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合同中的法律關系有哪些
與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徵:
其一,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間達成的協議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約束力的合同。
其二,保險合同是當事人雙方表示一致的行為,而不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進行非法干預。
其三,保險合同必須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一方不能履行義務時,另一方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合同獨有的特徵:
(1)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2)誠實信用原則的告知義務。
(3)保險合同是一種雙務合同。
(4)保險合同是一種附合合同。
(5)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
2. 險種和險別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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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是再保險的基礎,再保險是由原保險派生的。再保險是對原保險的保險,再保險支持和促進原保險的發展。
再保險合同不是原保險合同的從屬合同,而是獨立的合同,它與原保險合同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繼承關系。
再保險合同只對原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再保險人只對原保險人負責,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沒有任何法律關系。
再保險與原保險的區別:
1、保險關系的主體不同。原保險關系的主體是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體現的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再保險關系的主體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體現的是保險人之間的經濟關系。
2、保險標的不同。原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財產、人身、責任、信用以及有關的利益;再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是一種具有責任保險性質的保險。
3、保險賠付的性質不同。原包括補償性合同和給付性合同兩種。再保險合同均為補償性合同。
3. 如何理解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的關系
這樣的問題,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好,不像是個專業問題。
具體不太明白你問的指向。
這樣回答吧,責任保險和法律制度的關系包含了一個重要的線就是保險和法律的關系。
保險是金融的一個系列,需要運作,而運作就需要產生影響,這種影響具有社會公眾效應。
為了更好的規制這種運作的規范,避免產生反面的社會影響,就需要制度去規范它,國家層面的就是法律法規,企業層面有內部的制度流程和國家強制執行的合規制度。
簡單來說,先產生保險,幾乎同時出現制度(當時可能還不是法律制度、而是交易習慣),後來產生法律制度去規范保險業的運作。
沒有法律制度的保險是無韁繩的馬,法律制度是保險的規范的後盾。
4. 論保險法保險法律關系
保險法律和保險法之間的關系是母法和執法的關系。
5. 從法律和金融兩個角度分別解釋一下保險的定義。
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表現在: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系; (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從經濟角度來看, 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B> 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保險是一種經濟制度,同時也是一種法律關系。保險源於海上借貸。到中世紀,義大利出現了冒險借貸,冒險借貸的利息類似於今天的保險費,但因其高額利息被教會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薩出現世界上第一張保險單,現代保險制度從此誕生。 保險首先是一種經濟制度。 </B>保險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的安定,對特定危險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發生所導致的損失,運用多數單位的集體力量,根據合理的計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為補償或給付的經濟制度構成保險應具備4個要件: ①保險必須有危險存在。 </B>建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對付特定危險事故的發生,無危險則無保險。 ②保險必須對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以經濟補償。 </B>所謂經濟補償是指這種補償不是恢復已毀滅的原物,也不是賠償實物,而是進行貨幣補償。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必須是在經濟上能計算價值的。在人身保險中,人身本身是無法計算價值的,但人的勞動可以創造價值,人的死亡和傷殘,會導致勞動力的喪失,從而使個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減少而開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險是用經濟補償或給付的辦法來彌補這種經濟上增加的負擔,並非保證人們恢復已失去的勞動力或生命。 ③保險必須有互助共濟關系。 </B>保險制度是採取將損失分散到眾多單位分擔的辦法,減少遭災單位的損失。通過保險,投保人共同交納保險費,建立保險補償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險的分擔金必須合理。 </B>保險的補償基金是由參加保險的人分擔的,為使各人負擔公平合理,就必須科學地計算分擔金。 保險是一種法律關系。 </B>保險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換取另一方對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現所導致的損失負責經濟補償或給付的權利的法律關系。 其特點是: </B>①保險是一種合同法律關系; ②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③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發生必須是不確定的,即具有偶然性; ④事故的發生是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 ⑤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承擔給付金錢或其他類似的補償; ⑥保險應通過保險單的形式經營。 商業保險 大致可分為: 財產保險 、人身保險 、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 .海上保險
6. 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與保險單的法律效力相比較,再者的關系是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保險憑證上不印保險條款,只有有關項目,但其與保險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即保險憑證效力等於保險單的效力。
7. 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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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分擔風險而言,共同保險是風險的第一次分擔,而再保險是風險的第二次分擔。就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關系而言,在共同保險中,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建立的保險關系是橫向的,但投保人與每個保險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在再保險中,投保人與再保險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再保險人僅與原保險人之間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因此,投保人無權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而再保險人同樣也無權請求投保人繳付保險費。
從近年發展的情形看,共同保險與再保險雖然存在一些差異,但兩者並非背道而馳,而是漸趨接近,彼此之間相輔相成。在現代社會中,各種保險標的危險累計增大,保險金額大量增加,因此,在保險市場中,共同保險與再保險結合採用,已經司空見慣,這可以達到危險迅速徹底分散的效果。共同保險在具體的做法上逐漸趨向於再保險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對並列式的共同保險實行首席共保人制度:首席共保人制度就是在若干個共同保險人中推舉一個保險人作為首席共保人,由首席共保人全權處理每個共同保險實務,首席共保人制度的設立,實際上採納了再保險合同的首席再保險人制度,是共同保險的再保險化的具體表現。
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連帶式的共同保險方式,就是承保同一危險的各個共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所有的共同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承擔連帶的責任,每個共同保險人均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全部損失,但共同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履行全部賠償義務之後,應向其他共同保險人要求承擔其分攤的份額。這種形式的共同保險,在具體做法上完全再保險化。
在共同保險再保險化的同時,再保險也採納了共同保險的某些做法,出現了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的趨勢。如再保險與直接保險之間在經濟上已經形成了共同保險關系,近年來,倫敦保險市場的做法,表現了再保險與共同保險共存的趨勢:在再保險合同內,明確規定再保險人要與原保險人為共同保險人,通過這種方式,再保險人直接參與直接保險業務。顯而易見,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對同一危險承擔共同責任的做法,是再保險的共同保險化的具體表現。
8. 保險法是調整保險活動中()與()、()以及()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保險法是調整保險活動中(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收益人)之間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根據我國保險法,其調整的保險關系分為兩大類,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其中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可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農業保險是國家的一項惠農政策,自2012年5月初國家公布《農業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起,農業保險的立法工作開始有了眉目,比意見稿將農業保險定性為有國家補助的商業保險,但人們對比持質疑態度,有人認為應將其定性為政策性保險,而非商業保險。
9. 保險憑證的法律效力與保險單的法律效力相比較,兩者的關系是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法》中列舉的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正式書面保險合同的一種。它由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完整地記載了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損失時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給付的依據和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人發給投保人以證明保險合同業已生效的另一種文件形式,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
保險憑證上不印保險條款,只有有關項目,但其與保險單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即保險憑證效力等於保險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