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員工福利保障
第二條 員工福利分為社會保險和公司福利兩類。
第三條 社會保險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強制執行的各類社會保險、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公司福利包括內部福利保險和其它福利。
第三章 社會保險及繳納程序
第五條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立法保障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居住等方面,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或補償(以貨幣形式體現)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第六條 社會保險的種類: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以及基本住房公積金等(簡稱「五險一金」)。
第七條 社會保險的對象: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錄用條件並履行相關手續,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員工。
第八條 社會保險的參加與繳費:各分支機構自成立之日起應當根據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基本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繳費帳戶的建立與轉出:對新入司或離職的員工,在正常情況下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繳費帳戶的建立或停繳轉出手續。
第十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原則上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經營情況,每年確定繳費基數指導意見。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當地政府有明文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不超過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上限,不低於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下限」執行。其中,當地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以當地政府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十二條 繳費比例的確定:原則上以當地政府制定的固定比例執行;如果有浮動比例的,取其下限比例或不超過分公司指導意見的相應比例作為執行標准;超出上述標准或繳費比例與分公司指導意見差異較大的應事先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 繳費與扣款流程:各分支機構每月應在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先向政府有關部門繳納「五險一金」,之後應及時准確地填報員工及變更人員「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其中個人繳費應在員工當月10日發放的基本工資中扣除。
第十四條 繳費對帳: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職能部門每月應及時與財務部門進行對帳,以確保數據准確無誤。
第四章 異動人員社會保險繳納程序
第十五條 繳費帳戶的轉移:因工作需要離開原機構的員工,如本人提出「五險一金」轉移的,應由本人填寫《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經批准同意後,原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為其辦妥「五險一金」的轉出或停繳手續;新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接到《異地扣款繳納社會保險申請表》後也應及時為其在當地辦妥新建或續繳手續。
第十六條 繳費基數的確定:參照第三章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繳費與扣款:對工資發放地與「五險一金」繳納地不在同一地區的員工,「五險一金」繳納地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當月「五險一金」個人繳費金額通知工資發放地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在其當月10日的工資中扣除,避免出現「五險一金」的漏繳或錯繳等現象的發生。
第五章 社會保險的月報管理
第十八條 各分支機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五險一金「社保及公積金繳費明細台賬」按統一格式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九條 新分支機構首次參加社會保險和基本住房公積金,或當整體繳費基數或個別繳費比例調整,或有浮動繳費比例時,應提前30天將擬訂的具體實施方案及相關政策文件上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經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條 在日常工作中,應密切關注並經常收集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新政策法規,及時報告分公司人力資源部;同時要加強與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
這是我公司的員工福利管理辦法,可以參考一下!
2. 勞動法關於五險一金的規定
不是的勞動法規定的。國家有專門的法律。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2)保險職業學院聘用員工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五險一金的政策
1.生育、醫療保險試點合並部分地區待遇或將提高
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實施試點方案》對外公布,將在河北省邯鄲市、山西省晉中市。
遼寧省沈陽市、江蘇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東省威海市、河南省鄭州市、湖南省岳陽市、廣東省珠海市、重慶市、四川省內江市、雲南省昆明市開展兩項保險合並實施試點。
2017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左右。一些地方已經出台了生育和醫療保險合並實施的具體實施方案。
2.全國社保一卡通102項功能隨你用
根據人社部相關消息,2017年底社保卡全部102項功能將全部開通,社保卡可跨業務、跨地區直接辦理個人各項人社事務,開放向各類政府公共服務領域的集成應用,基本實現全國社會保障一卡通。
屆時,社保卡不僅能看病就醫、刷卡買葯,還能領取養老金、失業金等各項社保待遇,可以當做一張銀行卡使用。
而且,2017年一些地方還會試點第三代社保卡,增加「一晃而過」的非接觸功能,應用場景更加廣泛。可以說,以後手拿著一張社保卡,走遍神州都不怕。
3.公積金異地轉接平台6月底前上線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
據悉,住建部正加快推進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台建設,將在6月底前上線,實現「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同時,大力推進異地貸款服務,滿足繳存職工跨地區購買住房的資金使用需求。
平台開通後,全國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統一在平台上為跨省就業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今後跨省、市就業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業務,無需再往返兩地,只要在轉入地即可辦理完成。
3. 人事管理辦法
人事管理制度
□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的聘用、試用、報到、保證、職務、任免、調遷、解職、服務、交
卸、給假、出差、值班、考核、獎懲、待遇、福利、退休、撫恤等事項除國家有關規定外,
皆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自總經理以下工作人員,均稱為本公司職員。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均應遵守本規則各項規定。
□ 聘 用
第一條 本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
第二條 本公司聘用各級員工以學識、品德、能力、經驗、體格適合於職務或工作者為
原則,但特殊需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條 新進員工的聘用,根據業務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門統籌計劃,呈報標准。
第四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必須具備以下資格,才能聘用
(一)副總經理以上職位,必須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
作經驗,年齡在35歲以上。
(二)部門經理,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熟悉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年齡
在25歲以上。
