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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8個保險小知識

發布時間:2021-03-26 17:33:32

保險法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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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保險的有關知識

1、什麼是保險法?
保險法是以保險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范總稱。保險法調整兩方面的關系:一方面是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平等主體間的關系,這些人之間的關系通常是由合同確立;另一方面規范保險經營者的形式、設立、經營規則、變更、終止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經營者的監督管理關系。
2、保險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保險法對保險合同關系加以調整,《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概念、訂立、變更、終止等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保險法也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加以規范,以防止保險公司的無序競爭,保護廣大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進行保險活動,解釋和執行《保險法》的基本依據,主要有:
①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原則
保險活動屬於民事活動,因此保險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與行政法規。因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違法就就受到制裁。保險活動的當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險法》及有關的行政法規,而且要遵守國家所有的法律與行政法規。
②自願原則
③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是,為了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發展,民事主體在保險活動中,要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實現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④境內投保的原則
⑤ 公平競爭的原則
⑥專業經營的原則
4、什麼是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5、保險合同有那些特點?

①保險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險合同是法律直接賦予名稱的合同,屬於有名合同。
②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承擔,合同當事雙方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一定的對價,故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
③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是雙務合同。
④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⑤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與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並履行對保險標的過去的情況、未來的事項與保險人約定的保證。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
⑥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對於未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無法確定,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於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我們稱之為射幸合同。
6、保險合同有哪些分類?
根據保險合同的各種特徵,從不同角度出發,保險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類:
①以保險合同標的為劃分標准,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
②以保險合同標的的保險價值,在合同訂立時是否定值為標准劃分,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③以保險人的人數為標准劃分,保險合同可分為專一保險合同與重復保險合同。
④以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是否直接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為標准,保險合同又可分為原保險合同與再保險合同。
7、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①誠實信用原則
②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為了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防止不良人士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賭博,使保險合同產生良好的社會、經濟作用,法律要求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③公平互利原則
④ 協商一致原則
⑤自願訂立原則
⑥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8、你能分清什麼是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嗎?
①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②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③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才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④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反映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⑤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⑥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9、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是怎樣的?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承諾一經成立,合同即成立,並產生相應的合同效力。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10、投保單、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概念是什麼?
投保單是投保人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投保人據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願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11、什麼是保險標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保險價值、保險金額、保險費?
①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的保障對象。
②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所負的責任,即所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責任。
③除外責任是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的不屬於保險賠償范圍的責任。
④保險期限是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負擔賠償責任的時間段。
⑤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而定,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⑥保險價值是指保險標的在某一特定時間內以金錢估計的價值總額。
⑦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⑧保險費是投保人付給保險人使其承擔保險責任的代價,又稱「保費」。
12、什麼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保險合同的效力,指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依據保險合同,享有的一定權利和負有的一定義務。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取得該項權利,負有義務的人應當履行該項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13、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義務是怎樣規定的?
①投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的義務;
②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危險通知義務;
④減災防損的義務。
14、對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變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15、對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變更,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16、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下列事實出現時,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變更:
①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③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或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時,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④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應付保險費與實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17、保險合同中止的概念?
保險合同成立並生效後,由於某種原因使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停止的狀況稱為合同的中止。在合同效力中止期內,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18、保險合同恢復的概念?
保險合同的恢復是指中止後的保險合同依一定程序和條件恢復其效力的情況。
19、保險合同解除的概念?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終止的行為。
20、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按《保險法》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且不承擔違約責任,但雙方當事人應當對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所規定的權利義務進行清結,應當履行合同解除前的義務。
21、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按《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不能任意解除保險合同。除非因為下列的情況出現:
①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給付的責任。
④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
⑤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⑥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未達成恢復合同效力的協議,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2、保險合同解除的程序怎樣?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因此,在法律規定和約定的條件下,具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單方決定解除合同。但當事人單方依法或依約定解除合同時,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法》的規定,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應當作成書面文件,作為終止權利義務關系的憑證。任何一方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單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23、保險合同終止除當事雙方主動解除外,還有哪些原因可以導致其效力終止?
①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屆滿
②保險人履行了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
③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或全部損失
④《保險法》規定的其他合同終止的原因
⑤財產保險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被保險人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
⑥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
⑦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
⑧人身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自身傷殘或者死亡的。
24、什麼是保險索賠?
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死亡,或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一定的法律事實出現時,請求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意思表示。
25、保險索賠有時間限制嗎?
《保險法》規定: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的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失。
26、保險索賠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保險索賠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①出險通知和提出索賠請求
②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減少保險事故的損害
③查勘檢驗
④提供索賠單證
⑤領取保險賠償或保險金
⑥開具權益轉讓書並協助保險人向造成保險事故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27、什麼是保險理賠?
保險合同的理賠是指保險人應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請求,以保險合同為依據,核定保險責任並進行保險賠償或保險金給付的行為,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的一種體現。理賠應堅持及時和准確的原則。
28、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在解釋保險合同時,應當力圖反映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圖。在堅持有利於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解釋原則的同時,還應當注意保險專業術語和一些固定用語本身的含義。
29、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方法是什麼?
保險合同通常表示為條款統一印就的保險單、保險憑證。為了滿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雙方當事人往往要在保險單證上批註修改條款。在批註中,手寫的、列印的、均有效。還可加貼條款或出具批單。當前後條款有矛盾或相抵觸時,後加的批註、條款優於原有條款。如果未註明修改日期,應以手寫的批註優於列印的批註,加貼的批註優於正文的批註來解釋。
30、什麼是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3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和實施要點是什麼?
①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人給予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補償的數額,應正好能彌補其因保險事故發生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②損失補償原則的實施要點:A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B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32、什麼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對於重復保險的責任承擔,保險人將按各自的保險金額加總後按比例分攤損失。
33、什麼是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34、人身保險合同有什麼特點?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徵:
A、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並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67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

