有效的對口支援方式。盡快編制報批三峽庫區後續工作規劃,在研究制定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管理辦法和分配方案時統籌考慮三峽庫區後續資金需求,爭取盡快依法開征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支持庫區移民安穩致富、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地災防治、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和提高水庫管理能力。
(四)構建統籌城鄉行政管理體系。鞏固直轄市行政管理體制優勢,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調整,實現政府管理和服務對農村工作的全覆蓋。合理劃分市、區縣、鄉鎮三級政府管理許可權,增強區縣統籌管理能力。認真實施「農村基層人才隊伍建設計劃」,2008―2012年選派32000名大學生到鄉鎮和村「兩委」工作,完善鄉鎮綜合服務和社會管理職能。整合行政資源,將可由社會承擔的職能逐步轉移到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改革行政績效考核機制,將符合主體功能定位和部門職責定位,體現統籌城鄉發展的內容納入對區縣和部門的考核,形成科學的分類考核制度。
(五)健全城鄉就業創業培訓機制。建立統籌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加大農村勞動力就業創業培訓力度,實現勞務經濟由數量型轉向質量型。對新生勞動力和長年務工者實行區別化培訓,促使部分農民工轉向中高端就業,加速向新型產業工人轉化。支持職業培訓社會化、市場化,鼓勵用人單位加大對農民工在崗培訓和技能培訓的投入,完善政府購買勞務培訓的辦法。優化職業教育資源配置,逐步把農村新生勞動力納入系統化職業教育培訓體系。完善農村勞動力資源調查和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市、區縣、鎮鄉、村互聯互通的勞務信息體系。規范發展勞務中介組織和勞務經紀人,加大勞務品牌建設投入,提升勞務附加值。鼓勵農民經商辦企業,增強勞動者創業意識,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改進工商、稅務、融資、用地、用工等服務。
(六)建立城鄉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設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推進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靈活轉續。完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構建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村社會救助對象全覆蓋,關心關愛農村留守兒童、留守老人。探索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與經濟發展水平掛鉤、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聯動調整機制,縮小城鄉低保差距。著力研究解決城鎮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遺留問題,將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納入城鎮社會保險體系。完善城鄉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現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接軌,不斷提高城鄉合作醫療保障水平。提高對生活困難人員的醫療救助水平。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信息網路。
(七)均衡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深化教育體制改革,支持重慶建設國家統籌城鄉教育綜合改革試驗區。在「普九」全覆蓋基礎上推進「雙高普九」,2012年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擴大高校招生計劃,加快職業教育發展。健全城鄉基本醫療服務,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重慶城市定位相匹配的醫學中心體系。深化研究計生獎勵扶助政策,促進城鄉優生優育。統籌城鄉文化建設。推進國家文化和自然遺產地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搶救性文物保護、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鄉鎮綜合文化站、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農村電影放映工程建設。加大政府投入支持,促進公共資源向農村社會事業傾斜,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扶持農村社會事業及相關產業發展。實施農村義務教育、村級基礎醫療、鄉村文化室等標准化工程,逐步從硬體上縮小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差距。加快建立有利於城鄉社會事業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強對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的績效評價考核。加強對農村教師、衛生等專業技術人員培養培訓,改善基層公共服務人才待遇,引進人才,穩定隊伍,提高素質。
(八)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改革完善戶籍管理制度,引導人口隨就業在各級城鎮合理、有序流動。實行積極的產業政策,引導人口合理布局。以縣城和小城鎮為重點,放寬入戶條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機制,鼓勵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家庭自願退出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入城鎮安家落戶,享有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增加縣城和中心鎮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投入,結合農村危舊房改造和宅基地整理復墾,在小城鎮規劃建設農村外出務工人員新居工程,不斷增強縣城和小城鎮對農村勞動力轉移吸納的承載能力。結合農民工遷居城鎮,加快「城中村」、城鎮危舊房、工礦成片棚戶區改造步伐,探索在「城中村」改造中留出適量土地由轉為市民的當地居民組織經濟實體進行開發。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逐步建立起以常住人口為基礎的社會管理、財政投入、轉移支付和考核評價制度體系。
(九)加強農民工服務與管理。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構建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和工資合理增長調控機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方便農民工子女在城鎮就近入學,確保農民工子女依法接受義務教育。完善農民工聚居區醫療設施和服務體系,保障農民工按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免費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建設必要的文體設施,組織流動影視、圖書站、新市民學校等服務,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規劃管理好農民工進城居住區,鼓勵為農民工提供集體宿舍、務工公寓和低租住房,改善農民工在務工地的居住條件。保障農民工政治權利,在社區居住滿半年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居委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吸納流動人口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加強城市社區居民與農民工遷居家庭的融合,促進城鎮新老市民和諧共處。關注和保障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權益。推進「城中村」、城鄉結合部、新型農村居民點等綜合治理,適時推進「村改居」,完善服務和管理。
(十)促進農村土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強化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意識,確保全市耕地保有量按照國務院確定的面積一畝不減,糧食年產量不低於1100萬噸。從穩定數量和提升質量兩個方面加強耕地保護,推進土地整理、移土培肥、土壤改良等工作,穩步提高耕地質量。實行農用地分類保護,制定耕地和基本農田分區保護規劃,盡快完成耕地和基本農田劃定工作,並落實到具體地塊。鼓勵採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股份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步伐,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大幅度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為現代農業發展創造條件。建立區縣、鄉鎮、村三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各類土地流轉服務機構作用,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秩序,建立農地流轉價格評估和風險防範機制。引導農用地集約化經營,財政性支農資金重點支持經營大戶和規模農業發展。鼓勵社會資本、人才、管理等要素參與農業長期開發,把現代市場經濟理念和組織方式引入農業。建設規模化糧食、蔬果、肉類、水產等生產基地,實現市域內主要農副產品基本自給。