(三)一般職員,高中以上學歷,其條件符合職務要求。
第五條 本公司特勤人員(司機、保安、打字員),必須具備下列資格,經考試合格,才
能聘用:
(一)司機 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兩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二)保安 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
(三)打字員 擅長中英文打字,有實際工作經驗。
□ 試用及報到
第一條 新聘用人員應試用合格才試錄用,試用期為三個月,期滿合格者方予錄用為正
式員工。
第二條 員工在試用期內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適合工作者,可隨時停止使用。
第三條 員工錄用前應辦理報到手續,並按規定時間上班。
(一)填寫個人履歷表;
(二)交登記照片5張;
(三)交身份證復印件1份;
(四)交學歷證。
□ 保 證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覓妥保證人,保證其在本公司服務期間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
新進員工於辦妥保證手續後才能報到。前項保證手續及保證人責任均按保證書及保證規約執行。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保證人(以下簡稱保證人)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本公司認為適當者。
(一)團體保 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有案的工廠或商號;
(二)個人保 有正當職業,在社會上有相當信譽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現職人員均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經管現款、材料、成品等人員,其保證人應為相當的團體保。
第四條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證人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並負責代被保人
辦理離職手續。
(一)違反本公司一切規章或營私、舞弊、盜竊及其它不法行為致本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棄職潛逃者。
第五條 保證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保證人或被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
更正。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如因職務變更對原保證人認為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時,被保人應隨時
另覓妥保證人。
第七條 保證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喪失其保證資格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由被保人另覓新保證人辦妥換保手續,發還原繳保證書後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如
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九條 本公司對員工的保證人如發現不妥時可隨時通知被保人限期換保,在換保期間
如有必要可暫停其職務,待換保手續辦妥後才准許復職。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經辦妥移交手續後6個月內未發現任何弊端時才發還保證書
解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 職務任免
第一條 各級主管職務的委派分為實授、代理二種。
第二條 職務的任免除依章程項目須由董事會核定者外,各單位主管如認為有必要時可
填具調派意見表呈總經理核定任免。
第三條 職務任免經核定後由人事部門填發人事任(免)令。
第四條 職務委派經核定後准支職務加薪,其數額另行決定。
□ 遷 調
第一條 本公司基於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的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的員
工如借故推諉,概以抗命論處。
第二條 各單位主管依其管轄內所屬員工的個性、學識和能力,力求人盡其才以達到人
與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異動單呈核派調。
第三條 奉調員工接到調任通知後,單位主管人員應於10日內,其他人員應於7日內辦
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前項奉調員工由於所管事物特別繁雜,無法如期辦妥移交手續時,可酌予延長,最長以
5日為限。
第四條 奉調員工可比照出差旅費支給辦法報支旅費。其隨往的直系眷屬得憑乘車證明
實支交通費,但以五口為限,搬運傢具的運費,可檢附單據及單位主管證明報支。
第五條 奉調員工離開原職時應辦妥移交手續,才能赴新職單位報到,不能按時辦理完
移交者呈准延期辦理移交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處。
第六條 調任員工在新任者未到職前,其所遺職務可由直屬主管暫代理。
□ 解 職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的解職分為「當然解職」、「退休」、「辭職」、「停職」、「資遣」及免職或解僱六種。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解職」。「當然解職」得依規定給恤。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退休給予退休金,其辦法另定。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於請辭日30天前以書面形式申請核准,在未奉核准
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命令停職(一)保證人更換期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認為必要停職者;
(二)因病延長假期超過6個月者;
(三)觸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羈押或提起公訴者;
第六條 命令停職者。遇到下列情況,酌情予以處理:
(一)因換保停職者,自停職日起15天內未辦妥換保手續者,予以免職或解僱。
(二)因病命令停職者,自停職日起6個月內未能痊癒申請復職者資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職者,經判決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職或解僱,但偵查處分訴或判決無罪
確定後,可予復職。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於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津,其服務年限以中斷計。
第八條 本公司因實際業務需要或資遣有關員工,其辦法另定。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解職」及「命令解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經各部門接交人簽准後才能離職。
□ 服 務
第一條 本公司各級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及公告。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應接受上級主管的指揮與監督,不得違抗,如有意見應於事前述明
核辦。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應尊重公司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
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公司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義。
第四條 本公司員工不得經營或出資與本公司類似及職務上有關的事業或兼任公司以外
的職務,但經董事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應盡忠職守,並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處理業務,應有成本觀念,對一切公物應加愛護,公物非經許可,
不得私自攜出。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對外接洽事項,應態度謙和,不得有驕傲滿足以損害本公司名譽的
行為。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應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妄生意見、吵鬧、斗毆、搬弄是
非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風紀情事。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辦法另
訂。
第十一條 本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加班管理辦法
另訂。
□ 交卸手續
第一條 本公司員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員交卸。
(二)經管人員交卸。
第二條 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
人員。
第三條 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單位人員名冊。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三)主管財務及事務。