㈢ 我想了解關於保險的知識

一、保險的職能
(一)保險的基本職能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保險原始與固有的職能。關於保險基本職能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分攤損失和補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的基本職能是經濟補償和保險金給付職能。本課程持後一種觀點。
經濟補償職能是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根據保險合同按所保標的的實際損失數額給予賠償,這是財產保險的基本職能;
保險金給付職能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雙方當事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給付,這是人身保險的職能。
• 人身保險為什麼用給付,而不用賠償?
a. 人的身體生命不能用貨幣來衡量其價值
b. 人身保險有的險種具有返還的儲蓄性
(二)保險的派生職能
保險的派生職能是在基本職能的基礎上產生的職能。保險的派生職能是融資職能、防災防損職能。
1、保險的融資職能:是保險人參與社會資金融通的職能。保險人利用保費收取與賠款和給付保險金之間的時差性,將集中起來的保險基金中的暫時閑置部分用於融資或投資,使資金保值或增值,以彌補保險經營的虧損。
其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具有籌資職能;另一方面通過購買有價證券、購買不動產等投資方式體現投資職能。
2、防災防損職能:是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保險防災防損工作的最大特點就在於積極主動地參與、配合其他防災防損主管部門擴展防災防損工作。。保險過程的防災防損 體現在三個環節:險前預防、險中搶救、險後賠償。保險人為了穩定自己的經營,通過事先預防以減少損失發生,從而降低賠付率,增加保險經營的收益以及保障社會財富安全;促進投保人的風險管理意識,從而促使其加強防災防損工作。
二、保險的意義
買保險不是消費,而是把錢從你的左口袋挪到右口袋。買保險也不是為了賺錢,但它是減少意外和疾病損失,轉嫁風險的最好方式。保險費是生活費的縮影,便宜的保費代表貧窮的生活,您願意未來的生活水準打折嗎?所以貴的是生活費,不是保險費。
養兒防老是中國人傳統的養老思想,但時代的變化了。1、子女大了當然會盡孝道,以奉養雙親為己任,但現代社會競爭激烈,穩定不易,我們是否也該替他們打算一下呢?2、現在房價高昂,人們為了償還貸款和生活費已經焦頭爛額了,何苦增加下一代的負擔?3、人老要活得有尊嚴,保險最起碼能保證給我們一筆基金,付保險費就象付小孩的撫養費,小孩長大後不一定保證個個都能回饋,可是保險費卻是鐵定能回收,這樣的投資難道不值得嗎?
一張保單擁有:1、政府監督保險公司運作的承諾;2、保險公司履行契約的承諾;3、所有保戶互助共濟的承諾;4、我對您終身專業服務的承諾!
保險的作用:生——有所准備,老——有所養,病——有所醫,死——有所留,殘——有所靠。
保險的意義:生活困難時雪中送碳,生活美滿時錦上添花。