推進農村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和林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民分享承包地、林地流轉後增值收益的長效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十一)建立新型土地利用和耕地佔補平衡制度。在確保耕地保有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在市域內探索補充耕地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占補平衡制度,健全城鄉建設用地置換和跨區域耕地佔補平衡市場化機制。在國家指導下開展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穩步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規范開展農村土地交易所土地實物交易和指標交易試驗,爭取條件成熟時發展成為城鄉一體化的土地交易市場。引導城鄉建設集約用地,鼓勵節地型產業發展。對不同行業、不同區域項目實行差異化供地政策,引導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和優化布局。規范和嚴格管理農村宅基地,盤活和高效利用宅基地,推廣節地型住宅標准,鼓勵農村居民自願聯建住宅和相對集中居住。鞏固完善城鎮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城鎮土地招拍掛工作。改革征地制度,探索開展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審批和實施分離改革試點,建立征地補償安置標准適時增長機制及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創新國土規劃計劃管理制度,開展國土規劃編制試點,在新增建設用地總規模不變的前提下推行年度用地指標的彈性管理。
(十二)統籌城鄉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健全節能減排工作機制,強化節能減排目標責任制,完善統計監測和考核實施辦法,把重慶建成中西部地區發展循環經濟的示範區。加強城鄉污染綜合治理,防止污染企業向農村轉移。全面加強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及垃圾處理和再利用力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環境質量整治和環保執法力度,形成政府監督、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環保監督機制。以改水改廁、垃圾集中處理、養殖業廢棄物無污染治理、農村沼氣建設、減少化肥農葯使用等為重點,強化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快實施三峽庫區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規劃,保護好長江、嘉陵江流域水體和生態環境,保護好中梁山、銅鑼山、明月山等生態走廊。加快納入規劃的污水和垃圾處理、重點工業污染源治理、次級河流污染整治等項目建設,用好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加強長江流域重慶段防護林體系建設,穩步實施25度以上陡坡耕地退耕還林,加強天然林保護,力爭森林覆蓋率每年提升1個百分點,2020年達到45%。探索建立區域生態補償機制。
(十三)完善農村綜合服務體系。健全農村生產生活服務體系,推進城鎮公共設施網路和服務向鄉村延伸,加強農村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山水田林路氣綜合整治。加快建設「澤渝」等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源工程,實施蔬菜、柑桔、煙葉基地水利配套工程,增強城鄉居民飲水、農業灌溉用水、防洪減災安全保障。加快實施公路鄉村通達工程,促進城鄉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改善農村居民出行條件。構築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保障體系,在推進重大能源項目建設的同時,加快農村沼氣及配套服務體系建設,合理開發利用生物質能源。加強城鄉大型防災骨幹工程和信息系統建設,提高農村災害監測預警和防禦水平。積極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試驗,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完善農產品質量技術服務,支持農產品品牌建設,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及種養殖業技術服務覆蓋面。完善農村流通體系,提高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保障水平。加快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積極開展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探索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鄉村房屋產權抵押融資服務。建立多層次農業農村保險與再保險體系,擴大政策性農業保險覆蓋面,逐步形成農業災害風險轉移分攤機制。
(十四)推進建立高效的「三農」投入機制。提高財政資金投入「三農」的績效,建立以競爭方式安排鄉村產業及建設類財政資金的制度,加快支農資金、扶貧資金整合運用,集中資金保障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關鍵環節的投入。統籌鄉村建設資金,引導農民新村建設與土地集約化經營、易地扶貧、生態移民、減災救災等相結合,鼓勵相對集中居住。加強市場體系建設,支持生產要素和市場機制向鄉村延伸,培植各類市場主體,加快農村市場化進程。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提升集體經濟自我發展能力,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加大稅收優惠、財政貼息等政策運用,進一步開放鄉村經營性公共服務領域,擴大財政購買鄉村公共服務的范圍,加快社會資本進入「三農」發展,逐步建立多元化的鄉村投入機制。
(十五)著力改善市場經濟環境。努力消除制約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深化審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准入寬松、監管嚴格、懲處及時的管理新體制。壯大行業競爭力強的大企業集團,發展就業吸納能力強的中小企業,落實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扶持政策,貫徹實施西部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抓好重點產業、優勢企業的兼並重組和技術改造,通過體制創新和機制轉換形成一批市場競爭力強的優勢產業集群。健全宏觀調控機制,綜合運用政策調控手段,激勵自主創新,促進資源節約,加強環境保護,轉變生產方式,推進產業向園區集中。加快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推進國有經濟布局與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深化國有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深化壟斷行業改革,支持非公經濟進入金融、經營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公用事業等領域。大力發展資本、產權、技術等要素市場,完善有利於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的資源要素價格形成機制。加快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適時把重慶納入全國場外交易市場體系。支持期貨交易所在渝設立本地優勢品種商品的期貨交割倉庫,創造條件設立以生豬等畜產品為主要交易品種的遠期交易市場。待時機成熟後,優先考慮在重慶設立全國性電子票據交易中心。擴大直接融資和中小企業擔保規模,引導金融企業實施金融創新,開發更多適合中小市場主體的金融產品。設立保險業創新發展試驗區,開展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等試點。穩步開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試點。
(十六)探索內陸開放型經濟發展模式。加快建設暢通重慶、森林重慶、健康重慶、宜居重慶、平安重慶,著力完善長江上游地區綜合交通樞紐和物流中心功能,改善發展環境,進一步增強重慶對內對外開放能力,以大開放促大改革。開放投資領域,改進產業配套條件,完善物流配送、公共研發、人才培訓、企業融資、污染治理、質量標准等公共服務平台,吸引世界500強和中國500強企業投資興業。與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合作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示範項目。創新涉外經濟體制,建設內陸商貿、旅遊、物流集散地和出口基地。建設西部地區服務外包基地,大力承接沿海地區加工貿易和產業轉移,為企業「走出去」創造條件。以北部新區為基礎,研究設立「兩江新區」問題。加快建設兩路寸灘保稅港區,借鑒國內外經驗做法,開展國際配送、國際采購、國際轉口貿易和出口加工等業務。建設電子口岸,充分發揮長江黃金水道的優勢,推進江海直達,將重慶打造成為長江上游的航運中心,輻射帶動長江上游和西南地區先進製造業、現代物流業發展邁上新台階。構建區域經濟合作新機制,促進重慶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互聯互通、資源共同開發、產業分工協作。加快成渝經濟區建設,加強與沿江省市的產業協作聯動,著力建設東西部合作示範基地。加強旅遊資源保護和旅遊景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旅遊業發展。
重慶市建設全國統籌城鄉
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目標測算表