第四條 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一)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二)未辦及未了事項。
第五條 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
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交。
第六條 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生爭執應由監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
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第七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之日將本章第三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八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於交卸日將本章第四條規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第九條 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後
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條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後任會同監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於前任移交
後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交人會簽呈報。
第十一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准得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
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二條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責令於10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
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 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為例假日(若有變更時應預先公布),但因業務需
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節;
3.婦女節(限女性);
4.勞動節;
5.國慶節。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適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第二條 員工請假分下列七種:
(一)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積計以7天為限。
(二)病假: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具特約醫院或公立醫院證明申請病假,每年積計以30天為限;住院者,以1年為限,兩者合計不得超過1年。
(三)婚假
1.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結婚可請假1天。
(四)產假
1.員工生育可請假8星期;小產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個月,辦獨生子女手續再加3個月;
2.配偶分娩可請假1天。
(五)喪假
1.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喪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喪亡可請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檢查或軍政各機關的調訓,期間不滿1個月者或應國家考試或擔任各
級人民代表出席會議期間在3天以內者,可請公假;
(七)特別假 依其服務年資,可分別給予特別假。
第三條 前條各款假期內的薪津照常支給。
第四條 第二條各條款假期的核准許可權如下:
(一)主管級以下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經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級人員,假期三天內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協理或副總經理核准。
(三)經理級人員由協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
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癒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第六條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僱;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銷,事假不敷抵銷時按日計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特准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並計算。特准病假期間薪資減半
發給,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第八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外,須親自辦理
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職,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九條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
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第十條 本公司員工曠工在7日以內按日計扣薪津。
第十一條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
假。
第十二條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並於請假單內註明。
第十三條 計算全年可請假日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職者,比例遞減。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銷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第十四條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各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並依
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五條 在本公司服務1年以上滿3年者每年給予特別休假7天。服務3年以上未滿5年每年給予特別休假15天,滿10年以上每增滿1年加給1天,但至多以30天為限。
第十六條 特別休假按以下手續辦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單位在不妨礙工作范圍內,自行排特別休假日期。特別休假日期
表一式兩份,一份留存原單位,一分逐級轉呈各部(室)經理(主任)核閱後送人事單位備查。
(二)特別假休假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填員工請假記錄卡),並覓妥職務代理人,
辦妥職務交待後才能休假。
(三)基於業務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時,可比照休假天數的薪津數額改為獎金,若干休假期
間,因業務需要奉令銷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數的薪資額改發獎金。
第十七條 員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給予特別假
(一)事、病假積計逾21天者;
(二)曠工達3天以上者。
4. 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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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事業單位的特殊性,盡管<勞動法1995年實施後,企業職業統一要求參加社會統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但事業單位聘用員工的參保問題卻滯後很長時間,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門直到2002年左右,才給事業單位的聘用員工開辦了繳納社會保險費業務.