㈣ 關於買保險的基本知識

購買保險時的基本知識和應該注意的事項
基本知識一,公司品質:公司好不好?
良好的公司品質是指:
追求卓越的同時不作惡,保持服務精神,堅守品牌的承諾。
選擇一家優秀的保險公司並不在於大小,而在於保險公司的品質,例如理賠的響應速度、客戶的投訴率高低等。
這些指標很多都能在銀保監會官網上查到,我們在買保險之前可以先查查保險公司的底兒,如果查不到也可以找專業保險顧問咨詢哪家保險公司更優質。
買保險的基本知識二服務水平:服務好不好?
買保險,明面上是買一紙合同,但背後卻是大量的責任選擇、條款解讀、核保、保全、理賠等服務人員在提供支持,缺失了服務環節,保險就不是保險了。
買保險的基本知識三,產品責任:產品好不好?
產品責任是一個保險產品最最本質的東西,卻是很多「知名」產品沒有做好的地方。

例如我們所說的純重疾,很多人吹噓純重疾性價比高,其實純重疾只是做了重疾和壽險等其他保障責任的拆分,要選擇什麼樣的產品,還是要看具體的保障范圍和價格差異。
買保險的基本知識四,核保尺度:好買不好買?
每家公司核保能力的差距還是很大的,結果的差距也是很大的,同樣的一個投保者放在一家公司手裡是拒保,一家是延期,一家是加費,最後居然還能有標體承保的。