指標
類別 指 標 名 稱 單 位 2007年 階段性目標
2012年 2020年
城鄉
經濟 1.城鎮化率 % 48.3 55 70
2.農業勞動力人均耕地 畝 2.3 3.1 5
3.農業耕種收綜合機械化率 % 13.2 30 40
4.農產品商品率 % 58.6 62 85
5.土地規模經營比例* % 15.1 25 50
生活
水平 6.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收入比 以農為1 3.6 3.15 2.5
7.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消費支出比 以農為1 2.63 2.5 1.8
8.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人均生活用電量比 以農為1 5.2 2.0 1.6
9.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比 以城為1 1.46 1.3 1.2
10.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醫療保健支出比 以農為1 4.4 3.4 2
公共
服務 11.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人均受教育年限之比 以農為1 1.82 1.7 1.5
12.村公路通暢率 % 27.9 55 75
13.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率 % 2.2 80 95
14.農民生產生活信息化程度 % 42.9 60 100
15.農村安全飲水人口佔比 % 33 100 100
資源
環境 16.萬元GDP綜合能耗 % 1.31 1.05 0.8
17.森林覆蓋率 % 32 38 45
18.人口自然增長率 ‰ 3.8 4 4
19.城鎮空氣質量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准二級及以上的天數 天 289* 305 310
20.三峽庫區長江幹流及重要支流水質 Ⅲ類 Ⅱ―Ⅲ類 Ⅱ類
註:1.「土地規模經營比例」指農村連片經營面積達到5畝及以上規模的耕地佔農村承包經營土地總面積的比重。
2.「城鎮空氣質量滿足優良的天數」2007年數據為主城區數據。