因此,事業單位的聘用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是按照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予以補繳,而是參照當地社保部門允許事業單位為其聘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補繳.但實踐當中,由於事業單位長期不能為聘用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於是被聘用員工就自己出錢到別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照自由職業者繳費的方式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如果聘用人員已經通過自己的方式繳納或為理了各項社會保險費,就不存在補繳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些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雙方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例如,員工繼續自行繳納,單位予以報銷等方式履行繳納社保費的義務.免責聲明:職通專列登載此文出於傳遞信息之目的,絕不意味著職通專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以上內容僅供網友學習與交流,無意侵犯版權。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
這樣可以么?
5. 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養老保險的文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各人民團體人事、財務部門:
為做好《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領會《決定》精神。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對於建立覆蓋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決定》明確了改革的總體目標、基本原則和政策舉措,對組織實施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決定》精神,進一步提高對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切實把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採取扎實有效的工作舉措,全力推進並確保完成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任務。
二、抓緊研究制定實施辦法。各地區要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決定》精神和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對組織領導、具體任務、政策措施、工作進度、監督檢查等做出周密安排。要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本省(市、區)政策要規范統一,防止政策多樣。各地區原來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政策要按照《決定》進行調整。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統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各部門要在黨組(黨委)領導下,制定本部門貫徹《決定》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分工和要求。各地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的實施辦法、各部門的工作方案,連同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表(見附表),在2015年5月底前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三、准確把握《決定》的有關政策。
(一)關於參保范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要根據《決定》要求,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特點,《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餘項目暫部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關於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國家每年根據上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等因數,確定並公布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四)關於「中人」的過渡。全國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准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N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准=(A*M+B+C)*∏(1+Gn-1)
N=2015
A: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准;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准;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2015年。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准=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經+個人賬戶養老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1.基礎養老經=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各地根據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樣表詳見附件),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事視同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2.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度系數。其中,過渡系數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地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保持一致。視同繳費指數由各省級地區統一確定。
3.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存儲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4.職業年金計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五)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指數的認定。對於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數計發基本養老金。
(六)關於規范統一政策標准。各地區要按照《決定》要求,積極創造條件實行省級統籌;確實難以一步到位實現省級統籌的,基金可暫不歸集到省級,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全省(市、區)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准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各地區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四、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准由各省(區、市)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五、規范各地區試點政策。各地區要妥善處理本地區原有試點政策與《決定》的銜接問題,確保政策統一規范。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辦法標准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各地區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並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六、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七、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各方面力量,宣傳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准確解讀各項政策,針對群眾關切問題解疑釋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有利於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證改革順利實施。
八、逐級做好培訓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將舉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和經辦管理培訓班,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和單位人事管理機構進行培訓。各地區、各部門也要結合實際,集中組織開展不同層次的業務培訓工作,幫助相關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全面、准確掌握政策,提高貫徹《決定》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