這些在經手了很多案例之後會有深刻的體會。

因此,對於非標體人群, 核保結論的好壞甚至優於產品責任本身

㈤ 關於保險

1.對職工而言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承擔的比例是各承擔50%,那是按照個人全年平均工資計算的.國家規定的是:住房公積金不低於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所以說交住房公積金對職工很劃算啊!
"五險"方面,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生育保險1%全由單位承擔;工傷保險0.8%也是全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
2.在單位工作,社會保險應當由單位去辦理,職工個人提供個人的身份證和照片就可以了,你的檔案在唐山,你是外地在北京工作的,你完全可以辦理辦理社會保險 .對上班職工來說,辦理社會保險沒什麼具體限制條件.
壽險到底是什麼?
壽險對人類而言:是每個人對他自己及家庭應盡的責任以及是一種支付人生必需費用的手段。
一、壽險是在盡責任(一個人對他自己及家庭應盡的責任)
每一個人都不是憑空而來的,最簡單的,我們是上輩人繁衍下來的。我們生來就有父母、祖父母,將來我們也終究會有妻子兒孫。人一生短短幾十年,就生活在這種親情循環中。我們身不由己的來,同樣最終又身不由己的去,來時赤條條一無所有,去時一縷青煙終於也煙消雲散。既然如此,我們活著時剩下的就只有那份責任了。
我們是在父母最恩愛的時候孕育出來的——愛的結晶。因為這份與生俱來的愛,人類的責任就世代相傳,與生命同在。我們在嬰兒時期身不由己地接受父母長輩對我們的責任的同時,實際上也無可推脫地背上了對他們的責任。這種責任與生俱來,死後還留存於世,逃不掉,甩不脫。生生世世,歷代相傳直至永世。
那麼人類的這份責任是什麼呢?
對自己、對父母、對妻兒、對朋友、對社會。
對自己——很多人都認為人對自己沒有責任,那是錯的。在人所有的責任裡面,對自己的責任乃是最重的。老子道德經第十三章:有「貴以身為天下,若可以寄天下,愛以身為天下,若可以托天下。」意思是說:只有把天下看得比自身還輕的人,才可以擔當天下之任,只有愛自身超過勝過愛天下的人,才可以把天下託付給他!千萬別誤會此中的「把自己看得比天下重和愛自己勝過愛天下」並不是教導老子天下第一的論調。而是說:要珍惜自己,要愛護自己,不要讓天下的身外之物浸染腐蝕自己。這樣,才可以為天下人辦事。在一個人所有的責任中,對自己的責任是首先而又首要的。沒有一個對自己都不會負責的人,會對其他人、對天下負責任的。
為自己盡職盡責,想一想自己的日常,你都安排和預計了嗎?人沉淪於紅塵中,實在是渺小和脆弱的。我們有太多的恐懼害怕。
我們害怕:
1、 生病時無人照顧
2、 貧窮時沒有援手
3、 失業時無從接濟
4、 孤寂時無友陪伴
5、 怕無法照料家人
6、 怕失去尊嚴
7、 怕老年人無人奉養
你有這么多的恐懼感,但大多時候,你卻仍然戴著假面具笑談於人生,以告訴別人你是生活的強者。我知道其實你跟所有的人一樣,對很多美好的東西有著渴求,你希望:
1、 幸福與安定的生活
2、 受朋友、家人的尊重和愛戴
3、 有能力照顧家庭
4、 擁有健康的人生
5、 在財產上有安全感
6、 老年時無憂
7、 在生命危難中無慮
對自己盡責就是保證自己一生無論在何時何種情況下都能應付人生出現的種種危機和風險,以便讓我們有機會履行其它的責任。
對父母——沒有人能逃避這份責任,也不應或者不許。父母給我們的責任是隨著我們的出生而來,隨愛而來,隨希望而來。對於含辛茹苦無私奉獻養育我們的父母,我們無疑是有責任的。這份責任是:1、奉養雙親 2、使父母不受辱 3、使你的父母享受美名 (註:這美名是你帶來給他們的)
簡簡單單的三條,這一生,你能為你的父母永遠做到嗎?不要回答,而去想,怎麼做,怎樣去做。
對妻兒——首先是對妻子。你與她曾素昧平生。一絲所謂緣分讓你名正言順擁有她。你把她從一個不知世事的少女變成一個婦女,變成一個母親。讓她和你一起負上另一份責任。你不覺得你對她是有責任的嗎?這份責任是:保護她,愛她,與她一起白頭到老,在你有生之年照顧她,不讓她遭受苦難。無論貧窮、富裕,永遠不會變心,永遠相互照顧直至生命的終點。
可以知道,你對妻子的責任就是你在婚禮上手撫聖經發的誓言:這份責任,無從逃避,也無法逃避。唯有可選擇的是如何去實現自己的誓言,而去盡這份責任。
對子女——人類的責任真是循環往復,當我們為人父母,又在重復上輩父母對我們初始至今的所有責任。或許此時,我們才能感悟到父母之愛,子女之孝,然而他的一生,又帶給了我們多少責任。他的成長,他的教育,他的婚嫁,他的創業,這一切的一切,足以讓為人父母者辛勞一輩子了。但當我們雞皮鶴發時,又能否讓我們為之嘔心嚦血的子女回報為我們盡一份責任呢?
對朋友——朋友相對於父母妻兒,唯一的區別在於沒有血緣關系的維系。人生在世,更多的是朋友,朋友是以信義維系的。一個能為朋友獻出一腔熱血的人必是真君子。朋友間的責任是相互的,他們不是回報也不是饋贈,而是相互的信任和付出。真朋友間的信任是無限的、徹底的。真朋友間的付出是無私的,是不需要回報的。
對社會——人類社會是一個聚合體。人生存在於這個社會,如同於父母親朋。社會對我們亦有如同養育之恩的生存關系。我們要感恩,要有心回報於社會,服務於社會。一個真君子視自己與社會之關系密為魚水。切記,對於社會,它培育造就了我們,對它的那份責任是天職。
談了這么多,人生既有如此眾多的責任要去盡,特別是對自己和家庭的那份責任,以自己健康的身體和收入能力當然可以做到。你可以和你的家人說:只要我活著,我就可以完成這份責任。這里是有條件的,你必須活著,必須健康,必須能為自己盡職,才可以對家人盡責。但當你為人子,為人父母,那份責任卻是不能有如此這樣的假設和條件的。不管你是生是死,這份責任永遠存在的。只不過是不能盡而已,但不能盡並不等於沒有責任。那份責任依然存在。而壽險正是這份責任,這份你逃不掉的責任。
一個明智的家庭,他(她)對家庭的責任是指:「使家眷免於飢餓,不至無家可歸;使子女完成必要的教育,不至於失學;使父母安享晚年,不至於老無所養;使家庭財產完整,不至於受損。」你要明白,這就是你綜合的家庭責任。這份責任沒有「如果、萬一」、「沒有隻要——就——」等的條件。不允許推脫,不能假設,沒有期限,沒有條件。人只有假借壽險,才能做到這一點。壽險可以將「只要我活著,我就可以照顧家庭」中的條件除掉,不管我是否活著,我都可以盡責任照顧家庭。而壽險正是這些沒有條件的責任。

