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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改革盡管已經取得了較大進展,但與現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還難以有效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決心,用更大的氣力推進金融改革,從根本上破除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不斷增強金融業發展的動力和活力,形成有利於金融穩健發展的體制機制,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經濟增長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
一是繼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改革。繼續完善已上市銀行的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邊界,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能力,真正建成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切實推進業務發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轉變。強化內部控制,建立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加大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探索商業銀行薪酬體系和激勵機制改革。加大上市銀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強基層分支機構改革。繼續推進中國農業銀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備工作,著力推進「三農」事業部制建設。繼續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改革,不斷推進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通過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效益良好、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強的現代化銀行。
二是大力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近年來,雖然我國農村金融不斷發展,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為此,要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農村金融運行質量和效率,顯著改善「三農」金融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改革。通過改革增加小企業金融服務供給。進一步鼓勵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不同形式的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或小企業服務中心。增加網點數量,擴大小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加強信貸機制創新,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設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確保全年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增速,信貸投放的增量高於上年。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四是繼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穩妥推進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完善業務規則,逐步有序擴大試點范圍。抓緊做好股指期貨推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適時推出股指期貨。推動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體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穩步推進創業板建設、新股發行制度等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證券期貨新品種,不斷提高市場運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進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積極發展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規范發展信用評級機構,促使我國債券市場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開放的方向邁進。
五是繼續深化保險業改革,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鞏固發展保險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動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整體改制、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改革。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積極穩妥地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試點,鼓勵保險公司結合自身實際探索完善營銷模式,維護營銷隊伍穩定,提高營銷隊伍素質。提升服務能力,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鼓勵各地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保險試點,探索創新「三農」保險經營組織形式,推動農村相互保險和村鎮保險試點。逐步擴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的試點區域。推動養老保險業務創新。引導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業務轉型。在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建立並完善巨災保險制度。促進內控制度建設,以內控監管為抓手,堵塞保險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過培育市場,完善行業自主發展的內生機制;通過公司改革,理順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通過完善制度,營造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六是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動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簡化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允許企業出口收匯存放境外,進一步便利企業靈活運用外匯資金。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繼續以拓寬資本流出渠道為重點,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中資企業外債試點,統一中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匯債權債務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規則制定。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機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與管控能力。加強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探索逆周期監管,不斷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監管機制。強化資本監管和流動性風險監管。推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促進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積極推動基金組織份額和治理結構改革。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討論制訂。加強對國際金融形勢的跟蹤和評估,預防跨境金融風險傳染。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努力防範各種金融風險,確保金融體系穩健和安全。
B. 央行規定的存款保證金率是多少
存款保證金即存款准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准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准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備金率。准備金本來是為了保證支付的,但它卻帶來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就是賦予了商業銀行創造貨幣的職能,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現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一
用簡單的話來講 就是說 銀行每收到一部分存款 就要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准備金比率 存到中央銀行去 做對付的擔保
提高存款准備金率 可以降低銀行的可貸款總額 是一種緊縮性貨幣政策 減少市場內的貨幣供應量 抑制通貨膨脹 控制投資規模
當前存款准備金率:大型金融機構20.00%,中小型金融機構16.50%。
C. 最新的存款保險條例內容是什麼
為銀行破產踏平的道路。以後商業銀行和民資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如果銀行破產了,有一定的保障。以前無論是何種性質銀行,破產就得由政府承擔責任,現在不是了。所以今後存錢要注意選擇銀行,別把金子都埋一個坑裡。
條文: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D. 中國人民銀行受存款保險條例限制嗎
你好,當然了。 中國人民銀行受存款保險條例限制,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定全國都有效,一切國家機關,公民,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
E. 《存款保險條例》什麼時候開始正式實施
《存款保險條例》是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由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央行、財政部、銀監會、發改委聯合制定,已經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F. 央行或四大行不用存款保險制度嗎
該制度針對的是整個銀行體系,不只是針對民營銀行,央行副行長已經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於今年實施,存款保險基金繳費的主體是所有存款金融機構,即四大行逃不掉。央行更多的是起到監管的作用,為四大行和無數的民營銀行提供良好的監管﹑服務和公平環境,當然,最終的目的是要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G. 存款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
中國的存款保險制度從提出至今,已經歷21年。自1993年著手研究論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有關問題至今,存款保險制度草案的出台,經過了各有關部委、立法部門、專家學者和金融機構充分討論。
償付限額50萬元人民幣
考慮到中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將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人民幣,約為2013年中國人均GDP的12倍,遠高於國際一般水平。據測算,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能夠為99.62%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全額保護。
中國央行相關負責人就此表示,對存款實行限額賠付,並不意味著50萬以上的存款就不被保護。從國際上來看,即使個別銀行出現問題,也可以通過市場手段,促成好的銀行收購問題銀行,使問題銀行存款轉移到好銀行,使50萬以上也能充分保護甚至全額保護。對個人儲戶而言,50萬元人民幣覆蓋資金面的80%。
截至2014年11月,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實踐證明,存款保險制度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已成為各國普遍實施的一項金融業基礎性制度安排。
保險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
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根據草案,存款保險將覆蓋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含外資法人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應當參加存款保險。
存款保險覆蓋存款類金融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和外幣存款,包括個人儲蓄存款和企業及其他單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險的保護范圍內,僅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以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將少數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險保護范圍之外,有利於發揮市場約束機製作用,促進銀行業穩健發展。
對民營和中小銀行將是利好
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一是有利於更好地保護存款人的權益,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中國銀行體系的信心,推動形成市場化的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建立維護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二是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中國金融安全網,使風險早發現和少發生,增強中國金融業抵禦和處置風險的能力;三是有利於強化市場紀律約束,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加快發展民營銀行和中小銀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保駕護航。
針對此前有關存款保險將加大中小銀行經營負擔的疑慮,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成本負擔增加很輕微,對稅前利率影響也很小。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對中小銀行更有利。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強中小銀行的信用和競爭力,另一方面,可以為中小銀行創造一個穩健經營的市場環境。
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負責人表示,《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結束後,下一步從公布到正式實施,還將安排充分的准備期。據了解,這個准備期將有較長時間。
H. 你知道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由誰管理嗎
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經單獨成立一家存款保險基金管理公司,由原武漢分行行長任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