九、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組織實施。要加強工作指導,及時掌握實施情況,認真分析遇到的情況和問題,研究提出解決的辦法,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要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排查風險點,制定應對預案,把工作做實做細,保持社會穩定。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附件: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等級)和工作年限相對應視同繳費指數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2015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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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手冊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四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五章 工作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六章 考勤與休假
第七章 員工福利
第八章 薪酬制度
第九章 績效考核
第十章 培訓與發展
第十一章 獎懲條例
第十二章 內部異動
第十三章 離職與資遣
第十四章 建議與溝通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為推進現代化的企業管理,健全員工管理,提升企業文化,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條例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製訂本制度。
第二條 以下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及試用期間的新進員工。
第三條 凡本公司的員工管理制度(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請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第二章 招聘與錄用
第一條 本公司對員工採用聘用制管理,基本政策是:根據年人力資源規劃、人員動態情況和人力成本控制目標,保證人員選聘和錄用工作的質量,為本公司選拔出合格、優秀的人才,並使之適應業務發展要求。
第二條 選聘和錄用過程遵循公正、公平、平等競爭和親屬迴避四項原則。
第三條 本公司聘用員工,由用人部門提出人員需求計劃,憑總經理審核通過的《人力需求申請表》申請招聘,由行政人資部按《崗位分析說明書》要求統一發布招聘信息,並辦理內部選聘、調配或對外招聘手續。
第四條 招聘本著「先內部選聘、調配,後外部招聘」原則,降低、減少對外招聘費用。
第五條 應聘人員須向行政人資部提供應聘材料和有關證明材料,由行政人資部和用人部門聯合確定擬聘人選和招聘考核方式,由行政人資部安排和組織招聘面試考核工作。
第六條 參加面試考核的應聘人員應真實填寫有關表格,按表格規定程序完成面試考核,行政人資部保留調查核實員工作經歷及個人背景的權利。
第七條 面試考核過程分三個部分視需要進行,第一部分由行政人資部初試(完成對應聘人員身份學歷證件和任職資格的考核);第二部分,由用人單位面試(完成專業任職資格的考核);第三部分由行政人資部安排復試並完成應聘者資格核查。對於重要職位的招聘需由總經理作最終的面試考核。考核由以下幾項內容組成:1)儀表、修養、談吐;2)求職動機和工作期望;3)責任心和協作精神;4)專業知識與專業技能;5)相關工作經驗;6)素質測評;7)必要時增加筆試。
第八條 具體辦事流程見《招聘面試流程》。
第九條 經核准擬試用的外部應聘人員,由行政人資部通知試用並安排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可入職後一周內提供有效體檢證明),體檢合格者,按規定時限到行政人資部辦理入職手續,否則視為拒絕受聘。
第十條 辦理入職時,須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崗位資格證明、英語級別證書、結婚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與原單位解除勞務合同證明、原單位社保證明以及近期體檢報告和免冠近照4張,並親筆填寫《員工登記表》和對公司制度的認定書。上述資料不齊者,不予辦理入職手續,確因特殊原因需延遲提交者,報公司領導批准後,於入職後2周內補齊資料,否則不予留用和資遣。
第十一條 當個人資料有以下更改或補充時,及時知會本公司行政人資部,以確保與你有關的各項權益:
(1) 家庭地址和電話號碼;
(2) 婚姻狀況;
(3) 誕生子女;
(4) 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
(5) 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第十二條 公司保留審查新入職員工所提供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會立即被除名。並賠償公司為招聘該員工而付出的一切費用。
第十三條 接到錄用通知後,應在指定日期到達本公司行政人資部報到,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應與有關人員取得聯系,另行確定報到日期。報到程序包括:
(1)入職培訓;
(2)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領取考勤卡、辦公用品和資料等;
(3)與部門主管見面,接受工作安排;
(4)簽訂試用期合同
第十四條 本公司聘用的新進人員,均應從入職之日起試用,試用期一般為3個月,但對於技術、業務等比較特別的崗位,可根據具體崗位情況,適當的延長試用期時間到6個月。如表現好,工作成績突出者,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用人部門同意,行政人資部根據考核情況核准,公司總經理批准,縮短試用期。反之,確有需要經審批同意,試用期可延長,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此期間,如果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於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並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新員工的工作無法達到要求,公司也會終止試用。
第十五條 如試用合格並通過入職前培訓,可到行政人資部領取《員工試用期工作表現評定報告》,由試用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該業務的上級主管審核後,報行政人資部。由行政人資部上報總經理審批。
第十六條 具體辦事流程參見《試用轉正流程》。
第十七條 試用期原則上不能請假,如確實有需要請假的,轉正時間將會被順延;若請假超過一個月,則作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八條 試用期間,公司會指定入職引導人幫助新員工接受在職培訓。入職引導人的職責包括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工作程序、工作標准,幫助新員工了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為新員工安排培訓的時間。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辦公位、領取辦公用品、使用辦公設備、用餐、公司宿舍等,盡可咨詢入職引導人。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管理是對本公司與本公司員工之間勞動關系以及雙方權利和義務進行的一種規范化的管理。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包括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及爭議解決的管理。管理過程須體現本公司人事政策,符合勞動法規定。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地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建立勞動關系,並保證勞動合同的有效性。勞動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法律效力,本公司員工亦應全面履行。
第三條 凡公司錄用(含試用期、技術考核期)的員工,本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和相互約定的其它協議,並在合同中闡明。
第四條 勞動合同一定是本公司與其當事人親自簽定,不得他人代簽。勞動合同一式二份,本公司和其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五條 公司對員工實行聘用制,聘用期為一年,即:勞動合同期限也為一年(含試用期)。
第六條 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政府勞動部門規范的勞動合同,保密合同,合同附件及合同附件約定的有關內容。
第四章 人事檔案
第一條 人事檔案是員工的過去背景和現在情況的記錄資料,所有員工均應建立人事檔案。人事檔案歸口行政人資部專門管理。
第二條 一般員工不得借閱他人的人事檔案。部門經理或上級主管可以借閱本部門員工的檔案,借閱其它平級部門檔案需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借閱。
第三條 人事檔案借閱時均需辦理借閱手續,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借閱時間為一天。
第四條 人事檔案管理人員應對員工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作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為員工個人資料保密。
第五條 員工人事檔案中有下列事項變更,當事人須七天通知行政人資部:
1)地址和電話;2)婚姻狀況;3)誕生子女;4)出現事故或緊急情況時的聯系人;5)培訓結業或進修畢業。