我們必須回味我們剛才說過的那句話「倘若以我們健康的身體和收入能力,當然可以做到這一點」。但問題在於,在人生之中,意外和疾病是那樣身不由己和不識時務。人生有太多的萬一,我們無法預料、承受。
1、為意外而投保:意外不是我們想要的。意料之外的事的發生,實在是我們萬一的不幸。有意外發生,我們就將不能為自己和家庭盡那份責任。你會講,意外在你身上的概率很小。我同意,但舉一個很現實明白的例子:上海市每年死於交通意外的人數在1萬以上。每年遭受各種意外侵襲造成傷害的概率在千分之三。這個比例,或許你認為很小,很好,讓我給你做一個游戲:有一隊一千人的隊伍,而你是其中一個,然後每人發一把槍,明確地告訴你,這里只有一把槍有子彈。每個人拿起槍對自己的腦袋,請問,面對這千分之一的危險率,你敢扣動扳機嗎?而且這樣的游戲每年來一次。面對這每年一次扣動的扳機,你有把握可以逃過幾次?
2、為疾病而投保:幾乎對所有的人而言,疾病一詞就跟呼吸一樣。有呼吸就會有疾病,有生命就會生病。疾病給人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為疾病而投保只是每年用一點點的費用來換取當我們身患疾病時的大筆醫療費用。
3、為教育而投保:子女的成長是無可阻擋的,每個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能讀完大學,但教育費用無疑是巨大的。這筆費用是要延續長達十幾年,倘若我們有萬一,子女的教育就會中斷。除了壽險之外,又有何種方式能讓你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能供子女受完高等教育?
4、為養老而投保:人一生奮斗不止是不可能的。對大多數人來說,六十以後他就要退休。但退休未必就是不需要生活費用。當我們為子女盡了幾十年責任後,送走堂上二老,這份責任是為自己留存的,那是一份老年時生活的尊嚴,而非單純養老金。
總之,人一生面臨的問題是多種多樣而又各不相同的。而壽險決不僅僅在上述各項對各位有著無可替代的作用。如壽險對於儲蓄的幫助,壽險可以保護財產,壽險可以幫你建立安定的人生,可以幫你贏得創業的時間,體現生命尊嚴和價值,保護企業,作為良好的投資。分述如下:
1、 幫助儲蓄
有權威的調查結果表明:國民有大多數的人會儲蓄,並確認儲蓄有其相對的重要性。我們知道人們之所以要儲蓄,第一大動機是為求得某種程度的保障。如:為子女籌集教育金;為疾病儲備醫療費;准備失業時的救濟金;准備養老金;預備急用等等。第二大動機是為求得暫時性的歡樂。如:買車、買衣服、旅行以及一些奢侈消費等。
調查表明:誰都相信儲蓄是必要的,但又誰都確認,靠零碎存錢,要把錢存到一定程度是困難的,且很少有人會做到專款專用。即經常不能實現當初儲蓄的目的。理由是:
① 長期儲蓄需要很強的意志力。因為不強制,很容易半途而廢,並且很多人欠缺特定的儲蓄計劃。有始無終加上本身收入不多,而使儲蓄迫於停止也是常有的事。
② 很值得重視的是:光靠儲蓄很容易使當初的意願流產。譬如你願意因為要養老而儲蓄,但半途會因為自己要買車、買房而挪用了本來用於養老的錢,使當初的計劃成為泡影。
壽險之所以有助於儲蓄是因為保險費交納下所帶動的半強制下的類似儲蓄行為,幫助你樹立起堅強的意志力來完成自己的保障。另外,壽險險種強烈的特指功用,可以幫助你做到專款專用,每一個當初儲蓄的設想都得到落實。如此看來,壽險對於儲蓄,甚至於整個家庭財務竟然起到了如此重大的幫助。無形之中,壽險成了你家庭的財務顧問和分配管理師。
2、 壽險可以造就財產並有效保護財產