❹ 2019大病保險民生保險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我只能說,所有的保險都不會騙人,不管是民生保險公司的保險,還是中國平安,或者是中國人壽等等的公司都不會騙人,騙人的只不過是銷售保險的人員。公司要求銷售人員多參會,多學習的時候銷售人員不去學,一心出去找客戶,自己都不懂就去給客戶瞎講,客戶發生不幸以後銷售人員就不管了,以至於客戶就覺得是保險公司騙了她,其實罪魁禍首隻不過是銷售人員的誤導造成的

❺ 怎麼把民生銀行保險理財取消

您好,根據您的描述不能判斷您遇到什麼困難,如辦理民生銀行業務有疑問請致電95568轉接客服專員咨詢。

❻ 現在老百姓關心哪些政府資金、民生資金的使用情況。

現在老百姓最關心的莫過於養老金和房價的問題了,至於現在的養老金,呵呵 據說是虧空多少萬億了,老百姓感覺很虛,今天出來新聞,聽說是至今已有3800萬人退保了。養老保險是關乎在退休後的生活,很多人在退休後只能依靠養老保險,但是現在養老保險一直不堅挺。其中主要有幾方面,

  1. 在外打工的人參保,要轉回自己所在地,想將保險轉回是很困難的,你在異地參保,要是沒有當地的戶口,是不會享有養老保險的。雖然有些地方是可以轉了,但是效果不理想。

  2. 要老保險資金的虧空,到若干年後,政府會不會兌現承諾,還是個問題。

  3. 養老保險的雙軌至,就是說公務員之類的人,享有更好的養老制度,與普通民眾不一樣。

    還有很多問題,我就不一一列舉的。祝你早日寫完這篇論文吧

❼ 2019年寧波大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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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月5日)上午,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蔣鵬做客《陽光政務熱線》節目直播間,介紹了職工大病保險的有關情況。
問:山東自2017年1月1日起啟動實施職工大病保險,什麼是職工大病保險?大病醫保與職工醫療保險有什麼區別?哪些人可以參保?具體賠付是怎樣的?
蔣鵬:2017年1月1日起,山東省將堅持以人為本、保障大病的原則,不斷完善籌資方式、補償標准、保障范圍、經辦管理服務等政策,逐步建立與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等制度緊密銜接的職工大病保險制度。2016年12月27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山東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資格招標,在參與本次招標的8家保險機構中,太平洋壽險山東分公司脫穎而出取得2017-2019年度山東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資格。
按照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布的招標文件,本項目職工和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准分別為20元/人和62元/人,將覆蓋全省全體參保職工和城鄉居民。

大病醫保與職工醫療保險有什麼區別?
職工大病保險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費用補助保險的補充,職工大病保險採取按醫療費用額度補償的辦法,對參保人員患重大疾病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一定補償。職工大病保險醫療年度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年度一致。職工大病保險合規醫療費用的具體范圍,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哪些人可以參保?具體賠付是怎樣的?
職工大病保險對參保人員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進行補償,以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為依據,確定職工大病保險的起付標准,對參保人員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按比例進行補償。2017年,起付標准為2萬元。起付標准以上的部分,給予60%的補償;一個醫療年度內,職工大病保險資金每人最高給予20萬元的補償。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適時對職工大病保險補償標准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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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寧波財政資金逐步退出民生類保險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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