第六條 員工人事檔案應有內容:
一、招聘資料
1、求職登記表 6、學歷、學位證(復印件)
2、面試評定表 7、婚姻狀況或計劃生育證明
3、試用通知書 8、職稱證、崗位資格證、特殊工種操作證
(復印件)
4、身份證(復印件) 9、半年內有效的體檢表
5、勞動合同 10、原單位離職證明
二、錄用資料
1、試用期考核登記表
2、員工工資調整一覽表
3、考核記錄表
4、獎勵記錄表
5、違規記錄表
6、內部異動記錄
三、離職資料
1、辭職申請或解除勞動合同通知
2、員工業務交接清單
3、員工行政交接清單
4、工資結算單
第七條 調動戶口員工及畢業生人事檔案管理:
一、檔案異動
1、本人書面申請,說明本人具體情況;
2、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簽署意見,人資部核實申請人情況,報總經理批准;
3、人資部辦理相關的異動手續。
二、檔案保管
1、存放檔案材料的地方要能保持清潔、牢固的使用空間;
2、有防火、防盜、防潮、防蟲的工具和措施;
3、定期檢查檔案的擺放位置及安全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查閱人事檔案
1、除有下列情形可以查閱人事檔案外,一般不得查閱檔案:調整工資、職稱考核、調動工作、任免事項、政審、組織處理、晉升職稱、入黨、出國;
2、查閱人事檔案的人員,對檔案內容應嚴加保密;
3、不準在材料上圈劃、塗改、銷毀、撤消、拍照、復印等。
4、人事檔案一般不外借,如確因特殊情況須外借時,應經總經理批准。
四、人事檔案的轉遞
1、市外人事檔案,以特快專遞或掛號郵寄,原則上禁止本人攜帶或平信郵寄;
2、市內人事檔案,由對方單位委派專人持介紹信提取。
第五章 工作規范和行為准則
第一條 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知及公告。
第二條 工作規范:
1、忠於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3、職員除本職日常工作外,未經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和批准,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布意見、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4、不得違背組織原則,在背後對公司、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影響勞資關系。
5、不得泄露業務職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6、員工在工作期間內,未經批准不得接待親友或接待來賓參觀。如確因重要事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批准在指定地點、時間內不得超過十五分鍾。
7、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8、不得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復印件)出公司;不得損毀、拷貝、轉移公司商業、技術資料。
9、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機房、倉庫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准後方可離開。
10、 職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否則將構成受賄。
11、 員工在工作開始前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時應全神貫注;工作時間內,嚴禁看雜志、報紙、抽煙,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險。
12、 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在辦公區或宿舍吵鬧、斗毆、搭訕攀談、聚眾賭博、互相聊天閑談、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13、 職員對外業務聯系活動中,遇業務關聯單位按規定合法的給回扣、傭金的,一律上繳公司作為營業外收入或沖減成本,個人侵吞的,以貪污論處。
第三條 行為准則:
1、儀表及衣著服飾應保持整潔、大方、得體。
2、堅守工作崗位,工作需要外出或因其它情況需離開工作崗位,應向主管領導請准後,在前台填寫外出記錄方可離開。
3、每日應該注意保持工作區的環境衛生,辦公用品、設備、器件等擺放整齊。
4、使用電話應注意禮貌,語言簡明,不得隨意在前台接聽、撥打電話。
5、開展業務工作,盡量長話短說,不得長時間(5分鍾以上)或多次佔用公司電話,造成通訊不暢;對因工作需要開通了長途電話者,不得撥打私人長話,一經發現,雙倍處罰。
6、工作時間內,不得躺卧休息、進餐吃東西、長期或多次訪問與工作無關網站、以其它方式怠慢工作。
7、應愛護公司的財產,包括電腦設備、辦公用品、辦公傢具、書籍資料、花木等,如在非正常情況下發現缺損,員工應如數賠償。
8、嚴禁私自使用公司復印機、傳真機等公司資源從事於工作無關的事宜。
9、應注意節約能源,下班離開時及時關燈、關空調、關電腦等,上網查詢資料完畢後及時下線。
10、 下班時間除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員工不得長時間滯留公司,不得無故留宿公司不返宿舍,為加強公司安全,請於每天22:00前離開公司。
第四條 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以達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益的目的。
第五條 每個員工必須懂得只有努力工作,提高質量,才能獲得改善及增進福利,以達到互相合作,勞資兩利的目的。
第六條 各級主管及各級部門、公司的負責人必須注意本身的涵養、領導所屬員工提高工作熱情和滿意度水平,使員工在職業上有安全感。
第七條 違反《工作規范及行為准則》將被視為嚴重違紀;因違反《工作規范及行為准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者,視情節輕重,將追索經濟賠償和行政處分;有涉嫌違法的,公司有權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為體現公司整體形象,員工應按《工作規范及行為准則》行事,當不能清楚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與本准則相違背或《工作規范及行為准則》未涉及到時,當事人應向行政人資部或公司領導咨詢。
第六章 考勤與休假
第一條 除總經理、副總經理及不定時工時制員工,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得託人或受託打卡,否則雙方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二條 本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日出勤時間為: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上下班均應打卡,每工作日打卡四次,中午上下班不得連續打卡,中間須間隔30分鍾,否則按一次忘打卡處理。
第三條 員工的考勤與處理。
一、 遲到、早退
1. 員工均需按時上下班,考慮上班交通問題,工作時間開始後10分鍾後到崗者為遲到。
2. 無故遲到或早退時間在30分鍾-60分鍾內,以缺勤半天論處;無故遲到或早退時間在60分鍾以上,以缺勤1天論處。但因公外出或請假並經所屬部門和行政人資部簽卡者除外。
3. 上下班而忘記打卡者,應於當日,最遲次日早上經部門領導證明和行政人資部簽卡才視為出勤。
二、 曠工
1. 未經請假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崗按曠工處理。
2. 工作時間私自外出或未打卡又不簽卡者,一次按曠工半天處理。
3. 委託或代人打卡或偽造出勤記錄者,一經查明屬實,雙方均按一次一天曠工論處。
4. 連續遲到、早退三次以曠工一天處理,以此類推。
5. 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或全月累計無故曠工5天或一年曠工達10天者,予以辭退,不予資遣。
三、 處理
1、 忘打卡未及時簽卡者每次罰款10元;
2、 連續打卡每次罰款10元;
3、 遲到、早退30分鍾內每次罰款10元;
4、 員工曠工,不發當日工資及津貼,並扣罰二天工資及津貼。
第四條 員工除周六和周日休息外,法定假日有:元旦、勞動節、國慶節、農歷春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節日。具體天數根據市政府和公司情況另行通知。休假期間工資、津貼照發。
第五條 假期:
一、全國法定公休假
1) 元旦;
2) 春節;
3) 勞動節;
4) 國慶節。
以上節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將在工作日補假,具體調整日期按實際情況處理;全國法定公休假為有薪公休假。
二、婚假
1) 員工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2) 離婚再婚者不享受婚假。
3) 婚假須在結婚證領取半年內憑結婚證申請休假,超過半年者不者享受婚假。
三、喪假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給予3天的喪假,非直系親屬死亡給予1天的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四、產假
女員工生育,基本產假90天,晚育者加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提供獨生子女證者,加35天;男員工配偶產假期間給予男方3天看護假。男26周歲、女24周歲以上初育為晚育。
五、病假
員工患病及非公傷需接受住院治療者,憑病歷及醫院證明,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醫療期。 在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 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對超過醫療期仍未全愈的,按事假處理。醫療期間公司按下列標准支付病傷假期工資:
a) 工齡不滿五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