大家都知道壽險以人的壽命作為標的,是可以用幾十元錢換來一萬元的造財工具。當一個人要想為積累100萬元而打算每年花5萬來儲蓄時,不算利息的簡單計算要20年,並且有一個條件,你必須要活著,並以每年5萬遞增。而壽險不同,可能你只要用1萬元,馬上可造就100萬元財產,並且可以遞增。
壽險的造財由此可知。而壽險對財產的保護亦可簡述如下:我們知道,處在快節奏和高稅收時代的人,我們在生後的財產都是要以現金來交稅的。我們都希望我們辛辛苦苦賺來的錢不會被稅吃掉,而保險理賠金是法定免稅的。
3、 壽險可以幫你建立安定的人生
要是沒有壽險,客戶的生活水準大概要降一半。因為,他要考慮生病時的費用、子女教育費、養老費。因為這些費用,他便要儲蓄,要儲蓄就非得降低現在的生活費用和水準。人們渴望安定的人生,人們渴望得到經濟上的安定,獲得幸福,老了可以無後顧之憂,對家屬能很好地照顧,並能保持健康,贏得尊重。為了這份安定,他寧願低就和付出。
有人做過這樣一個調查,請在下列情況中選一項:
①收入雖低,但工作穩定、持久;
②有某種程度的收入且該工作可能會持久;
③收入相對很高,不過萬一不小心,前功盡棄,早不保夕。
調查表明48%的人選①,這充分說明人渴望安定性。而壽險正是憑借個人力量獲得安定的最有效的方法。人為生存而工作,每個月我們把錢帶回家是為了維持一定的生活水準。人死後,郵差送來他生前准備好的東西(錢)。如果太少,家眷就會陷入困境。
4、壽險可以幫你贏得創業的時間
或許,你已經信誓旦旦向你的妻兒老小保證花20年時間來創業,在你退休前賺到你想要的錢。我理解你的雄心。我知道你需要這20年來賺到足夠的錢讓你和你所愛的家人生活幸福。講得坦率一點是你需要這20年,但你能否保證你活夠這20年。如你現在40歲、60歲時,你計劃賺到600萬,每年要賺30萬。實現這個計劃,必須你的壽命允許你活60歲。壽險可以幫你,拿出一點這筆錢的利息,你立即擁有這600萬,然後每年分期付款,歸還這筆貸款。而且我向你保證,萬一你活不到60歲,這筆貸款和利息的連本帶利都不再需要你歸還,而歸你家人所有。你不必拘於這20年時間,完全無後顧之憂,這就是壽險可以幫你的。
5、 壽險可以體現生命尊嚴和價值
人的生命固然是無價的,但這世上很多東西都必須現實地用錢來衡量。在人們很多財產中,生命價值佔有很重要的部分。我們一生創造了很多的財富,但是如果死時,我們一文不值時,豈不是對自己莫大的諷刺。隨著中國大陸險種設計上的進步,生命尊嚴提前給付條款已然出台。壽險即使對於純死亡之險來說都不再是死後才能拿錢了。當我們要告別這個世界,我們可以提前支付我們的保險金,活得有尊嚴,以便死時也能瀟灑從容。
另外,經濟社會的人都很現實。你是否有把握,一旦你毫無價值地死去,你能保證從你患病住院到離開這一段時間,床前有沒有孝子陪伴。長病無孝子,我真的不敢奢望,更何況我們死去沒有東西遺給他們。但倘若你有壽險,情形就可能不大一樣,壽險可以幫你找到一個孝順的人,雖然他本身不能成為孝子(在這一點上)。這樣看來,壽險對人的保護真是到了無微不至,忠誠至死的地步。
6、 保護企業
跟保護家庭一樣,壽險也一樣可以保護我們的企業,特別是股份制企業。舉例如下:甲、乙合開一個公司,各出資100萬。倘若他們的人壽都長命百歲,那自然沒有任何問題,但倘不幸,二年以後,甲在企業穩步前進中不幸萬一,這個企業面臨的問題如下:繼續存在,若是甲太太有繼續經營的念頭。但倘若她不想幹下去,乙先生又要如何還給甲太太50%的股份?即使他能拆出這100萬,對於這個公司而言,影響是巨大的。壽險可以幫你,在你們公司成立時及後,可以出少量資金為甲、乙先生各購買100萬人壽保險。無論哪一方出險,都無礙於這個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又不會影響他們家屬的生活。

7、 壽險可以作為良好的投資
告訴你的客戶,他的投資諸如:股票債券、房屋、汽車等等非常的不錯。但上述投資方式的特點是:波動性,市場的不穩定性。所以風險性很高,回報又不確定。而壽險是一種長期投資,且不受經濟景氣變化的影響,且你知還有穩定的回報。
為了投資成功,你必須具備:①金錢;②過去的經驗;③對將來有深度的注意力和觀察力;④運氣。對於任何一種條件的欠缺,就可能導致投資失敗。委託保險公司,投資的風險因加入保險而消失或說你無須負擔這份風險。
除了上述七點,壽險可作為抵押物而獲得專用的貸款。受益人可隨你而指定,體現了你對財產的決定權,年金方式的享受保證你在生存期間的生活無憂。
綜上所述,壽險包含了兩個義務:對自己和對家人(別人)。對於保險的看法應該是:自助(投保)達到人助(保險功能)達到他助、天助。倘若為太太及子女投保,則能成為自己年老時的保障。換句話說,為了對家眷完成責任而投保,結果也是對本身完成義務和責任。
其實,壽險對於家長來講,對家眷的保護是最重要的。
自己去後,留給家眷唯一最好的東西是錢,「人死了--要錢何用」,這是氣話。但你曾知道,又有多少人在他們的親人走後無奈地在找錢。丈夫死了,妻子在哭。沒有保險的人是抱著枕頭在哭,而買了保險的妻子是抱著一張支票在哭,心情絕對是不一樣的。所謂人死了要錢何用,只是針對死去的人說的。如果你沒有為家人積夠錢而匆匆而去,你對你的老父老母,海誓山盟的那一位以及你們愛的結晶,你對這一幹人承諾的話,豈不要隨風而散。你的父母將無從依靠,晚年凄涼;你的妻子將為生活所迫不得不改嫁;特別是你可憐的兒子,或許不得不停學,小小年紀便去打工或去另一個家庭,叫另一個人做爸爸。即使你已長眠地下,當作何感想。
壽險是一種責任無疑,這份責任你逃不掉,摘不下,用壽險做幫助,讓你更好地承擔起這份義不容辭的責任。