b) 工齡滿五年不滿十年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c) 工齡滿十年及十年以上者,為本人基本工資百分之八十。
六、公傷假
員工因工作或執行公務受傷,可享受公傷假。公傷假工資津貼照付,醫葯費由社保機構支付,對超過規定醫療期仍未全愈的,按病假處理。
第六條 員工在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期間享受基本工資待遇。
第七條 以上員工假期規定除第一條及第六條外,只適用本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及臨時工不予執行。
第八條 員工請假辦理程序和審批許可權:三天(含三天)以內,由當事人部門經理批准,報人資部備案;三天以上除部門經理批准外,還需上報總經理批准。原則上公司不準連續五天以上的假期。
第九條 員工請假就於前一天安排好工作並填寫請假單,依照第七條規定辦妥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經理或行政人資部請准,返崗時仍依照規定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也視同曠工論處。
第十條 公司提倡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完成固定工作任務,超時完成固定工作而加班的,不再另計加班費;超時完成固定工作需加班時,經部門經理確認,加班至晚9:30後的第二天可遲一小時上班。
第十一條 請假手續均需在當月送人資部備案。否則考勤時完全按考勤卡記錄處理。
第十二條 出差考勤按照《出差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員工福利
第一條 員工戶口調動:
1. 正式員工可自行申請或由部門推薦辦理戶口調動。
2. 行政人資部了解擬調人的調動意向及檔案戶口等情況,按人事局或勞動局當年招調要求對員工自身條件進行初審合格後,填寫《調入申請表》上報總經理批准。
3. 行政人資部集中員工申請於每年12月份上報人事局第二年招調計劃。
4. 具體工作流程參見《戶口調動辦理流程》。
第二條 社保辦理:
1. 公司依照政府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相關社會勞動保險,保障員工的利益設立勞動保險項目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
2. 公司辦理社會勞動保險的對象是公司試用期滿的正式員工(根據政府有關社會勞動保險的規定,年滿女50周歲、男60周歲的員工停止辦理社會勞動保險)。
3. 繳納保險費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比例由公司與員工共同承擔,公司不承擔試用期的社會勞動保險費用。
4. 在試用期間,員工需將其原有社會勞動保險連續起來,可提出申請,經審批後,行政人資部給予辦理,費用由員工自行負擔。
5. 公司行政人資部負責辦理員工的社會勞動保險事宜,每月十五日前將本公司人員新增、基數變更或停交等情況自行備案後,報總經理審批後送報社會勞動保險局。
6. 社會勞動保險參保基數:
A、 試用期滿公司正式員工按當年度的投保基數金額參保。
B、 投保基數和浮動額度的調整時間為社會保險局每年公布的時間統一調整。
7. 具體工作流程參見《社保辦理流程》。
第三條 商業保險
公司為正式員工投保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意外傷害保險,及價值3000元的意外傷害醫療金。
第四條 員工宿舍
一.公司為員工提供良好的住宿條件。
二.新員工在入職公司15個工作日後可申請入住公司宿舍,填寫申請表經批准後, 統一安排住宿。
三.員工的水電費、清潔費、太陽能(熱水費)、有線電視費、管理費每月從工資中扣除
四.宿舍員工辭工或其他原因離職,需在一周內辦理退房手續
五.具體辦事流程詳見《宿舍管理流程》
第五條 證件辦理
一.暫住證辦理:
1. 公司為正式非深戶員工辦理暫住證。
2. 新辦員工,應提前一周、續辦員工應於暫住證期滿不少於1個月向行政人資部提出申請。
3. 行政人資部集中辦理日期為每月的5號。
4. 辦證人員需上交暫住證照片3張、身份證及原暫住證復印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到行政人資部。
5. 具體工作流程參見《暫住證辦理流程》。
二.港澳通行證辦理:
1. 員工因業務需要往來香港、澳門的應於每年4月前向行政人資部申請,由行政人資部向市公安局申報港澳通行證指標及報備人員花名冊。
2. 如無報備的人員,本年度將不可以辦理港澳證。
3. 續辦人員應於期滿前17個工作日,向行政人資部提出續辦,並交回港澳證。
4. 具體工作流程參見《港澳通行證辦理流程》。
7.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一、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3、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工作人員意見。
二、第二章 崗位設置
1、第五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制度,明確崗位類別和等級。
2、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3、第七條 事業單位擬訂崗位設置方案,應當報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三、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1、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2、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3、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4、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2、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3、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7、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1、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2、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3、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4、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5、第二十四條 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六、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1、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長期服務基層,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大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2、第二十六條 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3、第二十七條 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4、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紀律的。
5、第二十九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6、第三十條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7、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單位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1、第三十二條 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2、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3、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5、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1、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2、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3、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4、第四十條 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九、第九章 法律責任
1、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第四十二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人事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3、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第十章 附則