二、壽險是一種人生費用的支付手段
生存於世上,無可避免,不論如何都需要某種費用。雖說因人而異,但支出是肯定的。對於這種人生的費用,你根本無法選擇付與不付,因為人生的費用從你一生下來到死,一直必須支付,這筆費用與生命息息相關。可以說,生命不息,費用不止。我們在努力奮斗,目的無非是支付人生所必須的費用。因為生活是需要費用的。這些費用是:
出生時的撫養費
青少年時代的教育費用
創業基金
婚嫁基金
醫療費用
平常家用
突發事件下的急用
重振基金
養老基金
最後一筆費用(喪葬費)
人生有這么多的費用,你想想看,有哪一種費用你逃得了。請問你有選擇的機會嗎?當你:
面對可愛聰明的未成年而需要呵護的幼小子女,你不覺得他今後幾十年的成長一絲一毫都離不開你的關愛嗎?
當你面對愛你的賢淑妻子,你不覺得你把她從一個姑娘變成一個婦女、母親,要付多少責任?
當你面對為你操碎了心的堂上二老,你不覺得你要為他們送終,讓他們有生之年無後顧之憂?
你有這么多的責任,而盡這些責任,費用是必須的。你無從逃避,你根本沒有機會逃,如果你是一個真男人、真女人。別無選擇,你將義不容辭的承擔起這一切,不管你願不願意。而壽險絕對是可以支付這些費用的,而且是最簡單的。人生在世,本來就有被迫而無法逃避的費用,不管你投保與否。將來有一天,誰都要採用某種方法,由某一個人支出那筆款項。對於支付,其實我們沒有選擇的餘地,而可選擇的只有支付的方式了。當你需要時,壽險可以支付這些費用。否則,在將來非得由某一個人支付不可。
(1)對於死亡時的費用
人生自古誰無死,惟留丹心照汗青。
當然我們可以不必苛求名垂青史,但求死時坦然而無牽掛。任何人都不可避免支付這筆費用。你可以不付責任,對妻兒的痛苦視若無睹,但費用仍需支付。若不在生前自己預備好,就只好把債務留給苦命的妻兒了。而這筆費用,不管是一萬元還是二萬元,均需現金支付,而代之以壽險,只要交納2-3%保險費就夠了。
(2)教育金的給付
子女的成長,無可避免需要教育金。籌備這筆費用當然有多種方法,如子女半公半讀,找一個工作賺點錢。不過,這種方法並非不要費用,只是改變了支付人而已。教育金若非你不在孩兒時點滴積存就勢必要在某一時期一次性大筆支出。倘若你有萬一,可憐的孩子就要望大學門而興嘆了。用壽險可以幫你把這筆費用分攤成十年或更長時間交納,這筆保險費的支出並非保險本身,而是教育本身。
(3)退休後的收入
退休後雖然不工作了,但沒有人會說:此時在不需要費用了。倘若不積極在年輕時積極准備,則在年老時必須要工作來換取費用。一生不要做二次兒子,養子防老已不可靠。老年生活最難過的、最傷自尊心的莫過於要靠施捨。無論是國家救濟還是靠子女奉養,都令人難受。壽險則可以支付這筆費用,你願意聽一下嗎?
諸多的人生費用,我們不能盡述。壽險使這種支付變得簡單、穩妥。投保壽險不可能讓你發家致富,但卻是人生費用最可靠的支付手段和方法。
壽險到底是什麼?你終會發現,壽險最終竟然不是一種消費而居然是人生必不可少、無可選擇的一種支付方式而已。
說了這么多,你終該了解,世上倘若沒有壽險,我們的生活水準必會大大降低,每個人成功的機會也必受限制。社會責任的概念低落生活必會不安定,死亡率提高,說不定強權統治就會出現,個人的自由也必受限制。這樣,原來作為保障個人安定的壽險,其最大的貢獻竟然是對於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壽險原是為保護家庭而發售的,同時也穩定了社會。壽險也是為了保障兒童們的將來而發售的。保險費是數以萬計的人共同繳付的,由此可以推動我們的商業、建築業。當我們歸土後,此事在繼續為千萬人造福。那麼這就是我們對最大多數的人做了最大的善事了。我們永遠不斷地在追求人生的自由及幸福。換句話說:
保險正是人生永恆不變的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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