1、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7)保險職業學院聘用員工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1、《條例》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培訓、獎勵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以及法律責任作為基本內容,確立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高素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促進公共服務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4、《條例》明確,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5、《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明確崗位類別、等級。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6、《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後人事關系的終止。
7、《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8、《條例》明確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工作的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9、《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工資分配應當結合不同行業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因素。
10、《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11、《條例》特別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12、《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公布,並將於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8. 急求臨時工管理制度或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臨時工隊伍的管理,保證各部門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臨時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各級勞動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在兩個月以上一年以內的臨時性用工。臨時工是學院用工的一種形式,是學校職工隊伍的組成部分,納入學院的勞動管理。
第三條 嚴禁使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第四條 招聘臨時工應貫徹"公開招聘、自願報名、平等對待、競爭上崗、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招聘原則,認真執行"先校內後校外、先本地後外地、先省內後省外"的用工原則,嚴格控制招聘省外臨時工。
第五條 各部門使用臨時工必須根據本部門的實際需要,嚴格控制使用范圍和人數,超編部門原則上不得招聘臨時工。
第六條 在任何一個崗位首次被聘用的臨時工均實行至少一個月試用期制度。
第七條 外聘教師由系部和教務處管理,不屬此辦法之列。以日計工的臨時工,也不屬此列。
第二章 招 聘
第八條 用人部門在編制許可的條件下,因工作需要招聘臨時工的,經分管院領導批准後,填寫《臨時工用工申請表》,由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組織招聘;或用人部門在沒有編制的情況下,因工作特殊需要,經黨政聯席會議批准後,填寫《臨時工用工申請表》,由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組織招聘。
第九條 臨時工的招聘程序:
1、用人部門公布招聘崗位、工作內容等;
2、用人部門接受報名;
3、人事處進行資格審查;
4、用人部門會同人事處對應聘者進行考核,採取面試、實際操作等形式;
個別崗位(特殊崗位)招聘時也可簡化程序,由用人部門按差額或等額推薦,會同人事處組織考核。
5、根據考核結果擇優錄用。
第十條 被聘用的臨時工由人事處辦理有關的手續。辦理手續時,被聘用者應提交如下證件:
1、外省勞動者應持《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到勞動社會保障局辦理《外來人員就業證》;
2、暫住證;
3、身份證;
4、從事機動車駕駛、電工、金屬焊接工等國家勞動部門指定為特殊行業工種的臨時工,必須持相應的有效證件;
5、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
第十一條 任何部門未經學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臨時工。否則,學院不予認可所招聘的臨時工,不予支付工資,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合 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是用人部門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為保障用工部門和臨時工的合法權益,用工部門招用臨時工必須在30天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從試用期起計算),由用人部門辦理,人事處審核。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障、解除勞動協議條件、違約責任等。
第十四條 臨時工勞動合同一般每學期一簽,保衛類臨時工勞動合同可一年一簽。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並將書面報告送人事處核准。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自然終止。需繼續聘用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條 考勤是對臨時工出勤情況和工作效率的考核。各用人部門要嚴格按學院規定的出勤時間對本部門臨時工進行考勤登記。
第十八條 學院因工作需要,經協商後可以安排臨時工加班加點,應發給加班工資,每天工資額為當月報酬除以實際工作天數。
第十九條 臨時工缺勤(含病、事假),應扣發工資,每天工資額為當月報酬除以實際工作天數。
第二十條 各部門招用的臨時工由各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學院的保衛、人事等部門按職責兼管。
第五章 工 資
第二十一條 臨時工的工資標准由人事處聽取用人部門建議,結合工作責任大小、工作時間長短、勞動強度輕重、技術要求高低和考慮全校平衡等情況確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其報酬。
第二十二條 用人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按工資標准制好《臨時工工資名冊》(附考勤表)報人事處統一造表,報主管財務領導審批,每月9、10日兩天(遇上雙休日、節假日順延)到學院財務處領取工資或打入卡號。
第六章 保 險
第二十三條 用人部門在臨時工工作滿一個月並簽訂勞動合同後,符合條件要求參加社會保險的,須於次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人事處辦理有關參保手續,如超過15日上報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時間順延到下一個月。
第二十四條 目前學院參加社會保險的險種有: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寒、暑假不上班臨時工的保險費由本人自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5年3月起執行,學院其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9. 聘用人員的社保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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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事業單位的特殊性,盡管<勞動法1995年實施後,企業職業統一要求參加社會統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但事業單位聘用員工的參保問題卻滯後很長時間,一些地方的社保部門直到2002年左右,才給事業單位的聘用員工開辦了繳納社會保險費業務.
因此,事業單位的聘用員工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是按照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予以補繳,而是參照當地社保部門允許事業單位為其聘用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開始補繳.但實踐當中,由於事業單位長期不能為聘用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於是被聘用員工就自己出錢到別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按照自由職業者繳費的方式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如果聘用人員已經通過自己的方式繳納或為理了各項社會保險費,就不存在補繳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這些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時,雙方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例如,員工繼續自行繳納,單位予以報銷等方式履行繳納社保費的義務.免責聲明:職通專列登載此文出於傳遞信息之目的,絕不意味著職通專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以上內容僅供網友學習與交流,無意侵犯版權。如有侵犯您的利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